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困境及出路
2024-11-27万林雨
近年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的数量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这一现象反映了部分企业在经营中的困境,也凸显了破产重整企业金融信用修复的紧迫性。因此,深入探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分析破产重整企业在信用修复方面面临的主要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实际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修复策略,以期为推进破产重整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近年来,随着国内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企业破产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破产重整制度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要想在破产重整后真正“涅槃重生”并非易事,这要求企业能够深刻反思自身经营理念的不足,积极调整战略方向,提升自身发展实力,经得起市场的严格检验。只有重新获得社会的认可,企业才能真正站稳脚跟,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这一过程中,金融信用修复显得尤为关键。信用作为企业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企业在市场中的声誉和竞争力。因此,企业在破产重整后必须高度重视信用的修复工作。
一、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意义
(一)实现重整目的
破产重整是挽救处于困境企业的有效机制,其核心目的是为濒临破产但仍有挽救潜力的企业提供一次复兴的机会。通过破产重整,企业可以重新整合资源,调整经营策略,从而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的境地。在信用主导的现代经济体系中,即使企业完成了重整,信用瑕疵也会严重影响其在市场上的声誉和价值评估,这会导致企业在融资、招标、行政审批等方面遇到重重困难,进而影响其正常运营,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再次陷入破产境地。这明显违背了重整制度助力企业重生的初衷。重整制度不仅注重企业的生存,通过法律设计,重整制度可以为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经营环境,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同时,营运价值理论强调,企业在正常经营状态下的价值应高于清算状态,重整后的企业能够存活下来并持续发展,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要实现这一目标,修复和重建企业的信用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确保企业重整成功和长期发展的基础。
(二)优化营商环境
《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着r8d+7dvBCNjuiD7A72nd4g==重指出,要与国际通行规则对接,构建完善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并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其中,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信用修复机制是不可或缺的一环,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解决破产重整企业在信用修复方面所面临的问题,进而推动整个市场环境的优化。信用修复对于重整企业的成功与否,以及发挥重整制度的社会效益具有重要影响。一个企业的信用修复程度,直接关系到其在市场中能否吸引更多投资,提升其竞争力。因此,从战略高度来看,加强企业重整期间的信用修复机制建设是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三)构建协同机制
随着市场经济法治化的深入推进,信用社会的根基逐步稳固,失信惩戒机制逐渐强化。然而,失信惩戒的目的并非仅仅是惩罚,而是调整企业行为,激发其荣辱情感,最终鼓励企业诚实、公平、守信。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提出,既要严惩失信也要褒扬诚信,既要完善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也要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协同机制,为愿意纠正错误的企业提供支持和关爱。湖北省颁布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也规定,信用主体在纠正失信行为并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按规定退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这表明,信用修复机制已成为失信惩戒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与失信惩戒制度紧密相连,而非单纯的救济手段。
二、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正确的信用修复认知
目前,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在理论和实践中常被误解,许多人错误地将其等同于技术性的信用记录修改,例如删除失信记录。然而,信用修复的真正目的是纠正和修复失信行为,而不仅仅是改变信用记录。当前,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关注点多集中在哪些失信记录可以被删除、何时删除以及删除的程序等方面,这种理解偏离了信用修复的核心。实际上,信用修复应该着重于修复失信行为而非仅仅改变信用记录。因此,需要纠正这种错误的观念,以推动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有效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失信行为人积极改正行为,重建信任关系,进而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信用环境。
(二)法律缺失及地方规范不同
1.缺乏完善的法律顶层设计
中国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存在认知误区,这主要归因于相关法律制度的明显缺失。虽然现有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但从规范性文件的角度看,我国尚缺乏专门针对企业信用修复的法律,特别是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立法。尽管《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制度,却未涉及信用修复的相关内容,相关司法解释也未提及企业信用修复的问题。同样,《征信业管理条例》作为专门规范征信活动的法规也未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作出明确规定。此外,由于《征信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管理法规,其法律效力相对较低,难以在权威性和效力方面为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提供有力保障。因此,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指导,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容易陷入无法可依的困境,从而限制了重整制度在拯救困境企业方面发挥最大效能。
2.地方规范不一致
尽管我国至今尚未建立统一的破产信用修复制度,但考虑到信用修复在企业重整中的关键作用,各地政府已纷纷制定相关文件以应对实际需求。然而,目前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系统性和规范性的做法。各地的规定多为局部性、非全局性的,缺乏统一的标准和持续性。以信用修复的定义为例,不同地区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江苏省社会法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信用修复办法(试行)》将信用修复定义为:社会法人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非主观故意导致的失信行为,并通过规定程序获得信用重建的过程。而《浙江省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则将信用修复描述为:不良信息主体为改善信用状况,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并获得确认的信用补救行为。这些定义上的分歧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实践操作。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的信用修复结果往往互不承认,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操作难度和成本,也影响了信用修复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信用修复措施缺乏全面性和有效性
