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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助力优化城市创新生态

2024-12-10郑慧娟胡致远

浙江人大 2024年12期

科技创新,平台先行。科创平台作为科技创新的主要阵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衢州市用法治护航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助力优化城市创新生态。2024年11月,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通过《衢州市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条例》。

高端科创平台注入发展新动能

2018年,衢州与浙江大学达成战略合作,共建浙江大学工程师学院衢州分院和浙江大学衢州研究院,为衢州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和科技支撑。之后,衢州与知名高校共建科创平台驶上快车道。

2023年5月,《串联产学研并联校地企——衢州市探索打造科技支撑山区高质量发展新路径》被列入省委三个“一号工程”典型案例。

衢州市县两级现已建有高能级科创平台15家,实现“一产业一研究院”“一县一研究院”,集聚各类高层次人才,推动创新项目落地,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注入新动能。

科创平台立法探索衢州发展模式

面对发展新质生产力,持续推进科技创新的新形势新任务,衢州迫切需要科创平台支撑产业发展,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水平,增强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推动产学研协作。

衢州市制定《条例》,是围绕科创平台高质量建设,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完善科创平台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建设,解决当前制约衢州科创平台发展的核心瓶颈问题和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更加有利于科创平台激发创新活力、增强创新能力、提升创新效力的制度设计。

此外,衢州市率先实施科技及体制“双创新”改革,该改革已经升格为省级试点并在全市域推广实施。而制定本《条例》,是把握“双创新”改革试点机遇,总结吸纳衢州市科创平台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对以衢州科创平台建设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安排,为全国全省科创平台法律制度建设作出衢州探索。

立法保障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

《条例》在推动科创平台服务地方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做了探索和改革。

在成果转化方面,《条例》规定推动科创平台对职务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形成的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进行单列管理,科创平台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经依法依规交易的职务科技成果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条例》规定,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赋权管理。符合条件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不少于十年的长期使用权。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不纳入赋权范围。

《条例》明确,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创平台以市场竞争、委托方式取得的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等项目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照协议约定扣除经费支出后,结余经费可以奖励项目组成员。奖励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此外,《条例》刚性推动科技成果应用。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应用类科技成果自取得知识产权之日起,超过两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纳入省“先用后转”实施清单的,依法通过公开挂牌等方式推动转化;超过三年且无正当理由未实施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许可有条件的企业有偿或者无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