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权:法理与情感的双重考量
2024-11-07沈婧王净原
失去独女后,为争取探望外孙的权利,这位母亲毅然走上了法庭。这场隔代探望权之争,不仅考验着法律的边界,更让我们看到了亲情的力量与温度。
丁萍出生在一个清贫的家庭,父亲瘫痪在床,母亲早逝。为了赚取生活费和父亲的医药费,她不得不放弃学业外出打工,从一线工人做起。后来,她一路做到了公司管理层,有了不错的收入,又遇到了心仪的丈夫。婚后,她生下可爱的女儿阿萱。眼见一切正在变好,丈夫却不幸染上重病,丁萍散尽家财也没能挽回他的性命。
丁萍把痛苦藏在心底,除了继续努力工作外,还把更多的爱与精力倾注在阿萱身上。阿萱也很争气,从小聪明懂事,高考时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重点大学。
毕业工作后不久,阿萱与情投意合的同事王亮结了婚,生下了一个儿子。丁萍给外孙取名小满,寓意诸事小满即安。
因为王亮的老家在农村,婆家不方便来照顾,阿萱既要工作又要带孩子,很是辛苦。丁萍便来到阿萱家帮助照顾小满。
自小满出生以后,丁萍几乎日夜陪伴着他,和他一起玩儿,给他讲故事,教他画画。小满也十分依赖外婆,一天不见外婆,就闹着不肯睡觉。看着小满胖嘟嘟的小脸,丁萍很是欣慰,感觉生活越来越安稳、幸福。
然而,小满6岁时,阿萱发现王亮出轨了。双方常常因此爆发争吵,一度闹到要离婚的地步。为了争夺抚养权,王亮趁着丁萍不在,竟偷偷将小满送回了农村老家。
阿萱得知此事,心急之下,冒着大雨赶去农村,不料途中出了车祸,命殒他乡。
丁萍举目四望,除了小满,她已经没有别的亲人了。
料理完女儿的丧事后,丁萍发疯般想要见见小满,却遭到了女婿一家的重重阻拦:自觉有愧的王亮一家怕丁萍效仿他们私自将孩子带走,更怕丁萍鱼死网破,做出更加出格的事来,所以对她非常防备,别说见面,连跟孩子视频、电话都不被允许,似乎是想将丁萍从小满的生命里彻底抹除。
但这一次重重打击仍然没有使丁萍消沉。在与女婿一家数次沟通无果后,丁萍一纸诉状将王亮告上法庭,要求他配合自己探望小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丁萍并非主张探望权的适格主体,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外)祖父母等隔代长辈对(外)孙子女享有探望权。但小满自出生后,绝大多数时间都是由丁萍照顾生活起居,丁萍对小满的感情十分深厚。同时,法院侧面了解得知,小满也十分思念外祖母。因此,可以判断,丁萍与小满的祖孙感情是非常深厚的。
阿萱去世后,丁萍老年痛失独女,小满也在年幼时失去了母亲的关爱。从这个角度讲,允许丁萍探望小满,既可以缓解老人的丧女之痛,也能使小满从外婆处得到关爱,弥补了缺失的母爱,有利于小满的健康成长。因此,对于丁萍要求探望小满的诉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综合考虑了小满的年龄、居住情况、双方的家庭关系等因素,最终判决丁萍每月可探望小满两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出于对监护人权益的保障,法院判决丁萍探视孩子时,作为小满父亲的王亮可以在场陪同或予以协助。
最终,王亮一家不得不同意小满与丁萍见面。见面那天是一个雨天,雨下得如阿萱离世那天一般大。相见时,丁萍并未如王亮想象中那样,歇斯底里地想抢走孩子,或是对着他指责谩骂,而是轻轻抱了抱孩子,擦去孩子的眼泪,笑着对他说:“放心,天很快就会晴的。”
祝福丁萍和小满,也愿每一个人在面对命运的磨砺时,永远感激所拥有的,永远坚信晴天不远。
律师说法
什么是探望权和隔代探望权
探望权又被称为“见面交往权”,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父母对于子女的探望权利,我国法律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即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同时,对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等,优先由父母协商来确定。在协商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才由法院进行判决。另外,如果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当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消失后,再恢复探望。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设置,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的。
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近年来,因司法实践中类似情形越来越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曾在一审稿、二审稿中,就隔代探望权做出规定,但各方对此争议颇大。一些人认为,对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自由,既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隔代探望权,那么,对老人探望孙辈的正当权利应该予以满足。另一些人认为,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顺位监护人,需要优先保证其监护权的正常行使。也就是说,当父母的监护权与老人的探视意愿相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父母的意愿。
最终,因争议太大,三审稿中将这一节删去。至此,隔代探望权的纠纷仍只能通过个案,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隔代探望纠纷,法院一般需考量哪些因素
综合而言,法院在审理隔代探望纠纷时,会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考量:
1.(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是否建立了强烈的实质抚养关系。例如,子女已经死亡或因重病、服刑等原因无法抚养子女,而(外)祖父母代替已经死亡或无抚养能力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2.(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的感情深厚程度。例如,祖孙曾长期共同生活,或(外)祖父母在较长时间内抚养、照顾过孙辈。
3.双方是否曾达成探望协议。无论是双方曾私下自愿达成的协议,还是双方经过人民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都会是法院考虑的因素。
4.失独老人的隔代探望权较为特殊。一些法院认为,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允许失独老人探望孙辈,既能抚平老人的心理创伤,也有利于降低失去父母关爱对孩子的影响,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
5.孙辈的意见很重要。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虽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经有了一定的辨认能力,可以独立实施一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法院会适度加以考虑其在抚养、探望等事件上的意见。
虽然孙辈的意见并非法院判断隔代探望权的唯一依据,但若孙辈表达了不愿意被探望的意思,那么从探望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也更会倾向于不允许探望。
总而言之,法院对隔代探望权的考量,基本遵循“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但司法的调节过于强硬,“大人”间的矛盾与冲突也不可避免地会迫使孩子陷入矛盾与冲突的漩涡,最终受伤的还是孩子。
因此,寻求司法手段应是最后、最无奈的选择,在日常生活中弘扬优良家风、继承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才是我们每个人能够做到并将伤害降到最小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