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检察机关涉东盟执法司法合作的实践和完善

2024-09-25邓光明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24年8期

摘 要:东盟是我国共建“一带一路”重要伙伴。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发挥地缘优势,加强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的执法司法合作,维护区域安全发展是涉东盟法治工作重要内容。当前,边境地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工作仍存在涉外法律法规不健全,涉外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不完善,检察人员素质跟不上涉外法治工作新要求等问题,应尽快完善涉外法治配套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深化执法司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和储备,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成效。

关键词:检察履职 涉外法治 执法司法合作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强化海外利益和投资风险预警、防控、保护体制机制,深化安全领域国际执法合作,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1]2024年大检察官研讨班强调:“积极推动涉外法治建设,依法规范办好涉外案件和刑事司法协助案件,巩固深化多边双边检察合作机制,积极参与涉外立法和国际规则制定,更加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2]东盟是我国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伙伴。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均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国。随着共建“一带一路”的全面展开,海外利益已成为关系到我国对外战略布局成功的关键因素。检察机关是涉外法治重要力量,在此过程中担当重要职责使命。

一、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国际执法司法合作的职责

(一)以法治手段营造有利发展环境

“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既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长远所需,也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当务之急。”[3]当前,国际政治形势仍复杂多变,保护主义、单边主义还时有发生,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问题复杂交织,外部风险挑战增多。检察机关打击跨国犯罪,以法治手段参与反霸权、反保护和单边主义,营造和争取有利和平发展环境责无旁贷。

(二)以司法交流合作促进国际治理

近年来,一些国家采取本国优先、利益至上、零和博弈等手段扰乱国际秩序,破坏全球治理。检察机关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国际治理规则的制定,尤其是打击跨国犯罪和开展区域执法司法合作相关的一些国际条约和治理规则,有利于营造安全稳定的周边环境。

(三)以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海外利益

随着国际经贸合作深入发展,文化交流不断深化,企业、机构、人员、资金大规模“走出去”,我国海外利益已经延伸世界各地,海外利益安全的维护越显重要和紧迫。检察机关肩负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重要职责的司法部门。其通过履行刑事检察、民事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职能,对涉外执法和司法环节进行法律监督,有效维护国家海外利益。

二、边境地区检察机关开展涉东盟法治工作的广西实践

受地域、文化、经济影响,中国法治文化在东盟国家认同感较高。广西是我国边境自治区中唯一与东盟国家海陆相连,且是我国与东盟开放合作的前沿。广西是东盟国家非通用小语种的重要培养基地,具有东盟国家语言翻译优势。广西检察机关在涉东盟法治工作中发挥独特作用。近年来,广西检察机关以建设一个中心(即中国—东盟检务信息交流中心),一个基地(即中国—东盟检察官交流培训基地),一个机构(即涉东盟司法事务办公室),简称“三个一”建设,积极开展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之间的司法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广西建设发展营造有利法治条件和外部环境。

(一)加强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法治信息交流

近年来,广西检察机关在最高检指导和统筹安排下加强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的法治信息互通和交流。2017年1月,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西自治区院)设立了网站,通过发布区域检察交流合作动态、中国和东盟各国法律法规、涉外案例等信息,促进区域检察信息交流共享。2022年8月,广西自治区院在网站基础上升级建设了中国—东盟检务信息交流中心,通过对中国和东盟国家法律信息数据采集、分析、汇总等方式,为区域内国家检察机关开展法律及司法信息交流和投资贸易法律研究提供基础数据服务。

(二)加强面向东盟国家检察机关的业务培训

2017年1月,广西自治区院建设了交流培训基地。7年多来,共为东盟国家举办培训班14期,培训检察人员254人。以此同时,广西检察机关还组织了多个业务代表团并派出多名检察业务骨干赴东盟国家开展培训。如2018年以来,广西自治区院先后组织了3批共计18名检察业务专家到东盟国家检察官学院,以“送课上门”形式,为东盟国家检察人员授课,与东盟国家检察官交流中国司法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经验。

(三)促进区域执法司法合作

近年来,广西自治区院在最高检领导和支持下,先后承办了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和检察机关工作协调会、中国—东盟商事法律论坛等系列区域性国际会议,举行中国和越南的边境地区检察机关会晤、座谈会,助推形成执法司法共识,促进区域执法司法合作。广西检察机关与越南边境地区的四个省检察院举行了座谈会,签署了《关于环境资源和食品安全协同保护座谈会会谈纪要》,并将加强对边境地区的食品安全和生态资源协同保护作为两国检察机关司法协助重要内容,共同维护好边境地区生态和食品安全。

(四)高质效办好涉外、刑事司法协助案件

针对沿海、沿边和连东盟,跨境犯罪多发的特点,2016年9月,广西自治区院成立了涉东盟司法事务办公室,依法依约高质效办好每件涉外、刑事司法协助、领事探视等案件,依法惩治危害边境安全稳定的各类犯罪,有力地维护了区域的安全稳定。2020年,广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自贸区片区所在地检察机关在办理涉自贸区案件中要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改革创新和以改革为由实施犯罪等法律政策界限。南宁、钦州、崇左等市级检察院在自贸区片区派驻检察室,成立专业办案团队,专门办理涉自贸区各类案件,以检察履职大力促进自贸区国际化和法治化营商环境改善。2023年,广西自治区院成立了涉外民商事检察监督办案组,加强与自治区高级法院、司法厅等部门对涉外民商事纠纷案件的调解、司法以及诉讼联动协同解决。

