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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诰》重典治吏思想探析

2024-11-22陈相睿

今古文创 2024年44期

【摘要】《大诰》系明初重要法典,凝聚了朱元璋治国方略的精髓。其中关于重典治吏的条款,既是针对元代末期官场腐化的直接回应,亦是朱元璋运用法律手段强化中央集权,确保政权长治久安的策略体现。通过《大诰》中明确规定的惩贪治吏措施,可见朱元璋对贪官污吏的深恶痛绝,以及他借助重典实现治国安民目标的决心。但朱元璋推行的重典治吏政策,虽然在短期内确实抑制了官场腐败,提升了官吏廉洁度,但从长远角度来看,这一政策亦为明朝后期政治黑暗埋下了隐患。

【关键词】大诰;朱元璋;重典治吏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8264(2024)44-0068-04

【DOI】10.20024/j.cnki.CN42-1911/I.2024.44.017

《明大诰》共分为四部分,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及《大诰武臣》,自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洪武二十年(1387年)陆续颁布。四部大诰主要记录了朱元璋时代的社会重大案件,尤其是贪污腐败案件,其中诸多案件由朱元璋亲自裁决。为确保百姓能够理解,四部《明大诰》皆采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大诰武臣》更是以当时最直白的口语撰写,未经文言修饰,堪称我国古代最通俗的法律文本。朱元璋还就此警告贪污腐败者:“尝思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善,视之漠然,心实怒之。故令严法禁,但遇官吏贪污,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1]800

一、重典治吏理念形成的背景

明朝初立之时,阶级斗争尤为激烈,统治阶级内部亦是纷争不断。在这一时期,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已至白热化,而统治阶级内部亦因权力争夺而矛盾重重。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朱元璋深知,想要维护统治、缓和阶级矛盾、推动经济发展,严惩贪官污吏是重中之重,“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不禁贪暴,则民无以遂其生”[1]2332。朱元璋认为,“元氏暗弱,威福不移,驯至于乱”[2]12。他主张:“今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贼贪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3]243在朱元璋统治初期,他始终坚定推行重典治吏的方略,严厉打击贪官污吏。洪武四年,立法规定不再赦免官吏的贪赃罪行以此彰显其反腐之决心。同年,他更是着手对全国官吏进行全面甄别,以剔除害群之马。洪武五六年,朱元璋连续发布铁榜,确立并重申刑法之严酷,警示公侯之辈。洪武十三年,他更是对胡党成员实行连坐之法,以儆效尤。洪武十五年,空印案爆发,朱元璋再次展现出对贪腐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到了洪武十八年,他处理了郭桓贪赃案,彰显法治之威。在洪武十九年,他又一举逮捕了那些长期危害民生的官吏,近十万人因此受到严惩,这无疑是对贪腐行为的一次大规模清算。

然而,实施的重刑酷法并未达成预期的成效,“王之治,柰乏贤为辅,所以治之虽严,而犯者自若”[4]348。同时,由于朝廷滥施戮诛,加剧了官员们内心的恐惧和不安,导致官员们普遍心怀不满。这种滥用刑罚的行为已经引起了举朝官吏的强烈反感,他们对此深感忧虑,“怨磋愁苦之声,充斥园邑”[5]2147。这种怨恨情绪在官员之间传播,形成了一种普遍的不满氛围。然而,朱元璋并未从中吸取教训,反而归因于重刑执行不够严格。他深信严刑可以“警省愚顽”,决定将开国以来臣民所犯酷刑编为《大诰》。

朱元璋为确保《明大诰》的普及,下令大量印制《明大诰》分发到全国各地,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3]265,让大家“熟观为戒”,并将《明大诰》列为全国学校必修课程及科举考试科目。同时规定各级官员必须熟读《明大诰》,并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宣讲,确保民众了解法律条文。此外,他还设立了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官员的法律普及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于不履行职责的官员进行严厉惩处。

朱元璋还在南京设立了专门的学堂,邀请知名学者前来授课,吸引了大量的师生前来学习。当时,来南京交流《明大诰》学习经验的师生多达19万人。此外,他还为学习大诰设立激励与惩罚机制,若能出示《明大诰》,犯罪者得以减轻一等处罚;若无法出示,则加重一等刑罚。朱元璋对《明大诰》寄予厚望,期望借此令“世世守行”,使群臣百姓皆知法、畏法、守法,实现天下大治。

