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之道: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授权管理
2024-09-29王志刚
于公司董事会而言,分权还是集权,取决于业务发展和公司管治的需要;而授权事项入章,分权权责清晰,行权合规高效,有助于提升董事会治理绩效。这也印证了那句老话:“集权有道、分权有序、授权有章、用权有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者,作为公司治理主体,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内核和公司科层组织的形态,必然面临着公司决策权和管理权的分配问题。上市公司是公司治理较为复杂的组织形态,公司权力的分配问题也更为复杂和敏感。近年来,很多A股上市公司都制定了董事会授权管理的制度。居于上市公司治理核心的公司董事会,如何处理好本公司的授权安排,已成为中国上市公司面临的一项重要的公司治理任务。
授权,是把权力委托给他人或机构代为执行,在组织管理上是一种明确的权力再分配,是一种分权。公司股东会可以对董事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对董事长、经理等授权,经理可以对下属管理人员授权。授权是法律行为、管理行为和经济行为的综合,需要遵循合法合规、责权统一、风险效率平衡的原则。基于某种具体的要求或目的,出台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或许可以完成本公司近期的管理任务,但是否建立了有助于公司稳健经营、科学高效的授权管理体系,是否建立了有助于公司治理优化、效率风控兼顾的分权管理机制,则需要细加研究。
分权还是集权?
董事会的授权,是为履行董事会职责,对董事会内部成员、内部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所做的权力分配。这种为达到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目的进行的分权,能否提升经营层的积极性、强化董事长和专门委员会高效履职的责任心,还需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一方面以明确而细致的规定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授予权力,另一方面要强调授权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集体研究讨论,董事会的授权要遵循这些要求,就需要在实务中把握好容易发生冲突的两方面——授权的彼此信任与监控的相互理解,在授权方和授权对象之间形成必要的和谐与默契。集体研究授权事项的董事长专题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要做好机制建设,避免分权后权力重新集中于董事会主要成员。
对于企业创始人多重兼职的,董事会的授权更需要审慎进行。有的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创始人都是一个人,这样授出去的职权,可能大部分都集中到公司实控人身上。董事会授权更应关注决策权与管理权的最终分配结果。
何权可授?
A股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中,对“授权”的定义是,“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委托其他主体代为行使的行为”。可见,董事会所授之权,一是来自法定职权,二是来自章程规定职权。也有少数公司在授权管理办法中规定董事会授予的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但其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职权的最后一条规定又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关于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都以列举的方式说明,关于经理的职权则规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具体职权并未列示。公司法列示的10项董事会职权中,第10项兜底条款是“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其他列示的职权中,召集股东会会议并报告工作、决定和制订各类方案与事项、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均应以董事会名义实施;第2项“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具体执行的主体是否须为“董事会”则取决于股东会决议的内容。
比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条款的注释说明: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手续,须填报变更申请和提报登记文件,董事会作为一个公司内部机构必须授权给公司管理层,或者某位董事,或者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来具体办理。
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也常常可以看到,股东会决议事项授权董事会执行后,再由董事会转授权给其他主体具体实施。因此,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法定职权,从现有规则来看,是董事会可以授权的。
公司法中并无对董事会法定职权授予他人的禁止性规定。上市公司监管规则中,却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不得将法定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行使。但此条规定是对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要求,而非对董事会法定职权的授权禁止。沪深证券交易所在关于规范运作的自律监管指引中均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这是关于“法定职权”不得授权的直接规定。
多家A股上市公司依据前述规定或其他文件要求,在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中将法定职权排除在可授予的职权之外,则必然会出现一种两难局面:要么董事会违反公司制度规定授权他人行使法定职权(例如执行股东会关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要么董事会因无法集体执行股东会决议而放弃履职。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治理体系中,董事会中心主义是应有之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的职权规定,并非其职权范围的外延,董事会职权应当是公司股东会职权和经理职权之外的所有权力。以此为基础,只要不影响董事会作用的非核心职能,都是授权的可选项。比如中国证监会颁布施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类似这种部门规章的授权要求,又如何在授权管理办法中体现?上市公司切不可在授权范围上作茧自缚。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规定,“董事会授权事项是在《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董事会决策事项范围内,重点就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委托贷款、财产出租或租入、委托经营、受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关联交易等事项授权。”这样规定为董事会的授权打开了空间,又点明了授权管理的重点事项。
