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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善作善成?董秘履职的平衡技艺

2024-11-22张荣亮

董事会 2024年10期

董秘履职时,每个人的工作方法会有不同,但不论如何,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时度效的平衡和拿捏,是董秘履职技艺一较高下的标尺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案例屡见不鲜。尽管有些案例中,董秘未被处罚,但处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时,董秘大多会被问责。一些业界人士认为,其中存在问责不合理、问责不精准的问题。有些涉事董秘也自认无辜,觉得自己受罚是被牵连的,希望监管问责机制能得到改进。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是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职责之一是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作为董秘,如何在信息披露这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中履职尽责,避免因信息披露问题而受到处罚?

常见情形恰当处置

实践中,信息披露的原则为:在披露内容上,要求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披露原则;在披露形式上,要求遵循规范性、易解性和易得性原则。披露形式上的原则多强调信披内容的格式统一和便于传播,董秘基本上能做到;但面对实质上的内容原则,身处不同境况的人可能有着不同的见解,怎么处理才最恰当呢?

在执业过程中,董秘大概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遇到非分管领域的信息,例如财务业务或者专项事务、临时重大事项等。董秘和公司其他高管的分工各有不同,信息披露的内容往往需要从各条渠道汇总,汇总的源头信息就非常关键,这些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都需要认真核实。在非分管领域,董秘无法对相关信息的披露做到准确无误,但可以保持合理怀疑,针对有关问题要求专业部门做出解释和回答,并反复确认和留痕;然后,以此作为口径向相关专门委员会(例如涉及财务的审计委员会)和董事长等汇报、确认后对外披露。

第二,董秘在日常履职时,买卖股票、关联交易等临时事项的发生会很突然,在时间上无法把控,从而影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针对这一点,作为专门负责公司治理规范的高管,董秘需要对内积极开展培训,针对敏感岗位保持谨慎、给予重大关注,同时提高原则性要求。例如,对外担保是一条“红线”,哪怕涉及金额仅1分钱,都要上报并通过后才能实施;关联交易只要有可能发生,就要进行合理预计并做好应对预案;误买误卖股票经常发生的公司,可以发文禁止高管、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以防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

第三,在重大事项和定期报告披露方面,董秘除了要遵循信息披露的原则,还要在整体流程和文字披露等方面体现出专业水准。如果把信息披露涉及的工作量简单划分,那么重大事项和定期报告披露可能占到总量的60%以上,这两个工作量较大、专业性要求高,往往容易出错。针对这个情况,董秘除了秉持谨慎性原则,用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外,还要借助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避免在重大问题上出现纰漏;在此基础上熟悉监管政策,与监管机构保持日常沟通,掌握最新的信息披露指导意见,从而把信息披露工作做实做好。

以上只是董秘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并不能穷尽其履职中碰到的各种复杂问题。但正因为董秘们在日常工作中面临复杂问题的处境是相通的、相近的,能够感同身受,保持同理心,这才有了“天下董秘是一家”的共识。

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实践中,董秘会遇到前所未见、临时紧急的重大问题或者事项,这时,董秘常常无法在第一时间找人商量。同时,基于日常工作的积累和各自的判断原则,每个人的处理方法会有不同。于是,对董秘来说,有所为、有所不为就很关键了。

有所为,即针对那些于公司、投资者和社会有利的重大事项,董秘需要保持积极沟通,采取各类应急措施避免信息泄露,在规则范围内创造条件为公司保驾护航;对于不利的事项,则需要第一时间阻止,上报上级甚至监管机构,进一步采取果断措施遏制有关情况的发生。

有所不为,即当个别特殊情况例如违规担保、财务造假发生时,董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秉持职业判断,把握基本原则,不予签字和同意,极端情况下甚至可以提出辞职。董秘只有拿出破釜沉舟的勇气,有所不为,方能正视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的痛点,积极从正面去解决,而不是放任不管,任其发展成不可控的局面。

高度重视预期管理

日常工作中,董秘也需要对预期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面临很多条条框框的限制,存在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诸多红线,面对这些合规治理的难点,董秘需要积极管理好各方面的预期。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董事长、总经理在合规条线的预期,明确底线思维,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灵活应变以满足内部需求,推进公司各方面的工作。

其次,在目前信息披露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投资者问答、机构调研是董秘需要日常面对的重要工作,需要管理好投资者的预期,尤其要注意未公开信息披露和信息超范围披露的风险。

对预期管理来说,尽管大部分是日常工作,但所需要的技术含量很高,本质上是一个如何施展平衡艺术、促进企业在规则下可持续发展的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触碰法律法规这条红线,每一步是有迹可循的,而董秘在此期间做了什么样的工作也是有案可查的,这些将成为监管部门处罚时的相关依据。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人,董秘的责任可想而知。一个负责任的董秘,不应该把自己的职业生涯“押”在违法违规的事项上,一个负责任的上市公司也不应该去做损害公司价值的事情。总之,合规、有效的信息披露才是各方共同的利益所在,也是维护资本市场的基石之一。

作者曾任上市公司董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