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及困境妇女儿童群体司法救助若干问题的思考
2024-12-03张永李亚婷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困境妇女儿童的司法救助案件逐年增多,在整个司法救助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这类案件因救助申请人系困难妇女儿童,故救助工作有其特殊性。由于现行法律对其中一些具体问题规定不明确,实践差异化明显。本文以HT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本地区困难妇女儿童司法救助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为切入点,意图阐述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对策。
一、涉及困境妇女儿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概况
近年来,HT市检察机关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0件31人,发放救助金66.6万元,其中涉困境妇女儿童22件23人,发放救助金58.8万元,其他被救助人8件8人,发放救助金7.8万元。
(一)救助主体性别
办理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女性救助人数为23人,占比74%。
(二)受侵害类型
从受侵害类型上看,涉困境妇女儿童救助案件以人身权利受侵害为主,救助的23人中,其中人身权利受侵害类案件16人,占涉困境妇女儿童救助人数的70%。
(三)救助主体的年龄结构
从救助主体的年龄结构来看,涉困境妇女儿童救助案件中涉未成年人救助人数13人,占涉困境妇女儿童救助人数的56%。
(四)救助资金
从救助金额来看,涉困境妇女儿童救助案件救助金额2~5万元区间为11人,占涉困境妇女儿童救助人数的48%。
二、针对涉困境妇女儿童司法救助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案例一:小丽(化名)年仅7岁,一夜之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小丽父亲重罪入狱,母亲不久也离开人世,小丽成了“事实孤儿”,仅靠爷爷每月700元的微薄收入勉强维持日常生计,由于获取信息渠道少、文化程度低等原因,爷孙二人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一无所知,也不懂得如何去申请低保以及社会救助。办案检察官转变就案受案思维定式,在审查案件过程中敏锐发现救助线索并及时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简化申请程序,快速优先审查,逐级向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救助审批,经审批为小丽发放司法救助金4.8万元,同时办案部门第一时间向当地民政部门移交线索并不断跟进。目前,当地民政部门已将小丽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畴,且经申报将小丽纳入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护范围,切实有效缓解了小丽的实际困难,给爷孙二人带去了生活的希望。
一、外部因素
(一)当事人对司法救助了解不深。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往往需要主动摸排司法救助线索,经调查了解后,发现被害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权利,经申请检察机关方可启动相关程序,如案例一。同时也有部分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存在误解,认为接受了国家的司法救助金就会减轻对嫌疑人的处罚,对司法救助采取抗拒的态度,还有部分当事人将国家司法救助理解为国家赔偿,认为救助金额不得低于其所受的损失,如不能达到心理预期,很容易产生负面情绪,从而导致缠访闹访事件的发生。
(二)救助资金拨付存在难度。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地方财政拨付渠道,其次是省级人民检察院拨付渠道,但该渠道需要逐级审批,客观来说会导致办理时间延长,影响资金拨付效率,部分申请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而地方财政拨付渠道,地方财政四个字也就意味着司法救助金与当地政府预算紧紧挂钩,司法救助金预算多少取决于当地政府年度预算,因每年实际办案量为未知数,司法救助金预算或多或少会出现短缺现象,同时由于各地区各年财政拨付金额不统一,必然会在司法救助案件中反映出“同案不同额”的问题,容易引发当事人对司法救助的怀疑。如本地区2023年以前未成年人案件救助标准为1万元,2023年以后救助标准提升为2.5万元,救助标准也在随着地方预算、地区年人均平均收入等变化而不断变化。
(三)司法救助体系与社会救助、法律援助等体系衔接不到位。司法救助工作主要以资金救助为主,而以统计分析本地区所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来看,被救助群体绝大部分为人身权利受损的妇女儿童,该群体所受侵害往往并非是用金钱可以弥补或者缓和的,这也就对检察机关的司法救助工作提出新要求新难点。目前来看,司法救助工作中针对妇女儿童遭受人身损害后的心理创伤修复、身体康复、学习教育、就业帮扶等方面关注度还远远不够,各责任单位之间由于缺乏相应的衔接渠道,多元救助体系暂未形成,信息互通受阻,尚未发挥1+1>2的整体效果,对涉困境妇女儿童专项救助工作造成一定的梗阻。
二、内部因素
案例二:小美(化名)、小月(化名)二人系姐妹,均为初一学生,父母离异多年,姐妹二人随父亲生活,父亲平日开出租车维持家庭日常开支和姐妹二人的生活费、学杂费等,在外有部分欠款。不幸往往悄然而至,某天小美、小月二人在外游玩途中均遭受他人侵犯,姐妹二人心理受到严重创伤,辍学在家不愿出门,办案检察官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其父曾提及自己欠款马上到期,需要还款等问题,办案人担心该笔救助款项无法用于小美、小月姐妹二人的学习教育以及心理治疗,发挥其真正效用,遂积极与其所在村委会、司法所进行对接联系,共同签订国家司法救助金托管协议,由检察院委托村委会代管救助金,结合被救助人家庭的实际情况灵活救助、分期发放,每月定期发放,为被救助人提供长期保障。目前,小美、小月二姐妹已经成功返校,并且在接受心理治疗后,重拾信心与快乐。
(一)检察机关内部沟通不畅。在实践中,刑检部门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对案件以及当事人相关情况比较了解。控申部门负责司法救助的审查办理,但因其本身不直接办理刑事案件,对案件的有关情况了解不多。由于检察机关内部职能的不同,刑检部门对于案件当事人是否需要司法救助缺乏关注,更不会对案件当事人是否符合救助的条件进行审查,这就导致开展司法救助工作部门与直接办理案件的部门信息不对称,无法及时获取司法救助案源,错失救助良机。
