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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许茨对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发展

2024-10-12张彤龙燕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24年3期

摘 要:

韦伯认为社会科学既可以容纳主观价值要素、又可以保持客观的中立态度,然而,由于韦伯没有进一步分析社会行动者意义的各种内涵,这就使其社会科学方法论存在着缺陷。许茨运用胡塞尔现象学观点,从哲学基础上理清了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的差异,主观意义是指行动者在内心正在构成的意义活动,而客观意义则是指可以和他人共享的完整的意义单元,这是对韦伯“理想类型”概念的重要发展。社会科学家必须研究具有自身意图和动机的社会行动者,因而社会科学家实际上进行的是二次解释,而通过塑造各种涵盖主观解释的人格类型和行动类型,就保证了其目标的顺利实现。因而,许茨的观点不仅对于各门社会科学理论的基本构造、而且对于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建构都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

社会行动的意义;理想类型;社会科学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573(2024)03-0020-08

众所周知,韦伯因在社会科学方法论领域具有重要贡献而享有盛名,他对人文社会科学方法的探讨深化了社会科学研究的主题,澄清了人文社会科学所独有的性质与特征,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权威。尽管韦伯在“社会科学”概念和方法论上具有重要贡献,然而其解释社会学的基本理论实际上植根于一系列未曾说明的预设,对社会行动的意义也缺乏彻底的分析。阿尔弗雷德·许茨①运用胡塞尔现象学的观点,发展了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的基本涵义,阐明了社会科学的解释与日常生活的解释的异同,从而为社会科学提供一个牢靠的哲学基础。但是在国内,许茨的社会科学方法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正在于阐明许茨在社会科学方法论方面的杰出贡献。

一、 社会科学主观性与客观性的“戈尔迪乌姆之结”

对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问题的探讨必须将其置于当时盛行的关于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关系的争论这一基本框架之内。实证主义学派认为,科学乃是以一种经验的、可见的、可预测的、可量化的方式追求一种普遍的客观的必然规律,因而,社会科学可以看作为自然科学的前提假设和方法向人文研究领域的拓展。历史主义学派则认为,人文社会科学不在于说明,而在于理解,通过诉诸于某种直观与体会,我们就可以构建一种精神科学。韦伯断然拒绝了这两种观点,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科学工作的理想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普遍的抽象的客观规律,“‘客观地’对待文化事件是没有意义的。”[1]30-31我们是“文化的人类”意味着我们对世界持有一种态度并具有赋予它意义的能力,社会生活的各种现象对我们具有文化意义,科学研究的兴趣正依赖这种意义。可以说,每一位社会科学家研究的问题都是独特的,文化的意义以及支配人们的观念本身在历史上也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因而文化科学的出发点无论是在遥远的过去还是在无限的未来,都是常新的:“推动人们的文化问题总是不断以新的色彩重新形成,因而始终同样无限的个别事物之流中对我们具有意思和意义,成为‘历史个体’的东西的范围也变动不定。”[1]34在这里,韦伯实际上是接受了李凯尔特关于自然与文化的二元划分,正是意义判断指引着历史学家去选择他们的研究对象,研究文化世界意味着依据人类的兴趣从无限多样的现实中抽取出有限的部分;但是,韦伯并不同意李凯尔特的 “价值哲学” 普遍性主张,韦伯认为,激励社会科学家的规范承诺,属于他们自身的文化,甚至是仅仅属于社会科学家自己。在社会文化科学领域内,无限丰富的事件指向不同的题材,渴望出现的必然是具有不同价值观念的独特性的观点。而随着人类历史的前进,具有各种新的意义的具体观念一定会不断涌现,生活世界不会枯竭,因而不同意义的可能性也不会枯竭,“价值关联的具体形态因而始终更替不已,在进入人类文明的朦胧未来之时,经受着不断的变化。”[1]60认识历史既不是去发现那些永恒不变的客观法则,也不是去发现关于过去的总体性知识,而是依据我们感兴趣的方向,去认识那些关于过去的事物中值得我们认识的东西。这样,韦伯就把社会科学界定为处理社会现实独特性的文化科学②,它一方面试图理解特定现象之间的内在关联和文化意义,另一方面也试图理解其历史地变成这样而不是那样的原因。

