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核准追诉实务探析

2024-09-24顾晓敏王虹

检察风云 2024年17期
顾晓敏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第二届全国十佳公诉人。

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每一起核准追诉案件都要经过检察机关逐级审查,程序要求严格,但由于案件总量较少,办案人员特别是基层办案人员办理经验相对欠缺,对核准追诉的原则和司法政策的理解,法律适用、条件把握、证据采信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困惑,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指纹比对、DNA鉴定等侦查技术的提升和运用,公安机关不断加大积案尤其是命案的侦破力度,一些潜逃多年的犯罪嫌疑人得以抓获归案。他们中有的涉嫌罪行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由于距案发已超过20年的最长追诉期限,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核准追诉案件由于案件总量较少,办案人员特别是基层办案人员办理经验相对欠缺,对核准追诉的原则和司法政策的理解,法律适用、条件把握、证据采信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困惑,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

对核准追诉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了核准追诉制度,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20年追诉期限后,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核准追诉案件办理中,最根本、最重要、最核心的问题是如何把握核准追诉的基本原则,这是方向性问题。由于核准追诉案件在实践中容易产生认识分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核准追诉规定》),明确要求“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应当严格依法、从严控制”,第一次在正式司法文件中提出了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应当坚持的原则。“严格依法、从严控制”的核心要求就是“以不核准为原则、核准为例外”,可核准可不核准的,一般不核准。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六批共4个指导性案例,重点阐述如何把握核准追诉必要性,其中2个案件核准追诉,2个案件不予核准追诉。上述规定和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对于统一法律认识、指导司法办案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杀人偿命”“有罪必究”的自然正义观根深蒂固,核准追诉的基本原则还没有深入人心,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核准追诉案件的办理结果和效果。因此,有必要对核准追诉的基本原则予以突出强调。

核准追诉“四个条件”的递进关系

根据《核准追诉规定》第5条的规定,报Re+l05U9BHhURhXWWglubA==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必须符合4个条件,即:刑罚条件、证据条件、追诉可能性条件和追诉必要性条件。笔者认为,核准追诉的“四个条件”并非平行结构,而是递进关系。四个条件在核准追诉案件中所处的位阶不同,发挥的作用不同,在案件处理上也有根本区别。概言之,刑罚条件是前提条件,如果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要求,则不属于核准追诉案件范围,公安机关不应报请核准追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不能作出核准追诉或者不予核准追诉的决定,应当退回公安机关撤案处理。证据条件是保障条件,对于符合刑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报请核准追诉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据标准,如果达不到证据标准,应当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追诉可能性条件是现实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在案或者已经死亡、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处理。追诉必要性条件是核心条件,是检察机关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必须重点审查的中心内容,只有在符合其他条件的基础上,才需要判断是否符合追诉必要性条件,依法作出核准追诉或者不予核准追诉的决定。因此,核准追诉“四个条件”存在位阶关系。

核准追诉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第一,有效开展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有待加强。根据《核准追诉规定》第5条第3款,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是否消除、因犯罪造成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有效化解是追诉案件核准必要性的重要判断标准。侦查机关在办理核准追诉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重心主要在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固定证据等方面。因此,做好矛盾化解、调解的持续性工作有待加强。

第二,因技术原因导致部分证据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尸源认定证据充分性有所欠缺,很多陈年旧案案发时DNA技术不够先进,有些尸体高度腐败不具备辨认条件,只能由家属辨认死者衣物来确定尸体身份。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死亡后囿于技术限制,未进行DNA检测,而是根据被害人左门牙缺失一颗、身穿某厂销售的袜子、鞋子中垫有鞋垫及身高等特征均与其家属描述一致,在经家属辨认尸体衣着后确定被害人身份。笔者结合其他证据细节,最终认定发现的尸体即本案被害人,但与现在死刑案件要求通过技术手段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

第三,证据缺失对全案证据链的构建有影响。有些物证原物当年虽实物提取,但未办理提取、扣押等法律手续,有些物品去向的登记、保存记录也已缺失,存在物证原物下落不明的情况。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现场勘查笔录》没有详细记载提取血迹的位置,且血迹编号与《DNA检验报告》中载明的血迹编号不符,无法说明上述血迹究竟是出自该案哪些现场。虽在案证据不影响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但锁定犯罪嫌疑人血迹的证据存在瑕疵。

办好核准追诉案件的建议

其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量追诉“必要性”。审查核准追诉案件的必要性要结合案情具体考虑,在办案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3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包括所犯罪行性质、情节、后果以及作案动机、作案手段、在逃期间表现、到案方式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二是犯罪的社会危害和恶劣影响是否依然存在。三是因犯罪造成的社会矛盾是否得到有效化解。若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动投案,真诚赔礼道歉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评价追诉必要性时应当充分考虑。但也不能简单以是否达成和解协议作为判断追诉必要性的唯一根据,还应综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被害人方索要赔偿是否合情合理等因素,以及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作出综合判断。

其二,确保100%提前介入,加强引导侦查。核准追诉案件疑难复杂,办案期限紧张,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本院在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时均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主要注重引导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就是否有必要报请核准追诉、是否受追诉期限限制等问题进行充分研商,把认识分歧尽量解决在检察前一环节。

其三,重视亲历性审查,严格审核证据标准。对案发时形成的立案材料、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尸检报告及照片、讯问笔录等原始资料,应当全面收集、整理。犯罪嫌疑人从抓获、归案、讯问、指认现场等关键节点,均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注重审查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的供述变化,重视从供述中找到与案件相关联的隐蔽性物证。对瑕疵证据的补证,应多通过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方式进行补强,尽量不用情况说明予以解释。

其四,秉持司法为民,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过程中,不能简单停留于就案办案,作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判断,需要从维护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增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应对生活困难、具备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开展司法救助。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