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族地区农民集体发展权实践与产业共同体形成
2024-11-03许俊伟
摘要:共同富裕需要乡村振兴进行推动,在民族地区更是如此。由于受到多重因素影响,民族地区的空间正义诉求凸显,农民亟待通过有组织地发展特色产业过上幸福生活,故而需要加紧形成产业共同体。农民集体发展权以农民集体为主体,依托合作来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农村治理效能、优化农村社会保障,其实践能够有效促进民族地区产业共同体的形成。因此,应进一步根据农民集体发展权实践找准方向、解决堵点,在有力促进民族地区形成产业共同体的基础上,加快当地农民跟上共同富裕的步伐。
关键词:农民集体发展权;产业共同体;民族地区;乡村振兴
中图分类号:D6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16X(2024)06-0001-09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科研重点项目“农民集体发展权:从‘大包干’到再走合作路”(2022AH050552)
一、问题的提出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新时代的幸福生活,是人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之时实现全面发展。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努力通过实行包容性经济增长、益贫性收入分配、瞄准性社会帮扶等措施来加快全体人民幸福生活的步伐。因此,乡村振兴与农民幸福生活在总体上有着共同的指导理念和互构的战略功能,乡村振兴需要在多元适变、通宏洞微的复杂思维下推进,以应对当前价值取向多元化、行为方式差异化、利益诉求个性化等多因素、多场景因果交互、曲折迂回、错落叠合的局面。
农为邦本,本固邦宁。历史和现实也已充分印证了“三农”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的重要性,新时代“三农”工作的历史性成就与变革无疑对我国开新局、应变局、稳大局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必须看到的是,城乡发展不平衡、“三农”发展不充分的矛盾依旧突出,让农民过上幸福生活的任务仍然艰巨。并且,“受交通区位、地理环境、资源禀赋以及社会发育程度等因素的制约”[1],民族地区农民过上幸福生活则更为不易。这意味着民族地区农民能否幸福生活,是检验我国乡村振兴成效和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
我国民族地区是指以少数民族人口为主聚集生活的地区,主要包括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贵州、云南、青海8个省(自治区),集资源富集区、水系源头区、生态屏障区、文化特色区、边疆地区等于一身。这些地区地形地貌丰富、环境气候多样,当地绝大多数农民一如既往地以个体形式展开发展,这便造成了民族地区脱贫的脆弱性与不稳定性凸显,因灾、因病、因智返贫风险较大,依靠乡村振兴力促农民过上幸福生活的目标也由此面临实现障碍。而且,脱贫攻坚过程中有的民族地区过多注重“输血”而不是“造血”[2]。
高质量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在此背景下探讨民族地区农民何以幸福生活不仅具有一般性,更具有特殊性。“承认民族性是中国共产党建立以来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面付诸实践的民族政策内涵[3]。”为了我国民族地区农民能够幸福生活,必须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上,通过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实践推动形成产业共同体,以使乡村振兴不断深入、农村可持续发展机制不断健全,从而破除如今民族地区绝大多数农民无法单打独斗应对自然灾害和市场风浪的困境,幸福生活便指日可待。
二、民族地区乡村产业发展诉求的梯次解构
基于民族地区农民幸福生活的主张,民族地区的空间正义诉求凸显,其乡村振兴的方法论因此需要正确把握,通过有组织的产业发展,促使民族地区农民能够过上幸福生活。
(一)民族地区空间正义诉求的理论逻辑
空间正义源自于马克思空间正义思想,基于正义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原则,目的是构建以人为核心的价值空间[4]。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思想渐次展开于对资本主义非空间正义的批判,相应也包含了空间生产正义、空间分配正义、空间制度正义和空间价值正义四层内涵。一般来说,空间生产正义旨在矫正资本主义所型塑的“中心—边缘”格局,空间分配正义旨在确保空间主体公平享有机会与权利,空间制度正义旨在通过制度安排约束资本无序扩张,空间价值正义旨在引导人们达到自由全面发展。由此可见,空间正义的实现具有整体性、动态性、差异性与价值性的特征。
总体而言,民族地区的空间正义诉求正是马克思主义空间正义思想的体现,有利于落实“全国一盘棋”的发展战略。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就一直强调局部与整体的动态平衡发展,“九五”计划也正式提出了“区域协调发展”概念。党的十八大后尤其在脱贫攻坚战中统筹空间建设和协调发展更是被放在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上,许多民族贫困地区也由此完成了“一步千年”的伟大跨越。不过,同样不容否定的是,民族地区发展必须在尊重差异、循序渐进的寻绎中兼顾效率与公平,并在安定有序下不断趋向更高层次、更具活力、更可持续的均衡互动,以此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幸福生活需求。