当前,企业信用修复在实践中面临两大核心困境。首先,信用修复的条件缺乏明确的划分标准。由于当前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地方文件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企业在信用修复时缺乏具体的参考依据。企业失信的原因可能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处罚等多个方面,不同性质的失信其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也有所不同,因此修复的标准和范围也应有所区别。然而,目前缺乏以失信程度作为核心考虑因素的修复机制,使得实践中出现应修复而未修复或严重失信记录修复范围过大的问题;其次,信用修复过程缺乏阶段性特征。重整制度本身具有明确的阶段性,包括重整前、重整中和重整后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特定的目标和任务,因此信用修复也应根据重整的不同阶段进行针对性的设计和实施。然而,现有的信用修复措施往往缺乏对重整企业不同阶段需求的考虑,导致修复措施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的路径
(一)注重优化完善信用修复顶层设计
为适应当前金融市场的需求,特别是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恢复,《征信业管理条例》应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和完善。
《征信业管理条例》要清晰地界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负债企业以及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责任,这将有助于确保在整个信用修复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行为都受到合理的规范和监督。
借鉴各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的成功经验和探索,需要建立一套针对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这将为正在经历破产重整的企业提供一个明确的操作指南,并为未来的实施细则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需要为企业设定一个合理的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时限。特别是对正在经历破产重整的企业,可以考虑缩短其不良信用信息的展示时间,以帮助它们更快地恢复信贷融资能力,从而能够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在构建我国的预重整制度时,应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同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成功案例。预重整程序应在企业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之前启动,为企业的未来重整提供前置性的规划和准备,这将有助于确保重整过程的高效性和各方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为了激发各接入机构为重整企业提供金融信用修复的积极性,需要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这包括确保债权银行的诉求和利益得到充分考虑,特别是对债权额占比较小的银行。平衡各方利益可以激发更多的机构参与到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工作中来。
(二)优化信用修复各项业务规范
为了有效指导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工作,需要制定详尽的操作指引。这一指引应融合各地成功的实践经验,明确申请主体、流程等关键要素,形成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处理模式。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修复效果,需要充分运用现有的数据采集和报送机制,对破产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进行精准修复。根据重整计划及其推进情况,适时准确地补充“数据提供机构说明”“信息主体声明”等数据项,并制定统一模板来规范这些说明和声明的文字表达,确保信用报告使用者能够准确理解,避免产生误解。同时,还需要建立破产重整企业的征信数据标准,确保企业信用报告能够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历史信贷记录,为信用交易双方提供准确对称的基础征信服务。
对于负债企业而言,能够获得投资人的资金支持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从而避免走向破产清算,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拥有的“壳”资源优势。尽管破产重整企业在实质上可以被视为一家新生企业,但为了充分利用重整前企业的“壳”资源优势,需要承担重整前企业的历史负面信用记录所带来的影响。因此,在采集处理和展示破产重整企业的征信数据时,既要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真实性,以消除交易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又要明确区分重整前后的数据,以凸显重整后企业信用状况的积极变化,从而进一步提升重整企业的金融信用修复效果。
(三)培育市场化信用修复机构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修复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信用恢复和社会信任重建的效率。因此,有必要从国外成功的经验中汲取养分,以逐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市场化信用修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培养一支既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又具备专业精神和职业素养的信用修复专家队伍显得尤为重要。
这些信用修复专家将以第三方的中立立场,站在统筹发展的角度,利用专业知识对企业的整个破产重整流程进行全面追踪,深入分析企业所面临的债务问题。在开展工作时会与债权银行进行沟通交流,此时修复机构则代表破产重整企业。根据沟通交流结果,修复机构会为企业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偿还方案。此外,修复机构还将与企业共同处理征信异议问题,保证企业能够得到最为公正的评价。
在深入了解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后,信用修复专家将为企业量身定制信用提升方案,帮助企业在破产重整后重新获得社会的信任,为企业融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在推动市场化信用修复机构发展的同时,还需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同合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防止不法分子借“征信修复”之名从事违法活动或违规经营征信业务。对于这类行为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坚决维护市场秩序和客户权益。
(四)深化部门联动机制
首先,对于破产重整企业而言,其本身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因此企业破产重整需要由多方共同参与。政府部门需要承担责任,与各个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建立相应的破产重整领导小组。这个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汇集并整理各利益相关方的核心诉求,以及金融信用修复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集中分析和研判,更准确地理解问题的本质,并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进行分类处理和解决。在推进破产重整工作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负债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高度关注,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交至有关部门。对于部门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以此保护债权人的相关权益。
其次,为了提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重整后信用状况的认知和评估能力,需要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和文件。文件应具备良好的指导作用,能够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对企业重整后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指导。
最后,需要增强政府与法院的联动性。政府在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过程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此外,需要确保法院的司法权独立,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正确公平的审理,以此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工作的实效。
结语:
综上所述,相较于那些运行平稳的企业,破产重整企业对于信用的修复需求更为迫切。因为在某种程度上,信用修复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这些企业是否能够获得重新起步的资源和条件,涅槃重生。然而,当前的破产重整企业在信用修复的道路上却面临着诸多困境。因此,需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为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同时,需要加强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破产重整企业走出困境,引导其走向诚信稳健、可持续的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