二、《大诰》中重典治吏的内容

《大诰》的核心理念是“重典治吏”,目的在加强对官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官吏的廉政意识和责任感。其理念主要体现在民众监督和刑罚震慑两个方面。

(一)倡导民众揭发

《大诰》规定,百姓可以举报官吏的违法行为,创新性地引入民间拿官制度,允许百姓捆绑官员进京治罪。朱元璋在治理国家时,高度重视肃清吏治,认为贪污腐败的官员是国家的毒瘤,必须坚决清除。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采取了多种手段,其中包括运用严厉的法律和刑罚,以及创新性地利用民众的力量。朱元璋认为要彻底消除贪污腐败现象,仅靠朝廷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他认为,那些年纪较大、德高望重的百姓是举报贪官污吏的重要力量。因此,他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反腐斗争,赴京向朝廷举报贪官污吏。他说:“民间若不亲发露其奸顽,明章有德,联一时难知,所以嘱民助我为此也。”[3]256同时,他还规定,如有官吏敢阻挡百姓赴京举报,也将受到严厉惩处。这一举措有效地保障了百姓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民间反腐的积极性。

在《御制大诰续编》第十三中,记载了一个典型的案例“前者大诰一出,民有从吾命者,惟常熟县陈寿六,为县吏顾英所害,非止害已,害民甚众。其陈寿六率弟与甥三人擒其吏,执大诰赴京面奏,朕嘉其能,赏钞二十锭,三人衣各二件。更粉都察院榜谕市村,其陈寿六与免杂泛差役三年,敢有罗织生事扰害者,族诛”[6]。通过这一案例,朱元璋向全国官员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息:任何贪官污吏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他也向百姓表明了朝廷反腐的决心,增强了民众对朝廷的信任。

此外,《大诰》通过奖赏百姓的举报行为,打击官吏的违法罪行。在明代,官吏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如贪污、受贿、鱼肉百姓等。《大诰》通过对百姓举报行为予以奖赏,使得官吏的违法行为更容易被揭露,从而加大了打击力度,提高了监督效率。这种制度设计使得官吏在履行职责时,时刻受到百姓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官吏的廉洁素质。

(二)严酷刑罚震慑官吏

《大诰》重拾了若干废止的肉刑,沈家本说:“《大诰》所列诸峻令、族诛、凌池、袅令,以寻常过犯,与叛逆贼盗同科;别足、斩趾、去膝、阉割,既用久废之肉刑,而断手、剁指、挑筋,更非骨肉刑之所有。”[7]249《大诰》所载案例处罚力度大,波及范围广泛,牵连甚众。沈家本曾做过总结:“其威亦云竭矣,方谓天下震栗,必皆革其习而翻然改图。”[7]249《明史·刑法志》载录:“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在《大诰》总计二百三十六条的法条中,近七成条目聚焦于严惩贪官污吏,数量之多、力度之大,足见朱元璋在维护国家法制、整肃吏治方面的铁腕手段与深远用心。

如《御制大诰初编》之郭桓造罪第四十九中所载郭桓案:郭桓利用职权之便,与各地官员合谋,擅自盗卖官仓粮食,其胆大妄为之举甚至波及将军府库,致使将军府三年积蓄尽数流失。此等行径最终败露,引发了朝廷的震怒与追查。据史料记载:“其所盗食粮,以军卫言之,三年所积卖空,前者榜上若欲尽写,恐民不信,但略写七百万耳”[3]257。事实上,郭桓等人盗卖的财产远不止于此,在宝钞、金、银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非法交易。宝钞作为当时的货币,是国家经济运行的重要载体,但他们却将其作为私人物品进行倒卖,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秩序。此外,他们还涉及黄金、白银等贵重金属的交易,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根据《大诰》记载,郭桓等人涉嫌挪用包括太平府和镇江府等地应征收的赋税款项在内的多项重要税源。同时,郭桓在浙西地区的秋粮征收,也存在严重的短缴现象。根据规定,浙西秋粮应上缴总量高达四百五十万石,然而郭桓等人仅上缴了两百多万石。此外,在征收赋税的过程中,他们还滥用职权,擅自设立多种名目,如水脚钱、口食钱、库子钱、神佛钱等,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加重了民众的税负。郭桓一案影响深远,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诸司官员均未能幸免。该案追缴赃粮数目庞大,达到万石之巨,其供词更是牵连至全国各地布政使司的官员。此次追赃行动几乎席卷全国,波及范围极广,因此案牵连而被杀的官吏数量惊人,高达数万人。为了缓和当时的舆情,朱元璋下令大赦天下,唯有奸贪不宥,“自诏以后大赦吾民,所有不赦,惟是奸贪”[8]656。朱元璋对郭桓案的处置,深得广大农民的欢心,巧妙地转移了贫苦农民斗争的焦点,使得他的“与民休息”的统治理念得以顺利实施。