社会科学产生于对实际问题的关注,在社会科学和文化科学当中,选择和界定研究对象必然涉及到大量的价值判断,这些价值观念是主观的,社会科学不可避免地与价值产生关联。尽管社会科学立足于包含着价值与信仰的某些理想,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为了获取主观意义而以牺牲客观性为代价,更不意味着要追求客观性而将主观性从科学讨论中排除出去。韦伯思考的主要问题是:“在什么意义上,在一般文化生活科学的领域中存在着‘客观有效的真理’?”[1]2科学研究的目的在于,可以让我们知道通过哪些手段达到哪些目的,达到目的所付出的代价是什么,科学还可以阐明事物一贯的逻辑顺序;科学对现实经验加以归纳和整理,并对目的和手段加以评估。在社会科学领域内,总是要研究一些个别的具有特殊意义的文化事件,社会科学家的任务正在于发现这些文化事件在什么地方直接或间接地与哪些事实存在相关联。科学不仅可以帮助人们弄清楚其理想的性质及其追求的特定目标当中蕴含的价值要素,还可以帮助人们分析所有行动的后果,但是科学不能向人们指明他该做出什么决定,人们并不能把选择的权利赋予科学,“进行选择是他自己的事情,他按照自己的良知和他个人的世界观在各种相关价值之间进行斟酌和选择。”[1]5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显然存在着不可化约的相互竞争的众多理想,因而不存在哪个理想比另一个理想能够被科学分析证明为更加正确,所以也就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准则。社会科学中的客观性只能以如下的方式获得,通过因果关系和逻辑归因,我们能够用充分的证据证明在事实上达到一个目标,从而得到一个关于经验的客观有效的真理,也就是说,在社会科学和文化科学领域当中,人们也有可能达到客观有效的论断,尽管在选择和界定研究对象时会涉及主观性。韦伯讨论客观性的目的在于消除当前人文社会学科存在的各种混淆的状况,这些混淆常常模糊了科学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逻辑关系,社会科学家有责任尽可能地搞清楚自己的理想,做到既严格履行一种崇高价值观又保持一种科学上的客观态度让二者并行不悖。

韦伯关于社会科学的基本观点无疑深深影响和启发了许茨,这也成为许茨对社会科学问题思考的出发点。韦伯不仅把社会学当作一门客观科学,而且确定他的研究对象是对社会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加以解释,他不仅指出了意向意义的重要性,而且将之确立为认识社会世界的基本原则,因而,韦伯成为在社会学史上奠基性的人物。韦伯认识到了社会科学研究涉及的是各种不同的文化现象和文化理想,它们都指向了“意义”概念,但是要对涵盖多种事物的意义概念进行彻底的分析工作,需要有充分的哲学准备。许茨发现,韦伯在分析社会世界的各种文化事件时,往往在达到他自认为的基本且不能再化约的元素时,就停止了分析,但是,解释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个体行动的意义并非是基本而不可化约的元素:“刚好相反,它只是一个高度复杂与分歧之领域的标记而已,仍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2]5韦伯没有对行动(action)与行为(act)加以严格区分,行动是指正在进行的处于过程状态的行为举止,而行为则是已经完成了的活动,韦伯也没有区分文化对象本身的意义和文化对象在当事人心中的意义,自己行动的意义和他人行动的意义,自己的经验和他人的经验,自我理解和理解他人,所有这些在韦伯那里都是不清楚的。韦伯将文化科学界定为是对文化意义的探寻,但是,韦伯没有阐明行动者的意义是怎样构成的,这种意义在他人和观察者那里又经过了哪些修改。虽然韦伯正确地看到行动者的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是不同的,并且努力捍卫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权威,但是,由于韦伯未能辨别我与你面对面的“我们关系”这种独特而基本的关系,和建立在这种关系之上的我与他人、我与同时代人、我与前人、我与后人的关系的明显差别,因而韦伯就无法区别个体解释自己的主观经验和解释他人的主观经验之间的根本差异,以及解释者在不断修改意义的方式,“社会世界对我们而言,不仅不具同质性,并且还是一个充满了复杂观点的体系。”[2]6行动者在社会世界之中,实际上扮演了行动者、旁观者和研究者等多重角色,这里包含了具有不同脉络的多重意义体系。确定无疑的是,韦伯精确地看到了这些问题,但他没有进一步展开分析,而是单纯将行动者的意义看作是理所当然的现象,他发现了经济学、历史学、社会学等领域充斥了大量的错误观点,但是遗憾的是仅凭韦伯的理论并不足以批驳它们,尽管韦伯为后人留下了大量发人深思的观点和案例。

