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运行
2024-10-09鲁惟一
《中华早期帝国:秦汉史的重估》
〔美〕戴梅可 〔英〕鲁惟一 主编
刘鸣 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24年8月
除了在睡虎地和张家山发现的法律文书,考古工作者在尹湾(江苏)一座级别较低的官吏墓中还发现了一批上计材料,这大大增加了我们对帝国行政的认识,无论帝国行政是由中央政府还是郡或地方官吏所实施。也许这些是准备上报给中央政府的材料,只是所起草文件中的一部分。这些法律文书的时代是公元前217年和前186年。许多从敦煌和居延的废墟里搜集到的公元前100到公元100年的行政文书和残简断牍,在最近的几次发现重见天日之前几十年就已经为人所知。在尹湾发现的是公元前16年和前10年的上计材料,故我们不能假定其规定和流程适用于整个秦汉时期。
我们根本无法估计帝国政府是如何能普遍、均衡而持续地运行的。如果说在都城附近以及在王朝政权创立和重建时政府的运行最为深入细致,比如在高祖、宣帝、王莽和光武帝时,这种假设或许大致不差。这批新的资料具有很高的价值,拓展了我们从正史等传世文献中获得的认识,但还是不能全面地说明帝国政府是如何运作的,也和其他西汉早期和东汉的相关材料相抵牾。在下文中,我们讨论的主要内容限于官吏的数量和所受培养、官员的汇报与请示、人口登记和民众义务、账目、官府仓库维护、通信方法以及旅行控制。
官吏
在睡虎地发现了一份名为《为吏之道》的文书,为官吏们设定了理想的行为举止模式。官吏应该避免感情用事,避免欺压下属,不能唯利是图。官吏有五善,应该追求的良好品质,其中包括忠信、善良、正直等;又有五失,比如过于自大和擅自裁制。他们应该乐于接受劝告,愿意去发现别人的潜能;应该认真负责;发布的政令应该明确以避免引起不满。
这份文书的作者、写作背景以及在秦朝的流传范围都尚不清楚,其中有些用语通常被认为与周代的传统有关。《为吏之道》重视家庭责任和情感,比如慈、孝等,还劝告要仁而不废刑。
管理汉帝国需要13万名官吏,影响官吏选拔的因素有法律规定、举荐和能力测试。公元前5年注册的人口约为57.5万人,当时中央政府的官吏大概有3万人,各郡的官吏数约为10万人。从公元前186年起,培训十七八岁的年轻人以使之成为史,在一些情况下也培养卜和祝。三年之后测试他们对书本知识的掌握、书写能力和对各种书体的熟悉程度,然后根据能力授以低级官职,而后可能被晋升到高级官职。无法推测这套程序在多大程度上得以运用于实际。
此外,中央和郡级的高级官员都受命举荐具有某种特殊品质的人才,比如“明于国家之大体”或“直言极谏”。可能有一个配额来决定可以推荐多少人。中央政府在有些情况下会派出使者巡行郡国来搜求上述这些人才(公元前86年)或者寻访那些描述得比较宽泛的“茂才”或“异等”,比如在公元62年和公元35年。对孝廉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那就是要孝顺和正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曾建议高级官员应该推举孝廉,每年有二三百人被举荐。十年后在丞相公孙弘的提议下,一个更高级别的官吏培养体系设立起来,即每年为博士新增50名弟子。后续的测试包括根据所传授的内容背诵经文,这些弟子可能获得高于史的职位,仕途起点也更高一些。到公元前41年,博士弟子的数量达到1000名,到成帝(公元前33年-前7年在位)朝末期,数量增加到3000名。
高级官员有权保举自己的亲属做官,但这些人不一定具备所需的素质,因而这种做法受到诟病。明帝(公元57年-75年在位)可能就是因出于恩宠而任命了太多的郎而被批评。有些人发迹是由于应诏书要求对国家大计提出建议和意见,他们的对策会被分为甲等、乙等或者丙等。在特殊情况下,可能还有一种评估被举荐人的方式,被称为察廉。在尹湾发现的文书记录了郡县官吏年度评估的一些内容。追捕罪犯或逃亡者有功,在军中服役十年或者因正直等其他品质而得到认可都可以升职。从其他一些材料可以知道,如果在实际生活中没能达到孝道的要求会受到严厉的惩罚。
一般来说,官吏可以从低级职务升到县令或县长,然后升任郡守;如果在任期内政绩卓著,可以被提拔为包括九卿在内的中央政府官员,极少数可以继续晋升至御史大夫或丞相。这些高级职务的任期可能是三年或四年。如果要谋求最高的官位,必须超越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大县的县令,秩禄为一千石;另一个是郡守,秩禄为二千石。
