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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打造商事调解优选地

2024-12-31谈晓文

上海人大月刊 2024年12期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调解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调解制度改革,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制度。11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促进浦东新区商事调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规定》是全国首部省级人大常委会专门规范商事调解的地方性法规,以促进和规范浦东新区商事调解发展为立法基本导向,在商事调解的组织设立、程序规范、促进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创新规定,旨在进一步发挥商事调解在化解商事纠纷上的重要作用,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能力和水平。

浦东商事调解需求日益增强

商事调解以其便捷、高效、低成本、非对抗性、互惠共赢等特点,日益成为经营主体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与诉讼、仲裁共同构成商事纠纷解决的“三驾马车”。

近年来,随着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不断深入,商事纠纷特别是涉外商事纠纷数量持续上升,经营主体对商事调解的需求日益增强。浦东新区在培育商事调解组织、推动商事调解发展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为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商事调解发展,《规定》明确了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的发展目标和原则,要求浦东新区对标商事调解国际高标准规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形势,依托产业集聚优势,健全组织布局合理、服务高效便捷、配套制度完备、发展规范有序的商事调解体系,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商事调解需求,打造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将登记部门从民政改为司法

实践中,设立商事调解组织主要是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少部分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为公司,还有部分内设在工商联、律师协会等机构中。总体上看,现有商事调解组织设立登记门槛较低,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相对薄弱,服务质量也参差不齐。这一方面不利于商事调解服务向市场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影响社会公众对商事调解的认可度。

针对上述问题,《规定》创新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路径,规定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明确在浦东新区设立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具有纠纷解决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诚信记录良好,公道正派;住所地在浦东新区,具有规范的名称、业务范围、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具有开展商事调解所必要的场地和开办资金;拟聘任一定数量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商事调解员以及必要的专职辅助人员。《规定》还规范了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审批时限、变更注销登记等内容,并明确经登记的商事调解组织为非营利法人,其名称由字号、“商事调解中心”等组成。

为了提升商事调解员业务能力和水平,推动商事调解队伍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规定》明确了商事调解员的条件和优先选聘范围,要求商事调解员应当熟悉商事交易规则和习惯,具备调解商事争议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完成商事调解相关培训。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优先从法律服务、经济贸易等领域专业人士和从事上述领域研究、教学工作的人员中选聘商事调解员。

不得将调解时作出的让步作为日后诉讼时的证据

2023年,世界银行推出全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BR(Business Ready),明确将“商事调解”列为其中一项重要评估指标,并指出“运作良好的商业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健康的营商环境至关重要,而其中效率和质量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于商事调解程序。《规定》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等国际通行规则,对调解的启动、商事调解员的确定及其行为规范、调解的方式、保密义务、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和回避等作出明确规定。《规定》强调,当事人不得将调解过程中对方当事人作出的陈述、承认、让步或者承诺,以及商事调解员发表的意见或者建议等,在后续与调解所涉争议有关的仲裁、诉讼或者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作为有利证据使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关于商事调解组织市场化运作。为了更好地推进商事调解服务创新发展,激发商事调解组织活力,《规定》引入了竞争机制,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合理费用,相关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商事调解组织适当收取案件登记费、调解服务费等。同时,《规定》还要求商事调解组织将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提升商事调解组织及其活动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关于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效力。为了提高商事调解的执行效力,促进商事调解发挥更大效用,《规定》明确商事调解与诉讼、仲裁、公证等的衔接机制,具体规定了经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司法确认;也可以向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依据该商事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裁决书。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依法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内容的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支付令。

允许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临港设立业务机构

政府支持是商事调解发展的有力保障。《规定》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大对商事调解的支持力度,培育具有竞争力的商事调解组织,稳步提高商事调解质量、效率和影响力,促进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

在财政保障方面,《规定》明确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对商事调解发展予以财政支持,用于行业发展、人才培养等。同时,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商事调解员定期培训、建立商事调解人才库等方式,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在行业自律方面,《规定》要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等,加强商事调解现实需求、发展形势等研究,支持引导相关行业商事调解组织设立发展。同时,《规定》还明确商事调解行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制定商事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和会员惩戒措施,对商事调解组织、商事调解员进行自律管理,开展商事调解员业务培训和能力水平评价,接受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在涉外商事调解方面,《规定》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业务机构,提供涉外商事调解服务;鼓励浦东新区商事调解组织在境外设立业务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活动。

规定浦东商事调解组织应当信息公开

规范商事调解组织的运营是促进商事调解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推动商事调解行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在管理机制方面,《规定》明确了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商事调解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由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事调解组织及其商事调解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规定》要求市和浦东新区发展改革、商务、国有资产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促进和保障商事调解相关工作。

在信息公布方面,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商事调解组织的运行状况、服务质量等信息,《规定》要求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其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信息。《规定》还要求浦东新区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商事调解组织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在监督实施方面,《规定》明确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相关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开展业务情况、商事调解员及专职辅助人员变动情况、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情况等信息。此外,《规定》强调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应当加强对虚假调解的识别防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相关查处职责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