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配合,如何确定亲子关系
2024-10-21梁军
当一个孩子,拥有两个名字,法院判决书记录的是爸爸起的名字,而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则写的是妈妈取的名字,导致孩子无法落户,入学也成难题。面对男方的不予配合,湖北枣阳的高某某为了证明拥有两个名字的孩子是男方的,遂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
一孩两名,离婚留隐患
2016年,枣阳的高某某与湖南的汪某某在广东打工相识,随着光阴的流逝,两颗心逐渐靠近,坠入了爱河。有一天,高某某发现自己怀孕了,随即告诉了男朋友。
得知消息后,汪某某像被电击一样,惊呆了:“还没结婚,就有了孩子,这咋办?”汪某某有些担心害怕,于是,他选择了逃避,并将女友的电话、微信“拉黑”。
未婚先孕,男朋友又下落不明,高某某不知所措。一方面觉得太丢人,另一方面没钱打胎,更担心终止妊娠对身体造成影响,便将此事向家人隐瞒。
2017年3月19日,高某某前往河南打工期间,一个人艰难地生下一子,取名高某甲。孩子满月后,高某某便携子前往广东打工,并无意中找到“失踪”的汪某某。面对突然出现的儿子,汪某某显得十分惊讶和愧疚,他抑制不住内心激动,马上拨打电话,把喜讯告诉远方的父母。
2018年4月19日,汪家按地方习俗为两个孩子举办了婚礼,二人还前往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汪某某给孩子取名为汪某甲,不过一直未给孩子上户口。
不久,因生活习惯、双方性格及家庭等原因,夫妻产生矛盾。2018年6月,高某某带着孩子回到娘家(枣阳)居住,双方自此开启了长年的分居生活。
2020年7月,汪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来到枣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高某某不同意离婚,为缓和双方矛盾,法庭对汪某某的离婚诉求未予支持。
2023年5月,汪某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抚养权。这次,高某某虽然同意离婚,但要求孩子由其抚养。
一个月后,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婚生子汪某甲由高某某抚养,汪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名字不一,孩子难落户
离婚后,高某某离开老家,前往武汉定居生活。
想着要给孩子上户口,于是,高某某找到医院,希望开具出生医学证明。不料,医生告诉她,根据有关规定,她需要先进行亲子鉴定,证实她和孩子之间存在母子关系。
“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高某某为高某甲的生物学母亲。”高某某拿着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医院为其开具了高某甲出生医学证明。
本以为手里有了离婚判决书和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手续顺理成章。没想到,派出所的一番说辞,又让孩子的落户陷入困境。
工作人员告诉高某某,出生医学证明与离婚判决书上的登记姓名须保持一致,派出所才能办理落户。她可以申请重开判决书,保证两份文书姓名一致,或者由当时裁判法庭出具证明,证明“高某甲”与“汪某甲”为同一人。
此时,高某某方为当时离婚时的粗心、马虎感到懊悔。
原来,汪某某当时在起诉状上称婚生子叫汪某甲,而高某某在庭审中未持异议,也未向法庭说明其给孩子另取有一个名字,裁判离婚时,高某某也未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在法庭出具裁判书前,审判人员已就“汪某甲”一名与高某某本人核实确认。判决书已生效,无法重新开具,更不能违规出具证明。
求助法律,判决解难题
“户口问题没有着落,孩子上学就成了‘难题’。”一想到这件事,高某某一筹莫展,这成为其难解的一块“心病”。
“要不你向法律人士进行咨询,或许有破解的办法。”高某某的朋友见其陷入困境,向其支招。
一语点醒梦中人。情急之下,高某某翻找电话号码,向原承办离婚案的法官打来求助电话。
“古有滴血认亲,今有亲子鉴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如果男方不承认亲子关系或者不愿意配合做亲子鉴定,你可以依法维权,确认亲子关系。”在原承办法官的释法、指导下,高某某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高某甲与汪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面对高某某的起诉,汪某某显得不冷不热,他既不到庭参加答辩,也不向法庭提交相反证据。
受理此案后,法官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基本案情,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核实相关情况。
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亲子关系确认纠纷,高某某与高某甲的亲子关系,经司法鉴定确认高某某为高某甲的生物学母亲。高某某在汪某某诉其离婚一案中并未反驳双方婚生子名为汪某甲,对其给孩子起名为高某甲未提及,导致孩子一直未上户口,姓名无法固定。汪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根据本案事实、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可以推定高某甲与汪某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故而高某某的主张成立,予以支持。
据此,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原告高某某之子高某甲(又名汪某甲)与被告汪某某系父子关系。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谢谢法官,有了法院的判决书,孩子的户口和入学问题都陆续解决了!”2024年“六一”国际儿童节前夕,高某某通过电话向法官表达谢意。
亲子关系,依法可确定
亲子关系是人类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前提,亲子关系的认定既影响着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也牵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
确认亲子关系,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DNA鉴定。但是法律又禁止强制进行亲子鉴定,此时,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话,是不是就无法确认了呢?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法律规定明确了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主体包括了父亲、母亲乃至成年子女,有效解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或者子女可能面临起诉无门的窘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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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点评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向法庭提交相反证据,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庭在综合审查证据、充分听取原告陈述并考虑未成年人利益的基础上,合理运用确认规则,判决确认高某某的主张成立,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求,最大程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