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共治: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赓续传承的路径选择
2024-09-18张志胜张小飞
[内容提要]推动多元共治,既是治理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碎片化”赓续传承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题中 的应有之义。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虽为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赓续传承与创新发展提供了契机,但仍面临地方政府 的主导作用发挥不到位、传承人的主观能动性缺乏、企业的公益性参与不足、乡村社区的传承保护意识淡薄、社会 组织的参与能力受限等现实梗阻。促进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赓续传承与创新发展,需要在地方政府的主导下, 传承人、企业、乡村社区、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各司其责,且“多元共治”。其中,地方政府要切实担当起主导者角 色,传承人需突出自身的主体地位,相关企业应适度开发,乡村社区必须发挥“在场”优势,社会组织在赋能之后也 得积极参与。
[关键词]多元共治;非物质文化遗产;乡村;赓续传承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8091(2024)01-0024-06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综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绵 延传承的生动见证。[1]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大多源于 农耕文明时期,数据显示,我国73%以上非遗项目保存在传统乡村。[2]随着 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一些乡村非遗由于受各方面的挤压而逐渐消 失,许多精妙的传统技艺濒临灭绝。[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在第四章“文化繁荣”中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农业文 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4]2022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强农耕 文化传承保护,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利用。[5]2022 年4月,国家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 亦指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乡村旅游各环节”“支持有条件的中国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地建设农耕文化体验场所,弘扬优秀农耕文化”。[6]可 见,高质量赓续传承乡村非遗已成为如何更好地为乡村振兴提供精神动力, 进而促进农民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实议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 与创新发展进行了积极研究,取得了较丰富的 成果。既有研究大多关注乡村非遗传承保护的 内涵、价值、主体、现实梗阻及优化路径等议题。 关于乡村非遗传承保护的基本内涵与时代价 值,研究者多从助力精准扶贫、赋能乡村振兴等 角度进行解读,认为非遗可以为乡村旅游提供 文化资源,并能提升其文化内涵,进而帮助农民 脱贫致富,且有效促进产业振兴。对于乡村非 遗的传承保护主体,有学者认为大致包括政府、 专业团队、个人、群体、社区这五个方面,[7]并 指出一些乡村非遗面临传承人断层、保护与开 发利用失衡、民众参与度不高、法律保护不足等 困顿。对于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语境中如何 推进乡村非遗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这一 问题,学者们从民俗学、旅游学、管理学、经济学 等学科视角提出了不少真知灼见,涉及政府、传 承人、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既有研究虽 为高质量推进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提供了有益 参考,但鲜有从“多元共治”视角来思考如何优 化其赓续传承路径的。因此,以“多元共治”为 切入点,探讨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与创新发展, 不仅能丰富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也能为全面 推进乡村振兴以及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 理论支持。
