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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夫妇的房子被人偷偷抵押

2024-10-24陈星岚邹洲波张洁

方圆 2024年18期

“谢谢检察官为我们做主,10年了,我们终于能睡一个安稳觉了。”70多岁的周长福握住检察官的手,热泪盈眶地说。

2024年5月11日上午,在湖北省郧西县检察院、信访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式归还周长福夫妇的房屋产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这对年过七旬的夫妇在经历了10年的期盼后,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房子被抵押,自己毫不知情

周长福是郧西县人,和妻子刘桂芳住在郧西县夹河镇一栋居民楼里。这栋楼是2005年周长福利用自家宅基地与弟弟共同建造的。楼房临街而立,一楼设有一间约30平方米的门面房,三楼则是120平方米左右的住宅。白天,周长福和刘桂芳会在门面房里忙碌,晚上则回楼上的家中休息。

平日里,刘桂芳在店里做裁缝,替人补鞋,周长福则在店里出售一些锁具,两人多年来就在这间门面房做点小生意为生,虽然赚得不多,但也够维持老两口的生活。他们育有一儿一女,两个孩子常年在外务工,较少回家。2014年11月17日,周长福的儿子说想在外创业,希望父母能拿出门面房和住宅为他办理抵押贷款。老两口原本没有多少积蓄,但为了支持儿子创业,愿意抵押房产为儿子提供帮助。于是,周长福夫妇到当时的房管局,准备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然而,他们却意外发现自家的门面房和三楼的住宅竟然已经被抵押给了银行,无法再办理贷款。

根据房管局提供的档案资料,2010年1月21日,他们的门面房被一个名叫张全的人拿去银行抵押后,去十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郧西办事处(以下简称“公积金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中贷款金额15万元,借款期限为25年。更荒唐的是,“刘桂芳”还出具了保证书,其中写明以门面房为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三楼的住宅则被以相同方式抵押给了银行,借款人是赵伟,“周长福”出具了保证书。

这也就意味着,当抵押人张全和赵伟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时,抵押权人可以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夫妻二人的房产,以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为什么房产会被抵押出去,自己却毫不知情?周长福夫妇十分纳闷,他们不明白自己的房产是如何被抵押出去的,因为他们从未办理过相关手续,更不认识所谓的抵押人张全和赵伟。

为了弄清楚事情的真相,夫妇俩开始回忆起过去的一些细节。周长福想起,当年门面房和住宅建成之后,他们一直没有能够顺利拿到房产证。由于当初和周长福差不多时间建房的亲戚称已经拿到了共有产权证,即便是一直没拿到房产证,夫妻D3cTFrBLUJdFq2LxZv3HYQ==俩也没太放在心上。

房屋会是在那时候被偷偷抵押的吗?而张全、赵伟又是谁?周长福夫妇俩多次想问侄子周小军,却因一直联系不上他而作罢。至于张全和赵伟,周长福夫妇更是无从寻起。

给儿子办的贷款没弄成,房子还偷偷被抵押出去已久,周长福夫妇自此开始了长达10年的维权之路。

10年过去,周长福收集了大量相关资料,多次到镇、县、市相关部门走访反映情况,也多次到市、县住房公积金中心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投诉要求撤销错误的房产抵押登记,还夫妇俩的房产证一个清白。可由于案件时间久远,很多当时的经办人都已经不在原岗位,问题一直没能得到有效解决。而夫妻俩年事已高,每天为这件事烦心不已……

背后另有其人

2022年11月,张全因连续50期未偿还本息,被公积金办起诉。刘桂芳作为这笔贷款的抵押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抵押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为第三人。

庭审现场,公积金办向法院提供了当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上面显示“刘桂芳”当时出具了同意担保的保证书,并签了字。刘桂芳当庭表示,这份合同并不是她本人签的。

经一审法院审理,此笔贷款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于是,一审法院以《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无效为由,判决被告张全归还尚欠原告公积金办的借款,同时判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至于“刘桂芳”签字的那份担保合同,法院也给出了明确裁决,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本案也不存在法律规定除外情形,因此,公积金办与刘桂芳之前的抵押合同关系亦属无效。

这一判决给周长福夫妇俩带来了一丝希望。正当他们想着如果一审判决生效,就向法院申请根据该项判决撤销原先的房屋抵押登记时,张全却提出了上诉,并出示了新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应该归还这笔欠款。直到此时,张全才交代,原来他只是名义贷款人,真正的借款人是周长福的侄子周小军。