(二)民族地区乡村振兴诉求的方法所在
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彰显的首要意蕴便是“家园”振兴,面对具体的现实状况,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必须要有低成本、高效能的组织模式加以推动。所以,在资源闲置、市场缺失等限制条件下,研究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关键并不是对某一项政策或制度予以完善,而是需要对能够呼应民族地区现代化发展进程的组织模式展开探索。如此从源初建构上把握民族地区的乡村振兴至关重要,这将会有助于打破割裂性研究分工固化的窠臼,使得不同于被人为塑造的真正问题得以投射出来,进而从根本上由真实完整的现实呈现替代因学科视角、研究兴趣和特定任务所造就的零碎片面现象。正源于此,以“家园”维度思考的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务必秉持总体性原则。
一方面,民族地区乡村振兴应因地因时制宜发展壮大优势产业,加快绿色高效发展,但也要避免市场经济单向性激励下的不切实际做法,否则从长期来看必然陷入高成本、低效能的泥潭;另一方面,和其他地区一样,民族地区乡村振兴的主体同样为农民,以破除困境为导向,为了促进他们更好合作,党领导下结合吸纳、嵌入和脱耦地方性文化的“三治”协同必不可少,合作的密切度也有赖于其提供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2月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就曾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出现的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归结起来就是一个“散”字。因而,基于人是目的的思路延展,必须运用系统化思维推进民族地区乡村振兴,从而为当地农民寻求一条可能的永续发展之路。
三、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全景概览
阐明农民集体发展权有利于明晰农民更好的发展方向,便于农民依托集体充分利用现代知识、生产技术、组织方式等满足自身期待、繁荣乡村建设,不仅自己过上幸福生活,也能为其他国家农民克服前进方向之困、道路选择之惑提供新的视角。
(一)农民集体发展权的本质诠释
如今,“六畜兴旺”与农民的关系若即若离,种植业也出现了类似的苗头,农民个体发展陷入困境。面对无论怎样对农民个体及其发展进行帮扶在总体上都收效甚微的困境,与农民个体发展权对应的农民集体发展权便具有了不言自明的存在正当性与合理性。农民集体发展权是农民集体在参与和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发展以及享受其成果的过程中主张协调、均衡、持续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5]。为了使农民过上幸福生活,农民集体获得更多收益无疑具备了置他人于义务之下的充分理由,当一个人的利益诉求无法作为充分理由给他人施加满足该利益的义务时,往往就需要多人共同提出。正是这样,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内容属于不同于参与善和公共善的累积善,只能由集体共有,个人不可能单独享有。
社会性对个体性的优先促成了个人主义走向工团主义,社会意欲促进的共同善须先行确定。在社会连带是以实现整体利益为目标的理想社会状态下,权利是一种与社会环境相关的因变量,依社会条件相应变化。这就昭示着权利的塑造要秉持实事求是的现实主义态度,不能搞法律迷信和制度迷信。农民集体发展权通过强调实质的衡平性、囊括发展各方面的综合性、彰显持续发展的动态性将社会连带性表现了出来,是一项社会连带权。在考察各种利益对于权利主体的重要性和可能作为权利内容给他人带来的具体成本后,基于不同制度体系中根据充分理由作出决断,农村集体经济、农村治理效能和农村社会保障俨然是农民集体发展权的核心。这三者虽可分开看待,可也相互牵连,绝不能作片面解读。
但不论如何,权利实现能力不足与工具主义问题都会导致幸福生活虚置化和去规范化,使之沦为乌托邦式的想象、浪漫主义的呓语、无法兑现的诺言,那国家就必须破除中立原则,既要尊重、保护权利的自我实现,也要在尊重自主性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帮助和促进权利的自我实现。质言之,实现农民集体发展权就是要在党和国家的引导、扶助和保障下让农民集体参与、促进、享受发展。
(二)农民集体发展权的主体厘定
在广袤的时空中,运动着的客观物质实体之间总是相互发生作用,作用的主动发出者便是主体。在古希腊社会,人是万物的尺度不仅鲜明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也把万物存在的意义与人紧密联系了起来,人的主体意识开始萌生。“事物的存在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对我们的认识的存在[6]”,人和动物的关键区别就在于人具有自我意识和思想理性,“社会的发展从本质上说就是人的发展”[7]。主体意识在哲学上指的是主体的自我意识,即自己要做自己的主人并掌握自己命运的意识。所以,具备自主和独立的主体性的感性欲求是人确认自身生物性存在、社会性存在进而主体性存在的基本前提。