三、推行《大诰》的成效

(一)整顿吏风

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思想和实践,源于他个人成长的经历以及当时的政治环境。朱元璋出身贫寒,曾经当过和尚,流浪街头,对社会的贪污腐败、阶级矛盾有着深刻的体会。他目睹了元朝末年的政治腐败、社会动荡,以及百姓的疾苦,这些经历对他后来的治国理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建立明朝后,朱元璋坚定地推行“重典治吏”的政策。朱元璋对吏治的整顿,首先体现在对官吏选拔和任用的严格把控上。他推行科举制度,以考试选拔人才,打破了传统的门阀士族垄断官场的局面,使得许多出身寒门的士子有机会进入官场,为国家效力。同时,朱元璋还注重考察官吏的品行和才能,对于品行不端、才能平庸者,即使科举成绩优异,也绝不姑息,坚决予以淘汰。

他深知贪污腐败是危害国家安定的毒瘤,因此对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他规定了严厉的法律,对贪污数额小的处以刑罚,数额大的则处以死刑。朱元璋重典治吏政策还体现在对官吏行为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上。他设立了严密的监察体系,通过御史台、巡按御史等机构对各级官吏进行监察,一旦发现违法乱纪行为,立即予以严惩。这一系列政策有效地改善了吏治风气,营造了一个相对良好的官场环境。据《明史·循吏传》记载,洪武一朝的官吏勤俭廉洁,政绩显著,占了篇幅的三分之一,充分证明了朱元璋重典治吏政策的成效。

(二)改善官员失范现象

在《大诰》中,朱元璋在执行严格的官员管理政策的同时,对官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他认为官吏必须遵守律令,才能有效防止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他深刻认识到贪污、受贿和偏袒等非法行为对政府稳定和社会公平构成的风险,因此在这些问题上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如《大明律》详尽地划分了官员受贿的多种情形,包括受脏、坐脏、索借等,并针对每种情形制定了具体的惩处措施。这样严格的官员管理方式,让他们对贪污和腐败的严重影响有了清晰的认识,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他们的不法行为。

在朱元璋所颁布的《大诰》里,他详尽地列出了官员的违法行径,并为之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在《大诰》中,明文规定了官员不能进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滥用权力或虐待普通百姓等行为。除此之外,他还规定了官吏必须遵守的纪律。针对违背这些条例的行径,朱元璋制定了如斩首、绞刑和流放等严格的处罚方案。同时,他又要求官吏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三戒”“五勿”的规矩。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制定了连坐制度,这意味着官员犯法,其亲属和同僚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这促使官员之间进行相互监督,以防止贪污和腐败行为的出现。

《大诰》由朱元璋亲自汇编,旨在教育官员治理之道,他深信“不教而杀谓之虐”,对于官员的治理,不应仅依赖严酷的惩罚,而应先以教育引导为本。因此,在官员即将履新之际,朱元璋常常郑重告诫他们,在从事政务之时,务必谨慎行事,以免累及家身。朱元璋极为重视官员的礼教培育,他时常运用三纲五常这一道德准则来教化子民,其核心目的在于向广大官吏灌输忠孝清廉的价值观。通过这种方式,朱元璋期望实现礼法之间的和谐融合,进而引导官员们恪守道德规范。这一举措对整顿吏治产生了深远影响,不仅有效提升了官员的道德素养,更是有力地维护了封建社会的稳定秩序。

四、对重典治吏思想的反思

重典治吏理念是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体现了统治阶级对法律的惩罚性理解。在阶级分明的社会中,阶级压迫与阶级斗争始终交织,犯罪现象也不断涌现。然而,试图单凭严苛的刑罚与法规来根除犯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历史的长河中,迷信重刑峻法、以严酷手段治理国家的封建王朝,最终无一例外地走向了灭亡。朱元璋推行《大诰》的严厉法律,也未能改变明朝灭亡的命运。

