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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的认定与治理

2024-09-24王琦黎心雨

检察风云 2024年17期

近年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被频频曝光。从2019年翟某的学术丑闻被揭露,到2022年来自多所高校和科研机构的52名学者被通报学术不端,再到2024年11名大学生实名举报导师学术造假,均是典型。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会破坏学术界的研究氛围,也会浪费宝贵的学术资源,甚至会挑战我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声誉和地位。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高校常采用的惩戒方式是撤销学位,这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学位授予单位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不论是在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都存在因为学术不端行为而撤销学位的司法案例。综合分析这些案例,可以发现,学位撤销通常呈现出撤销事由多样、时间集中、同案不同判等特点。出现这些现象的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当前我们对“学术不端”的理解还不够一致。从现有的司法案例可知,我国关于学术不端表现形式的界定,并不来源于某一部特定的法律或法规,而是散见于多个政策文件、指导原则和规定。另外,高校在学术不端的治理方面也面临一些现实困境,如认定标准不够统一、某些指标存在不确定性等。因此,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正确认识和规范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当然,这不是一蹴而就的。

学术不端有多种表现形式

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列举了学术不端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我们结合检索到的学位撤销案件,尝试对学术不端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梳理。

其一,剽窃,指未经适当授权,抄袭他人的言论、思想研究成果或出版物,包括直接复制他人的工作、重组他人的工作以及不恰当地引用他人的原创材料,而未标明来源。其二,伪造,指捏造数据或研究结果,即在没有进行相应研究或实验的情况下,创造出不存在的数据或结果。其三,篡改,即故意改变或歪曲研究数据、方法或结果,使之与实际情况不符,以误导读者或同行评审。其四,重复发表,指将同一研究成果在不同的期刊或相关出版物上发表,而没有适当地引用或说明先前的发表,从而不正当地增加个人的发表数量。其五,割裂发表,指将一个较大的研究项目的结果切割成多个较小的部分,并将这些部分分别作为独立的研究成果发表,以提高发表数量。其六,不当署名,包括将未参与研究的人员列为作者、对实际有贡献的研究者未给予作者身份,或作者顺序安排不当。其七,买卖、代写论文,包括自然人代写和人工智能代写等行为。其八,学术欺诈,即欺骗、误导学术机构或公众的行为。

学术不端治理存在现实梗阻

根据检索到的高校学位撤销案件,并对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研究,我们发现,当前高校学术不端的治理存在一些现实梗阻:

第一,学术不端的认定标准有待统一。这不仅体现在文字表述上,也反映在高校对这些行为的处理上。例如,高校常将伪造学历学位证书、论文抄袭、考试作弊、顶替入学等不同性质的行为统一归类为“舞弊作伪”,缺乏针对性和区分度。此外,当前学术不端治理所涉及的下位法冗杂,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也仅限于该部门的管辖范围,但一个案件通常会涉及多个主体和多个层面的问题。因此,各种规定的交叉与重复,容易阻碍司法统一适用。

第二,学术不端的认定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在重复率和自我引用等方面。重复率是检测是否存在学术不端的必要且有效手段,自“翟某事件”后,高校通常以较低的查重率作为学位论文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然而,一定程度的借鉴参考是难以避免的。因此,何种程度的借鉴参考能够被判定为学术不端是值得关注的问题——当前主要是由各高校的学术委员会予以确定。并且,不同学科领域和学习阶段应设定相应的查重率标准,不能一概而论。此外,关于自我引用与引用他人相关论述或观点,目前学术界将其同等对待。尽管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引用不当引发的学术不端问题,但两者显然有所区别,应有不同的界定标准。

第三,事后救济程序应当更加严密。《学位法》第四十一条已明确,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申请复核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此外,若对上述救济途径仍不服的或未得到及时处理,当事人还可以选择行政诉讼。虽然目前《学位法》还未正式施行,但在现实生活中,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常会依照上述顺序予以救济,但从《学位法》来看,上述救济渠道并无严格的先后顺序之分,且并未对学生陈述申辩、参与调查等权利予以保障。另外,一部分高校校规中关于学生救济程序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事后救济程序需要更加严密,至少应保证学生的陈述申辩权、参与调查权以及申请听证权,同时也要对回避制度、复核小组的人员组成等作出相应的规定。

学术不端治理的思路优化

学术不端不仅是个人的道德问题,也会严重影响高校学生的整体培养质量。所以,针对上述对高校学术不端治理现实的审视,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优化:

第一,对学术不端的内涵作更清楚、准确的界定。《学位法》第三十七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舞弊作伪”这一模糊概念进行了更细致的阐释,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学位撤销制度的可操作性。但应注意,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作为兜底条款,应当避免其过度扩张,确保兜底条款的设置遵循“同质性”原则,明确其与已列举条款的相似性特征。

第二,对论文重复率予以科学研判。查重的目的在于规范学术行为,防止抄袭等不当行为。然而,不应过分强调重复率,也不宜对不同学科或领域采用相同的查重标准。因此,在这一涉及学术不端判断的重要指标上,应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重复率标准。关于自我引用的问题,禁止自我引用的目的是防止学生通过重复发表或一稿多发等方式虚增学术成果。对此,可以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检测的规定,采取放宽自我引用率限制,或在限定学术成果发表时间的条件下不限制自我引用等措施。

第三,以正当程序原则保障主体权利。在学术不端治理过程中,保障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者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这包括确保其充分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机会,以及在不同阶段获得透明公正的处理结果。同时,应当为拟被撤销学位的学位获得者提供明确的救济途径,例如有权申请复核、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此外,也要加强高校学术生态建设。我国注重学术不端的事后处理但对事前预防重视不足,大多数涉嫌学术不端的当事人对不同类型的学术不端行为及其严重后果缺乏足够认识,这亦是导致学术不端事件多发的原因之一。高校应当重视学术诚信教育,将学术道德规范纳入必修课程,并在日常考试、考核中贯彻这一要求,同时组织学生学习《学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应条款以及学位撤销的严重后果,教育和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科研习惯。

[作者单位:广州商学院法学院;本文系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中外合作办学研究分会研究课题“粤港澳大湾区高等教育法律、政策与跨境教育市场监管协作机制研究”(编号:GAHE23CRS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编辑:张钰梅 zhangclaire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