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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空间推动创新 促进浦东保税维修集聚发展

2024-12-31龚琦

上海人大月刊 2024年12期

作为外贸新业态,保税维修具有制造业和服务业深度融合、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等特点,有利于推升加工贸易水平,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近年来,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范围不断拓展,保税维修企业的创新活力显著增强。2024年上半年,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项下进出口货值99.2亿美元,占全市总额的70.8%。制定保税维修浦东新区法规有利于持续提升保税维修业务规模与能级,促进贸易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创新试点政策集成落地,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营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全国首部专门规范保税维修业务的地方性法规,《若干规定》遵循国家发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政策导向,提出地方立法的配套保障方案;回应保税维修企业的有关诉求,构建业务准营的基础性流程框架;关注保税维修业务拓展的外部风险,完善环境保护等相关制度防线。

提出《引领区意见》相关部署的落地解决方案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简称《引领区意见》)明确提出:“在监管部门信息共享、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重点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

为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部署,《若干规定》在取得国家有关部委共识的基础上,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三类方案:第一,对于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允许其按照国家规定的目录及相关要求,开展飞机、船舶、盾构机等大型装备“两头在外”(即来自境外且维修后复运出境)的保税维修业务。第二,对于自贸试验区内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则可以试点开展其他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第三,对于自贸试验区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支持的企业,可以试点开展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船舶、工程机械等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符合环保要求的“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通过上述规则,《若干规定》在国家现有保税维修业务开展区域和种类的规定基础上,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相关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政策供给作了援引、固化和拓展。

在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予以制度供给的同时,《若干规定》也进一步丰富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空间,明确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相关企业可以开展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内业务,还可以试点开展目录外“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将综合保税区的一般保税维修政策拓展到包括外高桥保税区在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全域。此外,《若干规定》规定了综合保税区内相关企业可以开展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X射线无损探伤检测仪、成套的核磁共振成像装置、彩色超声波诊断仪等特定的四类医疗器械“两头在外”保税维修业务。

构建保税维修业务开展和申办的基础性框架

为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若干规定》明确了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所需满足的条件以及保税维修业务和试点业务的具体申办流程,并从企业和政府两端形成矩阵式的保税维修业务开展制度框架。

在企业端,《若干规定》提出,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经营范围、生产资质、技术人员等条件;建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化系统;制定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明确维修业务操作规范、安全规程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的企业,《若干规定》还要求其在保税维修业务管理方案中明确待维修货物来源、修理后去向等内容。在申办流程中,不同区域的企业申办不同类型的保税维修业务,对应不同的申办流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管理方案提交所在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委员会(管理局);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应当将管理方案提交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或者浦东新区商务部门;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试点,则无论其所在区域,均应将管理方案提交市商务部门。

在政府端,针对保税维修业务,建立属地管理机构、商务、生态环境部门、主管海关共同研究确定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名单的机制,制定监管方案,报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和海关备案;针对试点业务,建立市商务、生态环境部门、海关以及相关属地机关审核,经市政府报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机制。

明确企业生态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发展保税维修业务必须防范变相进口“洋垃圾”,避免保税维修活动对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若干规定》高度重视保税维修业务的负外部性影响,为提升保税维修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对相关管理性规定作出了强调,强化保税维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一是强化保税维修料件质量控制,从源头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将固体废物产生率控制在合理水平。二是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申报所产生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信息。三是明确企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要求,企业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四是明确进境保税维修业务相关的危险废物复运出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的规定。

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对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体系

为落实国家有关地方政府要完善对保税维修业务的监管,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若干规定》形成了对保税维修业务的全链条监管。一是明确共性要求,浦东新区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建立多部门联网的保税维修业务监管平台,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处置风险。二是对试点业务提出特别要求,明确多部门制定保税维修业务试点联合监管制度,设置试点业务监管模块,对货物进出境、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内销、出口等环节实施监管;对于企业有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走私行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启动退出程序。三是根据审议过程中部分委员和部门的意见,增加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条款,要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部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制定保税维修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案,明确监管内容和方式等,加强全过程监管。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若干规定》建立起与保税维修业务相匹配的监管制度,坚持统筹开放和安全,做到防风险与促发展同步推进落实。

此外,《若干规定》围绕优化保税维修业务支持措施,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探索保税维修业务制度创新,促进保税维修业务集聚,并为企业在保税维修业务申办、运输物流、货物通关、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便利。与此同时,鼓励相关金融机构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加大对保税维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支持业务发展。

相关部门或单位将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做好《若干规定》的宣传解读和贯彻落实,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运用创新政策,加快释放立法成效,促进保税维修业务集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