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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赋能消费金融的逻辑机理

2024-10-10彭志雄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5期

摘要:近年蓬勃发展的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已经成为金融业新质生产力,对金融业基础设施、服务模式和产品形态等产生了深刻影响,对消费金融的影响尤为深远。20世纪,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与交易成本创新理论均揭示了技术进步对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默顿与博迪的金融功能理论认为,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中进行资源的时间和空间配置,具体来说,金融体系具有提供清算与支付结算的方式、实现资金融通并提供经济资源跨期配置的方式、提供风险控制能力等六大功能。基于默顿和博迪的金融功能理论,从基础性金融功能实现视角分析,可以发现,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在强化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提升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升级消费金融的支付结算业态三个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赋能效果。为进一步发挥金融科技赋能消费金融的作用,必须正确认识金融科技的新质生产力定位,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全面借助监管科技加强消费金融监管。

关键词:金融科技;消费金融;金融功能观;金融创新;新质生产力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4)05-0058-1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前沿技术的飞速发展,科技与金融业深度融合,“金融科技”的概念应运而生,成为继金融电子化、互联网金融之后金融业创新发展的又一重要推动力。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将金融科技定义为由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够创造新的业务模式、新的技术应用及新的产品服务,并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业务的供给产生实质性影响[1]。在我国,《中国金融科技发展概览(2016)》编写组将金融科技定义为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旨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改善客户体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以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金融的需求[2]。作为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金融科技已经成为金融业关键的新质生产力,是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抓手。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10月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3]。而消费金融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消费的润滑剂。近年,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的双循环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拉动内需、刺激消费成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的有效路径,一系列刺激消费的举措相继推出,互联网成为消费的重要场景,年轻消费群体消费需求强劲、消费观念转变,等等,使得消费市场异常火爆,作为为消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消费金融也迎来了蓬勃发展新机遇。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从2014年至2023年的10年间,我国住户部门含住房按揭贷款在内的消费金融余额从15.4万亿元增加至58万亿元,年均增长14.2%。这一快速增长的背后有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赋能的重要贡献。近年,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一批新兴前沿技术全面应用于支付结算、借贷融资、财富管理、零售银行、保险、信托等各金融细分领域,实现“金融+科技”的深度融合,不仅颠覆了银行、保险、证券和资产管理等细分领域原有的商业模式与运行逻辑,更是重构了传统金融机构的运营模式、产品服务、销售渠道、风险控制等环节。可以说,科技正在改变金融生态的现在与未来。普华永道的调查显示,包括消费金融在内的零售银行业务、投资及财富管理、支付结算是被金融科技颠覆程度最高的领域[4]。那么,金融科技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金融深度融合之后究竟会给消费金融本身带来怎样的影响?其产生影响的逻辑机理又是什么呢?

一、技术进步推动金融发展的理论依据

索洛的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与希克斯、尼汉斯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从不同角度揭示了技术进步对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具有正向促进作用。默顿和博迪的金融功能理论揭示了金融的本质,阐明了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功能,为我们找到了技术进步推动金融发展的作用载体。这些经典理论为我们研究技术进步推动金融发展和金融创新提供了理论依据。

(一)技术进步对金融发展具有促进作用——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于1957年创立了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也称作索洛经济增长模型。该理论采用产出增长率扣除各要素投入增长率的残差来测算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情况,发现:在规模报酬不变和希克斯中性技术进步的假设前提下,技术进步率等于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在假设技术进步为外生变量的情况下,基于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科普兰将全要素生产率定义为单位投入产出系数的理论,可以推导出全要素生产率与金融部门中储蓄转化为贷款的比例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即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可促进金融部门将储蓄转化为贷款[5]。这一结论表明,某种程度上技术进步对金融业的发展存在正向促进作用。蒂莫西·汉农等(1984)实证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银行业新技术应用与金融市场结构变化之间的关系,认为新技术在银行业的广泛应用是驱动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6]。

(二)技术进步对金融创新具有推动作用——交易成本创新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希克斯与其学生约翰·尼汉斯于1976年共同提出的交易成本创新理论,是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创新动因理论之一。该理论认为,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主要支配因素,交易成本的高低是判断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价值的决定性因素;技术进步能够大幅降低金融的交易成本,金融创新的本质是对技术进步引起的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7]。托马斯·柬曼诺等(2002)研究了新技术应用与金融创新的关系,认为计算机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大幅降低了金融的交易成本,受交易成本大幅下降的刺激,金融业新的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在新管理理念指导下,金融机构不断推陈出新,设计和推出更多符合客户需求的新金融产品与服务[8]。