为此,许茨求助于胡塞尔以及柏格森的哲学。许茨发现:只有在胡塞尔的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和柏格森的绵延理论之中,意义问题才能得以最终的解决。胡塞尔和柏格森共同开启的是对意义的深层研究。意义从根本上来看是时间问题,这里的时间不是物理时间,而是一种历史时间,是一种充满具体事件的人类时间旅程,胡塞尔的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与柏格森的绵延理论得出的结论惊人的一致,只有将意义回溯到人的内在时间构造过程,才能最终确定意义现象的性质:“当我们能确切掌握意义概念后,我们才能逐步分析社会世界的意义结构。通过这个过程,我们当能超越韦伯,为诠释社会学的方法学奠定更深入及稳固的基础。”[2]10胡塞尔阐明了,记号与表达既可以指一种意向活动,也可以指意向对象,即一种理想客体,2+3=5不受使用者心理活动的影响,不管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计算永远都会得出同样的结果,贝多芬的第九交响曲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客观意义的基本单元,不管贝多芬在创作它时心中想的是什么。因而客观意义可以称为一元性的理想客体,而主观意义则是多种行动意义可能性的统称;客观意义可以称为意义活动的结果,而主观意义则更加复杂,它与此时此地以及行动者的心理状态等多种因素联系密切。客观意义是完整的已构成了的。当我关注它时,浑然不会觉察到自己意识的意向作用,这种客观意义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理所当然的,可以拿来用的共同的财富。然而,另一方面,当我把注意力转向赋予意义的意识的意向作用时,这里不再是一个已构成的世界,而是一个随时在变化、不断地更新的世界,是一个不完整的不断生成的世界,在这里意义永远处于一种形成的过程中,这也是我们人类意识生活的最基本的事实。在日常生活的自然态度中,我们生活在一种客观意义的世界之中,我们所见所闻皆为早已被构成了的客观性,而只有经历一种艰难而痛苦的思维方式的转变过程,我们才会把注意力转向自己的意识经验,胡塞尔将这个过程称之为现象学还原。

因而,许茨正确地指出了韦伯“行动意义”的模糊性,行动既可以指一个已经构成的行为,即一个完整的意义单元,这样的行动就具有客观性的意义,又可以指正处于构成过程中的行动,即一个不断流动、不断向前的时间序列,这样的行动就具有一种主观性的意义。韦伯也不曾区分,行动者自身的主观意义,以其他人的行为作为基础的主观意义,不仅意识到他人而且意识到他人行为的意义并解释他人行为的意义,指向他人的社会行动的意义,以及理解和解释社会行为的意义。韦伯在谈到有意义的行动时,心中所想的主要是指目的理性行动,他认为这是所有行动的原型,但是把目的理性行动和价值理性行动作为一般性的意义标准,而将传统行动和情感行动作为一种反应性的行为实际上是不适当的,因为如果我们仔细推究就会发现,实际上所有的行动都是有意义的。韦伯的另一个预设是他人行动的意义是既存的,他清楚地看到,他人行动的主观意义,不等于我观察其外在行为所获得的意义,进而将他人的主观意义统称为意义脉络,它或者由他人身体动作和流露出来的态度构成,并能够通过外在观察而让人理解,或者将他人的主观意义归结为由他人的意图、动机所决定。尽管韦伯发现了动机在理解过程的重要性,但是他并没有区分在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之间的差异,主观意义除了本人以外,并不对他人开放,其他任何人都不可能完全把握它,韦伯所说的观察理解和动机理解实际上指的都是一种客观的意义脉络,人们所说的动机是一个早已经建立起来的相当成熟的客观意义体系,“用来建立主观意义的科学方法必然是动机了解”。[2]29尽管韦伯已经深刻地感觉到了意义问题的复杂性,但是他没有回答行动者行动的意义是否就等于动机,也没有进一步探讨各种行动意义脉络的根本差异,这是其理论所缺失的。

