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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地理标志保护及标准制修订现状分析

2024-12-07孙琪曹燕

标准科学 2024年11期

摘 要:本文以新疆地理标志保护为基础,分析不同保护类型、保护时间、保护地域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从标准状态、标准类别、制定主体、发布时间4个维度梳理分析了新疆地理标志相关标准的制修订情况,剖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新疆,地理标志,保护,标准

DOI编码:10.3969/j.issn.1674-5698.2024.11.019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1]。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方面[2]。在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过程中,标准是地理标志确权的核心和基础、是地理标志产品合规性验证的前提和依据,对于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知情权都具有重要作用[3]。新疆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特色产品质量特性显著且知名度高,保护和发展地理标志对于发挥新疆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塑造区域品牌、助力乡村振兴都具有重要意义。标准能够进一步完善新疆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强化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稳定性,助力新疆地理标志产品品牌附加值提升和产业链延伸。本文将以新疆地理标志保护情况为基础,梳理分析相关标准的制修订现状,剖析新疆地理标志保护及标准制修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发挥标准化作用支撑新疆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的高质量发展。

1 我国地理标志保护背景

我国地理标志呈现多头管理和多重保护模式并存的局面[4]。随着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原质检总局管理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模式和原工商总局管理的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模式,统一划归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并于2021年起统一使用新的地理标志官方专用标志。2022年3月,农业农村部宣布停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并表示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构建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5],同年11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废止《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6]。现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认定包括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体系,以及基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建设正在稳步推进中。

2 新疆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2.1 保护类型

截至2024年底,新疆现有地理标志产品41个、地理标志商标102个(已将6种同名跨类保护商标合并计数)、农产品地理标志129个,共涉及235种产品,如图1所示。其中,受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3类保护的有5种,分别是库尔勒香梨、伽师瓜、莎车巴旦姆、叶城核桃、阿克苏苹果。受两类保护的产品中,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10种,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15种,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2种。受1类保护的产品中,地理标志产品24种,地理标志商标72种,农产品地理标志107种。可见,在新疆,农产品地理标志数量最多,其次是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数量最少;多重保护中,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并存的数量最多,其次是地理标志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并存的数量,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并存的数量最少。另外,地理标志商标中除了奇台蒸饼、奇台挂面、奇台粉条、麦盖提多浪羊4种属于集体商标,其他都属于证明商标。

2.2 保护时间

如表1,按不同保护时间进行分类,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时间10年以上的数量多于10年以内的数量,而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时间10年以内的数量多于10年以上的数量。

2.3 保护地域

如表2,按新疆14个地州(市)和生产建设兵团不同保护地域进行分类,巴州、喀什地区等地的地理标志产品多,喀什地区、昌吉州等地的地理标志商标多,伊犁州、和田地区等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多。整体看,喀什地区、昌吉州、和田地区、伊犁州的保护数量相对较多,克拉玛依市、博州、乌鲁木齐市、克州、塔城地区的保护数量相对较少。

3 新疆地理标志标准制修订现状

3.1 数据收集与分析

在新疆地理标志保护现状基础上,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地理标志相关国家标准(含计划)、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对2022-2024年新疆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进行梳理,共获得77项地理标志相关的标准及计划,分别从保护情况、标准状态、标准类别、制定主体、发布时间5个维度对数据进行清洗和分类,使用RAWGraphs2.0在线软件绘制桑基图,如图2所示。

3.2 标准状态

新疆235种地理标志中,有178种暂无产品类公共标准和公开可查的团体标准,其中大部分是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少数是地理标志产品。无标准的地理标志包括2种受3类保护的产品伽师瓜和叶城核桃,伽师瓜原标准DB 65/T 2618-2006《地理标志产品 伽师瓜》已于2017年7月废止,现行标准主要涉及栽培技术、病虫害防治、贮藏保鲜等内容。此外,博湖辣椒、英吉沙色买提杏干、帕米尔冰川矿泉水、喀什噶尔石榴、且末羊5种地理标志产品暂无公开标准,受地理标志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木垒鹰嘴豆原标准已废止、正在制定新标准。

