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智传播时代个人位置信息的风险面向与保护逻辑
2024-11-21黄先超李青
【摘要】随着数智传播时代与公民生活高度链接,个人位置信息的商业价值和社会治理价值日益凸显,但其保护和利用却面临充当监视资本主义新利器、公私权力的异化以及权属不清等新型风险。在保护逻辑上,应该以个人位置信息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为核心逻辑;把个人位置信息纳入“个人信息权益”涵摄范围更有利于实现保护和利用;坚持法律文本中的原则性规定等举措,是做好数智媒体传播时代个人位置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基础逻辑。
【关键词】数智化传播;位置信息;信息保护
如今,以数据为驱动的社会服务日益增多,导航、外卖、住宿等服务成为大众日常行为选择,看似繁华的背后存在诸多风险与失控因素[1],位置信息价值的权属边界模糊、公私权力等因素的介入,由此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纷争逐渐增多。在数智传播时代,更需要强化相关利益主体对个人位置信息保护的义务,加强传播过程中对用户个人位置信息全方位的保护。
一、数智化时代个人位置信息保护的风险面向
在新技术的裹挟下,行政公权力和私权力逐渐异化为一种新型的力量,深刻塑造着公众的社会行为,给数智化社会下个人位置信息保护增添了诸多挑战,我们需要重新审视这些挑战才能提出治理的逻辑。
(一)个人位置信息充当数字商业“监视资本主义”的新利器
“监视资本主义”是一种新型的资本主义,其典型做法是通过多种方式搜集处理用户信息,通过个性、精准的方式推送信息产品,最终目的是赚取高额利润。比如手机操作系统通过内置的软件获取的个人位置信息、地图软件通过用户输入的定位信息、旅行软件通过用户检索的住宿和景区信息等,这些“数据废气”均被商业公司在“黑箱”中获取,并把这些数据当作与第三方谈判的筹码。
基于个人位置信息的服务和公民生产生活更加紧密相连(外卖、出行、就医等服务),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个人位置信息的需求也更加旺盛,用户作为位置信息的使用者也希望平台能够提供更精准的位置服务。这些位置信息连同用户的其他信息所形成的数据束,被商业机构通过算法技术完成“杀熟”和“价格共谋”,继续对平台上的消费者之行为进行调控,进而获取二次利润。在商业领域广泛使用的LBS即根据用户移动终端的位置信息精准提供各项服务成为平台型企业精准捕获用户的大杀器。随着个人位置信息价值不断被挖掘,社交、旅游、外卖、支付、资讯、购物、快递、票务、交通、求职、婚恋、金融、汽车等行业基于位置信息的服务和产品逐渐增多,普通公众的生活已经被LBS(基于位置的服务)不断渗透和操控。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信息传播环境下,用户不断被监视和剥削而不知所措,平台企业利用算法等新技术和法律规制的空白不断攫取经济利润,用户的价值可怜得只剩下了生产信息和积累行为信息。如何破除这些信息枷锁,构建对平台型企业的监管俘获,保护用户对位置信息的自决权,成为智能传播时代个人位置信息保护的新命题。
(二)位置信息与新技术合谋滋生公私权力异化和滥用的温床
随着算法成为数字社会运行的底层逻辑,其发展早已超越传统的“工具论”“技术论”范畴而高度嵌入社会权力运行体系,以至于出现“异化的权力”[2]。值得警惕的是,具备高效问题解决思路和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逐渐和公权力相结合,形成新的社会权力现象,为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护增加新的不确定性因素。
技术和政治的合谋容易导致技术霸权,基于个人位置信息的算法技术和公权力的结合让我们重新审视权力的微妙变化。个人位置信息的价值在算法时代不断被挖掘,尤其是超级大型平台利用技术优势不断侵蚀和销蚀公权力,辅助公权力作出决策,甚至在某些领域代替公权力作出基于位置信息等多种整合信息之后的“事实认定”来自主决策。大型信息处理者通过强势的信息和技术优势控制弱势公民(位置)信息,进而操控个人行为,构成新的权力来源。因此,个人位置信息一旦被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算法等新技术所裹挟,其爆发出的能量足以挑战传统公权力运行和决策过程,破坏正当程序原则、权力专属原则。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在面对公权力悄无声息地侵犯位置信息之际,虽然有不同位阶的法律法规做保护,但“免责事由”的例外情形和法律规范的模糊地带,无疑成为公权力实现自我保护的超级盾牌。我们享受LBS带给我们的便利,却又担心身份的暴露和隐私的无所遁形;我们感觉到算法权力的监视,却又不知“黑箱”为何及何为,即使让平台公开算法黑箱,作为普通人的我们也难以完全理解其中的技术言语。
(三)个人位置信息边界的厘定迷思:个人信息权益或隐私权?