(三)金融功能实现是技术进步推动金融发展的作用载体——金融功能理论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金融学家罗伯特·默顿与其学生兹维·博迪于1995年基于有效配置资源这一金融基础性功能,提出了金融功能理论。该理论认为,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在不确定环境中进行资源的时间和空间配置。金融体系具有以下六项基础功能:一是金融能够提供清算和支付结算的方式;二是金融能够实现资金融通并提供经济资源跨期配置的方式;三是金融能够归集和分配经济资源并使投资者获得所有权;四是金融能够为缓解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提供风险控制能力;五是金融能够提供利率和资产价格信息,协助企业和家庭作出经济决策;六是金融能够有效缓解激励问题[9]。随着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和数字技术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变得更紧密,科技对金融的作用也在不断强化,而这些作用均是通过基础性金融功能实现这一载体体现出来的。王旭、徐喆(2004)基于默顿和博迪的金融功能观,从金融功能实现视角分析了金融技术化对金融本身带来的影响。他们认为,现代技术扩大了金融的运作空间、改变了金融的模式和形态、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了金融的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10]。

二、金融科技赋能消费金融的内在逻辑

消费金融具有小额、零散、无抵押、无担保等显著特征。传统模式下的消费金融运营成本高、服务效率低,难以满足长尾客户消费贷款需求;风险控制能力有限、利率水平高;使用场景有限、支付结算不便捷;等等。相对于企业信贷,消费金融的痛点和短板十分突出。随着移动互联网、5G、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不断更新迭代,并与消费金融不断融合,科技对消费金融的作用不断增强,创新性的消费金融解决方案层出不穷。如,早在2013年互联网消费金融出现时,部分新兴前沿技术就开始应用于消费金融各环节,一些新兴的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将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技术应用到消费金融的客户识别与风险控制活动中,有效提升了消费金融的针对性,提高了消费金融风险控制的效率与质量,从而使得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拥有足够的能力应对复杂的互联网环境、满足消费者强劲的消费信贷需求。自此互联网消费金融发展呈井喷之势。本部分以默顿和博迪的金融功能观为理论基础,从消费金融的基础性功能实现视角,深入探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作为金融业的关键新质生产力,对消费金融产生作用的内在逻辑机理。

(一)金融科技有助于强化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

实现资金融通和提供经济资源有效配置方式是消费金融的基础性功能之一,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广泛应用于消费金融领域,可以明显扩大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范围、显著提升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大幅降低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成本,有助于强化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

1.金融科技可以明显扩大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范围

金融“二八”定律是办理传统金融业务的主要依据。传统金融机构通常仅关注和服务前20%的优质客户,而忽视剩余80%的长尾客户,对长尾客户的金融服务供给极为有限。移动互联网、金融科技等新兴前沿技术引发了金融业的颠覆性变革,填补了长期以来对长尾客户金融服务供给的空白。一方面,互联网消费金融通过新兴技术手段嵌入各种线上线下消费服务场景中,突破了时间和空间限制,改变了消费者触达消费金融的方式,使消费者能够在不同消费服务场景中随时享受消费金融服务,提高了消费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另一方面,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技术的大数据个人征信信息应用于消费金融领域,使得资金供给者能够更广泛地收集、整理、分析潜在客户信息,可以对在商业银行没有信贷历史记录但在互联网上留有足够痕迹的长尾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从而具备对长尾客户的捕获能力与风险评估能力,打破了传统消费金融仅对在商业银行有信贷历史记录的客户进行授信的瓶颈制约,帮助更多长尾客户享受到消费金融服务。可见,金融科技有效提升了消费金融服务的覆盖能力,使得消费金融的经济资源配置范围明显扩大。

2.金融科技可以显著提升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广泛应用于消费金融各环节,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显著提高。一方面,将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应用于消费金融的营销获客环节,通过广泛收集潜在客户线上线下多维度行为数据,利用大数据模型算法、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框架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分析和挖掘潜在客户的数据价值,对潜在客户进行用户画像,获取其网络行为、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经济状况等信息,从而精准找到目标客户,并通过用户画像的不同维度对目标客户进行精准分类,针对各类型目标客户潜在的消费金融服务需求,制定个性化的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营销方案。相较于传统营销获客模式,基于用户画像的精准营销获客模式具有相关性强、准确度高、个性化突出等优点,可实现高效引流、精准获客,应用于消费金融领域,有助于提升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作为传统个人征信有力补充的大数据个人征信广泛应用于消费金融的贷前欺诈风险识别、信用风险评估、审批、授信等贷前风险控制活动,有助于大幅改善消费金融的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提升消费金融的风险识别效率,以信息对称优势构建起更合理、更高效的消费金融资源配置服务体系。

