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案例八:小伟等3人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

2024-09-11张永强

人权法学 2024年4期

【案件基本情况】

小伟、小君、小青(化名)3人的父亲被害。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判决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万余元。因被告人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判决未得到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小伟3人均为在校中、小学生,父亲去世后,3人的母亲以打零工维生,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决定向3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为保障该笔司法救助金能够切实用于3人的学习生活,承办法官经3人母亲书面同意,与被救助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学校、居委会以及法定监护人协商签订《国家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监督方案》,由人民法院、镇人民政府、学校等6家单位共同监管,在居委会设立专门账户,实际托管司法救助金,确保救助金用于3名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每一学年,由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提交预算表,经校领导签字同意、法定监护人签字确认后,交居委会存档核实,由居委会按照预算金额从监管账户支付给监护人。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一街道一法官”的工作机制,通过定期查看司法救助金管理档案、电话询问、实地走访等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其他监管单位也与被救助人保持常态化联系,实时了解3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并在给予社会救助或帮扶政策时适当倾斜。

【专家评析】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必须坚定不移地贯穿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完善司法救助方式,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司法温度、弘扬法治精神的重要表现。在中国式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司法人权保障日益受到重视,并在法律制度层面不断得到加强和完善。但是,人权司法保障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议题,不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更要保障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权益,尤其是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司法人权保护。这既是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的生动体现,也是司法为民的应有之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国家兴旺发达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在刑事司法领域,对被害人未成年子女进行司法救助,对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人权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众所周知,生存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我国《宪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本案中小伟等3名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也是接受教育的重要时期,父亲被害去世后,其家庭陷入了经济困难的状态。在此情况下,如何确保小伟等3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并接受教育,是本案处理中比较棘手的问题,也是直接关系本案处理能否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的问题。本案中,司法救助金的发放保障了他们基本的生活、学习需求,确保他们能够继续接受教育,尊重和保障了他们的生存权和受教育权。同时,司法救助金还将预留部分用于心理疏导,帮助小伟等3名未成年人摆脱因家庭变故所造成的心理阴霾,保持心理健康,恢复正常生活,保障了他们的健康权。

本案是国家尊重和保障刑事被害人未成年子女人权的生动实践和有益探索,其中所体现的司法救助理念和创新做法,对我国推进被害人未成年子女司法救助工作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引领意义。具体如下:

第一,“当下救”与“长久助”相结合的模式,充分体现了全过程的司法人权保障。司法人权的保障,不能仅满足于“案结事了”的短暂保障,还应当充分发挥司法服务职能,致力于实现更深层次、更加持久的人权保障,实现“当下救”与“长久助”的有机结合。需要指出的是,全过程司法人权保障不仅体现了救助过程的持续性,还体现了救助内容的综合性。对被害人未成年子女的司法救助应当涉及多方面,进行多元化的综合救助,除了经济救助,还需要落实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教育支持、长期关怀等工作。因此,可以通过“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专门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未成年被害人综合救助工作的开展和执行情况”〔 1 〕 ,进而确保司法救助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及人权保障方面实现全方位覆盖。

第二,多部门积极参与、协同联动的救助机制,共同形成了司法救助的强大合力。在本案司法救助中,以人民法院为主导,引入“第三方司法救助金监管主体”,协调多部门构建司法救助金使用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司法救助规范化,为司法救助领域提供了示范样本和可借鉴的经验、模式。在实践中,司法资源毕竟是有限的,仅靠人民法院的力量很难完成司法救助重任。为此,可在社会基层治理中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专门委员会,并以其为主导,形成联动救助机制,在各部门、各单位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救助需求、救助资源等信息,确保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实现多部门协同联动。同时,积极调动与未成年成长、教育、关怀息息相关的力量,如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福利机构等相关单位,借助他们特有的资源、经验和优势,建构全面、多元、灵活、有效的司法救助体系,实现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与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此外,在协调多部门对未成年人救助进行协同联动时,需要明确各主体的职能,细化职责分工,努力推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更加精细化、专业化、科学化,确保司法救助效果达到最优。

第三,分时、分批、定额的救助金发放模式,充分保障了救助金的安全性与关怀的持久性。尽管为了鼓励人们自力更生,从古至今都有“救急不救穷”的说法,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一定要注意未成年人难以自食其力的现实和特殊性。实际上,相比于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成长和教育更加需要得到持续、全面、细致的关注和帮助。在司法救助中,一次性发放救助金虽然能在短期内为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提供经济上的救济,解决他们面临的紧迫困难,如生活费用、学费用等,但这种救助方式一方面会使救助金被挪用甚至被挥霍的风险加大,另一方面也忽略了未成年人的成长除了需要金钱支撑,还需要其他方面的重要支持,如心理支持、情感关怀和必要的医疗照护等。相反,采取分时、分批、定额的发放模式发放司法救助金,不仅可以避免司法救助金被挪用、滥用等问题,确保救助金专款专用、用在刀刃上,还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持久支持和关怀。从进一步优化救助机制的角度来看,在司法救助金分时、分批、定额发放过程中,还需要明确司法救助金的发放标准和建立定期回访机制。相关部门在与被害人未成年人家属保持常态化联系、实时回访时,可进一步通过系统收集、整理、分析被害人未成年家属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准确规划和及时调整发放量和发放周期,确保司法救助的发放更加科学和精准。同时,在引入“第三方司法救助金监管主体”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探索对司法救助金发放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流程,对救助金的申请审核、发放过程、使用回访等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提升救助金使用的公开化、透明化程度。

目前,我国被害人未成年人子女司法救助尚未形成体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制度体系与工作机制。接下来,应在总结实践探索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相关法律规范,对司法救助的程序、监督与管理机制、救助金的管理与发放机制、对未成年人的持久关怀机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其与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有机衔接,不断推进被害人未成年人子女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以促进被害人未成年人子女能够在司法保护的支持与关怀下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李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