二、多元共治:乡村非遗 赓续传承的现实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和传承场 所,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8]可见,推动多元主体共治,已成为新时期 乡村非遗赓续传承与创新发展的现实需要。
(一)多元主体协同赓续传承乡村非遗的 应然逻辑
首先,治理乡村非遗赓续传承“碎片化”的 实践需要。当前,不少乡村非遗遭遇“碎片化” 赓续传承困顿,不仅影响其创造性转化与创新 性发展,也影响其助力乡村振兴的成效。乡村 非遗赓续传承的“碎片化”,主要表现为赓续传 承的主体参与和政策执行的“碎片化”。从利 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主 要涉及政府、传承人、乡村社区以及乡村自治组 织等主体。实践中,无论是政府,还是传承人、 乡村社区与自治组织等均没有完全承担起赓续传承之责,且彼此之间的协同也不够充分。政 策执行的“碎片化”则源于有关主体在执行非 遗传承保护政策时,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且各 自的行动缺乏应有的协调与配合,导致政策执 行效果的“碎片化”。
其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题中的应有之义。 乡村振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 元主体协力推进。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一环, 文化振兴能为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提供精神动 力。而非遗又是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多 元主体协同赓续传承非遗是乡村振兴题中应有 之义。简言之。首先,赓续传承非遗能助力乡 村产业振兴。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没 有产业的乡村,不仅留不住人,其他方面的振兴 也会缺少物质基础。若能将那些经济价值突出 的非遗项目转化为特色产业,则能带动乡村产 业振兴。如,1400余家设立在脱贫县的非遗工 坊在带动城乡就业、促进增收方面就展现出独 特的“发展力”。[9]其次,培养非遗传承人是推 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举措。乡村非遗大多是 活态传承,传承人的培养是重中之重。优秀的 传承人,不仅能够让乡村非遗芳香馥郁,还能创 新和活化其内在的价值,进而将乡村非遗的 “厚家底”转化为产业振兴的“新引擎”。
(二)多元主体协同赓续传承乡村非遗的 可然诠释
首先,赓续传承乡村非遗渐成社会共识。 2004年,我国正式加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设立 “文化遗产日”。2017年调整为“文化和自然遗 产日”。另外,自2009年起的“文化遗产日”, 国家文物局都要选取一座城市举办“文化遗产 日”主场城市活动,[10]传承保护非遗的意义因 此逐渐被国人所理解。同时,各地还积极申报 非遗项目,将非遗购物节、非遗工坊建设、非遗 产品的创意研发与营销等融入到乡村旅游中。 这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非遗展示、传习与体 验活动在推动乡村产业振兴和乡村旅游发展之 余,还丰富着人们的非遗知识,加深了他们对乡 村非遗的情感认同。另外,多元主体在助力脱 贫攻坚以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使命的感召下, 积极参与乡村非遗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 展,从而使其传承与保护境遇得到了明显改善。
其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新契机。 乡村振兴是一项涵盖了产业、文化、人才、生态 和组织振兴的系统工程。非遗的赓续传承是乡村文化振兴的重要内容,其他四个方面的振兴 则为多元主体参与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提供了 契机。一是,产业振兴能够为乡村非遗的创造 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提供源动力。许多散落在 乡村社区中的非遗项目蕴含一定的经济价值, 若将它们从文化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并将其 商品化列入产业振兴规划,就能使乡村非遗从 橱窗中的展品变为农民致富增收的“金钥 匙”。[11]二是,人才振兴为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 提供人力支撑。[3]近年来,各地“内育”“外引” 的乡村振兴人才中就有不少人在乡村非遗的赓 续传承及其市场化中大显身手。三是,组织振 兴为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筑牢了组织保障[3]。
乡村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 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在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中分 别发挥着政治引领、资金与技术支持、品牌推广 等作用。四是,生态振兴为乡村非遗的赓续传 承营造了良好环境。[3]乡村非遗特别依赖于乡 村自然、人文和社会环境。一些地方在综合整 治乡村生态环境时,统筹考虑古祠堂、古戏台等 物质文化遗产的修缮,从而使乡村非遗的赓续 传承获得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乡村非遗赓续传承的现实梗阻:多元主体作为不力