61项现行标准中,涉及地理标志产品最多,其次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和地理标志商标,包括部分受两类或3类保护的产品,如:吐鲁番葡萄干、莎车巴旦姆等。有3项地理标志通用标准,分别是地理标志产品分类与代码、区域品牌价值评价的国家标准2项,以及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范的地方标准1项。有2项农产品通用标准,分别是谷物类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鉴定与质量控制、茶叶类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规范编写的行业标准2项。未受保护的帕米尔牦牛、柯尔克孜羊、阿图什无花果、阿克陶巴仁杏各有1项产品类团体标准,克州帕米尔臻品农产品品牌促进会还发布了帕米尔臻品地理标志产品通用标准2项,分别用于规范农牧产品的生产加工和认证。受保护的阿克苏苹果、库尔勒香梨、哈密羊肉除了产品类公共标准,还有基础、管理、方法类团体标准4项。

立项、正在制定的标准有7项,分别是受保护的且末红枣、和田肉苁蓉、木垒羊肉产品地方标准3项,筹备申报保护尚未获批的天山北麓葡萄酒、和田皮亚曼石榴产品地方标准2项,以及地理标志基础术语和品牌评价国家标准2项。其中品牌评价国家标准将等同采用ISO 20671-3:2023《品牌评价 第3部分:与地理标志相关的品牌评价指南》,该国际标准由中国计量大学专家牵头制定。

现行、正在修订的标准有8项,分别是受保护的吐鲁番葡萄、哈密瓜产品国家标准2项,和田薄皮核桃、和田地毯、伊犁薰衣草精油、阿勒泰大果沙棘、和田肉苁蓉产品地方标准5项,以及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国家标准1项,该国家标准修订后计划更名为“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标准编制通则”。

3.3 标准类别

现有及计划的77项标准中,产品标准数量最多有63项,包括现行标准50项、正在修订的标准7项、正在制定的标准6项。现行方法标准5项,主要围绕产品质量控制、品牌评价与认证等内容。管理标准3项,其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的现行标准2项。基础标准6项,其中分类代码、产品包装、标准编写、标准体系建立的现行标准4项,基础术语、品牌评价的标准计划2项。

3.4 制定主体

由于地理标志独特的地域和人文特点,其标准主要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社会团体制定发布。因此,地理标志地方标准数量最多有40项,包括产品标准38项、方法和管理标准各1项;其次是团体标准26项,包括产品标准21项、基础和方法标准各2项、管理标准1项,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主要包括各地州特色产业协会、产品协会以及品牌促进会等。国家标准9项,包括产品标准4项、基础标准3项、方法和管理标准各1项。行业标准2项,包括方法和基础标准各1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更侧重于基础通用,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更侧重于产品特色质量。

3.5 发布时间

近5年发布的41项标准中,包括团体标准2 6项、占比超过60%,地方标准14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各1项。发布5年以上的27项标准中,包括地方标准20项、国家标准6项、行业标准1项。正在制定的8项标准中,包括产品类地方标准6项和基础类国家标准2项。

4 存在的问题

4.1 地理标志挖掘应用不足

新疆现有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数量不及湖北、江苏等省,疆内博州、塔城、克州等地州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数量有限,明显少于其他地州,温泉黑小麦、乌苏柳花茶、帕米尔牦牛等长期被公众知晓的本地资源还未以地理标志方式保护培育。近几年,新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数量有所增长,但是除了库尔勒香梨、阿克苏苹果、和硕葡萄酒等少数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外,和田薄皮核桃、哈密大枣等地理标志的专用标志使用主体数量还停留在10个以内,多数地理标志资源的开发应用规模还不够大。

4.2 产品标准保护覆盖不全

3种地理标志中,地理标志产品在申报环节的硬性要求有产品技术标准作为支撑材料,《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也明确在申请材料中列明商品特定质量特征、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以标准形式固定和约束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品质,已然成为保障地理标志质量和声誉的最佳方式之一。但是,新疆的地理标志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大部分还没有公开可查的专用产品标准,新疆地理标志涉及的235种产品中只有57种有现行地理标志产品标准,标准保护覆盖率不足总数的1/4。