三、边境地区检察机关涉东盟法治工作面临主要问题和困难

(一)涉外配套法律不够完备

一是涉外执法司法国际条约不足。截至目前,我国只与东盟部分国家签署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新加坡签署的是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未包括刑事方面。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的东盟国家也只有印尼、柬埔寨等5个东盟国家。与我国签署移管被判刑人条约的只有泰国一个国家。与区域内国家的检察机关开展执法司法合作时,面临着国际法依据不足的问题。二是检察机关涉外履职法律依据不足。非刑事法律部门法如《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司法协助权。检察机关主动防范、化解重大涉外风险,通过支持起诉或司法协助等手段保护海外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不足。三是国内法域外适用规定还不够健全。我国《刑法》关于域外适用有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其他非刑事法律部门对域外适用则较为的原则和笼统。如《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等规定外国采取歧视性的限制措施规定,侵害我国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可规定采取反制措施。但境外如何适用,采取何种反制措施并没有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二)涉外执法司法协作机制不完善

一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等部门海外维权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对涉及我国海外权益受侵害、重大涉外执法司法案件处理配合不够,协同维权的合力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地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及涉外法律文书送达需层报最高检提请外方协助,环节多、流程长,时效滞后,上下级检察院难以一体发力。三是检察人员赴国外调查取证工作手续复杂,没有建立快捷通道,审批效率不高,难以对涉外刑事案件快速反应。

(三)检察人员涉外法治工作能力水平不足

一是涉外法治工作涉及司法主权、外交关系等敏感事项,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实际涉外办案经验,又精通外语、了解国际经贸和法律规则、还熟悉国际惯例的涉外执法司法人员储备不多。二是检察人员涉外法治工作主要以刑事司法协助为主,综合运用民事、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开展涉外法治工作不多,历练不够,实操性培训不足,能力和实践经验欠缺。

四、边境地区检察机关涉东盟执法司法合作机制完善路径

(一)完善涉外法治配套法律法规

一是进一步加强缔约力度。建议继续加强与东盟相关国家,如文莱、缅甸等国沟通磋商,努力推动刑事(民事)司法协助、引渡、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等方面国际条约的签署,为开展涉外执法司法活动提供充分国际法依据。二是完善民事司法协助法律制度。海外利益的保护需要检察机关支持受侵害人在境外提起诉讼方面提供司法保障,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仍存在空白。建议在《民事诉讼法》“国际司法协助”一章增加检察机关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为开展支持起诉或司法协助等手段保护我海外利益提供法律支持。三是完善国内法域外适用法律规定。可考虑积极推动公益诉讼立法中规定民事支持起诉增加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与《反外国制裁法》衔接规定,探索对危害海外国家利益及公民、组织合法权益支持起诉领域。

(二)完善涉外执法司法协作工作机制,提升涉外法治工作效率

一是完善涉外执法司法协调机制。完善检察机关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和推动突出问题解决、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发现并解决涉外执法司法问题,对涉及我国海外权益受侵害、重大涉外执法司法案件进行快速反应。二是完善司法协助案件办理模式。落实司法责任制关于办理涉外案件的相关规定,除涉外、国防和外交敏感案件由检察长决定外,其他涉外案件可通过统一调用检察人员办理司法协助案件,实行一体办案模式,并通过修改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赋予检察长、检察官对司法协助案件提出、接收、审查和协调办理等不同权限,通过检察业务应用系统流转,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升工作效率。三是完善赴国外调查取证审批手续。完善检察人员赴国外调查取证任务审批和护照办理协同办理机制,减少层层审批的流程和环节、缩短信息公示时间,提升审批效率。

(三)深化边境地区的执法和司法国际合作

一是深化司法合作信息互通机制。利用与东盟国家总检察长定期会议机制,主动设置议题,深化打击跨国犯罪司法协助,及时通报并推动检察机关参与在外企业被严重不法侵害事件维权,全力保护我国在外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在广西建设的中国—东盟检务信息交流中心作用,积极与东盟各国检察机关开展涉及法律和司法信息的交流,完善域外法律查明机制,为“走出去”企业和公民做好风险预警,保护合法权益,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二是充分发挥交流培训基地作用,深化涉外执法司法培训课程和专题设置,邀请中国和东盟国家检察机关专家学者授课、开展学术研讨,助推形成执法司法共识,共同打击治理跨越国边境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维护区域安全稳定。三是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国际司法合作。与东盟国家检察机关探索开展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国际合作,积累经验,并以此推动国家间刑事、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修订或签署。

(四)加大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储备

一是加强一体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广西作为我国东南亚非通用语种的重要培养基地,资源优势明显。可与地区内的有关高校开展合作,联合对涉外法治人才进行培养,尤其是加强对检察机关中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又有外语特长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尽快培养出一批既精通国内国际法律知识,又能在涉外执法司法中熟练运用外语的复合型人才。二是优化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尽快健全涉外法治人才引进、培育、储备机制,完善激励和保障机制,分门别类建立涉外法治人才库,统一调度调配使用。探索在广西设立东盟国家非通用语种涉外法治人才基地,为检察系统办理涉东盟国家案件、举办论坛研讨、组织培训交流等提供优质涉外法治人才。三是探索派驻检务参赞。参照我国在使领馆派驻警务参赞和部分国家在使领馆派驻检务参赞的做法,探索向使领馆派驻检察人员担任检务参赞参与涉外法治工作,培养熟悉派驻国法律并具有实践经验的涉外法治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