近年来,在各项政策加持和市场激励下,乡 村非遗的传承保护与活态开发在全面推进乡村 振兴中大放异彩。同时,由于过度商业化,部分 乡村非遗在传承与保护的过程中出现了标本 式、碎片化、破坏性、伪民俗式保护等问题。[12] 溯其根源,可归因于多元主体履责不力,且彼此 间缺乏充分协同。
(一)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到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问世后,我国便逐步 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非遗传承保护体系,乡 村非遗的传承保护迎来了新的局面,许多乡村 非遗还走出了国门,走向了世界。同时,地方政 府的主导作用与乡村非遗赓续传承的愿景之间 还有一定的距离。概言之,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些地方政府只看重非遗项目的申 报,忽视项目的传承保护。项目申报是考核地 方非遗工作的重要指标,申报成功的项目越多、 级别越高,考核结果越好。申报成功后,很多被 列入国家或省级名录的非遗项目却因地方财政 的掣肘或因传承人的匮乏而没能得到很好的保 护。二是,资金保障不足。现阶段,乡村非遗传承保护所需的资金大部分来自于地方财政,不 仅渠道单一,而且数量较少。三是,法律保护体 系不完善。虽然建立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为核心的法律保护体系,但现有的法律法 规难以满足新时期乡村非遗赓续传承的多元需 求,且对相关主体的责任规定也不是十分明确。
(二)传承人主观能动性缺乏
传承人是乡村非遗赓续传承的载体与“灵 魂”,历经城市文化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加上大 量年轻人流入城市,许多乡村非遗面临着传承 人流失或“断层”的困境。如,第五批次的国家 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80岁以上的传承 人就有107人,平均年龄达63.29岁。[13]更重 要的问题在于,现有不少传承人主观能动性不 足,没有完全担当起赓续传承重任。而这除了 文化水平较低以外,还与他们在赓续传承乡村 非遗时难以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有关。一方 面,有关部门的补助以及其他帮扶举措不能使 他们获得维持正常家庭生活的经济收入。另一 方面,也与传承人未能深入发掘出乡村非遗的 内在价值,以及没能使其适度商品化和产业化 有一定关系。有的传承人仅以非遗作坊、店铺 为商品化载体,无法满足现代消费者个性化和 差异化的需求;还有的传承人缺乏创造性转化 与创新性发展的能力,不能将乡村非遗的传统 元素与新时代的审美价值有机结合起来。
(三)企业公益性参与不足
近年来,一些企业“下乡”后,主动与当地 非遗工坊合作,以期助推非遗商品化和产业化; 有的直接投资,推出多种具有乡土特色的非遗 文创产品、演艺节目等。不可否认,这些企业虽 在帮助农民发家致富和助推乡村产业振兴上取 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着公益性参与不足,以 及过度开发乡村非遗资源等问题。简言之。受 “利润至上”的驱使,少数企业对乡村非遗资源 持有掠夺式开发态度。不仅没有完全发掘出乡 村非遗的价值内涵和文化魅力,反而使其遭到 商业化肢解或异化,甚至为了迎合文化市场中 的低品位需求,刻意杂糅了大量低俗、媚俗的内 容。[3]如,被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安徽西递宏 村,游客络绎不绝,房地产、旅游业、餐饮业等商 业活动接踵而至,原本淳朴宁静的古村落,家家 户户卖起了各种各样批量生产的“特色”商品, 整个村落弥漫着浓厚的商业气息。
(四)乡村社区传承保护意识淡薄
非遗是乡村不同地区独特文化的表征,也是那片土地上先民们集体智慧的结晶,更是游 子们寄托乡愁的纽带。只是受工业化、城镇化 和市场化的冲击,加上村民自治组织、社会组织 和农民的传承保护意识淡薄,导致一些富有历 史价值的乡村非遗遭到破坏。溯其根源:一是 有些村庄的“两委”组织未能承担起传承保护 职责。有的村庄“两委”班子一心忙于抓经济 建设,“重物质、轻精神”,不能倾注全部心力去 传承保护村中的非遗;还有的村“两委”成员认 为非遗文化是“糟粕”,不利于全面推进乡村振 兴,遑论传承和保护。二是部分农民赓续传承 的主体意识淡薄。理论上,农民是乡村非遗赓 续传承的主力军,实际上,许多青壮年农民沉迷 于城市文化和网络文化,传统的民俗活动和地 方戏曲很难吸引他们的注意力。还有的农民认 为传承保护非遗是政府的事,与自己没什么关 系,“文化遗产”对他们只是一个陌生的词汇。
(五)社会组织参与能力受限
社会组织是公众基于共同的爱好和目标组 成的公益性组织,组织中的多数成员具备一定 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果社会组织能积极参与 乡村非遗的传承保护,就可以发挥其成员职业 与阶层的广泛性以及组织内良好人际关系优 势,进而促成地方政府、企业、公众与社会组织 的合作共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第一章 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8]《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 见》也提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 产教育培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 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1]。