农民在漫长的传统农耕时代基本上围绕生存展开生产生活,诞生之初其实就不是分散的个体,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内农民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维系在一起,依托集体来应对威胁与风险。及至近代,在空想社会主义代表人物欧文、傅里叶等思想影响及世界上第一个现代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实践推动下,多国农民又力图通过合作谋求发展,积极探索合作发展道路。这意味着农民集体的权利主体地位,以一种群体性主体的方式表现出来。集体需要努力获得尊严来让集体中的人更有尊严,而农民集体发展权则是农民集体获得尊严的条件并具有社会性和桥梁作用。在这里,农民集体是指农村土地和其他集体财产的所有者,是作为该所有者成员的村民所组成的集体,其由一定地域或区划范围内的村民所组成,属于社区范畴。
(三)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客体解析
结合农民集体发展权的核心内容,其客体无疑应由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农村治理效能和优化农村社会保障所构成。
1. 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农民的生产一直以来都遵循主副业的基本结构,并由主要劳动力从事主业、辅助劳动力从事副业。这一基本情况也并非中国专属,更不是当代才有,其可谓存续了数千年,只不过不同历史时期展现出了不同的具体形式。传统的中国农村,农业是主业、手工业是副业,可现代化对中国的推动让主副业构成发生了对调,外出务工成为了当今中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首选,农业反而更加趋向于妇女化和老龄化。20世纪80年代,费孝通便对农村出现的这种半工半农现象展开研究。当时他在苏南地区调研发现,农村经济已经具备了新的内涵,工业化对农村和农民的影响同样应受关注[8]。进入21世纪,我国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几乎都在外务工经商已是客观事实。
但这种结构下的一家一户精耕细作即便可能保障农地产出率,却依旧摆脱不了农业规模小、技术落后以及抗风险能力差等局限和农民“靠天吃饭”束缚,最终的经济效益还是得不到增加;农民个体进城再如何发展,充其量就是举家进城落户,在进城失败后再整家返回农村,退回到半工半农,这当然也不符合发展权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要求。因而,被视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亟待依托集体、立足农村并诉诸外在力量的引导和扶持实现发展,加强统一经营在“大包干”潜能趋于耗尽之时成为了农民实现发展的出发点。
然而,农业税费和“三提五统”的取消使得统一经营须实现质的变迁,否则农村的产业空、青年空、住房空、干部空的“四大皆空”状况只会持续加剧。申言之,农村绝不是有些文人眼中芳草萋萋的伊甸园,外来客体的虚空感验不过是浪漫主义的浅斟低吟,农村实则是一部沉重、艰辛的现实主义厚重经典。但难以下咽的窝头干粮、意欲逃离的农业劳作、百无聊赖的岁月时光不应是农村的必然面貌,农村不该成为荒芜与记忆的故园,时代大浪之下被涤荡、重塑的乡村理应是亿万农民宜居宜业的美丽家园。鉴于依靠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来增加农民收入在新形势下几乎是一种共识,未来则须在真正将农民组织起来的正确方向上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2. 提升农村治理效能
传统小农经济自近代以来受到严重冲击,旧政权下逐步瓦解的胥吏阶层与渐趋没落的乡绅势力使农村治理秩序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剧烈变动,加之改革开放后农村难以吸引有才干的“能人”留下来带领大家发展,我国大部分地区农村治理效能不高。虽然20世纪80年代以来逐步向技术性靠拢的农村治理历经三次转变,但在过于强调形式和公共服务增多的共同作用下农村难言实现了“善治”或“良治”。而地域环境的客观性、乡村共同体的塑造性、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性、外部因素的影响等,则更给当下乃至未来30年的农村治理提出了愈加深刻的命题。其实,农村治理就是对农村社会的引导、组织、规范和调控,“既包含基层政权管理农村社会的含义,也包括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内容”[9]。
为了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地、矛盾化解、动能产生在农村,解决好农村治理不彰,从而实现乡村社会既规范有序又充满活力,2019年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同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并将其视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内容”[10]。所以,在党和政府的扶助下激发村民自治活力、筑牢农村法治底线、提高乡村德治水平显然是农村治理效能提升的应有之义。
3. 优化农村社会保障
