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的“追求”
2024-09-24郭红敏
时任吉林省汪清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的李长龙花了72.6万多元向时任县委书记的王燕铭买官。在他担任汪清县财政局局长,以及之后担任汪清县政府副县长、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副局长期间,还受贿482.5万多元。2024年3月20日,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对犯行贿罪、受贿罪的李长龙作出一审判决。
行贿谋求提拔
2023年7月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长龙因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被延边州监委采取留置措施。
李长龙,1971年1月出生于吉林省汪清县,硕士研究生学历,1991年9月参加工作,曾任汪清县财政局农财科科长、办公室主任,2010年10月任汪清县财政局副局长。李长龙不甘心担任汪清县财政局副局长,为了担任拥有实权的财政局一把手,他决定花钱买官。2013年1月,他向时任汪清县委书记的王燕铭(另案处理)行贿10万美元。在王燕铭的提携下,2013年4月,李长龙如愿以偿地升任汪清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成为国家级革命老区汪清县一个炙手可热的人物。
汪清县,地处吉黑两省交界处,是吉林省区域面积第二大的县,人口近170万人。该县是抗战时期重要的抗日游击根据地,县域内留存的历史遗址遗迹有300多处,素有“延边井冈山”之称。
2014年1月,李长龙为了感谢王燕铭对自己的提拔并谋求今后对他的关照,又向王燕铭行贿10万元人民币。靠行贿步步高升的李长龙尝到了甜头。2020年9月,他担任汪清县政府副县长,2021年8月任延边州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长龙到案后坦白了向王燕铭行贿的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
在2013—2015年,汪清县财政局共开展机关干部“学习大讲堂”活动150余次,邀请各类专家宣传党的知识、反腐倡廉、法规解读、业务培训。但李长龙担任汪清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半年多后便开始受贿。
对行贿者敞开大门
2014年1月至2023年3月,李长龙利用担任汪清县财政局局长、汪清县政府副县长、延边州财政局副局长等职务便利,在财政资金拨付、工程项目承接、补助资金发放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482.5万多元。李长龙共受贿12起,大部分受贿事实发生在他担任汪清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向他行贿的都是商人和企业家。李长龙心安理得地收受贿赂。
其中,2014年1月至2018年1月,李长龙为郑某挂靠的企业承揽相关工程项目在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分5次收受郑某给予的好处共计8万元人民币。2015年1月,李长龙从管理服务对象延边某公司董事长、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曲某处以92.3万多元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了延吉市某小区住宅一套,经鉴定该房屋市场价格为116.8万多元,差价款为24.5万多元。2016年1月,李长龙为汪清县某粮库在获取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补助资金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孟某给予的50万元人民币。2018年1月,李长龙为汪清县乙公司承揽的汪清县某基层综合性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在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某给予的50万元人民币。
在李长龙的帮助下,吉林省某公司顺利承揽汪清县存量垃圾筛分资源化处理工程项目。2018年1月和2019年1月,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某分两次送给李长龙共计100万元人民币。2020年1月,李长龙为吉林省某公司承揽汪清县百草沟镇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唐某送给他40万元人民币。
李长龙对行贿者是大门敞开,来者不拒。在他看来,自己为相关公司办了好事,他们给点“感谢费”这是“帮忙”的潜规则。
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李长龙为丙公司在项目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分4次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朴某给予的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李长龙担任汪清县副县长几个月后依然伸手敛财。2021年1月,李长龙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请托,在推进汪清县城市综合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中提供帮助,收受高某给予的20万元人民币。李长龙调任延边州财政局副局长后,虽然是副职,但在分管领域仍有一定话语权,他将权钱交易发挥到“极致”,可谓雁过拔毛。
2023年3月,李长龙利用职权,为丁公司在项目资金拨付方面提供帮助,按照他们心照不宣的约定,事成之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送给他20万元人民币的“感谢费”,李长龙欣然笑纳。
自首坦白从宽处理
2023年12月29日,李长龙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刑事拘留,2024年1月12日被逮捕。此案调查终结后,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指定管辖,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长龙犯受贿罪、行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4年2月22日,安图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方指控:被告人李长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82.5万多元,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2.6万多元,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龙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其所犯的受贿罪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所犯行贿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上交全部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李长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赃,积极缴纳罚金,应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向法院提供足额财产担保其罚金刑执行。
安图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长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受贿罪中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在行贿罪中具有坦白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上交全部违法所得,真诚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2024年3月20日,安图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长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82.5万多元,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李长龙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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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