实践中,我国的社会组织在乡村非遗的赓续传 承上作用有限。原因有二:一方面,社会组织缺 乏足够的独立性。我国社会组织不仅要到民政 部门去注册登记,开展业务时也受有关部门的 监督,这一双重管理制度导致它们在赓续传承 和创造性转化乡村非遗时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另一方面,许多社会组织在赓续传承乡村非遗 时难以获得外部资源的支持。社会组织大多属 于志愿性、非营利性的团体,它们参与乡村非遗 的赓续传承往往是受强烈社会责任感的驱使, 缺乏充分的人力与财力支持。
四、多元如何共治:
乡村非遗赓续传承的路向选择
不难发现,乡村非遗赓续传承中的许多问题是交织在一起的,地方政府、传承人、企业、乡 村社区、社会组织等“单一主体”的赓续传承范 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失灵”。“多元共治”源于 治理理论,强调多元治理主体的协同。14]因此, 以上主体若能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且全过程合 作共治,某种意义上能够弥补“单一主体”赓续 传承范式存在的不足。
(一)地方政府切实担当起主导者角色
地方政府是乡村非遗赓续传承政策的制定 者、资金的保障者以及社会参与的协调者,应该 担当起主导者角色,并需“多措并举”,进而推 动“多元共治”传承模式的形成。概言之,一是 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在认真贯彻和落实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部 委文件精神之余,出台地方性的传承保护规划 与实施方案,为多元主体参与乡村非遗的赓续 传承提供制度性的保障。二是加大财政投人。 设立专项资金,给非遗传承人适当的经济补助, 让他们能够通过传承非遗过上体面的生活,并 对乡村非遗工坊的建设给予专项奖补、费用减 免、服务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同时,通过政策引 导、税收优惠以及收益分享等形式,鼓励社会资 本投资或赞助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夯实其传 承保护的资金基础。三是为传承人与社会各界 的交流互动搭建桥梁。地方政府应发挥主流媒 体的传播优势,充分报道非遗传承人的典型事 迹。此外,通过组织“非遗文化进社区、进校 园”、推荐传承人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支持他们参加“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研培计 划”等举措,提升传承人的社会影响力。四是 大力扶持那些潜心传承保护乡村非遗的企业。 通过税费减免、场地安排、贴息以及传承人才的 培训补贴等政策优惠,引导相关企业主动担当 社会责任,支持它们充分发掘乡村非遗的价值 内涵后,适当予以商品化和产业化。
(二)突出传承人主体地位
非遗作为一种文化事实,不能离开传承 人——这一活的载体而独立存在,突出传承人 的主体地位被认为乡村非遗赓续传承工作的重 中之重。为此,首先要提升传承人的话语权。 传承人是具体实践者,只有他们才真正了解乡 村非遗该如何传承。实践中,政府部门和专家 学者往往代表着权威与专业,拥有绝对的话语 权,传承人虽是传承主体,却往往因为受教育程 度有限而不能充分表达自身诉求。因此,有关 部门不仅要定期组织乡村非遗的传承人参加文化学习和技艺培训,还要主动倾听他们的心声, 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非遗论坛、讲座等文化活 动,从而丰富自身获得话语权的途径。[15]其次, 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个体的社会地位首先 取决于其经济状况。故而,既要为乡村非遗的 传承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要利用高校的 学术与教学资源,让他们“强基础、拓眼界、增 学养”,使他们能够通过赓续传承非遗实现发 家致富。此外,尽快建立非遗知识产权制度,充 分保障传承人享有创造性转化所持有非遗技艺 的文化权利,从而提高社会对传承人的价值认 知。最后,引导传承人树立合作意识。许多乡 村非遗的赓续传承需要传承人之间的合作,也 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因此,一方面,非遗传承 人要协调好彼此间的竞争关系,加强互利合作。 这样一来,不仅有利于每个人发挥特长,也有利 于挖掘、抢救和恢复那些濒临灭亡的非遗项目。 如,乡村传统戏曲剧目的恢复、剧本的整理仅靠 某个传承人是很难完成的,只有让众多传承人 一起回忆和口述每一句唱词与唱段,才能拼凑、 整理完成。另一方面,非遗传承人需加强与政 府部门、专家学者、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之间 的互动合作,不断提升自我需求的表达与实现 能力,努力“让非遗最终回到一种人群互动与 自主的文化遗产观”。[16]
(三)鼓励企业适度开发