我国《宪法》第14条载明,“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关系着每一个家庭的福祉[11]。”农民集体向其成员提供符合成员共同利益的社会保障,源于集体所有权基础上的集体成员受益权能,“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的反映”[12],而成员权的相关内容设置则是集体成员能否享有集体利益的前提,关乎成员与集体是否共赢。20世纪50年代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大体通过群众互助并辅以政府必要救济方式进行,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完成,农村的集体组织便承担起了包括医疗、养老与社会救济在内的部分社会保障责任。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后,囿于农村集体经济的萎缩,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口持续加大,农民在很多时候不得不自己筹资来完成一些社会保障项目,无形中加重了负担,以致进一步掣肘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同时基于国力提升和人口正常流动,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构想,从2003年起以国家财政供给为主并力图缩小城乡差距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逐步建立,党和国家开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和乡村振兴的深入,覆盖农村各类群体的多元化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但是,这不妨碍农民集体继续发挥应有作用,农民集体的发展可弥补不足,更好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四、农民集体发展权实践联结民族地区产业共同体形成的机理透析
农民集体发展权应时代发展大势而生成,以使合作和幸福被紧密联系了起来。与此同时,实践农民集体发展权所具有的追寻实质公平价值、贯彻人民至上理念、摆脱个体发展困境又与形成产业共同体所追求的目标不谋而合,故而应将二者展开联结。
(一)实质公平的价值追寻
人权在不断发展中得到拓展,形成了发展权这一人权形式。但由于集体人权长期被排斥在传统人权范畴之外,以致发展权未能及时作为一项真正人权而抽象出来。农民集体发展权作为发展权的重要子集之一,显然体现了发展权的核心价值。然而,“西方国家一直认为发展权是发展中国家在法律秩序上向发达国家挑战的产物,是在经济、政治上向发达国家讨价还价的一个借口,不符合现代法学的一般原理[13]”。审视该观点,能看出西方国家浓烈的强盗思维、霸权逻辑以及倨傲态度。西方国家在实现了国家发展后又制定出了一套有利于他们进一步发展的规则,要求全球都要遵守且不允许提出反对意见或者是修正意见,否则就将其视为异端,群起而攻之,这种单边主义做法与这些国家所标榜的文明社会大相径庭。
无论人权还是发展权,都是在社会进步中产生的,没必要找寻西方法学上的依据,何况西方法学也不是绝对真理。法律上的平等绝非绝对平等之意,忽视事实差异而只考虑数学上的平等,实乃是不平等之强制。“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14]”,现行秩序能否获得维持及有效运行要以现行社会关系模式特别是政经关系是否仍然具备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为决定条件,产生于呼吁调整世界原有秩序的发展权无疑是对既存不平等型秩序模式加以否定的产物,具有矫正实质不公平、追求实质公正的独特价值。有鉴于此,发展权在深度考量全人类整体发展的基础上会着重向边缘化的弱势群体倾斜,农民集体发展权的人权叙事不仅深切暗合了现代人权观的立意,其实践目的也与民族地区农村产业共同体形成的价值追求相吻合。
(二)人民至上的理念贯彻
马克思主义始终坚持人民立场。个体鼓吹理念驱使之下的西方世界发展立场自然是以资本为中心,在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框架内调整产业结构、创新科学技术,以便进一步积累物质财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实质的公平正义,则秉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民观和发展观,展开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以人民为中心依托群体、集体共存共生逻辑所展现的实体性人权特征虽有别于解释力、生命力和公信力正在速降的西方人权理论,可其却将实用功能角度涵摄的西方人权有益之处囊括在了自身的人权理念中,可谓是“图实不图名”。
人民至上理念既清楚表达了人民不是抽象、玄奥的概念,也重点明确了人民的主体地位,是对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强起来、新中国从破土重生到挺起腰杆的历史经验加以总结的科学指南,党和国家要着力将人民动员和组织起来朝着幸福生活迈进,让所有人共享一切发展成果。正因如此,“每句话,每个行动,每项政策,都要适合人民的利益”[15]。由此可见,农民集体发展权展现的人民至上理念根植于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具有立场的鲜明性、现实的针对性和布局的系统性等显著优点,能够厚植发展优势、集聚发展伟力、提升发展境界,未来仍需以此为指引展开以人民利益为归宿的科学发展,民族地区农村形成产业共同体诚然是对这一理念的有力贯彻。
(三)个体发展的困境制约