(二)救助资金监管不到位。如案例二,发放救助金能否真正用于陷入困境的被救助人自身是工作开展中一大难题,尤其在涉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案件中尤为突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救助金通常是一次性发放到指定账户,而未成年人往往无个人账户,大部分的司法救助金都是发放至其监护人账户保管,这也就导致资金监管存在很大漏洞,该款项的流向以及用途无从明确得知,无法发挥救助金的实际作用,司法救助效果欠佳。
(三)专业救助力量薄弱。在涉困境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开展过程中,心理救助需求日益增长,但是实践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大多数缺乏专业的心理疏导、心理矫治的相关知识,简单沟通交流无法使涉困境妇女儿童快速走出心理困境,面对新的生活。因此,涉困境妇女儿童心理救助必须依托专业人士,但基层检察院大多数未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或与当地高校、社会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机制。专业力量的缺乏,导致心理救助工作难以开展,救助方式机械单一化。
三、解决涉困境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涉困境妇女儿童专项保护工作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困境妇女儿童案件过程中,必须从资金、心理、教育层面上多方合力,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机制力量,帮助困境妇女儿童摆脱困境、健康成长。
(一)建立内外协作机制,拓宽困境妇女儿童司法救助范围。
一是畅通检察机关内部信息渠道。检察机关内部多部门联合创建涉困境妇女儿童专项活动检察工作室,内设涉困境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专区,指定专人负责申请汇总备案、协调解决救助、专职联络、救助金管理与申领、跟踪回访、备案建档等工作。同时将司法救助线索收集贯穿“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民事监督、信访接待”等检察全环节,构建“控申+未检+刑检+民事”内部协同机制,推动建立司法救助案件线索台账,强化司法救助线索发现、审查办理、移送反馈机制,确保救助帮扶精、准、优。二是凝聚社会救助、法律援助合力。以检察机关为牵头部门,积极与本地区妇联、教育等部门衔接建立国家司法救助线索移送、困境妇女儿童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等相关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保障困境妇女儿童生活、教育、健康、监护等权益,实现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确保救助资源精准对接。三是通过大数据赋能催生救助动力。着力推进“数字+救助”模式,与相关责任单位建立联动共享机制,采集本地区困境妇女儿童个人信息及家庭成员人员信息表,带风险因素易返贫致贫户信息表等数据,及时上传至上级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的司法救助监督模型,形成重点困难群体大数据池。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数据、信访系统数据与大数据池中的数据进行比对碰撞,筛选出司法救助线索,变当事人申请为检察机关主动排查,跑出司法救助“加速度”。
(二)综合精准因案施策,挖掘困境妇女儿童司法救助精度
一是打造救助外部合力。立足党委领导,与法院、公安、司法建立良性互动衔接机制;架构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健等部门的支持体系,对接共青团、妇联、律协等群团组织和学校、医院、村委、社区等单位组织,聚集各类社会组织力量,充分运用公益资源平台挖掘救助潜力与深度,构建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司法推进、各有关方面聚力参与的救助支持体系。二是强化救助资金监管。联合本地区司法部门制定未成年人涉困境妇女儿童司法救助金提存等规定,建立健全救助金使用监督机制,可采用分期发放、第三方代管等救助金使用监管模式,确保救助资金合理使用。创新推进“司法救助+托管+提存公证+保障救助”的发放模式,确保资金使用落实落细。三是加强专业化救助。对于日益增长的心理救助需求,检察机关积极应对,努力提升救助工作实效。首先,可以组织本地区检察干警学习心理疏导相关知识,鼓励干警参加心理咨询师考试,学以致用,对需要心理疏导的涉案当事人进行安抚及治疗。其次,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参与涉案当事人的心理救助工作,帮助其早日走出心理阴影。再次,可与本地高校建立合作机制,在为相关专业学生提供实践机会的同时,亦保证未成年人心理救助的专业化进行,确保救助的效果。四是注重困境妇女儿童隐私保护。涉困境妇女儿童司法救助案件主要集中在损害人身权益型犯罪,这也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注意对困境妇女儿童隐私、名誉等相关权利进行保护。在宣传司法救助工作时,对于需要披露案件具体情况的,尤其是性侵、暴力等案件,检察干警应当主动询问被救助人的个人意愿,了解披露案情是否会对被救助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或者“二次伤害”。明确拒绝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对该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对于同意的被救助人,在宣传报道中,对容易引发猜测的人名、具体地名、相关照片必须做出相应的模糊处理,确保被救助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不被泄露。
涉困境妇女儿童司法救助工作,任重而道远。救助理念、救助范围、救助方式等问题,亦是实际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中的冰山一角。我国的司法救助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及不足,需要检察机关在救助工作中不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推动涉困境妇女儿童专项司法救助的发展与完善,为困境妇女儿童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
(作者张永,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者李亚婷,甘肃省平凉市华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责任编辑 张芙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