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走在新时代的大地上
2024-12-03曹建标
今年3月,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12社会与法频道《现场》栏目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共同推出《中国智慧:新时代 “枫桥经验”——〈现场〉对话大法官》(以下简称《〈现场〉对话大法官》)访谈节目,聚焦新时代“枫桥经验”和诉源治理,讲述全国各级法院运用非诉方式化解基层矛盾的故事。
2023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现场》栏目适时推出系列纪实报道《“枫”华正茂》。节目共3集,每集36分钟,客观记录四川德阳市、山东临沂市、内蒙古通辽市三地基层法官的工作日常,通过展示他们在化解买卖纠纷、家事赡养纠纷、老旧小区改造纠纷等矛盾纷争中做出的努力,展现我国基层法院积极践行“枫桥经验”的全景画面。本着“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原地发生,原地解决”的原则,人民法院依靠人民群众,与基层政府组织和社会各界多部门联动,推动形成“少讼”乃至“无讼”的法治良序。
《〈现场〉对话大法官》是《“枫”华正茂》的续篇。节目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做客演播室,围绕《“枫”华正茂》报道的案例,与全国人大代表一起点评,深入解析人民法院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以“能动司法”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的创新探索。
“新时代‘枫桥经验’”系列电视报道,在客观真实展现我国基层法院践行“枫桥经验”全景画面的同时,诗意摹写新时代社会生活,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司法活动的“祛魅”展示
“祛魅”一词,汉语译作“去魅”“去魔”“解魅”“解咒”。它源自于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世界的祛魅”,指对于科学和知识的神秘性、神圣性、魅惑力的消解。按照马克斯·韦伯的观点,现代性是一种向“理性化”过渡的过程。这一过渡过程就是去除“神秘”的“祛魅”过程。
现代司法理念源于近代人文主义思想。“法”这个词本就具有平等、公平、正义的意义。但是法律真正体现人民的意志,作为“人民自由的圣经”,却是近代才开始出现的事情。国家确立以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制度,法律成为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威。而法治精神也是现代化的产物。现代法治所提倡的“权力法定”“权利推定”等一系列原则,与执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密切相关。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尤其强调对司法活动的全面公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除依法不公开审理的,媒体都可以全程跟踪报道。此举一方面将司法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另一方面有利于破除传统观念——这种观念将法律与“神秘”“高高在上”联系在一起,忽略司法机关的工作与大多数普通人的生活密切相关。
一些法治节目往往采用案件报道的形式,通过富有悬念的案情叙述,以紧张和刺激博得关注。在这种叙述语境下,执法者的工作依然显得神秘而高大。系列片《“枫”华正茂》采用全新的叙述方式:通过跟踪法官的日常工作,引出具体案情和案件当事人。法官不再是神秘高大的存在,而是活生生的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完全可以像普通人一样融洽和谐。
《“枫”华正茂·四川德阳篇》开篇讲述一起电梯纠纷。某老旧小区要加装电梯,一楼业主因加装电梯后车位停车不便,阻挠安装;高层业主集体对一楼业主提起诉讼。片中有处细节令人难忘,当调解团成员走进当事人李大爷家时,下意识地说了一句:“有股中药味儿,在熬中药吗?”这个细节一方面交待李大爷身体不好,另一方面体现调解团与当事人的平等关系。调解团进门第一句话,拉近了二者距离,消除了心理隔阂。像这样的细节,在《“枫”华正茂》中随处可见。
在《“枫”华正茂·内蒙古通辽篇》中,为寻找当事人和案件线索,朝鲁门法官多次进入喧闹的牛市。她与陌生牛客交谈,一点点寻找案件的蛛丝马迹,单薄的身影淹没在茫茫人海……法官在与当事人交谈时,双方更像生活中的朋友,少了些“法言法语”,多了些家长里短,体现司法工作者与老百姓水乳交融的新型关系。
在叙事方式上,创作者并未采用法官或者当事人的视角,而是采用第三者“观察式”视角,客观冷静地展现这种贯穿于现实生活的司法活动,拉近节目与观众距离,让他们真切感受人民司法的温度。
《〈现场〉对话大法官》创新普法节目表达方式,邀请三位二级大法官做客演播室,结合具体案例,向全国观众深入浅出地阐释“能动司法”的法理与实践。
法治需要公开透明,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需要“祛魅”。公众只有知晓这些具体的法律制度和真实的工作流程,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真实内核,才能增强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更好地参与法治建设。
