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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11-06

校园足球 2024年3期

教体艺厅〔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好校园足球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营造风清气正、规范有序、生动活泼的校园足球氛围,教育部组织研制了《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10月25日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竞赛违规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校园足球健康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公平公正的竞赛秩序,预防和严厉打击球场暴力、“假赌黑”等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竞赛环境,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足球竞赛是校园足球育人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运动员体验、适应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的有效途径。校园足球竞赛有关工作人员的第一身份是教育工作者,校园足球运动员的第一身份是学生,校园足球竞赛是学校教育的延伸。

第三条 成立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遵循独立、客观、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结合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和处分建议,由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单位、学校作出处理和处分。违规违纪行为同时涉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根据有关规定,由违规违纪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主办)的校园足球竞赛活动。

第五条 与校园足球竞赛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本办法规定,主要包括:竞赛组织单位(例如: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赛事服务单位等)、参赛单位(例如:参赛代表队所属学校、俱乐部等)、竞赛组织人员(例如:组委会成员、执委会成员、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等参与竞赛活动的工作人员)、代表队工作人员(例如:领队、教练员、队医等)、运动员。

第六条 校园足球国家级竞赛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负责作出处理和处分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校园足球竞赛活动前应设立相应的纪律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违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和处分建议,并报上一级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处理与处分种类

第七条 以下处理适用于竞赛组织单位和参赛单位的违规行为。

(一)通报批评。对违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二) 责令检查整改。违规单位要对违规行为作出书面检查,并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落实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三)退回奖项。违规单位退回在校园足球领域获得的奖励荣誉(例如:奖牌、奖杯、锦旗等)。

(四)取消称号和资格。取消违规单位有关校园足球的称号和资格(例如:取消特色学校称号、取消校园足球四级联赛参赛资格等)。

(五) 取消评优资格。取消违规单位在教育系统的评奖评优资格,期限为 24个月。

第八条 以下处分适用于竞赛组织人员和代表队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 警告。由所属单位给予警告处分,期限为 6 个月。要求违规违纪者退回在校园足球领域获得的奖励、荣誉(例如:奖牌、奖杯、荣誉证书、锦旗等)。

(二)记过。由所属单位给予记过处分,期限为12个月。禁止违规违纪者从事任何与校园足球有关活动12个月。

(三)取消评优资格。由所属单位给予记过处分,并取消违规违纪者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期限为24个月。禁止违规违纪者从事任何与校园足球有关活动24个月。

(四)降低岗位等级。由所属单位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限为24个月。禁止违规违纪者从事任何与校园足球有关活动24个月。

(五)撤职。由所属单位给予撤职处分,期限为24个月。禁止违规违纪者从事任何与校园足球有关活动24个月。

第九条 以下处分适用于运动员的违规违纪行为。

(一)警告。由所属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二)记过。由所属学校给予记过处分(若违规运动员年龄小于十周岁,不给予此处分)。

(三) 留校察看。由所属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若违规运动员为小学学生,不给予此处分)。

(四) 勒令退学。由所属学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若违规运动员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给予此处分)。

第三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条 竞赛组织单位未履行工作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整改、退回奖项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取消称号和资格处理。

(一)竞赛组织工作不规范,影响比赛正常进行的(例如:场地器材不符合标准或发生故障、赛程安排出现差错等)。

(二)未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例如: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等干扰比赛的物品;观众擅自进入比赛场地;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

第十一条 竞赛组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违规行为,给予取消称号和资格、取消评优资格处理。

(一)竞赛组织工作失误,严重影响竞赛正常进行的(例如:成绩记录出现严重差错,出现徇私舞弊现象等)。

(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竞赛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例如:未及时发现和弥补漏洞,纵容消极比赛、假赌黑、球场暴力等)。

(三)未按本办法要求在60个工作日内落实纪律委员会有关处理与处分决定的。

第十二条 参赛单位未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代表队管理,及时批评教育、制止代表队工作人员和运动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可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整改、退回奖项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称号和资格处理。

第十三条 参赛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在60个工作日内落实纪律委员会有关处理与处分决定的,给予取消称号和资格、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

