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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无限生命

2024-09-29仲继银

董事会 2024年8期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最伟大的一项发明。”企业做好了,股东投入的资本增值;企业做得不好,股东只亏掉已经投入、承诺投入的资本而不负连带责任,不牵连个人其他财产。但与此同时,董事和董事会制度不可或缺。董事制度使有限责任制度不会被公司股东滥用于过度冒险、掠夺债权人等,而是真正促进企业发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2024年7月起施行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制企业源于股东的有限责任,经由董事会的集中管理,走向了企业的永续生命。

一个“苹果”的真实案例

股东有限责任的独特价值,从“苹果”身上就能清晰可见。苹果公司的前身是苹果合伙企业,存续了不到一年。1976年4月1日,乔布斯和沃兹涅克达成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占有合伙企业45%的权利,余下10%的权利给予第3位合伙人韦恩,以避免日后两人在重大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而陷入僵局的情况。韦恩是乔布斯的同事和朋友、阿塔里公司的视频游戏首席设计师(1974年乔布斯在阿塔里找到第一份正式工作)。韦恩设计了苹果的第一个徽标。

由于沃兹涅克天才的设计、乔布斯天才的推销与谈判能力,他们得到一份50台苹果计算机的订单。凭借这一价值25000美元的订单,苹果赊购制作电脑所需要的零部件,奠定了良好开局,但因此而背负的债务吓跑了韦恩。

年轻胆大的乔布斯毫不担心这种负债经营,但是老练、谨慎并且4年前经历过一次个人企业倒闭痛苦的韦恩,不愿意自己再次陷入财务困境。1976年4月12日,苹果合伙企业成立不到两周,因为害怕乔布斯的负债经营会使自己债务缠身,韦恩以800美元的价格一次性让出自己10%的合伙人权益。一年后,苹果电脑股份公司正式成立时,为彻底了断与苹果合伙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韦恩又“意外”地收到1000多美元,这使他非常激动。

韦恩如果没有退出,他的股票在1982年苹果股价最低点时价值1830万美元,在2000年苹果股价高点时价值5亿多美元。不过韦恩并没有对此感到后悔,因为在当时合伙人互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乔布斯和沃兹涅克又没有什么钱的情况下,苹果合伙企业欠下的任何债务,债主都会追讨到他的头上。

英国:“有限责任”的诞生

1840年,英国国内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是否应该给予公司自由?这场争论最终将几个伟大想法集成到了一起:独立法人、可交易的股份、有限责任和董事会集中管理。它也催生了一项改变世界的发明——现代公司。

1844年《合股公司法》结束了公司成立需要皇家特许或者国会授权这一“特许公司”时代,成立公司不再是一些人的特权而是所有人的权利。该法案没有包含有限责任要素。

当时有限责任被很多人诅咒,人们批评有限责任使投资者拒付他们的欠债。稳健的企业家不能通过家庭储蓄、企业收益筹集到必要的资金吗?有限责任会不会只是把商业风险强加给了供应商、顾客和贷款人?

有限责任的支持者们与之争辩,认为不允许商人采用例如有限责任这样一种工具,是狭隘和违反自由精神的。如果人们愿意通过合同条款把他们的资本损失限定在一定数额,这在自然正义上是没有什么不妥的。

哲学家、经济学家约翰·斯图亚特·穆勒认为,有限责任可以帮助穷人创立企业,从事商业活动。尽管穆勒一直担心职业经理人能否达到所有者、经理人那样的工作热忱,但是他看到,大型商业需要公司制度,否则就需要政府出面。基督教社会主义者也给予有限责任以支持,将其当作是帮助穷人致富和缓解阶级冲突的一个途径。

英国政府则关注一个很实在的问题:企业流失到其他国家。19世纪50年代早期,约有20家英国企业为了享受有限责任待遇而选择在法国注册。1807年开始,法国准许了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设有可转让股份的合伙企业,授予睡眠(不参与业务的)合伙人有限责任,并且其成立只需要登记注册。

历经通过合同来限制股东责任的长期努力,以及一系列的辩论之后,英国1855年颁布《有限责任法》,对公司如何获得有限责任作了具体规定。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有“有限责任”字样,公司章程中要有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说明,并且该章程要有25名或以上的股东签字,这些股东的持股数量要达到股份总额的四分之三。对于已存在公司要想从无限责任转为有限责任,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持股价值和人数均超过四分之三的股东同意,还要由公司出资请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审计,结果为资产大于负债才行。

1856年颁布的《合股公司法》将《有限责任法》要求享有有限责任的公司至少要有25名股东这一规定降低到7名股东,但同时规定:“如果股东人数减少到7人以下,并且公司在这之后经营超过6个月,有限责任之特权即会丧失,余下股东要对公司在这6个月之后经营中产生的所有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合股公司法》允许银行和保险业之外的公司自由地获得有限责任。全部的要求仅为:要有7个人签署公司章程并进行注册,以及对外自称为“Ltd(有限)”,以警示债权人不能向股东追索。该法经过些许修改后成为1862年综合性的《公司法》,允许公司在其章程中自主设计公司的股东责任制度——可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仅对其所认缴资本的未付余额负责;或者设立“担保有限公司”,股东各自承诺其在公司清盘时的出资金额。

美国:银行双倍责任规则废除

美国纽约州1811年颁布的《制造业公司法》,是世界上第一个包含股东有限责任条款的普通公司法案,“公司解散时到期和欠下的所有债务,组成该公司的人应以其各自在该公司的股份为限承担个人责任,不能再多”。