由于案件较为复杂,周小军可能存在骗取贷款的行为,基于所掌握的证据,法院根据“先刑后民”原则,认为该案在尚未经过刑事处理的情况下不宜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故于2023年6月26日作出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公积金办的起诉。

同时,法院将相关涉嫌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以便其进一步侦查。郧西县公安局经调查发现,当时周小军急需用钱,到处申请贷款,但因个人名下的申请额度超额,这才拿走了老两口的房产证,并找来张全和赵伟作为名义贷款人,向公积金办申请贷款。

经公安机关调查,周小军涉嫌骗取贷款罪的行为发生在近20年前,考虑到已超过骗取贷款罪的追诉时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一审判决被撤销,周长福夫妇无法根据一审判决中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无效的裁定申请撤销原有的房屋抵押登记,拿回自己的房产证,刚刚燃起的希望又破灭了,两人房屋被冒名抵押的事实依旧存在。

2023年12月,周长福夫妇到郧西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原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屋抵押登记。郧西县法院审查后,告知他们此案涉及刑事犯罪且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符合受理立案条件,没有接收他们的诉讼材料。之后,周长福夫妇又找到其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但都没有解决他们的诉求。

2024年3月22日,周长福夫妇来到郧西县检察院申请监督。他们多次向检察官表示,当年两人均未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且也从未委托他人办理过抵押登记手续。

那房产是怎么被抵押出去的?为了弄清楚事情原委,办案检察官走访多部门进行调查,询问当年和本案有关的证人,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当年“刘桂芳”作为抵押申请人办理的相关材料,结果发现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的一份《房屋他项权登记申请书》上“刘桂芳”的签名和她本人的签名明显不同。

原来,当年周小军为了筹钱,用老两口的门面房和三楼住宅办理了担保贷款,分别办在了刘桂芳和周长福名下,刘桂芳是门面房的贷款担保人,周长福是三楼住宅贷款担保人。随后,周小军又找了两个名义借款人张全和赵伟,张全为门面房的名义借款人,赵伟是三楼住宅的名义借款人。相关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是周小军找人做的一系列虚假手续,并以此通过了当时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审核。而当时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未认真核实抵押申请人身份,也没有核实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况。

据此,检察机关认定,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中,刘桂芳的签字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原房管局在办理该抵押权登记事项过程中,未尽审查义务,导致抵押登记出现差错,属于错误抵押登记,原房管局存在不依法履职的情形。

因为时隔多年,原房管局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划归到了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因此承继房地产管理职能职责的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该对原先错误登记的情况依法予以纠正。

终于拿回了房产证

2024年4月2日,郧西县检察院召集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案件相关当事人,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拟提出的检察建议。

4月3日,郧西县检察院依法向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制发了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中提到,原郧西县房管局在审批刘桂芳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过程中,依法应当依照程序进行现场调查和初步审查,但未尽到审查义务,进行了错误抵押登记。因此对于原郧西县房管局因违法作出的上述房屋权证他项权利登记,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当依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郧西县检察院对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了如下建议:第一,对于原郧西县房地产管理局因违反程序和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审批房屋权证他项权利登记予以纠正;第二,从事登记审批的相关工作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做到客观、真实、公正,避免类似情形再次发生。

4月5日,办案检察官接到了周长福打来的电话,周长福坦言:“我对房产证的事还是十分挂心,现在身体越来越不好,不知道这件事什么时候才能解决?”办案检察官十分理解老人的心情,对他进行了安慰,告诉他目前已经发出了检察建议。在检察官的安慰下,周长福的心情平静了下来。

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充分采纳检察建议,并安排专人对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积极开展纠正工作。迅速向作为第三人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支行寄送了《房屋他项权登记纠正告知函》,随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纠正公告》,启动纠正程序,注销了房屋抵押登记。

与此同时,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还将此案例纳入不动产登记队伍作风建设学习的内容,并进行自查自纠,对抵押类业务开展“回头看”,重点核查办理程序是否合规、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024年5月初,公告期满。考虑到当事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排专人携带相关材料提供上门服务,现场办理了注销登记。周长福夫妇签订了息诉罢访的协议,承诺不再上访。随后,郧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周长福夫妇发放了房产证。

“没想到有血缘关系的人把我们的房产证弄走了,是你们这些和我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帮我把证追了回来。”长达10年的奔波终于有了结果,周长福夫妇拿着得来不易的房产证,十分激动地说。(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