授权何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或者制度中一般均规定,授权对象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的治理主体,并明确“公司中非由董事组成的综合性议事机构、有关职能部门等机构,不得承接决策授权”。从制度的前述规定来看,授权对象应该是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董事组成的机构,从制度的整体内容来看,只是针对董事和总经理做出明确规定。令笔者困惑的是,一个董事或数个董事是否可以成为授权对象?总经理之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负责公司治理事务管理的董事会秘书,是否可以被授权?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事关公司治理主体职权的界定,是公司治理规章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保持规则上的协调与统一,理应将上市公司董事会面向不同授权对象的规则都作出规定。目前,各公司只规范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而对其他主体的授权连基本的原则性规定都没有,不能不说是制度建设上的缺憾。
根据对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章的规则梳理,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从授权对象角度,可以分为对内授权、对下授权、对外授权三种。所谓对内授权,包括了对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一人或数人的授权;对下授权,包括了对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对外授权,指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司章程不禁止的,对有助于董事会履职的个人或机构的授权,授权事项多为执行事务类。
公司法对董事长的定位就是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并负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对其股东会主持人的职权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进行了明确,并注释“董事会应谨慎授予董事长职权,例行或长期授权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以上法律和规章通过谨慎授权、章程规定对董事长授权作出了规制。董事会作为一个集体,对于决策类职权天然地易行使,对于管理与执行类职权则不易操作,而且无论董事会会议程序如何简化,都存在闭会期间,因此对于董事长、董事个人的授权在所难免。
董事长职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其授权的监督更为重要。2021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明确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主体,董事长是董事会规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强化了外部董事做决策、强监督的职责,对董事会授权决策进行了规范。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授权管理机制中落实这些措施,提升了公司治理效能,完善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要求授权事项采取集体决策,需要召开董事长办公会或专项会议。这种集体决策在授权后的监督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董事长授权事项的决策会议,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之间,如何界定职权边界,如何避免一事多议,如何保障董事会内部的工作会议高效高质,是需要相关公司基于规则在实务中把握的。
董事会对下授权,包括了在经营决策方面对总经理的权力下放,也包括了对董事会秘书职权的授予。对总经理决策权的授权是公司经营管理授权的重点,各公司都会高度重视和妥善安排。董事会秘书虽然是公司高管中的一员,但其主要负责相对独立的公司“三会”事务、股权与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因此董事会必须对董事会秘书进行职权授予,而对总经理领导下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不宜另行授权。
董事会的对外授权,由于授权对象的灵活机动,应当作为董事会授权机制的补充,须控制授权、严格管理。
授权的形态
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无论是按照相关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还是从公开的披露信息来看,都可分为常规授权和临时授权。常规授权是通过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长工作规则等,明确董事会对相关治理主体授予的权限;临时授权是指董事会审议具体事项时的授权。
从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章来看,常规授权都应当以公司章程为职权授予的承载文件,而非现实中各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企业规章制度。上市公司章程和作为其附件的“三会”议事规则,是需要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常规授权实际是对公司章程中董事会职权的重新分配,笔者认为将相关授权内容列入公司章程,既是真正落实了合法合规的要求,也是公司精简规章、为内外部相关各方了解公司治理规则提供的便利。
从公司实务而言,临时授权是董事会履行职责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董事会授权管理上也更有针对性。如果公司治理主体的职责处于调整之中,或者部分拟授予职权并非长期安排,则应采取临时授权。
董事会授权,应将谨慎确定的常规授权和明细操作的临时授权相结合。
如何授权?
从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设角度来说,各家上市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中明确的依法合规、审慎授权、科学授权、有效监控、适时调整等原则,都是董事会分权之道须遵循的重要原则。除此之外,还应从公司治理体系的整体协调、治理与经营的实际需要出发,来确定董事会授权的规划与安排。
关于授权,有大量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在授权的实践中也应得到重视。董事会授权管理中需要关注权责一致,需要关注风险防控,但董事会还是首先应当保证实现授权的目的,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授权对象的能力,确定董事会授权的具体方案。
美国管理学大师史蒂芬·柯维说,授权并信任才是有效的授权之道。上市公司董事会的授权,一方面要注意调动授权对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落实授权事项的科学决策和有效监控,在很多公司,董事会授权的确是需要拿出智慧和勇气来面对的一项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