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乡村振兴资金监管的实践和思考
2024-11-28冯晓芳
农业兴则百业兴,农业稳则天下安。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设立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保持现有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本文探究了县域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和完善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的建议。
一、县域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的问题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资金(简称乡村振兴资金)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有力支撑,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以A县为例,2022年以来,A县大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完善帮扶政策机制,引导项目规划实施,聚焦重点项目落实,提供稳定财力支撑,推动乡村振兴战略不断走深走实。该县呈现出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村容村貌加快改变,农村社会事业加快发展的良好局面。以A县为代表的县域基层在管理使用乡村振兴资金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部分县市、部分基层在项目推进、资金安排、绩效管理、资金监管等方面还存在着若干短板,尚需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项目推进仍存短板
1.项目储备不扎实。个别县市尚未建立科学、完整、精准的涉农资金项目库,乡村振兴项目储备不足。同时申报项目时,又以争取资金为导向,过度包装申报项目,上报项目与实际项目情况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上级资金到位后,难以直接分配至项目,需要对实际实施项目重新调整立项。
2.项目推进不迅速。部分乡村振兴项目规模较大,程序比较复杂,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需要进行项目选址、勘察设计、预算评审、征地拆迁、招标投标等一系列前期工作,需要较长时间。一些项目因前期工作不充分、不到位,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因方案重审而搁置,或因建设内容调整而暂停,或因征地、阻工、气候等客观原因而延长工期。
3.后期管护不到位。少数地方对乡村振兴项目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现象,项目初始投入时运行情况良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因重视不够、管护不足等原因,使用率逐渐降低,甚至出现损毁、废弃等情况。
(二)资金使用仍有不足
1.管理理念落后。部分乡镇、村集体仍然热衷于传统的救济式帮扶,对开发式帮扶热情不高,因此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的生产生活。同时少数乡镇、村集体习惯于申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并积极主导实施,而对旅游、电商、养殖等其他乡村振兴项目兴趣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基层乡村振兴资金刚需较大,但收入来源单一,严重依赖上级及地方财政拨款。2022年以来,受房地产市场下行形势影响,土地出让收益和政府性基金收入日益减少,可调剂用于乡村振兴的资金与日俱减。以A县为例,目前该地财力主要用于“三保”支出,富余资金较少,维持既定的乡村振兴投入强度日渐艰难。
3.资金支出进度较慢。乡村振兴项目一般由基层单位实施,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到达基层需要层层转拨、层层审批,时效性不佳,往往会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部分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前期工作不到位、部门协调不畅等原因反复调整,因方案审查、项目评审等环节出现问题而搁置,造成资金沉淀。
(三)绩效管理仍需完善
1.管理体制尚不健全。部分主管部门对乡村振兴资金绩效管理缺乏正确认识,对绩效管理持敷衍态度。同时有的项目单位对绩效评价不够重视,绩效评价方法欠缺,未结合运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仅仅依靠项目单位的书面材料进行评价,评价结论不够客观、完整、准确。
2.绩效目标尚欠科学。部分乡村振兴项目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不科学,有的预算绩效目标较为宏大,难以衡量,因目标过高难以完成;一些预算绩效管理目标和指标体系设置过于笼统和模糊;有的预算绩效管理目标未经过认真调研和科学测算,定性指标较多,定量指标较少,精准性不够,细化程度不足,可操作性不强。
3.考核机制有待优化。部分绩效考核机制脱离目标导向,有的项目绩效考核标准缺乏严谨性和实操性,难以反映预算管理的预测和执行状况;有的项目虽然建立了绩效考核标准,但其考核方式较为单一,可比性不足,不利于绩效评价结果的比较运用;有的项目绩效考核流程流于形式,考核结果千篇一律,针对性不强,绩效考核效果不佳。
4.结果应用仍需加强。有的单位对绩效评价结果缺乏足够的重视,虽然反馈整改的速度较快,但反馈整改情况并没有体现实质性的举措,整改报告质量不高;有的地方财政忽视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未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评价结果应用还存在短板。
(四)核拨监管仍需提升
1.管理程序存在瑕疵。少数主管部门未履行回避义务,未经法定程序即推介指定相关第三方公司对部分乡村振兴项目进行验收,第三方公司极易受其左右,相关鉴定结论客观性存疑;个别乡镇未经财政评审部门同意自行对本地实施项目进行预算评审、结算审核,主管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即拨付资金,造成资金审拨存在漏洞。
2.乡镇监管存在缺位。根据相关要求,乡村振兴项目所在乡镇对奖补项目承担自检自验责任,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员应当至少包联一个村,对新创建村应当派驻工作组,确保乡村振兴奖补任务落实、项目落地。同时主管部门在乡镇自验的基础上对所有项目承担核验责任。但少数乡镇对所辖村实施的项目参与度不高,未把关审核验收主管部门在本乡镇实施的项目,对项目地点及项目内容缺乏了解,因此导致项目真实性难以保证。
3.验收审核存在不足。个别第三方出具鉴定结论随意性较大,甚至对同一项目出具多份内容不同的验收及结算审核报告,其鉴定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时间、验收人员与项目村提供的实际情况相比有较大出入,可靠性难以验证;少数项目投资评审数据与结算审核定案数据完全一致,存在人为操作嫌疑;个别项目因洪灾全部损毁,踪迹全无,现有手续难以对当时工程实际情形进行核实判定。
二、改进和完善乡村振兴资金管理使用的建议
(一)项目为先,筑牢强农富农产业基础
1.综合确定项目。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应统筹推进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建设行动,首先,按照“村级规划、乡镇复核、部门审查、全县联审”程序,谋划建设项目,科学编制年度项目储备和实施计划清单,以确保乡村振兴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其次,重点实施具有发展前景和发展意义的项目,不盲目设立过多分散的项目,以增强项目导向性;最后,动态管理乡村振兴项目库。根据职能部门调查情况并经综合评审后适时调整,确保所有项目先筛选入库再行申报,以充分提高申报项目的精准性和可靠性。