个人位置信息的归属至关重要,关系到法律适用规则、侵权要件构成和救济途径。但是学界当前对于个人位置信息属于个人信息权益范畴还是隐私权范畴的厘清依然存有争议。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两者同属人格权益,在外延上存在交叉、在侵害方式上雷同、在功能上有重合[3]。《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通过概括和列举的方式,明确敏感的个人信息包括“行踪轨迹”等位置信息,即本文所指的个人位置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敏感个人信息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的规定,“行踪信息”明确被纳入“个人信息”,且该条第2款又规定个人信息当中的秘密信息则适用于隐私权的相关规定。秘密信息诚然包括公民健康信息、财产信息、性取向等隐私信息,但行踪位置信息是否属于秘密信息还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场景来综合判断。因此,造成个人位置信息有时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有时属于秘密信息,有时又属于一般个人信息。
目前对于秘密信息的确定一般遵循“权利人明确同意且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即可认为秘密信息处理的合法性。权利人单方面是否具有“为他人知晓”的意愿是目前相对通行的确定位置信息是否属于秘密信息的判断标准。但个人位置信息的厘定要根据不同的情景、侵害方式等具体而定,进而采用不同的救济方式。
二、数智化时代个人位置信息保护的基础逻辑展开
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护依赖于明确的法律文本规范及相应规制体系的构建,全面梳理总结个人位置信息保护的法律文本,有助于我们厚植公民位置信息保护的现实法律基础。
(一)核心逻辑:构建公民位置信息保护的法律文本规范体系
加强个人位置信息的保护离不开不同法律位阶的规范文本和功能的发挥,从“法律”层面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行踪轨迹”属于个人敏感信息;《数据安全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民法典》明确把“行踪轨迹”归为“个人信息”范畴;《网络安全法》把“个人住址”归为“个人信息”范畴。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法和最高检有关帮信罪的解释中均把泄露公民“行踪轨迹、住宿信息”等位置信息认定为刑法中“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情形。在“部门规范”方面,《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家庭住址等位置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或组织不能未经权利人同意违法搜集和公开该位置信息。《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中明确规定“注册用户的行踪轨迹”的收集和传播要遵循告知同意原则,否则个人信息处理者会涉嫌违法违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指出汽车的“行踪轨迹”等位置信息属于用户的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必须遵守明确告知原则;《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也对个人常用的旅游类、外卖类、导航类、网约车类等基于位置信息提供服务的APP的信息收集行为明确约束,有效解决APP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强制授权、过度索权等现象。
通过对以上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分析,可见我国个人位置信息保护规范体系初步构建的轮廓,即以《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为核心、以《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基础,以部门规章、行业标准指南等规范文本为补充。公民位置信息保护规范体系的初步建立,是我们做好个人位置信息保护的核心依据和根本遵循,继续为“以数据治理为核心、以算法技术为驱动”的数智传播社会发展走向新阶段提供完备的法律保护与根本遵循。
(二)权属逻辑:把个人位置信息纳入“个人信息权益”更利于其保护与利用
个人位置信息的权属逻辑主要有两个: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因此个人位置的权属关键在于厘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边界。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同属于人格权范畴,但前者更侧重于精神人格权益,属于被动型权益,即当自身隐私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之时才可提出相应请求权,主要借助民法规则以及司法解释等形成周延保护。而后者既有精神人格权益也有财产利益,体现为一种综合的权益性质,且属于主动型权益,体现为对个人信息的积极处理和支配,主要借助公私法协同保护。从数据保护和未来智能媒体发展来看,把个人位置信息归于个人信息权益似乎更为妥当,理由如下:
其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行踪轨迹”。因此“行踪轨迹”位置信息被正式纳入个人敏感信息范畴。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法律目前并不承认个人信息权,只能用个人信息权益来对不属于具体人格权的其他权益进行保护。隐私权更强调一种秘密性,而个人位置信息除了强调秘密性之外,还强调可识别性,因此,用范围更广的个人信息权益来囊括个人位置信息更有利于对其周延的保护。
其二,把个人位置信息归于个人信息权益更符合当下智能媒体传播时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智能媒体传播和数字社会更强调信息的传播和再加工、数据的交换和利用。个人信息权益属于主动型的权益类型,它更强调不同主体对信息的利用,是公民个人信息自主决定权的体现。而隐私更侧重于对秘密信息的保护,是一种防御性质权利,它主要防止他人对秘密个人信息的侵害和揭露,信息主体并不希望自己的隐私信息被利用和传播,“隐”的属性更突出。因此从信息传播流动和分享的本质来看,用户的隐私信息属性与当下对信息快速传播的要求是相悖的,而把个人位置信息归为个人信息权益,恰恰符合数智传播时代信息无限流通的内在需求。
(三)基础逻辑:法律文本中有关个人位置信息处理的原则性规定
2022年年底,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互联网APP问题的通报数据显示:没有明确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方法和范围、频繁启动和关联启动问题较为突出[4]。另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调查报告》数据,信息处理者未经用户授权同意是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途径,用户的位置权限是手机APP最想获得的。[5]
个人位置信息的处理和保护需要遵循一定的信息处理原则,分析既有法律文本可以发现,有相当多的原则性规定为我们做好位置信息保护提供了基础遵循。如《个人信息保护法》总则部分对个人信息处理应该坚持的各种原则明确规定,如正当必要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确立个人信息处理的公开透明原则,对于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有重要意义。”[6]《民法典》也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明确告知用户重大利益条款,坚持合法必要等原则,杜绝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也特别指出个人信息安全的多个基本原则,比如目的明确、公开必要等。
我国虽然已经初步构建了有关用户个人位置信息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个人位置信息保护链条和规范体系,但个人位置信息保护依然面临较大困境。比如“孙某诉中国联通侵害隐私权案”和“朱某诉百度隐私权案”中,法院的不同判决思路证明在涉及位置信息处理和审判中,不能局限于具体条款的“分则”规定,还要着眼于“总则”规定,理解立法的本意和所保护的法益范围,既要保护互联网平台充分利用个人位置信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社会和行业价值,也要合理保护公民位置信息的敏感性、秘密性和安全性。
三、结语
在数智媒体传播时代,个人位置信息保护和利用的本质在于分配调和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防止新技术和公权力在特定情形中实现共谋,减少对个人位置信息权益的任意克减,已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环节。个人位置信息保护和处理的背后似乎链接着一张大网,隐私、信息、权力、技术和不同主体都是其中的节点,我们无法完全逃遁,只能游走在不同节点的张力之间,借助法律文本的庇护和公正司法,尽力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平衡。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新闻学理论、方法、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ZD3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高贵武,刘亚龙.重思对话:智能传播背景下人机语言交互中的“对话”赋能[J].新闻爱好者,2024(7):8-15.
[2]张凌寒.算法权力的兴起、异化及法律规制[J].法商研究,2019(4).
[3]王利明.和而不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规则界分和适用[J].法学评论,2021(2).
[4]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关于29款问题APP的通报[EB/OL].北京市通信管理局网站.2022-12-30.
[5]杨滨.APP个人信息泄露情况报告发布:超八成受访者曾遭个人信息泄露[N].北京晚报,2018-08-29.
[6]张新宝.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J].中国法律评论,2021(5).
作者简介:黄先超,天津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天津 300072);李青,郑州师范学院传播学院讲师,博士(郑州 450044)。
编校:张如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