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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继父还有抚养继子女的义务吗

2024-12-31

伴侣 2024年12期

问:

2017年底,陈女士的丈夫去世。2019年1月,陈女士带着3岁的儿子晓杰和我结婚,我成为晓杰的继父。我对晓杰视如己出,在生活、经济等各方面都给予他全力支持。2024年1月,因陈女士出轨,导致我们夫妻感情破裂,随后便登记离婚。离婚后,陈女士要求我每月给晓杰1000元的抚养费。请问,我是否有这个义务?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就是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可以成立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产生与自然血亲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中,你与晓杰间无疑已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你们两人系拟制的父子关系。但是,在你与陈女士已离婚的情况下,你与晓杰的拟制父子关系可以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因此,在晓杰尚未成年时,你与陈女士离婚后,你可以主张解除与晓杰间的关系,不承担支付晓杰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