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国家和社会日益重视农民个体发展。在消费主义的压力下,大多数农民祈盼进城,这既显得有面子,又是增加收入的务实之举。不过,因农业比较收益下降才进城务工的很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却是“离土不离家”。以增加收入为目的进城的农民工越来越明白,虽然当前城市居民曾经享有的一项项优待被弱化,城乡之间因体制产生的不平衡正在减少,可务农和务工所得并不能保证他们在城市体面地生活。当然,这并不代表应当对农民工给予倾斜照顾,农民工薪资偏低的事实并非是由户籍制度引发的,教育背景与职业能力、岗位需求往往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即便是城市居民也不可能仅凭户籍身份获得比农民工更高的收入。农民工这一群体进城的情境无异于小城市追梦者前往大城市打拼,对这些人的照顾势必会对他人有所不公。
与此同时,更棘手之处在于目前我国城市的就业机会基本难以满足庞大农民工数量对岗位的需求。在科技不断进步并被应用到农业领域以及我国1. 2亿公顷(18亿亩)耕地不可能增长的背景下,农村无疑将会富余出越来越多的劳动力,但城市就业的逐渐饱和尚难再接纳更多农民工,这明显产生了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所以,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城镇化水平快速提升的趋势使得农民个体发展陷入困境。而且,在因集体经济不发达而大规模外出务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的大规模外出又进一步影响到集体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中,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以分散经营为主体的形态对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力有不逮。面对广大农民无法依靠单打独斗在市场风浪中搏击、长此也会不断削弱其合作能力的情况,社会化大生产下持续深化的分工让个人依托集体发展的思想得到了升级式复归。
五、农民集体发展权实践促进民族地区产业共同体形成的核心理路
考虑到民族地区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快全面振兴步伐,依托农民集体发展权实践推动形成产业共同体无疑意义重大。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更是强调,优化实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强化产业发展联农带农。
(一)纾解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束缚因素
“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占全国总面积约64%[16]”,“民族地区具有森林、草原等丰富的自然资源,潜藏着巨大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17]”。对此,要通过纾解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束缚因素为产业共同体形成奠定坚实基础。
1. 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
清晰的产权制度会提高经济实体的运行效率,在农村集体产权事关村民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程度的情况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无疑应以产权为着力点,完成集体资产的产能显化和集体经济的功用显化,使双层经营体制能够最大可能助力农村集体经济的壮大。近年来我国也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开展了大量工作,尤其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步伐更是不断加快,不仅三权分置的主张被进一步提出,“三块地”的改革试点同样正式拉开序幕。不过,尽管农业生产需要以土地为生产资料,农民集体也是以社区土地为联系而组成的利益群体,但土地却仅为不可或缺的一个要素而非全部,土地改革的卓有成效并不能化解我国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面临的所有问题,改革仍待推进。就此,民族地区农村形成产业共同体必须在明确前提、聚焦现实、立足长远基础上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实现的多种形式,以产业发展带动当地特色资源开发为导向,按照农村集体产权的不同类型设置不同流转方式。
2. 协调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的实践主体,拓展了小农户的增收空间。作为农业生产分工分业日益深化的产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成利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并内含激励农民、组织农民、发展农民的价值取向。鉴于此,党和国家力促通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引领带动小农户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从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然而,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状况不容乐观。