人民司法的温情再现
按照社会学家费孝通的观点,中国传统的社会人际关系结构是以人情关系为纽带,其核心逻辑在“人情”,而不在“法理”。在费孝通看来,传统中国乡村并不是一种“为了完成一件任务而结合”的法治社会,而是一种“没有具体目标,只是为了一起生长而发生的社会”。
在我国古代,儒家强调:“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孔子有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我国传统社会追求“无讼”的价值理念,强调从源头减少矛盾纠纷。
了解我国社会形态的特殊性,就不难理解历史上发展形成的各种调解制度。“枫桥经验”强调对于民间矛盾纠纷,调解先行。调解作为一种与官方司法裁判并存的社会矛盾化解方式,在我国有着悠久历史传统和坚实社会基础。
《“枫”华正茂·四川德阳篇》中,肖鹳霖法官一席话道出“枫桥式工作法”的真谛:“我理解的枫桥经验是以人民为中心,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就这个案子(指电梯纠纷案)来说,如果是正常开庭的话,可能会造成当事双方诉累,而且很难达到一个案件事了的效果。所以,我们从当事双方痛点出发,多部门联动,共同合力解决问题,这样才能达到最好的效果,维护邻里关系……”这种工作方式既保护“人情社会”的亲密关系,也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枫”华正茂·山东临沂篇》讲述临沭县土地承包商张某承包当地2000多亩土地,经营不善导致拖欠农机合作社服务款。在多次索要无果之下,农机合作社把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保全2000亩小麦以偿还欠款。法官根据案情批准保全,在送达保全书时,却发现张某不仅欠农机合作社钱,还欠956户农户土地承包费。面对这样一个复杂局面,法官决定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三方矛盾。经多方努力,最终农机合作社的欠款和956户农户土地承包费都得到解决,小麦也完成如期收割——这个案件如果根据法律程序裁决,势必损害广大农户利益,当年小麦的收割也无法完成,造成极大浪费。“枫桥式工作方法”的使用,最大程度保护三方利益,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枫”华正茂》记录三地近十位法官的工作日常。他们面对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发生在桃农之间、牛客之间、菜农与村委会之间、土地承包商和农机合作社之间、小区邻里之间,甚至是家人之间……在化解这些纠纷时,法官们都采用“枫桥式工作方法”。如果完全按照法律裁决,反倒省时省力。但为了追求良好社会效果,法官们不辞辛劳,风餐露宿,废寝忘食,奔波于城乡之间,行走在崎岖山路、偏远山村……法官们巧妙化解矛盾,获得人民群众广泛心理认同。
“枫桥经验”集中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观众在节目中看到:齐德春法官在农家小屋和当事人促膝长谈,朝鲁门法官在牛棚里用蒙古语向当事人嘘寒问暖。他们耐心倾听老百姓诉求,逐一解答法律疑难……对于他们来说,化解纠纷并非最终目的,为老百姓排忧解难才是。《“枫”华正茂·内蒙古通辽篇》中的法官齐德春,在成功化解汪家村村民委员和村民拆除大棚的纠纷之后,得知菜农任庆舟夫妇年纪大了,短期内无其他经济来源,就再次找到街道办及开发区政府,通过和相关部门协商,为老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枫桥式工作方法”的核心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这些基层法官不忘初心,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以老百姓的所思所想作为工作方向。许多当事人案件之外的困难,通过法官协调得到解决。
社会生活的诗意摹写
我国基层法律工作者肩负重任,在依法守法的基础上,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农村城乡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跟随他们的足迹,观众可以看到中国基层乡镇和农村社会的基本风貌,看到基层政府通过完善和创新矛盾化解机制,提升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效率。比如,推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人民调解中心,发挥乡贤作用,等等。
“新时代‘枫桥经验’”系列电视报道将人文历史元素有机融入节目。从科尔沁草原上的通辽,到巴蜀文化走廊的德阳,再到红色革命老区临沂,系列节目描摹一幅壮丽的中国风景。在节目中,观众看到游人如织的三星堆新馆、场面壮观的草原上伊胡塔牛市、民风淳朴的东胡拉斯台嘎查、孟良崮战役发生地蒙阴县、年画之乡九龙镇棚花村……《“枫”华正茂》表现形式兼具纪实与写意之美,在真实记录的同时,具有审美追求。片中不乏唯美镜头,通过航拍与延时拍摄,节目再现天空地阔、日出日落、风起云涌、星移河转、晨昏相易的美景。人物与景色相得益彰,其意境深远,令人回味无穷。
“新时代‘枫桥经验’”系列电视报道沿袭纪实类电视节目制作方式,在创作中大胆创新。节目通过富有表现力的视听影像,呈现当代中国社会治理新图景,努力构建纪实报道电视节目制作新范本。
(作者系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教中心《现场》栏目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