3.金融科技可以大幅降低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成本

金融运行成本理论认为,金融大致有四个方面的成本,分别是营销获客成本、风险识别成本、经营管理成本、资金占用成本。其中,营销获客成本、风险识别成本和经营管理成本三大成本正在被移动互联网、金融科技等创新技术深刻影响并改变着。在消费金融的营销获客成本方面,移动互联网打破了时空限制,深刻改变了潜在客户触达消费金融的方式,而基于用户画像的精准营销可实现高效引流、精准获客,能够大幅降低消费金融机构的营销获客成本。在消费金融的风险识别成本方面,相较于传统的人工风险识别评估模式,以大数据个人征信为基础,利用大数据模型算法、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框架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构建起的欺诈风险识别、信用风险评估、信用评分等贷前风险识别评估模式,不仅能够大幅提升消费金融的风险识别效率,更能显著降低消费金融的风险识别成本。在消费金融的经营管理成本方面,近年来从账本电子化、IT技术、信息通信技术到移动互联网、金融科技创新技术,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了金融基础设施领域的深刻变革,线上化、移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消费金融服务,降低了消费金融机构的人工成本和物理网点的建设、管理、运营成本。随着消费金融的信息处理技术由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逐步取代传统IT技术,消费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效率得以显著提高,信息处理成本也得以大幅降低。蚂蚁金服数据显示,在信息处理成本方面,云计算仅为传统IT技术的10%。

(二)金融科技有助于提升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

缓解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是金融体系的基础性功能之一。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广泛应用于消费金融领域,可以为缓解消费金融的逆向选择问题提供坚实基础和有效策略,为缓解消费金融的道德风险问题提供有力保障,有助于提升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

1.金融科技可以为缓解消费金融的逆向选择问题提供坚实基础

信用是现代金融的核心,征信是现代金融体系最重要的基础设施,是现代金融业务的主要依据。征信在借贷活动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能够有效缓解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降低信用风险。我国的个人征信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为主导,信用评价主要依赖于用户在商业银行留下的信贷历史数据。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金融科技创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侧重于以网络金融行为信息、网络购物行为信息、生活服务场景消费信息、社交和人脉关系信息、网络其他行为信息等多维度线上线下、结构化非结构化海量数据作为信用评价基础的大数据个人征信,逐渐成为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个人征信系统,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前沿技术从多维度海量原始数据中挖掘、分析、提取用户的身份特征、行为偏好、经济状况、人脉关系、履约能力等能够有效识别用户信用的信息,采用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神经网络算法、Page Rank 算法、Hadoop/Spark处理框架等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构建信用评估模型,对用户的信用风险水平作出评价。因对信用风险评估更综合、精准,大数据个人征信已经成为传统个人征信的有力补充。如今,大数据个人征信广泛应用于消费金融领域,有效改善了消费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评估能力,为更好缓解消费金融的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提供了重要保障。

2.金融科技可以为缓解消费金融的逆向选择问题提供有效策略

贷前欺诈是消费金融逆向选择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一些本没有还款意愿的潜在用户充斥消费金融市场,加剧了消费金融的系统性风险。传统的消费金融机构通常难以有效识别贷前欺诈风险。而基于大数据技术和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决策引擎、AI风险控制模型、复杂网络等人工智能技术构建起来的贷前欺诈风险识别系统,可将潜在用户的征信信息与平台自建的或外部接入的大数据库中内嵌的高风险规则集进行匹配,这些高风险规则集包括此前有贷款欺诈、逾期、失信记录的特殊名单规则集、在多个平台频繁申请贷款的多次申请规则集、设备归属地异常、频繁申请贷款的设备反欺诈规则集及其他规则集。对于在匹配过程中识别出的违反高风险规则策略的用户,系统将自动标识为欺诈高风险用户,并下达拒绝申请贷款指令。将基于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的贷前欺诈风险识别系统应用于消费金融的贷前风险控制环节,可有效识别并拒绝一开始便没有还款意愿的欺诈高风险用户,有效提高了消费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能力,为缓解消费金融的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问题提供反欺诈策略。