为更好衔接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协调培育显然刻不容缓。由于民族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带动小农户发展的动力及经济与社会文化功能的发挥方面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未来必须从政治、文化、结构、认知等维度着手对民族地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展开嵌入并作出适应性调试,加快破除横亘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前的体制机制障碍,协调培育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二)促进农村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
1. 激发村民自治活力
“社会有机体的巨大优越性就在于这种自组织、自调节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是被意识到的,是以某种自觉的形式进行的[18]”。农村是我国基层自治的关键场域,作为农村社会最重要的治理方式,村或农村社区实行村民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不仅是德法之治的原则,更为农民集体发展权的行使和实现提供了基础。虽然因经济、政治、文化等共同发展产生的现代性驱使着农民置身在了不同于以往的生存策略体系中,但民族地区农民能够依托的集体依然还是自觉自愿加入、合作互助发展并足以表达自身真实利益诉求的集体。是故,村民自治活力有赖于通过破除农村至今在浓烈宗族观念影响下“一人独大”“一家独大”“人治大于法治”流弊与形成更高水平互惠规则的合作网络两方面展开深度激发,从而真切夯实产业共同体形成的根基。
2. 筑牢农村法治底线
在社会高速发展将原先“全知全能”立法者设定好法律框架这种模式冲击得七零八落的情况下,现代法治模式基本可以表述为“法律概括授权+权利或权力主体自由裁量+司法审查”。在正确的政治引领下,“法治的机制和过程,即可描述为问责制”[19]。倘若确有过错经不起问责或者无法说明回应的话,那就须依据党纪国法等使其承担不利后果。这表明法治将会有力打击部分村级组织沦为“村头官僚”、权力家族化和权力黑社会化的不良现象,凸显法治的本身功能、本质地位和本源价值。而农村在一定组织和机构的配合下强化法治也有利于增强村民的规则意识,引导村民遵守法律和信仰法律。同样是熟人社会走向半熟人社会的民族地区,基本乡情即地方性共识破裂后农村行动逻辑的陌生化、理性化和异质化,使得民族地区农村治理方式也向现代暨法治发生了转变。为此,民族地区需要和其他地区一样筑牢农村法治底线,在党的领导和政府、政策指导下,将一切权利和权力的设定、行使和责任承担纳入可问责的轨道。
3. 提高乡村德治水平
在道德绵绵用力的教化之下,民族地区农民当然要以主人翁姿态积极参与到农村生活中去,既不做俯首帖耳的顺民,也不做穷凶极恶的暴民,力争做一个有着共同体意识和参与精神的新时代农民。然而,在现代化转型中,作为维系农村社会关系纽带的传统伦理日渐式微、权威信任陆续流失。“倘若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三股极端势力对其进行扭曲异化、煽动鼓吹,将会严重影响民族地区乡村民众对于国家治理政策的认识[20]。”所以,为了在民族地区提高乡村德治水平,加强村民对本土本村本乡的地域认同,有必要一方面将民族地区传统道德的有益之处转化为现代农村社会内部凝聚力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方面植基于“四个意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培育缺失了的农村公共精神。
(三)优化“后脱贫时代”农村社会保障供给
产业共同体的形成需要农民在无后顾之忧的基础上进行,“后脱贫时代”国家也正努力健全多元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来覆盖农村各类群体以逐步剥离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进而使规模化与集约化经营能够在土地真正成为生产要素的本质回归中加速推进。
1. 推动健康乡村建设
健康历来是全人类共同关注的话题,其明显与身体素质、心理状态相关,并受到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及外部环境的影响。由于民族地区农民长期以来因多方面原因并未对健康给予足够重视,故而健康乡村建设需要在民族地区加紧推动。具体而言:第一,应当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改革,结合各地经济承受能力拓展多元投资渠道,方便村民就地求医问药及获取健康知识;第二,应当在依靠农村集体经济壮大来提高农民收入的基础上,促使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农民个体和集体自我保障、商业保险与医疗救助等发挥合力;第三,应当建立完善村公共卫生体系,并在不断加强环保宣传的同时尝试建立起监督制度。
2. 构建养老长效机制
当今多国都在遭遇老龄化危机,老龄化的加剧让养老这个严峻事实摆在了我们面前,我国迫切需要构建起养老的长效机制。但农村应对老龄化的能力依然极弱,很大一部分农村留守老人深陷生活的困顿与凄凉中。因此,为在民族地区农村构建起养老长效机制,须在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的条件下,结合民族地区各地实际设计实践农民退休制度,并通过优化政府职能、制订科学规划,完善能够激发市场及社会参与当地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积极性的支持措施。