在社会世界之中,既存在着我与你共同生活的一种生动的现在的关系,又存在着我与一个从未谋面的同时代人的关系,以及我与古代人的关系,我与后代的关系,因而社会世界具有非常不同而复杂的意义结构,各种意义经验包含了不同程度的亲密性、陌生性、匿名性以及抽象性等等。而当一个处于生活世界中的参与者摇身一变而成为以一种客观中立的社会科学家的身份出现的观察者和解释者时,他实际上是在主观的意义脉络基础之上开始建构一种客观的意义脉络,这位社会科学家并未参与到社会世界的互动中来,因而他所描述的社会世界的当事人,并不是一个具有活生生体验的有血有肉的真正个体,而是一个理想类型。许茨还进一步区分了“理解”所包涵的三个层面:理解既可以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一种经验形式,常识思维通过它可以获得对社会文化世界的认知,理解也可以指哲学认识论的基本问题,康德与胡塞尔等哲学家们实际上都在解决“理解何以可能”的问题,理解还可以成为社会科学的一种独特方法。[3]56-57所有这些问题,韦伯是到浅尝辄止,而只有回到胡塞尔现象学以及柏格森的绵延理论之中,以个体的意识经验为起点,才能分清哪些意义是原始的,哪些意义是次生的,哪些是自我解释的过程,哪些是理解他人的过程,社会行动意义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问题才能够得以彻底地澄清。当代社会科学理论界之所以观点各异、争论不已,正是因为他们各自把意义的某个层次作为起点,并试图发展出一套属于该意义层次的方法论。因而,韦伯发现了社会科学中主观性与客观性这一重大的“戈尔迪乌姆之结”,并试图勇敢地解开它,但遗憾的是他努力的做法并没有取得成功,而只有在哲学基础上才能真正解开这一难解之结。

二、韦伯“理想类型”概念的方法论意义

韦伯对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贡献集中体现在“理想类型”这个概念上,“理想类型”从现实中抽象组合而建构出来,集中体现了社会科学认识的理论意义。首先,理想类型不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它不是现实的一种描述”,[1]40它在现实社会中没有原型,而不管作家将其刻画得多么真实。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比如尽管陈忠实笔下的田小娥给人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但是这种理想类型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存在。其次,它也不是一种假说,它不需要人们去证实和检验,社会科学并不像自然科学那样,基于原有事实分析与概括基础上而对未来加以预测。第三,它也不是要实现的一种标准意义的理想,妓女、杀人犯的理想类型与公务员、邮差的理想类型同样合法。第四,理想类型的建立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用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实的一种手段,某种理想类型的应用效果只有与一个或一系列具体问题联系在一起时才能得到评估,而建构它的唯一目的是便于对经验问题作出分析。最后,理想类型并不是一个描述性概念,而是一种纯粹理性建构的典型或典范:“它是一个思想的图象”“它是一个乌托邦”。[1]40-43理想类型是一种具有逻辑意义而非示范意义上的纯粹类型,是一种纯粹理论上的建构,它不可能存在于现实中的任何经验领域。吉登斯将理想类型看作是社会科学抽象过程的一种“思想实验”:“社会科学家凭借该实验可以推断出,如果某些事件没有发生,或者以不同的方式发生,情况会怎么样。”[4]雷蒙·阿隆则将韦伯的理想类型具体分为历史事件的理想类型,例如资本主义,历史实在的抽象组成部分的理想类型,例如官僚主义,以及理性行为的理想类型,例如目的理性行动和价值理性行动等。[5]

韦伯的目的理性行为与帕累托的逻辑行为基本相当,例如商人通过营销赚钱,工程师根据图纸建造桥梁,医生给人看病等等,在这些例子中,目的理性行为的特点是行动者受某些明确的目的所指引,并为达到这种目的使用各种手段。价值理性行为是受某种崇高的精神目标或信仰所指引,例如狂热的宗教主义者为了信仰而献身等等,这种行为之所以是理性的并不在于要达到某些既定的外在目的,而在于如果放弃了这个行为,那么就意味着丧失了荣誉和尊严等一些高级的精神价值。韦伯还谈到了情感行为和习惯行为这两种类型的行为。情感行为由人的感情状态或性情直接决定,例如母亲拍打不听话的孩子等等,这种行为类型的特点是行动者实施这种行为并非由某种目的或精神价值所造成的,而是由于行动者在既定的情况下由于某种激烈的情绪而导致了这些行为。习惯行为是指由习惯和风俗等所决定的行为,行动者按照习惯行事,既不需要有一个目的,也不需要设想一个价值,也不受激情的支配,他的这种行为是由长期的习惯和历史文化因素形成的,行动者实施这种行动时往往是不假思考自然而然地就如此行事。韦伯认为社会学是一门理解社会行为的科学,理解就是要把握行动者赋予行动的意义。必须要指出的是,韦伯所说的行为类型在现实中可能是一个行为包涵了多个行为类型,但是在这些行为类型中有一个主导的行为类型。韦伯所设想的科学是具有现代西方社会特征的理性化进程中的一个方面,而在其他文化中并不存在这种研究社会的运行和演进及其相关的特征的文化科学,简言之,这种文化科学是西方社会所独有的。

