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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制虚假诉讼的企业主

2024-12-31陈晓梅

检察风云 2024年24期

某企业主多次与他人联手伪造虚假的购销合同和租赁合同,并频频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最终被法院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拖欠银行巨款

2012年10月19日,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与由张某实际控制的常州宏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公司”)签订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以下简称“案涉借款合同”),约定江南银行自2012年10月起的3年间向宏盛公司发放最高额度为3300万元的借款。

双方同时约定由宏盛公司以其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某处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及某处土地使用权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由宏盛公司总经理陆某及张某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3月1日,常州星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常州豪远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远公司”)、常州联众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众公司”)对江南银行签下承诺书,承诺对于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5年上半年,江南银行陆续向宏盛公司发放贷款,后因宏盛公司未能按期还款付息,截至2015年5月21日,结欠江南银行本金3033.73万余元、利息17.59万余元。江南银行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于2015年6月5日,以宏盛公司、星辰公司、豪远公司、联众公司、陆某、张某为共同被告,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六被告归还上述借款本息。

2016年6月6日,天宁法院对该案(以下简称“借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宏盛公司向江南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033.73万余元,利息17.59万余元,并支付从2015年5月22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新益公司向江南银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7.8万余元;三、如宏盛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江南银行有权就案涉房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星辰公司、豪远公司、联众公司、陆某、张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宏盛公司追偿。

借款案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提起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立案受理后,江南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中国升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升腾江苏分公司”)。

2018年10月22日,常州中院作出借款案二审判决:撤销天宁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宏盛公司向升腾江苏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33.73万余元及利息;如宏盛公司未能履行上述第二项的判决义务,则升腾江苏分公司有权就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予以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人民币33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星辰公司、豪远公司、联众公司、陆某、张某对宏盛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判决义务在3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宏盛公司追偿。

上述借款案二审判决生效后,2019年3月14日,升腾江苏分公司向天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升腾江苏分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兴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兴旺公司”)。2019年5月5日,天宁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裁定准许将申请执行人由升腾江苏分公司变更为拉萨兴旺公司。

2023年7月17日,常州中院对上述借款案进行再审,并对该案的利息部分进行了改判,即宏盛公司向升腾江苏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33.73万余元、利息(截至2015年5月21日)17.59万元及2015年5月22日至全部还清借款时的利息。

炮制虚假诉讼

在上述借款案执行过程中,张某作为宏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宏盛公司的厂房、土地等财产被法院拍卖,与陆某、葛某某、吴某某等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实施了一系列妨碍执行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上半年,张某经事先与陆某、吴某某、葛某某商量后,以宏盛公司的名义与常州诚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公司”)及吴某某签订虚假厂房租赁协议,虚构从2012年1月11日起,诚达公司、吴某某租赁宏盛公司厂区有证面积29383平方米,租赁期限20年。双方同时虚构宏盛公司与诚达公司、葛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三方和解协议,宏盛公司认可诚达公司优先葛某某的租赁权益,先履行诚达公司的租赁权益,后履行葛某某的租赁权益,葛某某认可宏盛公司与诚达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2019年10月,诚达公司、吴某某向天宁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在拍卖宏盛公司厂房时带租拍卖,如果上述宏盛公司厂房已被拍卖,请求法院确认异议人在租赁期内停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权。天宁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裁定驳回诚达公司、吴某某的异议请求。

2020年3月2日,天宁法院立案受理原告诚达公司、吴某某与被告拉萨兴旺公司、第三人宏盛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以下简称“异议案”)。同年11月30日,天宁法院对异议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诚达公司、吴某某的诉讼请求。后诚达公司、吴某某不服异议案一审判决,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2021年8月20日,常州中院就异议案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一、撤销天宁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诚达公司、吴某某与宏盛公司于2012年1月11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有效;三、停止在上述厂房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要求诚达公司、吴某某移交其所租赁的宏盛公司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的执行措施。2023年7月5日,常州中院对异议案进行再审,并裁定撤销异议案一、二审民事判决,驳回诚达纺织、吴某某的起诉。

与此同时,张某、陆某为逃避对宏盛公司所欠江南银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又开始制造虚假协议和诉讼。2015年初,张某与陆某、吴某某经事先商量后,虚构2015年3月1日常州和达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达公司”)与常州申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胜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和达公司向申胜公司供应棉纱,总金额为4050万元,且张某、陆某以二人名下的房产对部分货款承担担保责任。2015年3月9日,张某、陆某、吴某某等人至常州市武进公证处进行房产抵押公证。

不久后,和达公司以申胜公司货款未按期归还为由,以申胜公司、张某为共同被告,向天宁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6年7月21日,天宁法院受理该案(以下简称“购销案”),吴某某作为和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冯某燕作为申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张某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参加法院组织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申胜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向和达公司付清货款人民币757万元及利息18.92万余元;如果申胜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债务,和达公司有权就张某抵押的坐落于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某广场多处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2016年8月25日,天宁法院作出购销案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2016年9月1日,和达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16日,和达公司撤回申请……

东窗事发,判刑罚金

因张某涉嫌虚假诉讼,于2023年5月10日被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就张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天宁法院于2023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妨碍判决执行,其行为极大程度上浪费了两级法院的诉讼、执行资源,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涉案金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共同犯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4年8月,天宁法院公布本案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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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