3. 升级完善“低保”制度
目前农村低保户识别规定得比较简单,农村评定低保户时若操作存在困扰,一般会采取民主评议方式变通。这一举措虽是为了防止村干部在难以准确统计农户收入下优亲厚友,可民主评议评定低保户往往会造成人际关系不好的边缘贫困户落选,村庄中也不乏一些有影响力的农户会努力利用各种关系让自己成为“低保户”,是否贫困最终衍变为了荒谬的依票数而定。所以,为了避免“低保”对村和农民集体的安定团结滋生负面影响,在“后脱贫时代”要通过逐步减少“低保”指标数1ee1d3e7c5053f12d585f260a6f967ea量、提高“低保”补差金额、畅通举报申诉渠道来升级该制度,辅之以村民自治与农村社区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对评定困扰渐进化解。
六、余论
在新老问题交织、现代与传统碰撞、各种风险叠加的新形势下,聚焦于农民幸福生活的目标宗旨,显然需要在发挥农民主体作用的基础上落实农村为农民而建、而兴的要求,依靠农业高质高效、农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来满足。而由于受到多重因素影响,民族地区则具有显而易见的空间正义诉求,在乡村振兴深入的过程中为促进民族地区农民早日过上幸福生活,更需依托农民集体发展权实践形成产业共同体,以实现民族地区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的愿景。
合作与竞争混合的社会比只有竞争的社会更有“竞争力”,反对社会达尔文主义、倡导合作与竞争的异度均衡别有意义。在任何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都无法单纯依靠城市化来解决“三农”问题的态势下,民族地区农民通过农民集体发展权实践来立足农村、依托集体展开发展无疑是告别脱贫攻坚、加速乡村振兴、迈向幸福生活的最佳方式。要让希望具有可行性、不让绝望具有说服力,农民集体能够拓展出更多的立体式内生发展可能,现代农机装备、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也是另一种现代化时代的农耕文明,产业共同体将会改变农民如今抵御风险能力脆弱、生活质量不高、社会地位边缘、资源享有匮乏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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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practice of the farmers’ collective development rights and the formation of industrial community in ethnic areas
XU Junwei
(School of Law , 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ngbu 233041, China)
Abstract: Common prosperity requires the promo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especially in ethnic areas. Owing to the influence of multiple factors affecting the demand for space justice in ethnic areas, farmers are eager to live a happy life through the organized development of specialty industries, so they need to step up the formation of industrial communities. Farmers’ collective develop- ment right takes the collective farmers as the main body and relies on cooperation to strengthen the collective economy of rural ar- eas, improve the effectiveness of rural governance and optimize the social security of rural areas. Its practice can effectively pro- mote the formation of industrial communities in ethnic areas. Therefore, directions should be further identified and blockages should be resolved in the light of the practice of the farmers’ collective development right. On the basis of vigorously promoting the formation of industrial communities in ethnic areas, it is imperative to accelerate the pace of local farmers in keeping up with the common prosperity.
Keywords: Farmers’ collective development right;Industrial community;Ethnic areas;Rural revitalization
(编辑:赫雪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