3.金融科技可以为缓解消费金融的道德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消费金融因其小额、零散、无抵押、无担保特征,通常在贷后的道德风险极高。因此,风险控制能力又被视为消费金融的核心竞争力。可以说,风险控制能力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一家消费金融机构的成败。随着同业竞争加剧、消费金融普惠程度不断提升以及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不断发展,以信贷历史记录、资产状况、现金流、职业属性等为考察核心指标,采取线下人工审批、风险管控、到期催收的传统消费金融风险控制模式,局限性日渐凸显。而基于大数据技术和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决策引擎、AI风险控制模型、复杂网络等人工智能技术构建起来的全流程智能风险控制模式,在与消费金融的融合中不断试错、改进更新,有效改善了消费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有效缓解了消费金融的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目前,一些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平台已逐步形成了包括贷前欺诈风险识别、大数据个人征信系统、贷中风险监测及预警机制、贷后到期收回及逾期催收体系在内的覆盖消费金融客户全生命周期的全流程智能风险控制系统(见图1)。

(三)金融科技有助于升级消费金融的支付结算业态

提供支付结算方式和渠道是消费金融的基础性功能之一,将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广泛应用于消费金融领域,可以显著改善消费金融支付结算的处理效率、有力提升消费金融支付结算的便捷程度、有效筑牢消费金融支付结算的安全屏障,有助于升级消费金融的支付结算业态。

1.金融科技可以显著提高消费金融支付结算的处理效率

金融支付结算就如同现代交通运输,其高质量高效率运行既需要高效能运输工具的有力支撑,也需要有超承载力的高速路网、运输节点场站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坚实保障。消费金融因其小额、零散特点,支付结算交易频次高、交易并发量大、交易规模大、波动性强,尤其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容易出现超高峰值交易。这些对消费金融支付结算的基础设施和处理效率都提出了更高要求。5G、云计算等技术具有运行高速率、高承载力、高扩展性、高可靠性、高连续性等显著特征,相较于传统消费金融POS机刷卡式支付结算方式,基于移动互联网、5G、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前沿技术构建的跨层级、跨区域、全智能分布式支付结算系统,全面应用于消费金融领域,可实现支付结算处理能力的按需调配、弹性扩展,无须额外的人工审核对账;可动态支持高频次、高并发、多场景、大体量的消费金融支付结算交易,最大限度提高消费金融支付结算交易的响应速度和处理效率,显著改善消费金融支付结算的运行力、承载力。中国人民银行高频监测数据显示,2024年除夕夜,中国人民银行旗下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网联清算平台和中国银联处理的全行业网络支付交易达到峰值,最高并发量达到每秒10.9万笔,创同期历史新高。据悉,网联清算平台基于金融科技创新技术搭建的支付结算系统,拥有每秒30万笔峰值交易和每日25亿笔对账清算的处理能力[11]。

2.金融科技可以有力提升消费金融支付结算的便捷程度

传统的消费金融多采用POS机刷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这无形中使得一部分未持有信用卡的人群和一些未绑定信用卡刷卡服务的消费服务场景无法触达消费金融服务,其便捷性、可获得性与包容性极为有限。金融科技的出现助推了支付结算业态的转型升级,一些金融机构、支付结算平台、金融科技企业基于手机、平板电脑、可穿戴设备等智能终端,运用移动互联网、5G、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前沿技术,大力创新支付结算方式,网页支付、电子钱包、二维码支付、生物识别支付(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数字货币支付、NFC支付等新兴支付结算方式不断涌现,改变了以现金、刷卡、纸质票据等为主的传统支付结算业态,丰富了支付结算业务的内涵。这些新兴的支付结算手段全面内嵌到各种消费金融服务中,让消费者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地使用消费金融支付结算,不仅提高了消费金融的可获得性,也增加了消费者对消费金融的黏性。此外,金融科技创新技术在有力推动支付结算方式创新升级的同时,也大力推动着支付结算同各类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服务场景加速融合,目前大部分网络购物、生活服务、在线教育等线上消费服务场景和商超、医疗、酒店、餐饮等线下消费服务场景均已逐步采用支持消费金融服务的支付结算方式,这种深度融合重塑了消费服务的商业模式,改变了消费者触达消费金融的方式和渠道,使得各类线上线下消费服务场景与消费金融服务更加一体化,为消费金融提供了数字化、智能化、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3.金融科技可以有效筑牢消费金融支付结算的安全屏障