19世纪中叶后的几十年是公司股东责任史上的关键转折期。有限责任扩展到各个行业,只有银行业例外。原因是,银行股东比一般公司股东有更高的道德风险和更强的风险偏好。一方面,银行比一般企业享有更高的财务杠杆,可以用更少的自有资本控制更多的“别人的钱”;另一方面,缺乏一般公司过度冒险行为会受到的来自其他固收权益持有人的抑制。为控制银行股东的道德风险和过度冒险行为,从19世纪前半期开始,美国许多州的法律要求,股东在银行破产时再付出与他们初始投资相等或者两倍的资金。

1863年的美国国民银行法要求,每位股东要在其已投入的资本之外,再承担与其所持有的股份面值相应的责任;1864年增加规定,股东的这种责任是“平等、可计量、各自的”,意即没有连带责任。这导致银行股东要比普通公司股东承担更大的责任,目的是防止银行的股东和董事从事过分冒险的运营,给予银行的债权人(储户)比股东股本更多一点的东西做保障。

1929年至1933年的银行倒闭浪潮,引起双倍责任制度的“过重压力”,以至其最终被放弃。原因是,要追究责任的大量股东,已经处于严重的财务困境。1923年至1929年的经济繁荣使银行股份快速地在公众之中分散,意味着其中很多人与失败的银行没有家族关系、雇佣关系。很多在繁荣时期购买银行股份的人,没有认真考虑过银行倒闭会带给他们潜在责任。这导致反对双倍责任条款的呼声越来越大:双倍责任已无法达到其预期目的,不足以作为保护存款公众利益的有效手段。双倍责任规则被废除的决定性因素,是根据1933年银行法建立的联邦存款保险制度。当时大多数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是远比双倍责任制度有效的解决银行系统问题的“药方”。

有限责任、董事会管理与永续生命

最为有力和常被引用的对有限责任的赞誉,来自1911年时任哥伦比亚大学校长巴特勒在纽约州商会的一次演讲:“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最伟大的一项发明……甚至蒸汽和电力也远不如有限责任公司重要。没有有限责任公司,蒸汽和电力也会相对无力。”

如果没有有限责任,拥有众多被动股东的现代公司就不可能存在。如果持有少量股份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那么投资者将不愿意投资上市公司,因为每一股股份都会使他们的所有个人资产面临风险。如果没有有限责任的保护,规避风险的投资者不得不将其投资集中在一家公司,通过就业或管理职位获得信息,或者付出高昂的监控成本。有限责任的发明,才使投资者可以通过持有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

有限责任使股东敢于投资、敢于放手让董事会管理。企业做好了,股东投入的资本增值;企业做得不好,股东只亏掉已经投入、承诺投入的资本而不负连带责任,不牵连个人其他财产。有限责任和与之相伴的股份制度以及股票市场,使得作为公司成员的股东具有其他任何类型组织都无可比拟的自由进出便利,组织成员的边界得到了几乎可以无限扩展的可能。

在缺乏清晰界定的有限责任制度的情况下,人们可以合伙经营,但是无限连带责任制度严重限制了合伙的范围。你不能与没有充分信任的人合伙,更不能与陌生人合伙。然而在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这一制度下,你可以和完全不认识的人共同成为公司的成员,共同投资和拥有一家企业。在有限责任下,资本合作的范围不仅超越家族、宗族、朋友圈子,还超越地域、阶层,甚至超越国家,扩展到全球。

有限责任制度在带来扩大股东合作范围、促进股东承担新事业风险这一正效应的同时,如果缺乏相应的约束,也会刺激股东的过度冒险行为,并成为股东掠夺债权人、公司其他利益持有人的一种工具。在有限责任条件下,股东通过提高公司的财务杠杆以及从事一些高风险的项目,能以有限的损失博取接近于“无限”的高额利润。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需要对其公司治理权利进行规范和限制。股东要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但是不能越位干预。如果股东越位干预的话,在公司破产、受到债权人起诉等情况下,会被法院“撕破公司面纱”,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我国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享受到了有限责任的好处,相应地有公司所得税、股东投资收入的个人所得税这一双重纳税的义务。法律为公司制企业提供的独立于其股东的永续生命资格,需要健全的公司治理机制使企业在市场上实际生存、发展下去。董事和董事会制度,是内生于其有限责任属性的,是最重要的一种公司治理机制。作为公司责任的承担主体和一种责任追究机制,董事制度使有限责任制度不会被公司股东滥用于过度冒险、掠夺债权人等,而是真正促进企业发展。

有限责任制度拓展了股东之间物质资本的合作边界,董事和董事会制度则进一步扩展了拥有资本的人、拥有管理才能的人之间的合作边界。董事会使传统企业中的东家—掌柜关系,变成了现代企业中的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关系。并且,董事会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居中调停的角色,也是化解冲突、掌控罗盘和指引方向的核心机关。以有限责任为基础、以董事会为核心的现代公司,可以使“富人”与“穷人”能够各得其所。“富人”做有限责任的股东,享受财富的快乐并保持财富的增长,有才能的“穷人”得到经营管理的机会。发展到现代的大型公众公司阶段,普通人也可以做大公司的股东,让财富创造财富,而不再仅仅靠双手吃饭。

中国公司不乏股东越位干预、董事会弱化虚化等问题。如今随着新公司法的施行,进一步尊重及落实好股东有限责任、董事会管理公司,对于实现公司治理现代化、高质量发展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