值得注意的是,朱元璋力主重刑惩治贪污腐败打击了腐败官员、恢复了社会信任、改善了民生、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从客观上对广大劳动人民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然而,从全局视角审视,《大诰》的推行所带来的弊端亦显而易见。严刑峻法的实施,既未能有效调和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冲突,也未能遏制官吏贪腐之风的蔓延。事实上,朱元璋本人亦对此深感无奈。在洪武十九年的《续编》中,他愤怒地指出:“前者《大诰》一出,遵从者仅常熟县陈寿六。”在《御制大诰三编序》中,他总结了《大诰》及《续编》的实施效果:“其诰一出,恶人仍蹈前非,犯若寻常,凶顽之人,不善之心犹未向化。”[4]307显然《大诰》并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大诰》中所收录的案例在量刑上缺乏明确的参照标准。所有刑罚的裁定几乎完全取决于朱元璋的个人喜好与情感倾向,这导致了相同性质的案件可能受到截然不同的处罚,有时甚至出现应重罚却轻判,或有罪却未受到应有追究的情形。更为严重的是,相当数量的案件在判决时并未充分考量罪行的严重程度、主犯与从犯的区分等关键因素,而是不分轻重,一律施以重刑。《御制大诰》经该解物第五十三中记载“及其稽也,原来本足,由此杀身,岁非一二。人犹不能止其奸,岂不罪在有司?今后敢有如此者,倍追之后,官吏杀之,妄承行者亦杀之”。在此案例中,朱元璋追究了负责官员故意忽视法律的行为,并决定处死牵涉其中的人员。这导致了明初时期冤案频发,许多案件中的涉案人员虽罪不至死,却仍难逃严惩,更有无辜者被波及。

不仅如此,严刑酷法还导致法制破裂,审判失衡,滥杀无辜,弊端丛生,家破人亡者不计其数。在恐怖的氛围中,士人将隐姓埋名视为福分,将遭受牢狱之灾视为侥幸,认为屯田工役是必然罪行,鞭笞杖责视为寻常侮辱。许多人因畏惧权势而盲从众人,随波逐流,或因生活窘迫而舍弃廉耻,犯罪现象层出不穷。然而,坚守道德原则、品行端正者却寥寥无几。更有一些狡黠贪婪之辈,巧妙利用贪婪来规避惩罚,甚至以廉洁之名作为逃避罪责的借口,大肆贪污腐化,为非作歹。在这样的环境下,善恶难辨,黑白颠倒,赏罚制度失去公正,官场秩序愈发混乱。朱元璋曾深信严刑峻法能够治理国家,然而,严刑峻法带来的种种弊端让他晚年时开始怀疑其效果。他逐渐认识到,单纯的严刑峻法并非治理国家的有效之策。

洪武二十三年,他郑重告诫朝中大臣们:“愚民犯法,如陷饮食,嗜之不知止,设法防之,犯者愈众。推己及人,行仁义。”[1]3073洪武二十八年五月,朝廷颁布法令,针对那些狡黠且罪行深重的罪犯,一旦罪行确凿无疑,将特别施以法外之刑。此举意在向广大民众传达警示,提醒人们深刻认识犯罪的严重性,从而心存敬畏,不敢轻率触犯法网。然而,从后续的历史发展来看,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行。后世君主治理国家,只需遵守律法和大典,不再使用酷刑。这表明,至洪武末年,《大诰》所规定的严苛刑法已不再广泛施行,这实际上反映了朱元璋所推行的重典治吏政策的终结。

五、余论

从思想根源来看,朱元璋坚定地认为,严明的法律与峻厉的刑罚是确保国家安定与治理有序的关键举措。与此同时,他也汲取了儒家思想中的精髓,即“民为邦本”的核心理念,他深知治理国家之根本在于妥善管理民众,而实现这一目标的核心则在于严格整饬官吏队伍。朱元璋在治国理政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官吏腐败乃是动摇国家根基、引发社会动荡的根源。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他采取了一系列果断而有力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专门的监察机构,对官吏进行严格的考核与监督,并确立“贪墨必究”的执法原则。

从实践上看,朱元璋在治国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官吏腐败是导致国家动荡的主要原因。为了根治腐败,他采取的一系列严厉的措施,如设立监察机构,严格考核官吏,实行“贪墨必究”的原则等。这些措施体现了他治吏的坚定决心。朱元璋所倡导的“重典治吏”理念,源于法家思想的深刻影响,体现了他在治国实践中对官吏腐败问题的敏锐洞察与深刻反思。这一政策在明朝初年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国家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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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相睿,男,山东青岛人,哈尔滨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22级中国古代史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明清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