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厅长”的傍官敛财经
2024-12-31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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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一企业主利用其与党政领导干部的人脉关系,为他人承接政府平台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帮助,5年间收受好处费2800余万元,最终被法院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刑罚金。
专注向上社交,人送绰号“王厅长”
1974年出生的王祖俊是江苏溧阳人,为溧阳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虽然其对外身份就是当地一个并不知名的普通企业主,但他身上散发的“不凡”气场以及他向上社交的能力却令一些人不得不对其“刮目相看”。
俗话说“人往高处走”。这句俗语在一些人眼中似乎隐含了一个“向上社交”的强烈暗示,即:要获得更大的成功,就需要有意识地突破自己的社交圈层,去争取更多与比自己更为优秀的人相处的机会。王祖俊显然相当能领悟其中的为人处世之道,熟悉他的人都知道他头子活络、人脉资源丰富,而他之所以能够高攀高层领导和企业大佬,跟他昔日的交际策略是分不开的。
王祖俊擅长并受益于“向上社交”在当地是出了名的,许多在普通人看来比登天还难的事在他的运作下却能变得易如反掌,于是时间一久主动托其找关系办事的人便越来越多。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王祖俊深谙交际艺术中“同频才能共振”的道理,为了融入上层交际圈,他刻意包装自己,住豪宅、开豪车,经常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还特意练就了一手打网球的绝活,从而使自己具备了“向上社交”的交际能力。
王祖俊与曾任常州市新北区某镇副书记、副镇长的朱某某(已判刑)有个共同的爱好——都喜欢打网球。两人自从在网球场偶然相遇后,很快就从球友发展成了能相互帮忙的铁哥们。2012年,两人在一次打网球时相识。此后,王祖俊刻意打造的高圈层人设可谓立竿见影——朱某某很快就接纳了王祖俊并与其交往甚笃。那么两人到底热络到什么程度呢?“我俩经常一起吃饭,喝酒时互称‘兄弟’。”据朱某某证实。
朱某某事后对王祖俊的一番评价可谓肺腑之言,也颇耐人寻味。朱某某表示,王祖俊给自己的感觉是混得很好,认识很多大领导、大老板。由于王祖俊经常陪一些高层领导打球,一起打球的人就给王祖俊起了个“王厅长”的外号。
朱某某既然能与王祖俊以兄弟相称,王祖俊在时机成熟后借机提出的各种请托事项,朱某某便不会拒绝。朱某某证实称,其在某镇担任副书记、副镇长期间,王祖俊来到该镇跑融资租赁业务,虽然当时前来联系相关业务的企业主很多,但因为其跟王祖俊熟悉,就拍板让王祖俊做,最终王祖俊介绍的公司在该镇拿到了一笔业务,融资额共1.2亿元。
托关系赚取巨额好处费
曹某某原是江西某金融租赁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金租公司”)的客户经理,2017年其选择从原单位辞职。曹某某表示,其之所以辞职,主要是想出来自己单干,从而挣更多的钱。而促成其离职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其当年经过王祖俊介绍,在常州做成了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并分到了185万元中介费。
曹某某与王祖俊于2016年下半年结识。当时,曹某某代表江西某金租公司到常州与另一名融资租赁中介田某某对接常州某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经田某某介绍,后曹某某与王祖俊相识。曹某某在与王祖俊聊天过程中获悉,王祖俊和田某某不在同一家公司,项目实际上都是王祖俊找到的,田某某负责具体运作。曹某某表示,王祖俊对融资租赁业务并不熟悉,但其是本地人,在常州政府地界的人脉比较广。后来,曹某某主动联系王祖俊,提出在融资租赁业务上与其合作——由王祖俊在常州寻找政府平台融资项目,由其找资金方去做业务,做成后其给王祖俊好处费。王祖俊表示同意。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曹某某先与平台方、资金方签订联合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上其不提供资金,签订合同是为了设定中介费。后王祖俊通过向有关领导打招呼,或者直接通过平台公司负责人帮助曹某某接到业务,再由曹某某去具体对接业务。
曹某某证实称,通过王祖俊帮忙,其在常州共做到13笔融资租赁业务。根据两人事先的约定,曹某某事后按照每笔业务净利润的60%累计给予王祖俊好处费1134.87万余元。其称,之所以给王祖俊好处费,是因为融资租赁业务中介市场竞争很激烈,有关业务要通过王祖俊介绍才能接到,没有王祖俊帮忙,其拿不到业务。为了证明融资租赁业务难做,曹某某事后证实,其当时也曾到江苏扬州、泰州和湖南株洲等地的政府平台跑业务,但由于没有人帮忙找关系,最终都没有做成。王祖俊在供述中也承认找过与其相熟、关系密切的领导干部为曹某某打招呼,使其承接到政府平台公司的融资租赁中介业务,业务做成后其按事先约定好的比例从中收取了“好处费”。
东窗事发
王祖俊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2年7月5日被留置,2023年1月4日被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王祖俊接受曹某某、田某某等请托,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党员领导干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上述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曹某某、田某某在承接政府平台公司融资租赁中介业务中提供帮助,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曹某某、田某某等人好处费2815.93万余元。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祖俊在相关政府平台融资租赁过程中,通过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接融资租赁中介业务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
针对被告人王祖俊的辩护人提出王祖俊无罪的辩护意见,公诉人针锋相对地指出:首先,在案证据可以证实王祖俊与朱某某等人关系密切,王祖俊即是通过利用上述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次,相关证言均证实参与融资租赁中介业务的公司之间竞争激烈,从后期有关中介为拉拢王祖俊而给予其更高比例中介费“分成”,也证实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竞争激烈。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平台公司选择中介公司属于酌定职务行为,可以自主选择,而由于王祖俊利用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干预了平台公司行使酌定职务行为,一定程度上排除了其他中介公司获得融资租赁中介服务的机会,为约定向其贿送财物的中介公司或人员谋取了竞争优势。最后,王祖俊并无融资租赁中介工作经历,中介组织与其“合作”显然不是因其有丰富的融资租赁专业能力和工作经历,而是需要利用其在当地的广泛人脉关系,即通过党政领导干部的影响力获得为平台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中介服务的机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上述公诉人的意见,对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23年10月30日,溧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祖俊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对王祖俊退出的违法所得165.934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其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2650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祖俊不服,提出上诉。常州中院经审理后,于2024年5月对外公布本案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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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