新发现的材料大大增加了我们对地方行政的认识。在公元1年-2年有1577个县以及类似的行政单位,在公元140年有1179个,县级单位以其规模被分级,衡量的标准是在籍的人数、长官的秩禄以及长官所统辖的下属官吏的数量。
下属吏员包括令史、啬夫、狱史、游徼、牢监等。县的亭长数不等,可多达54个,也可少至6个。我们还第一次获知盐铁官的吏员数量,他们管理官府设立的盐铁机构,监督刑徒和其他被征人员劳作。有记录的三个盐官的吏员数在26人-30人,其中一个铁官有吏员5人,另一个有20人。
公元前11年,一个功曹在他的日记中记下了因公外出时晚上住宿的地点。尽管功曹秩级不高(百石),责任却重大。功曹作为郡守的主要幕僚,受托处理各种机要事项,负责某些特定的文书;所提供的信息是官吏升迁的依据。
在尹湾发现的材料也反映了官吏互相拜访时的一些礼仪。被保存下来的一些名谒颜色鲜艳,用以呈递给上级官吏自报家门。这些名谒上面的书法非常讲究,不见于日常行政文书中。
官吏的汇报和请示
正史中妥善记载了官员给皇帝的奏章,这种文书可能会提出某些问题并且建议合适的解决方案,史书也记录了颁布诏书以命令采取行动。这种法律文书中的材料明确说明了实施这些措施之前的各种程序。低级官吏通常会汇报在行政中遇到的某种困难,同时或许会提出一些建议,这种建议会用请示的形式表达,以请求采取某些行动。这些汇报会被提交给事发县的县令,然后上报郡守;随后可能会被提交给帝国的一些最高权力部门,比如御史大夫或丞相。低级官吏不可以直接给这样级别的高官上书,如果违反会被罚金四两(2500钱)。
一些琐碎的事情要提交给级别如此高的官员来决断,这或许有些令人惊讶,但确实在汉初发生过。函谷关是控制京畿入口的关口之一,我们看到函谷关吏的一份请示:几个孩子,符传上没有长官(二千石)的印,由一个妇女携带,是否能被允许入关?这件文书被提交给中央政府的内史,然后上报相国,随后有一道诏书,准许她入关。其他应当到达这级政府的汇报事项可能会涉及养马或买马。
人口的登记和义务
无论男女,所有人都必须自己登记户籍,向政府申报年龄。没有父母的幼儿由同产兄弟代为申报。每到8月,乡吏们案验户籍,并把副本保存在县廷。这些文书非常关键,是官吏征收赋税和征调徭役的依据。县官每年向郡提交报告,汇报应该承担法定徭役及已服徭役的人数。迁徙户籍需要提交报告,要详细列出所涉人员的年龄、爵级等信息,这些资料会被寄送到迁徙的目的地。民宅园户籍、田命籍、田租籍等五种簿籍要制作副本,其中一份用印封缄后藏于县廷。如果有必要,这些簿籍会在仔细监督下被打开,事后重新封缄。如果弄虚作假,比如把田宅登记在他人名下,会受到戍边两年并没收田宅的处罚。
对于有爵者的儿子来说,傅籍以承担赋役的年龄根据爵位从20岁到24岁不等。同样的,拥有爵位的高低可以决定人们开始免除一半或全部赋役的年龄,其范围是从58岁到65岁。人们在患病和身残的情况下也可免除劳役。
除了田租和人头税,农民还要缴纳田里产出的刍税。每顷土地缴纳刍3石,如果土地贫瘠则减少为2石;每顷2石。刍要新鲜,不能缴纳陈物。县吏按需要收取实物,超出需求的部分可按重量收取一定的现钱。为县里劳作的人可以领取配发的衣服或布料,其数量根据性别和年龄而不同。
账目
由低级官府开始逐级上计,最后一直到达京城,这种做法总体的重要性已经另有讨论,兹不赘述。然而,我们可以对所涉及的文书范围进行一些思考,这些文书通常都有副本,被仔细地储藏在不同的官府之中。
郑玄(公元127年-200年)曾经提到有《上计律》,可惜律文没有被保存下来。根据睡虎地出土的文书,如果县吏或都官负责的物品账目有出入的话,会面临处罚。这可能会让我们联想到一种律,或许可称为《效赢不备之律》,它规定了官吏的账目有出入或者不按规定编制账目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正确的做法是,若物品由一个部门传递到另一个部门,应该在双方的账目中都留下记录。除了贮存的物品和工具的账目,各县还应该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籍,以及消耗的其他资料或物品的清单,并且要将这些账目上报给治粟内史下属的太仓。我们还看到,出现在不同目录中的物品应该被仔细区分。计量谷物时要把不同年份不同种类的谷物分开计算。我们看到卖小猪和小鸡得钱的账目也要保存下来,还有人因养马苑的账目不准确和有出入而受到指控。
在核对账目时如果出现错误,会面临轻重不同的处罚,处罚采取罚金的形式。账目的出入由110钱到2200钱不等,罚金的数额也相应增加。和其他地方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似乎账目的金额通常按11而不是10为计算单位,具体的例子有以钱来表示的衣物或布匹的价值或者丢失物品的价值。盗窃的现钱或者所得的非法收入以11为计算单位,贿赂案的金额也是一样的。根据一个材料,战国时期的鲁国在计算贼赃时是以10为单位,这在秦朝也可以看到;在另一个例子中,10和11两种单位同时被使用。