2.统筹推进项目。建立乡村振兴项目协调推进机制,全面推进项目建设,以确保项目早落地、早投产、早见效。在项目批复环节,推动相关部门组成项目调研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建议,经县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后下达;在资金分配环节,由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就资金分配使用提出意见后再行安排,落实“资金紧跟项目”方针,以确保资金投向精准,使用安全,充分发挥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效益。
3.加强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乡村振兴资产管护主体,推动“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确保项目资产保值增值,持续发挥效益。同时地方财政应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乡村振兴资产管护,项目所在的乡镇、村集体可以通过筹资筹劳等方式加强养护。
(二)资金为重,打造财政保障坚实后盾
1.精准选择项目。首先,地方应加强乡村振兴项目研究论证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乡村振兴项目库,统一项目立项、申报、审批、下达等工作,形成“精准派单、全程跟单、科学评单、销号结单”闭环落实机制;其次,建立资金绩效管理责任清单。充分保证乡村振兴项目立项的严肃性,坚持“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原则,把“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责任落实到使用项目资金的乡镇和部门,强化支出问效;再次,避免重复申报,选项失当,不得随意变动和更改项目计划内容,对确已立项的乡村振兴项目要做好落实;最后,建立项目资金通报机制。定期统计分析项目建设及资金支出情况,全力督导乡村振兴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
2.加大财政投入。地方应延续脱贫攻坚期的扶贫政策,维持财政资金稳定安排机制,加大乡村振兴资金投入力度。一方面,坚定贯彻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完善支农政策体系,通过本级预算安排等措施加大乡村振兴资金投入力度;另一方面,多渠道、多领域、多手段筹措资金,特别是通过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补充乡村振兴投入,以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3.加快资金支出。地方应将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管理纳入重点工作督导范围,落实“一月一调度”机制,对督导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对排名靠后的乡镇,由县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倒逼乡镇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进度。同时,加强思想教育。督促支出较慢的乡镇、村集体提高思想站位,充分认识专项资金对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并确保资金合法合规使用;对项目确已完成无需再拨付的资金,由相关乡镇、村集体及时交回县财政。
(三)改革为要,完善绩效管理评价机制
1.合理设置指标体系。首先,地方政府和人大应全面审查主管部门确定的乡村振兴绩效目标设立的必要性、合规性,重点核查其是否切合实际以及符合设立要求;其次,财政部门应加大乡村振兴项目绩效目标的审核力度,推动构建完善的绩效指标体系,从而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供基础;再次,主管部门要科学判断,以帮助相关项目科室设置合理绩效目标;最后,项目科室要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仔细研判,分析与绩效管理相关的因素、指标、内容,综合考虑财政支出指标和部门项目指标,合理分配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统筹确定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以构建完整科学的指标体系,从而为绩效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2.完善激励约束制度。地方应不断压实乡村振兴主管部门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开展高密度、多频率、全覆盖的考核,对照年度考核奖惩办法,对主管部门乡村振兴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及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坚持正向激励机制,宣传管理工作较好、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对其工作经验进行推介推广,以激励相关部门更加细致认真地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3.推进评价结果运用。地方应落实“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制度,跟踪落实绩效目标,以确保评价结果有效应用。首先,建立资金绩效审计结果反馈和整改机制,关注绩效评价结果,从而为预算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打下基础;其次,将预算绩效管理成果纳入主管部门目标管理考核体系,作为年度综合考核依据。通过与预算安排挂钩、通报表扬、责任追究等方式,有效提高主管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把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推动项目整改情况与专项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最后,督促预算单位按要求将绩效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适时公开。
(四)监管为本,下足资金管理“绣花功夫”
1.构建监督体系。首先,地方应建立健全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财政各业务科室应与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约束项目必经评审,以最大程度维护项目管理的合规性;其次,主管部门应聘请资质好、信誉佳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乡村振兴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评估、竣工结算(决算)审计,以确保财务手续合法、规范、完整;最后,乡镇应明确监管职责和权责边界,增强参与监督项目实施的积极性,提高监管能力,主动参与监督,以确保项目落地落实。
2.严格资金监管。地方应坚持“以制度管钱”原则,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拨付管理资金。严格把关乡村振兴项目立项、方案实施、资金拨付以及项目绩效,严控资金使用范围,完善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强对乡村振兴资金的监管和考核,实现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从而确保项目真实、资金安全、运行高效。
3.多方发力监督。地方应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乡村振兴资金日常监督,落实随机抽查制度,不断纠偏补差,防微杜渐,严防资金管理漏洞。同时协调监察、审计、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开展重点检查,对照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负面清单”,核查验证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强力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罚惩处力度,从而推动实现监管到位、资金规范、成效突出的目标。
(作者单位:河北省涉县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