韦伯认为,文化科学主要考察的是历史事件和社会文化现象,这意味着要解释人的想法、意图和动机,对人不能像对待自然对象那样,建立在观察和试验基础上,最后得出客观的普遍的必然性规律。但是,韦伯反对施塔姆勒的主张,断然对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加以截然对立的绝对二元划分,人类知识中不仅有自然法则的知识,还有逻辑规范的知识和实践规范的知识,社会历史领域大量存在的是实践规范的知识,而逻辑规范的知识无论是在自然科学还是在社会科学中都是共同的,“施塔姆勒在这里甚至成功地混淆了自然法则、实践规范与逻辑规范这三个概念。”[6]人性情各异,人的喜好和旨趣各不相同,并且具有自由意志,韦伯同意齐美尔的观点,人类的行为难以预测,但是这决不意味着理解人的行为毫无规则可循和对人的未来只能束手无策,那种认为人的行为不可预知的观点是错误的,韦伯称只有精神错乱者的行为才是不可预知的。但是这也并非意味着我们只能靠直觉才能理解他人,他批判了克尼斯的直觉主义:“这种形式的主观性、情感性‘解释’无法构成有关真实关系(因果解释)的经验性、历史性知识。”[7]122如果说,人类的行动都是受清晰的意识指引的,那么对预期的目标和所需的手段就一定会有明确的认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可以被理性因果阐释所把握的,后者能够得出具有‘法则性规律’特征的概括。”[7]126

韦伯把对社会历史事件之中人物的理解诉诸于动机,“‘动机’就是意向的相互关系,在行为者本人或观察者看来,这种意向的相互关系似乎是一种举止的意向上的‘原因’。”[8]40这是社会学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解释者必须努力去决定在特定案例中实际上驱使人们行动的动机是什么。”[9]韦伯认为,考察动机也是因果归因的一种形式,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动及其信念在某种意义上是理性的,通过诉诸于各种理性行动的理想类型,那么就能够合理地解释人类行动,这已成为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所主张的最为核心的基本要点之一。“不需要当恺撒,才能理解恺撒”[8]40,我们很可能比当事人理解他自己理解得更好,为了达到理解的目的,理想类型就是在理论上纯粹建构出来的各种逻辑关系、因果关系和价值关系,这些关系在动机上是可以被充分理解的,在经验现实上是会大概率出现的,在规范上是恰当的合理的,它有助于我们获得关于具体文化现象间的关联及其原因与结果的知识。

理想类型被建构起来,或者模拟一个外在现实进行一种假设性的推论过程,或者指出一个历史人物自身所未曾发觉到的行动意义,或者通过因果推理、目的手段关系等来解释事件人物的动机、计划和想法等等。将理想类型与真正现实加以比较,可以让我们看到二者间的距离、近似程度以及偏离程度,进而观察到理想类型中设定的动机和驱使行动者行动的实际动机之间的差异,这有助于我们判定社会现实中哪些是理性因素在起作用,哪些是非理性因素在起作用。韦伯经常提到的例子是股票市场,在人们看来,股票市场毫无规律可言,正是因为人们的情绪波动以及人的欲望使然。理想类型运用清晰可理解性的概念,不仅可以客观地描述现实,在因果关系上说明现实,而且能够设想真实行动者的实际动机与理想类型的动机之间的匹配程度;但是,理想类型永远也不会成为实际行动者的一个真实动机,它只是一种解释,至多只是对社会行动的一种有效解释罢了。

