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员侵吞公司货款炒期货
2024-09-24凌杰
一名销售员为弥补个人炒期货和交易现货产生的亏损,竟通过伪造采购合同并将货物转卖的方式侵吞公司货款,累计套取资金1827.07万余元。
虚构合同圈钱
徐某是河北省雄县人,在经营聚氯乙烯销售业务的河北省雄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做销售员。从2015年起,徐某每年的工资加提成收入有将近10万元。但他对这样的收入并不满意,于是开始涉足期货交易,梦想着发大财。
自2016年起,徐某陆续在上海、广州等地的多个交易公司开户,从事聚氯乙烯期货交易。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幅度往往比股票市场大。作为一名“小白”,徐某甫一入市就出现亏损。除了炒期货,徐某还进行聚氯乙烯现货交易,也亏了不少钱。
为了填补巨额亏空,徐某竟然打起所在公司的主意。他虚构商贸公司采购聚氯乙烯产品的合同,挪用商贸公司的资金付款,让卖家发货到他指定的地点。收到以商贸公司名义采购的聚氯乙烯产品后,徐某直接转手卖掉,将销售所得的部分货款用于个人的期货和现货交易支付。
徐某在案发后证实,2021年11月12日至17日短短6天时间,他就通过上述手法收取多达19车聚氯乙烯,之后卖给山东和天津的客户。客户的货款汇入其个人账户后,徐某用这些款项炒期货以及填补亏空。
徐某当然知道这样做有风险,但他心存侥幸。他供述称,当时是想等自己在期货和现货市场赚钱后,再把挪用的款项归还给商贸公司。
然而,徐某动用商贸公司资金炒作期货和交易现货后,由于资金量增大,相应的风险也有所增大。折腾一番后,他非但没能把自己此前亏掉的钱赚回来,还赔了更多的本金。2021年9月21日前后,由于聚氯乙烯现货和期货价格一路上涨,导致当时买空的徐某损失惨重。
截至2021年11月21日,徐某的期货账户累计亏损526.48万余元。经统计,徐某私自出售但未将货款交付商贸公司的聚氯乙烯产品共计38车。其中能查明去向的有24车共817吨,价值667.43万余元;已销售出去但实际收货人未能查明的有14车共476吨,价值415.53万余元。
预收货款补仓
案件卷宗显示,2021年9月徐某在商贸公司任职期间,注册成立了两家同样从事聚氯乙烯销售业务的公司。他在做商贸公司业务的同时,以其名下公司的名义与客户进行聚氯乙烯产品交易,并发展出山东荷泽的伊某某、山东淄博的骆某某等四名长期合作的客户。
徐某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当时他通过虚构合同转卖产品的方式挪用的商贸公司货款,已不足以弥补其炒期货和交易现货产生的亏损。如果期货账户亏损且其手中没有足够的资金补仓,他就会被强制平仓。为此,他对资金到账的效率要求非常高,自己开公司比较方便。
徐某以其名下公司的名义与客户交易聚氯乙烯时有个要求,就是客户订货后先行支付货款,徐某收到货款后再发货。徐某非常乐见这种先收款再发货的交易形式,因为这样他可以提前获得资金,并及时将其用于期货或现货账户补仓,从而避免自己的账户被强制平仓。
案发后徐某供述称,客户订货后,先把货款汇入其个人或其名下两家公司的账户。他收款后,再向浙江、湖北等地生产聚氯乙烯的企业订购产品,之后再向客户发货。
先付款再收货的交易形式,对于买方而言肯定是不利的,因为可能面临付了款却收不到货的风险。徐某的客户之所以同意用这样的方式交易,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基于对徐某的信任——他毕竟在商贸公司做业务员多年,商贸公司的老客户对他都比较熟悉,且此前徐某从未爽约;二是徐某为了促成更多的交易,故意向客户压低报价,以此吸引客户与其交易。
作为被害人之一的伊某某证实,其于2020年9月结识徐某后,就一直跟徐某联系采购聚氯乙烯。由于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他后来从徐某处拿货就不再订立合同了,都是直接通过电话、微信联系。他按徐某的报价先行支付货款,再等徐某发货。伊某某称,自2021年10月开始,徐某卖给他的聚氯乙烯每吨比市场价便宜50—100元。
刚开始徐某能正常发货,但2021年9月21日遭受巨额亏损后,他就没有资金进货了。由于徐某从生产聚氯乙烯的企业拿货必须先行支付货款,因此一旦资金链断裂,没钱支付货款,他就只能对自己的下家爽约。
伊某某证实称,案发时徐某尚欠其15车总重约500吨的货,而他先期已支付货款395.83万余元。徐某为此向伊某某打了一张欠条。
骆某某等另外三名徐某的客户也未能幸免。因徐某收款后未发货,三人累计损失348.26万余元。由此,徐某累计拖欠伊某某、骆某某等四名客户货款744.09万余元。
终审获刑15年
被告人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1月5日被逮捕。
徐某案发后关于作案动机的供述耐人寻味。他说,2021年10月,期货市场波动较大,导致其遭受巨额亏损,无法填补资金亏空。“那时我每天都会赔很多钱,完全处于‘懵’的状态。我一方面不计后果地按照自己对价格走势的判断继续向期货账户里面投钱,另一方面为了获取资金,继续跟客户签合同收取货款。结果我越赔越多,资金上的窟窿越来越大,最后无法收场了。”
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一案,由雄县人民法院审理。雄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责令被告人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共计1827.07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雄安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公司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其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形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职务侵占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对辩护人及检察机关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其合同诈骗相关犯罪事实,系根据本案被害人的陈述发现线索后,转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徐某此时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对该起犯罪缺乏投案主动性,故不应认定为自首。徐某二审期间表示对全案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对检察机关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2024年4月3日,雄安新区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维持一审刑事判决第2项,即责令被告人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经济损失共计1827.07万余元;撤销一审刑事判决第1项,即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原审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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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