乡村非遗赓续传承的核心本质是活态性, 要想在现代社会中实现活态传承,需要使其适 度市场化和产业化,通过竞争机制倒逼乡村非 遗激活自身的生命力。这就为相关企业参与乡 村非遗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以及适度商 品化和产业化提供了可能。为此,一要鼓励企 业对那些有市场潜力和开发价值的乡村非遗进 行产业化。地方政府应树立“保护促开发,开 发促保护”理念,给予相关企业一定的政策优 惠,支持它们在传承乡村非遗核心技艺的基础 上,对其进行适度的创新,开发出兼具艺术性和 实用性、适应现代生活需要、符合市场消费需求 的文化创意产品。[17]如此,既能推动产业振兴, 还可以增强乡村非遗的自我造血能力。二应支 持企业跨界融合发展,拓展乡村非遗的活化路 径。通过“非遗+旅游”“非遗+民宿”“非遗+ 国潮”“非遗+研学”等跨界融合经营,[18]将乡 村非遗的独特元素融入文具与服饰等产品以及 乡村旅游的发展中,进而助力乡村非遗成功 “出圈”。这样不仅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也使乡村非遗的赓续传承实现从“输血”向“造 血”的转变。如,民宿是一种“慢生活”体 验,[18]“非遗+民宿”除了住宿、饮食等功能外, 还衍生出非遗体验、产品销售等功能,从而成为 赓续传承乡村非遗的一个全新载体。需要指出 的是,乡村非遗的产业化、市场化应因地制宜、 量力而行,把握好度,切不可违背传承保护为主 的原则。
(四)发挥乡村社区“在场”优势
乡村非遗的持有权和使用权在所属社区, “社区居民的态度,也从根本上决定着这些遗 产要么被传承或被废弃的命运”。[19]乡村社区 和农民是传承保护乡村非遗最基层,也是最有 效的力量。故而,一方面,强化村“两委”班子 的传承保护意识。“两委”成员和村干部要对 村中非遗的赓续传承持有正确的认识,不能一 味地去追求村庄经济的发展而忽视非遗的传承 保护。另外,“两委”班子需以传统节日为契 机,组织村中的传承人开展非遗的展示与体验 活动,让外来游客和群众通过近距离的接触,深 入了解和认识乡村非遗的社会价值。此外, “两委”组织还应帮助和引导传承人适度推动 乡村非遗的商品化和产业化,让传承人在传承 保护中获得一定利益,不断激发他们的主观能 动性。另一方面,发挥新乡贤的榜样示范作用。 作为乡村中拥有较高权威的核心人物,新乡贤 社会资源丰富、经济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他 们若能将对家乡的强烈责任感落实为传承保护与创新发展乡村非遗提供资助,并努力协调好 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不仅会得到乡邻的拥护, 还能产生榜样示范作用。同时,新乡贤见识广、 眼界宽,可以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架起交流对话 的“桥梁”,并能赋予乡村非遗新的时代内涵和 价值意蕴。另外,还需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 非遗是乡村先民生产与生活智慧的结晶,与农 民的日常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尊重农民的主 体地位,就是让他们在时代变迁中对乡村非遗 进行合乎发展规律的创新与转化,使其在赓续 传承与创新发展中找到平衡。
(五)赋能社会组织参与传承
社会组织在动员社会参与、反馈农民需求、 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落实等方面具有独特优 势,是乡村非遗赓续传承中不可或缺的力量。 赋能社会组织,促使其充分发挥协调、监督以及 保障功能,是推动乡村非遗传承保护的重要路 径。赋能社会组织需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增强社会组织的协调能力。社会组织“大多是以 当地文化组织参与保护当地的文化,这种地缘 优势与具有亲和力的人际关系,加上亲切的地 方语言,使它不仅容易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同 时也会获得当地民间艺人和当地民众的响应和 配合”。[20]地缘优势、亲和的人际关系、亲切的 方言等,可以使社会组织成为地方政府、专家学 者、传承人和农民等主体合作与交流的桥梁。 它们既能将传承人、农民的建议真实而准确地 反映给当地政府部门,也可以将地方政府的意 图及时转达给传承人和农民。二应提升社会组 织的决策服务能力。相关社会组织的成员具有 一定的非遗知识,提升它们的决策服务能力,既 可以使它们更好地从专业角度向有关部门提出 建议,也能让它们提出的问题及时得到政府部 门和社会的关注与回应。此外,地方政府在乡 村非遗的传承保护中如果存在工作不力或其他 问题时,社会组织的成员也能给予科学建议,从 而帮助地方政府部门及时完善和改进相关 措施。
五、结语
推动多元共治,既是治理乡村非遗赓续传 承“碎片化”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题 中的应有之义。同时,传承保护乡村非遗渐成 社会共识,加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利时机, 多元共治便成为推进乡村非遗赓续传承和创造 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的优选路径。面对地方政府主导作用发挥不到位、传承人能动性缺乏、企 业公益性参与不足、乡村社区传承保护意识淡 薄、社会组织参与能力受限等现实梗阻,亟需督 促地方政府切实担当起主导者角色,突出传承 人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公益性开发,充分发挥 乡村社区的“在场”优势,并积极赋能社会组 织,以期建构起多元主体协同传承与保护的新 格局,进而推动乡村非遗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 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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