用理想类型来解释人的动机的确是韦伯的功绩。但是,韦伯不曾发现,动机概念实际上已经预设了一套复杂的意义结构。如果这种动机指向过去,那么它就是真实的原因动机,而如果这种动机指向未来,那么它就是尚未实现的目的动机。由人的经验意义中沉淀下来了各种知识储备,在这些知识储备中可以发展出各种解释模式,在各种解释模式中才可以转化而成为一些理想类型的概念结构。韦伯只考虑实际问题,而忽略了对意义问题的哲学基础分析,而正是因为韦伯没能分清主观意义和客观意义各种不同的脉络,这样就使理想类型概念成为一种完全的纯粹客观的意义脉络,而没能发现在意义的平静湖水的表面,隐藏着经验自己的意义与经验他人的意义,直接经验的意义与间接经验的意义,意义的构造者和意义的解释者之间的差异。这样,在面对复杂而具体的社会关系的解释时,韦伯的观点就显得缺乏解释力,特别是在面对变换不定的“事件浩渺无垠的混沌之流”时,无法洞察到从人的经验意义到理想类型的转换与过渡的全过程。理想类型实际上包括了当事人亲身经历的直接经验、从他人那里学来的间接经验、隐匿个性的笼统经验和高度抽象化概念化的符号等多个维度。

韦伯将理想类型看作所有社会科学的核心问题,社会学处理的是纯粹理想类型的行动,并且看到了理想类型与社会实在存在着相互混用的巨大危险,几乎所有问题韦伯都有清醒的认识,但是他没有进一步加以分析,尤其他忽略了在社会世界中一般认识与特殊认识之间的差异,以及由特殊认识发展到一般认识所经历的态度的改变。社会科学家看待问题的方式与日常生活中的人们看待问题的方式是不同的,日常生活中的观察者与参与者的视角也是不同的,日常生活中的参与者不仅具有一种朝向对方的态度,而且这种态度是双向的,这意味着双方的行动都是自由的,都具有一种开放的视界。在日常生活中的观察者那里,也存在一种朝向对方的态度,然而这种态度是单向的,但是观察者随时可以回到我与你的我们关系之中,与对方展开实质性互动。在同时代的社会世界之中,人们籍由认识他人的理想类型已经从我与你之间鲜活的直接经验转化为我并不认识的陌生人的间接经验,严格意义上来讲,我们认识的同时代人都是一些抽象的和匿名的理想的人格类型和行动类型。而到了社会科学家那里则发生重大的变化,首先,社会科学家与被观察的人们没有实质性互动关系,社会科学家的活动完全是单向的,社会科学的知识与日常生活的知识的不同在于,社会科学必须以某种客观的科学知识体系作为背景,科学研究是一种客观的意义脉络,社会科学家所建构起来的理想类型与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存在明显差别,日常生活中个人的行动既具有开放性又是一种可以改变的自由行动,而社会科学家的理想类型则完全不具有活生生的生命进程和自发活动,它既缺乏想象力,又没有自由。由于韦伯并没有对理想类型概念展开进一步的分析,这就成为韦伯解释社会学缺失的一环,而许茨在某种程度上恰恰弥补了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这一缺陷。

三、许茨在社会科学方法论上的贡献

关于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争论,许茨赞同韦伯的主张,社会科学要成为一门客观的科学,就必须具有“普遍有效性”的真理特征。对于所有经验科学来说,科学程序的一整套规则都是同样有效的,无论这门科学是研究自然对象还是人类事件,科学家共同体关于理论推理和证实的原则,关于由因致果、概括性、统一性、简单性、精确性、普遍性的基本原则的理论观念都是完全普遍适用的。这就有力地反驳了那种认为社会科学是具有个别性方法论特征的科学的那种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由于社会世界的结构与自然世界的结构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因而社会科学的方法与自然科学的方法也迥异不同,社会科学应当用个别性的概念和断言来描述它们的特征,社会科学的方法不在于说明,而在于理解。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么社会科学必然会沦为一种顿悟的模糊直觉和想象力的代名词,而丧失了一门严格科学所应具有的客观性与普遍有效性的神圣尊严。然而,说社会科学运用自然科学的一整套方法论原则进行研究,并不意味着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更不意味着社会科学的方法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拓展,那种期待人文社会科学的“牛顿”迟早会出现,借着方法论的东风,人文社会科学也能像自然科学那样飞速发展的希望很可能注定会落空了。正如韦伯所说,社会科学研究的是文化事件与文化对象,文化事件永远具有常新的主题,文化意义也会随着历史长河的不断演进而展现出新的意义,文化科学并不需要一劳永逸地解决一切问题的牛顿,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里,那种越普遍、越抽象、越泛泛的公理就越空洞,也就越没有价值,我们恰恰关心的是此时此地的文化价值、文化理想与文化意义是什么。而这就强有力批评了那种认为自然科学的方法是唯一正确而科学的方法的观点,这种盛极一时的“主流”社会科学家的主张必须直面人文社会科学拥有特殊性的权利,研究社会文化问题与人类事件必须对社会行动者的行为的动机及其意义加以解释。