其他一些文书——例如可能是对公元前100年西北地区的军事活动的记录——体现了低级政府的官吏是怎么样负责对经济事项和消费物资的出入编制精确账目的。整个帝国内各个郡国之人口统计是另一个略有不同的层面。这些数据来源于乡级制作的簿籍,由乡提交给县,再由县上报中央政府。用这种方式,公元1年-2年和公元140年的户数和人口数被保留在汉朝的档案中,两种正史至少记载了这些数据的总计。在文书的传递中容许出现一些明显的错误或差异,但这些数据相当一致且精确,这证明了汉代官吏,或许还有秦代官吏在维持日常工作时的沉稳可靠。
最后一个详细的账簿例子是《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从名称可看出其时间为永始四年(公元前13年),被发现于东部沿海(江苏省)的一座墓葬中。这是一块23厘米×6厘米的木牍,双面书写,记录了240种不少于23268487件器物,器物的品种从箭镞一直到连弩车都有。这件文书所指的是东海郡当地的一座武库,还是已经被发掘确认的京城长安的武库,对此的看法仍有所不同。
官府物资的管理
从公元前217年的睡虎地秦简和公元前186年的张家山汉简律令来看官府非常重视仓库和器物的校核,以确保政府财产保管有序且生活补给按规定数量发放;再有就可能是为了防止官吏贪污。两种文书中都有一组与校核相关的律令,被称作《效律》,其中有一些内容是重复的,可见即使是在这么早的时候,制定行政制度时的因袭现象就已悄悄出现。一组有关谷物出纳的律令出现在三个不同的地方,内容几乎一模一样。
在县令解职、其他官吏免职和调任以及官吏三年任期满时都要如此校核。发放物资超过规定数量会受处罚,盈余、短缺或账目上出现错误时也会同等处理。称量库存物资时出现短缺会被处以罚金,金额的多少与差额的大小相应。其中一个例子见于饲养马、牛或其他牲畜时草料的使用。官吏们必须在每年8月的望日上缴每年使用刍的数量,报告写在2尺(汉制)长的牒上,被递交给内史。
在睡虎地秦律和张家山汉律之后约100年,在居延地区发现的文书显示了边塞防线上的官吏们对于收到并已分发的粮饷和衣物是如何提交籍账的。这些遗址中的其他一些文书的内容有关兵器登记或者巡视建筑和军事设施。为了方便核对,官府所有的工具和其他器物上都被刻画或书写了标记,这些标记要与登记在簿籍上的相一致,出现差错会被处以罚金。
官文书的传递
学者们认为,在长沙发现的一批文书是长沙郡的邮亭所积累的文书,文书中提及的时间是在东汉灵帝时期(公元168年-189年)。这批材料中包含官文书和私信,有些是长沙郡和属县的往来文书。
在官府之间传递官文书有三种方式:通过正常邮驿的以邮行、以马快速传递的传马行和用步行接力完成的以次传。正常的以邮行传递司法文书、簿籍以及郡县的支出籍账、诏令等常规文书。有些较为紧急或500里以上距离的文书也通过这种方式传递。传马行传递紧急文书,可能包括檄,被写在形状特殊的木质材料上。不太紧急的文书和500里以内的文书通过以次传的形式传送。
正常情况下每隔10里或20里设置一个邮驿。邮驿通常有12个室,特殊情况下可以有18个室,在长安可以多达24个室。如果这些数据适用于整个汉帝国范围的话,会耗费相当多的人力物力。从在尹湾发现的文书中我们可以得知,东海郡的三个县中设置了一名至两名被称作“邮左”的低级吏员,这些县有的位于和邻郡接壤的地方。每个邮驿都配备了井、磨和席,为往来处理公务的官吏提供住处。如果入住的官吏没有随行的仆人,邮驿还要给他们做饭;如果有仆人就只提供炊具;不管有无仆人,都要为他们供应水。在汉朝的西北边塞没法设置邮驿,文书的传递由兵卒承担。
步行传送文书的邮人按规定一日一夜应该走200里,如果达不到标准会被处以笞刑或罚金。无故拖延会受到询问调查,用邮行传递不紧急的文书以及在传递时损毁封泥都会被处以罚金。在敦煌和居延发现的简牍包括记录着文书标题的簿籍,上面还有发送和接收的时间或者文书传递所需的时长。
因为没有反证,我们可以假设那些运行邮驿系统和居住在邮驿中的人有资格按照爵位高低被授予田宅,然后他们可以立户并且负责缴纳正常的田租和口钱。有一位学者认为,这种家庭的成员以运行邮驿系统来代替徭役。然而这种结论可能值得商榷。根据张家山汉简中的一条律文,在西部特定的地方(蜀郡、巴郡和汉中郡,今四川境内),邮人不用承担徭役,其家人不会被役使,只免除其1顷土地的田租,而且他们也不用缴纳刍税。这些对特定地区的特别待遇表明其他邮驿中的家庭必须承担正常的法定义务。
(本文摘自《中华早期帝国:秦汉史的重估》;编辑:许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