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招工诈骗数百万元
2024-10-21郭红敏
山西某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文中简称“某控科技公司”)董事长王某斐,虚构事实假冒国企进行招工,伙同他人骗取40多人共计500多万元。2024年2月2日,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书,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王某斐被判17年。
承包公司变身“国企”
2020年,王某、李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某控科技公司负责人王某斐。2021年1月,王某、李某看到王某斐发布的招工信息及出具的国企证明,查询到某控科技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后,与王某斐取得联系,直接或间接介绍多人进入该公司工作。收取费用时,二人私自大幅提高收费数额予以截留。
王某斐所谓公司系“国企”的背景是,1988年7月,山西省计委(2003年改名为山西省发改委)成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山西某源总公司。1990年6月,山西省政府办作出批复,明确该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后该公司被山西省政府办确定为省属企业改革试点单位,成为一个自主经营的无主管部门企业。2017年1月3日,山西某源总公司全额投资成立山西某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控能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贾某某。同年7月,贾某某转任董事长。2019年6月,山西某源总公司聘任贾某某为该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聘期三年。
2019年,贾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斐。为了拓展煤炭业务,某控能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全额出资成立某控科技公司,任命王某斐为董事长,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将公司承包给王某斐经营。双方约定:公司后期需投入的注册资本、经营资本全部由王某斐自行筹集,王某斐每年上交某控能源公司20万元管理费,自负盈亏。为方便王某斐的公司租用办公地点,2021年1月19日,某控能源公司出具了某控科技公司为国有独资全资子公司的证明。在此前后,山西省发改委数次澄清与山西某源总公司无关。2018年7月,山西省发改委在官网回复,山西某源总公司和山西省发改委之间不存在直属关系,无关联属性。不过在多个场合,山西某源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仍对外宣称有国企背景。
招工诈骗数百万元
王某斐招工时,隐瞒其承包公司的真实情况,宣传公司为国有公司,虚构公司经营良好、有发展前途,吸引做人力资源的中介李某、王某等人和想找工作的人,骗取钱财。2020年,王某斐忽悠菅某某,称自己可以帮人找到国企工作。信以为真的菅某某,以帮助他人安排工作为名,私自大幅提高收费数额予以截留。谭某远作为某控科技公司总经理,帮助王某斐虚构事实,直接或间接介绍多人进入公司,也从中截留部分费用。该公司行政主管韩某受王某斐指使,对入职者进行形式上的面试,再告知推迟入职时间,嘱咐入职者不要说花钱进来等,随后与入职者签订实习合同或劳动合同。王某斐、谭某远、韩某共计诈骗454.6万元。其中,王某斐通过他人介绍或自己直接骗取宋某某等10人共计142万元。案发前,王某斐退还苏某、康某二人共计8.7万元,实际诈骗133.3万元。谭某远通过他人或者直接骗取6人共计74万元,案发前退还部分钱款。
李某直接或间接收取郭某某等11人共计120万元,他从中截留24万元,上交王某斐96万元。案发前,李某、王某斐退还受骗者部分钱款。李某实际诈骗12.6万元,王某斐实际诈骗95万元。
王某直接或间接收取巩某某、王某某等12人共157.5万元,王某从中截留39.5万元,上交王某斐118万元。案发前,王某退还他人3万元,王某斐退还13万元,王某实际诈骗36.5万元。
菅某某直接或间接收取7人共计106.3万元,他从中截留36.3万元,上交王某斐70万元。案发前,菅某某退还受害人3万元,王某斐退还11万元。菅某某实际诈骗33.3万元,王某斐诈骗59万元。
2022年初,王某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李某某,他谎称自己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董事长,实力强,与太原一所学校签订了长期战略合作协议。王某斐通过李某某牵线联系,二人共计诈骗某公司300万元,其中王某斐分得206万元,李某某分得94万元。
2022年3月15日,王某斐以某控科技公司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学生实习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同年6月2日签订《实习协议书》《借款合同》。第一次,二人骗取某公司预付款200万元,王某斐将其中的190万元用于归还欠款,将10万元转给李某某。第二次,二人骗取某公司100万元,李某某分给王某斐16万元,剩余款h/sic5N7MWGI+Iz/JfiyLA==项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生活开支。
主犯一审获刑17年
部分受骗者报案后,公安机关将王某斐等人抓获归案,王某主动投案。他们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案侦查终结后,由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向柳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斐、谭某远、韩某、李某、王某、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为他人办理工作为由,收取高额费用,行为均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某斐、李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院审理认为:在诈骗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斐、谭某远、韩某系共同犯罪,且被告人王某斐系主犯,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谭某远、韩某在王某斐诈骗过程中起了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菅某某事前并未与王某斐共谋,三被告人在虚报收费数额,赚取高额差价时,王某斐并不知情,应以三被告人自行截留的款项认定其犯罪数额。李某实际诈骗12.6万元、王某实际诈骗36.5万元、菅某某实际诈骗33.3万元,数额巨大。
法院认定:在合同诈骗中,被告人王某斐、李某某夸大公司规模,虚构公司资源,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在骗取保证金后,不履行合同,被告人王某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王某、菅某某的家属于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退缴违法所得。
2023年7月19日,柳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王某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被告人谭某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四、被告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五、被告人菅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六、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七、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八、被告人王某斐诈骗违法所得447.6万元,被告人谭某远违法所得7万元,予以追缴,并退还各被害人。九、被告人王某斐合同诈骗违法所得20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合同诈骗违法所得6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并退还各被害单位。
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谭某远、李某某、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24年2月2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案的终审判决书。2023年12月26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五、六、七、八、九项;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三、四项;上诉人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上诉人谭某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上诉人韩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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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