许茨正是在韦伯开辟的道路上继续思考,他思考的问题是社会科学的概念与理论构造和自然科学的概念与理论构造有什么不同?社会科学家不仅仅像自然科学家那样,是各种现象的观察者,而且也是日常生活世界的参与者和解释者。自然科学家并不需要解释,因为自然科学的对象是自然的宇宙,无论是万有引力,还是分子、原子和电子,它们本身并不思考,也没有意义,“自然科学家不得不处理的事实、记录和事件,在他的观察领域内仅仅是事实、记录和事件……”[3]5但是,社会科学家就不同了,社会科学家所面对的事实和事件,已经得到人们预先选择和预先解释了,社会世界的行动者有他自己的意图、动机、目的、计划、打算与理想,社会科学家可以说是对社会行动者的意图、动机、目的、计划、打算与理想等等这些意义的再解释,“社会科学家所使用的构想都是第二级构想,即它们都是由社会环境的行动者作出的构想的构想……”[3]6因而,社会科学家要想掌握社会科学思维对象的本质特征,就必须回到生活世界之中,必须把握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运用常识知识的基本构造,方法论专家并不是治疗所有疾病的万用良药,他必须低头向生活世界学习,日常生活世界才是一切方法论的导师和生生不息的根基。

在生活世界之中,人们对世界的所有解释都建立在以前各种经验储备的基础之上。胡塞尔的现象学清楚地表明了,人们所接触的任何事物都不会被当作一个孤立的对象来觉察,它从一开始就具有一个熟悉的视界,这种视界被人们当作毋庸置疑的一种前经验,这些前经验从一开始就是一些类型物,人们总是将实际知觉到的事物从统觉的角度转化为人们以前所熟悉的相似对象。而事物具有A、B、C等等多种特征,为什么我们会注意到事物的某个特征或某几个特征,而忽略了其他特征?这是我们的心灵进行选择的结果,即关联,因而类型化与关联结构决定了人们的常识思维的基本构造③。在常识思维之中,主体间性是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在日常生活世界之中我们每一个人都与其他人相互联系、共同工作而相互影响,理解他人并被他人所理解。正是在与他人互动的过程中,人们才构造出各种有助于理解的关于他人行为的潜在的动机类型和人格类型,在其中,韦伯所说的“理性行动”就是一种能够被人们在确定性比较高的程度上来把握的行动类型,它总是表现出胡塞尔所说的再做一次的理想化特征。

社会科学的概念和理论构造就建立在常识思维的构造基础之上,社会科学必须研究人类行为举止以及人们在日常生活过程中对这些行为举止的解释,因而社会科学分析必然会指向人的主观观点。但是,社会科学作为一种严肃的客观的科学活动,其本身早已经有一套规定好了的相对固定的研究目标、研究方向、研究范式、研究规范及其方法论程序,社会科学家必须想同行科学家所想,做同行科学家所做,那么,社会科学家怎样才能根据一个客观的知识系统来领会和理解人们的主观意义呢?这本身不是一个悖论问题吗?

社会科学家实际上运用了一种特殊的方法论手段来完成这一看似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社会科学家构造了关于社会世界的一些模型,来取代现实生活中独特事件与独特个体的常识思维的构造,他们选取的是与他们的研究相关的材料,而那些在真实社会世界中发生的其他材料,则作为无关紧要的偶然的东西而被排除在社会科学所要研究的问题之外。尽管社会科学家在他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也是一个有血有肉、有情感有欲望、有成见有个性的活生生的个体,但是他在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以一个冷静客观、公正中立的观察者的姿态出现,他必须暂时脱离他自己的社会世界所具有的生平情境的中心地位,而进入一个由以前的科学家所创立和组织的客观知识领域之中。他必须接受同行科学家已经被确立为知识的东西,他所研究的科学的总体的基本框架确立了科学问题本身,决定了什么与此有关,什么与此无关,决定了必须研究什么,必须舍弃什么。社会科学家实际上在搭建舞台、分派角色、设计情节、安排场次,社会科学家决定了社会行动者什么时候出场,什么时候退场,社会科学家笔下的行动者并不自由,也不具有开放的行动视界,它们成为社会科学家在背后操纵的傀儡和木偶。社会科学家所设计的都是一些人们可认识可理解的理性行动的模型,它们并不是实际生活在社会世界中的人们自己界定情境的行动者,而是由社会科学家构造的处于一种人造的经过化约后的环境下的行动类型。通过满足以下的假设:逻辑连贯性的假设、主观解释的假设和因果适当性的假设,这些社会科学模型的构造就保证了社会科学家的目标能够得以顺利实现:“通过遵循指导他的这些原则,社会科学家确实发现在如此创造的宇宙之中,在由他自己确立的完美和谐方面取得了成功。”[3]47