4.3 部分产品标准更新迟缓

现行产品标准发布时间超过10年的有17项,其中有修订计划的不足1/3,然而随着栽培、养殖等生产技术的迭代更新,产品质量的等级划分标准势必在原有基础上发生新的变化。如:现行GB/T 19859-2005《地理标志产品 库尔勒香梨》对特级果、一级果、二级果可溶性固形物的要求统一为≥11.5%,而DB65/T 4295-2020《新疆库尔勒香梨果品质量分级标准》对可溶性固形物的要求是特级果≥12.5%、一级果≥12.0%、二级果≥11.5%。如不考虑其他因素,单从指标数值看,15年间优质库尔勒香梨果品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有所提高,而老旧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并未及时修订。

4.4 标准体系结构协调欠佳

现行地理标志国家标准属于基础、管理、方法类的数量不多,多数属于产品类标准,这与推荐性国家标准满足基础通用的制定要求不相符。现行部分团体标准属于全产业链标准体系建设基础类内容,标准制定主体所代表的利益与其研制内容所需要的全局性站位并不完全匹配。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范围限制在特定产区内,以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形式研制产品标准更符合应用实际。新疆地理标志团体标准无论是产品标准体量还是参与标准研制的市场主体数量都还有上升空间,大部分以协会为申报主体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没有制定相应产品的团体标准。

5 对策建议

5.1 开展资源普查 强化保护运用

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7],系统开展新疆地理标志资源普查和基础数据采集,为申请地理标志保护和地理标志数据信息集成应用奠定基础。各地州政府应加大对地理标志产品和商标申请保护的支持力度,强化监督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按要求使用地理标志官方专用标志,以规模效应提升地理标志品牌认知度。

5.2 重视申研同步 善用标准约束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研制与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应同步推进,从而使受到保护的地理标志尽快有标可依,实现“标准+认证”的价值赋能模式。通过标准约束生产者提供质量稳定可靠的地理标志产品,同时保证消费者也能无差别获得地理标志产品核心指标要求,打破产品质量信息差,形成社会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5.3 立足应用实际 推动研制复审

开展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研制复审时,应充分考虑地方标准作为公共标准发布的时间差,以及团体标准作为协会共识的引领带动作用,严格把关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研制环节,充分考虑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的现实情况和产业未来发展方向,把地理标志产品特色指标定准定全。部分老旧产品类公共标准的复审修订应尽快提上日程,如DB65/T 2889-2008《地理标志产品 英吉沙色买提杏》、DB65/T 2996-2009《沙雅小刀》等。

5.4 考虑主体特点 统筹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我国二元标准体系结构的优势,立足政府颁布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各自不同的功能定位,运用综合标准化理念统筹推动新疆地理标志标准体系构建。考虑“中欧互认”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国门的发展需要,尽快制定策勒红枣、博湖辣椒等“中欧互认”地理标志的产品标准,优先制定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基础类、管理类国家标准,鼓励制定体现先进性的方法类团体标准和体现高质量的产品类团体标准。

6 结 语

《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明确了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标准化体系,制修订一批地理标志领域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发展目标[8]。随着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向前推进,我国对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将更加完善,新疆应紧抓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机遇,以标准支撑地理标志管理保护,助力地理标志产品出海,为提升新疆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竞争力,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活力。

参考文献

[1]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EB/OL]. (2019-5-7).http://www.npc.gov.cn/c2/c30834/201906/t20190608_298036.html.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EB/OL]. (2021-10-10).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21/content_5647347.htm.

[3]毛芳,王善平.标准化支撑地理标志保护的机理、现状与建议[J].标准科学,2022(7):16-22.

[4]李宝珠,李建春,朱荣,等.标准在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的运用研究[J].标准科学,2020(9):56-59.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信访处答网民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政策咨询”的留言[EB/OL]. (2022-11-09).http://www.moa.gov.cn/bzxxlyhf/xfwy/netizen/replyDetail.html?strMinisterCode=W2022092200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623号[EB/OL]. (2022-11-17).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cpzlaq/202211/t20221121_6415870.htm.

[7]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1号[EB/OL]. (2024-01-29).https://www.cnipa.gov.cn/art/2024/1/29/art_75_190052.html.

[8]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EB/OL]. (2022-01-10).https://www.cnipa.gov.cn/art/2022/1/10/art_65_1727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