消费金融支付结算安全关系着千千万万用户的钱袋子,传统消费金融的支付结算方式常常面临盗刷、伪造和欺诈等风险,金融科技的出现不仅创新了消费金融的支付结算方式,也为消费金融支付结算安全筑牢了屏障。例如,将高精确度、快识别度、强防伪性的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声纹识别等人工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全面应用于消费金融支付结算过程,不仅有助于优化用户体验、提升便捷度,更能够有效提高消费金融支付结算的安全性,大幅减少盗刷、伪造和欺诈等事件的发生。以中国人民银行旗下的网联清算平台为例,该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和机器学习/深度学习、知识图谱等人工智能技术搭建支付结算系统工具,将科技创新技术与支付结算业务深度融合,聚焦盗刷、伪造、网络赌博、电信欺诈、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场景,积极探索综合运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识别违法违规支付结算交易,搭建18类支付结算风险监测模型算法,可有效识别、打击各类高风险支付结算交易,为监管机构和系统接入平台提供安全保障[12]。目前,市面上的手机银行以及人们常用的云闪付、支付宝、微信、京东金融等互联网消费金融平台,在支付结算过程中的用户身份认证与指令验证环节基本已采用指纹识别、人脸识别、虹膜识别、声纹识别等人工智能生物识别技术,大大提高了消费金融支付结算的安全性、稳定性、可靠性。

三、金融科技赋能消费金融的优化路径

基于默顿和博迪的金融功能观,从消费金融基础性功能实现的视角,深入探究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创新技术赋能消费金融的内在逻辑机理,可以发现,金融科技作为金融业的关键新质生产力,在强化消费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提升消费金融的风险控制能力、升级消费金融的支付结算业态三个方面具有较为明显的作用。为此,必须正确认识金融科技的新质生产力定位,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全面借助监管科技加强消费金融监管。

(一)正确认识金融科技的新质生产力定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13]。移动互联网、5G、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兴前沿技术与金融业深度融合所形成的金融科技,改变了整个金融生态,催生出了许多金融新业态、新模式、新产品、新服务,金融科技已经成为金融业关键的新质生产力。金融科技成为包容发展[14]、绿色发展[15]的助推器。为此,必须正确认识金融科技的新质生产力定位,在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前提下,全面拥抱和充分运用金融科技新技术,创新和拓展金融供给,全面加强金融监管,完善金融体制,优化金融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道路,加快推动金融强国建设,以发展金融科技这一新质生产力为着力点推动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

(二)充分运用金融科技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征信体系是现代金融体系最重要的基础设施,但当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仍不够完善。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体系的有效覆盖仍然不足、信用评价的数据维度仍较单一;另一方面,第三方大数据个人征信系统仍尚未建立信用评价数据统一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存在数据共享壁垒,“数据孤岛”现象严重,且大数据库建设难度大、成本高。此外,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失信惩戒和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等方面仍然滞后。因此,一要完善个人征信立法,构建个人征信法律体系,坚持征信法定原则,强化对征信机构准入和运营的管理监督,规范征信业务流程,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二要加快推动个人征信市场化改革,大力支持金融科技各项创新技术在个人征信领域的广泛应用,构建大数据个人征信体系,扩大个人征信的覆盖范围,丰富信用评价数据维度,提高信用评价的精准度;三要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数据标准和数据共享机制,打破数据共享壁垒,加快公共部门数据向第三方大数据征信平台开放步伐。

(三)全面借助新兴科技加强消费金融监管

金融科技是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推动消费金融创新发展具有明显的赋能效果,另一方面,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开放性,以及金融科技创新技术的复杂性、隐蔽性,它也会给消费金融带来新的风险,如金融科技的网络效应容易滋生消费金融市场垄断风险,金融科技助力下的消费金融快速扩张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可能加剧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和账户资金被盗的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对我国消费金融的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当前我国消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还尚不健全,相关的监管实施细则还尚未完全落地,监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且缺乏技术支撑,因此,监管的有效性和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改善。为此,一要大力完善消费金融监管体制,以完备的制度体系全面加强消费金融监管,填补互联网消费金融监管空白;二要持续更新消费金融监管理念,大力发展监管科技,全面借助监管科技创新技术加强消费金融监管,探索监管沙盒等新监管模式,实现金融科技创新与消费金融监管动态平衡;三要努力加强对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及账户资金安全保护,完善消费金融领域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及账户资金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消费者隐私信息泄露和账户资金盗刷、欺诈等行为的惩戒力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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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詹花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