这样,许茨就清楚地阐明“社会科学方法论”问题以及常识知识的构造与社会科学知识的构造之间的根本差别,这可以看作是对韦伯“社会行动的意义”和“理想类型”概念进一步的重大发展。许茨的“现有的知识储备”“类型化”“关联”“思维构造”等概念在日常生活常识世界的层面上展开,对人们常识思维的解释在许多方面同样适用于社会科学家的科学解释,而从常识思维的构造向社会科学思维构造的转变过程已经蕴含着一种独特的方法论手段在其中了,这为社会科学家营造社会科学方法论指明了道路,而且实际上社会科学家们已经开始在这个方向上着手建构起那些独特的方法论体系了。许茨将胡塞尔现象学的意义分析理论引入到社会科学基础的分析和探讨上来,以他特有的卓越才智为社会科学方法论做出了独到而重要的贡献。许茨之后,那坦森、伯格、勒克曼、奥尼尔、詹纳、格拉霍夫、加芬克尔、哈贝马斯、吉登斯、鲍曼、伯恩斯坦、布尔迪厄等一大批思想家都从他那里获得了建设性的理论资源与思维灵感。

注释:

①阿尔弗雷德·许茨(Alfred Schutz,1899—1959),出生于奥地利,二战后移民美国,现象学哲学家,现象学社会学的主要创始人,也有文献译为舒茨。

②本文仿效韦伯,文化科学与社会科学基本同义,德文的“kulturwissenschaft”一词译为文化科学,包括今天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两大领域,即广义上的精神科学。

③这是胡塞尔现象学的一个主要观点,胡塞尔在《经验与判断》《形式逻辑与先验逻辑》等著作中多次阐明了这个观点,作为胡塞尔弟子,许茨深受胡塞尔影响。

参考文献:

[1]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M].韩水法,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

[2]舒茲.社会世界的现象学[M].卢岚兰,译.台北:中国台湾久大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91.

[3]阿尔弗雷德·许茨.社会实在问题[M].霍桂桓,索昕,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95.

[4]安东尼·吉登斯.资本主义与现代社会理论[M].郭忠华,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3:180.

[5]雷蒙·阿隆.社会学主要思潮[M].葛秉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491-492.

[6]马克斯·韦伯.批判施塔姆勒[M].李荣山,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67.

[7]马克斯·韦伯.罗雪尔与克尼斯[M].李荣山,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9:122.

[8]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阎克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40.

[9]弗里茨·林格.韦伯学术思想评传[M].马乐乐,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08.

责任编辑:艾 岚

On the Development of Schutz's Social Science Methodology by Weber

Zhang Tong, Long Yan

(School of Marxism,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ianjin 300401,China)

Abstract:

Weber believed that social science could accommodate subjective value elements while maintaining an objective neutral attitude. However, due to Weber's failure to further analyze the various connotations of the meanings of social actors, his methodology in social science was flawed. Alfred Schutz employed Husserl's phenomenological perspective to clarify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meanings on a philosophical basis. Subjective meaning refers to the ongoing activity of meaning construction within the actor's mind, whereas objective meaning refers to complete units of meaning that can be shared with others. This represents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of Weber's concept of "ideal types." Social scientists must study social actors with their own intentions and motivations; thus, they actually engage in secondary interpretation. By shaping various personality and action types that encompass subjective interpretations, the smooth realization of their goals is ensured. Therefore, Schutz's views are of great significance not only for the basic structure of various social science theories but also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cience methodology.

Key words:

the meaning of social action; ideal types; social science methodology

收稿日期:2024-06-26

基金项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许茨与古尔维奇现象学社会理论比较研究——以二人通信录为基础”(21YJA720008)

作者简介:

张彤(1972-),男,黑龙江哈尔滨人,河北工业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