第十四条 竞赛组织人员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和警告处分。

(一)未经主办单位同意,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不服从主办单位决定和安排的。

(三)对观众、代表队和其他人员有不当行为的。

第十五条 竞赛组织人员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记过、取消评优资格处分。

(一)裁判员执裁过程中多次错判、漏判,严重影响竞赛公平性的。

(二)在竞赛组织过程中出现多次失误的。

(三)将未经研究定案的事宜向外泄露的。

(四)在赛事举办期间酗酒的。

第十六条 竞赛组织人员有以下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竞赛组织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二)泄露涉密信息和运动员个人隐私信息的。

(三)在赛事举办期间参与赌博或传播谣言的。

(四)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

(五)违规接受代表队贿赂,利用竞赛组织人员身份职权谋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徇私舞弊的。

第十七条 运动员不服从竞赛规则及竞赛组织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一)在竞赛活动期间吸烟、喝酒、穿着奇装异服的。

(二)在体育场内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

(三)参与弃赛、罢赛,拒不服从竞赛组织安排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各项官方比赛流程和礼仪要求的。

(五)拒不服从判罚,辱骂裁判(语言或动作)的。

(六)在比赛过程中实施非体育行为(具有攻击性、侮辱性或辱骂性的语言、手势或动作)的。

(七)发表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竞赛组织单位、竞赛组织工作人员、其他运动员、代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代表队工作人员不服从竞赛规则及竞赛组织安排,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一)在体育场内干扰比赛正常进行的。

(二)参与或组织弃赛、罢赛,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三)未按规定完成各项官方比赛流程和礼仪要求的。

(四)拒不服从判罚,辱骂裁判(语言或动作)的。

(五)发表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攻击竞赛组织单位、代表队、工作人员、运动员,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运动员、代表队工作人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斗殴或群殴他人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和处理。

(一)同一代表队仅有一名运动员参与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违规违纪运动员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可给予其所属代表队领队、教练员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

(二)同一代表队超过二名(含二名)运动员参与打架、斗殴或群殴他人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违规违纪运动员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可给予其所属代表队领队、教练员通报批评处理或记过、取消评优资格处分。

(三)代表队工作人员纵容运动员参与打架、斗殴或群殴他人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和取消评优资格、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可给予其所属参赛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整改、退回奖项处理。

(四)代表队工作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或群殴他人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取消评优资格、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其所属参赛单位通报批评、取消称号和资格、取消评优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运动员、代表队工作人员参与弄虚作假(包含但不限于更改年龄、冒名顶替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和处理。

(一)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违规违纪运动员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记过处分。

(二)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违规违纪代表队工作人员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三)可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其所属参赛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整改、取消评优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竞赛组织单位和竞赛组织人员在执行校园足球竞赛活动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和处理。

(一)给予违规竞赛组织单位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整改、取消评优资格等处理。

(二)给予违规违纪竞赛组织人员通报批评处理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8ZLoI9O0jFn/c6wXrRLyvoB83hg3IJp1rCGbqUTYu+8=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队工作人员、运动员出现消极比赛、默契球或利用比赛进行赌博等严重违背体育道德行为的,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给予违规违纪代表队工作人员记过和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二)给予违规违纪运动员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使用兴奋剂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给予违规违纪运动员记过处分;给予其所属教练员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

第四章 处理与处分的决定及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代表队工作人员和运动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由竞赛主办单位、组委会、执行委员会或比赛监督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至纪律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现竞赛组织单位和竞赛组织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线索,可向竞赛组织单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举报,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成所辖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进行调查,并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处理单位或被处分人对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违规违纪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竞赛组织单位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成所辖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进行裁决,直至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述各项处理与处分可单独或合并执行。违规违纪对象拥有多种身份时,当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理或处分,其他身份也应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第二十八条 决定处理与处分时,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应综合考虑和违规违纪事件相关的所有情况,尤其是被处分对象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违规违纪主观性(故意或过失)、促使其违规违纪的原因、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及事后被处理与处分对象对违规违纪行为的认识态度。

第二十九条 所有处理与处分决定将被全部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 处理与处分决定执行时间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从被处理单位或被处分人违规违纪行为当日开始。

(二)若违规违纪行为重复发生,从最近一次当日开始。

(三)若违规违纪行为持续一段时间,从结束之日开始。

第三十一条 若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在处理或处分有效期到期前作出其他决议,则有效期自动顺延。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有权对校园足球各级竞赛活动的现场处理与处分予以监督,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予以纠正或责令相关方重新作出处理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一经发出或者公布立即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违规违纪行为,全国青少年校园足球纪律委员会有权参照本办法相类似的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