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的表达性及法律责任探讨
2024-08-27高荣林
摘要:好友彼此点赞维系了相互间的社交礼仪,也满足了其心理需求,已成为社交媒体使用者的一种习惯或一种文化。但点赞有风险,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有的国家将点赞行为视为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表达行为。点赞侵犯人格权的言论,或点赞宣扬仇恨、恐怖主义言论等,可能会承担侵权责任,甚至行政或刑事责任。
关键词:点赞;言论自由;侵权;仇恨言论;限制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4)04-0059-06
2009年,Facebook上线“Like”(点赞)功能,开创了社交媒体人际互动行为的新模式,越来越多的网民选择点赞表达对好友和他人的关注。喜欢某篇文章或视频,可以点赞;某条回帖或视频引起了你的注意,可以点赞;为表达某种支持,可以点赞;为维持好友间的礼节性交往,也可以点赞。有学者指出,“用户点赞的动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延伸和丰富,而且更人性化,如‘增进与新朋友的交往,给他人情感上的关心和支持’,以及‘更好的维系人际关系’等,被认为是一种无害的社交礼仪,一种释放复杂情绪的方式,一项善意的社交活动。但其表示出对‘点赞党’的担忧,认为其是一场话语危机、伦理灾难和莽撞的行为。”(1)无疑,点赞可以维系网络社交的和谐,可以传播正能量。但如果使用不当,也可能涉嫌违法,甚至是犯罪。有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网络“点赞”行为视为一种表达行为,并将其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一、有关国家关于点赞行为的司法判例
(一)日本
在日本,“记者伊藤诗织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自民党议员杉田水脉,因为该议员多次在推特上‘点赞’侮辱她人格的推文,伊藤诗织要求该议员赔偿220万日元(约合20751美元)。起诉书称,杉田水脉当时拥有110万推特粉丝,作为国家议员具有相当程度的话语权,他多次‘点赞’辱骂伊藤的言论,该行为构成‘不可容忍的诽谤’。由于社交媒体平台上的诽谤和谩骂已成为日本的社会问题,本案的焦点是:一个人是否可以因为‘点赞’别人的推文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法院判决认为,在推特上拥有110万关注者的杉田水脉,曾为25条针对伊藤的‘轻视性’推文点赞,此举对伊藤个人尊严造成的故意伤害超出了社会在通常意义上可以接受的范畴。故,法院判决被告侵权责任成立。”(2)此案有几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一个是点赞者是“国家议员”,并且拥有110万推特粉丝,属于“公众人物”,其点赞行为造成的影响力巨大。二是多次(25次)点赞侵犯他人名誉的文章,其主观上显然属于故意。三是从法院的判决意见可以看出,日本的法院更倾向于认定点赞属于言论表达的范围。
(二)德国
2020年6月18日,“德国联邦议院以‘包裹立法’模式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文,以严惩网络语言暴力。而根据新法律条文,在‘威胁言论’下点赞也可能属于‘犯罪行为’。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将根据‘点赞者的网络影响力’来裁决其行为是否破坏了公序良俗,从而构成犯罪。”(3) 2022年8月,“德国一家地方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搜查行为是否合法的申诉案件。法院裁决确认,检察机关对嫌疑人的点赞行为发动侦查程序,搜查、扣押嫌疑人通讯设备的行为合法。在该案件中,检察机关发起侦查程序的原因是嫌疑人在脸书上点赞了一篇带有仇恨言论的文章。该文章的作者在评论‘一名警察被谋杀所举办的追悼仪式’时,称‘我一秒也不会为这些走狗默哀’,嫌疑人点赞了该文章。法院判决认为,点赞包含仇恨言论内容的网络文章,可能涉嫌德国《刑法典》第140条第2项的赞同犯罪行为罪或第189条的诋毁对死者之纪念罪。在点赞行为构成上述罪行的嫌疑已经足够充分的情况下,对行为人采取相应侦查程序是合法的。”(4)在该案中,点赞者的行为如果不被禁止,并将其视为违法或犯罪行为,将产生危害公序良俗的严重后果。因为一旦有人点赞没有被处罚,肯定会激励他人也来凑热闹(点赞)。如此以往,点赞的人越来越多,再加上法不责众,被众多点赞的文章或视频会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也会导致公序良俗更严重的破坏。为了防止此种后果的出现,必须处罚最先点赞者。在本案中,法院将点赞行为视同赞同违法犯罪行为。显然,此种判决意见认为点赞属于言论的表达,应该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这种点赞引起仇恨的文章或视频的行为,确实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点有点像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处罚“即发侵权”行为,或者刑法处罚犯罪预备行为。其主要目的是尽可能地消除未来发生的危险(社会危害性)。否则,如果允许此种点赞行为肆意蔓延,网络上肯定会充满更多的暴力和仇恨言论。
(三)瑞士
在瑞士的一则案例中,“2020年2月20,瑞士联邦最高法院裁定,使用Facebook的‘点赞’或‘分享’按钮传播右翼或反犹太内容,如果该信息最终被传播给第三方,则有可能构成犯罪。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维持了苏黎世法院对一名男子‘多次诽谤’的罚款裁决。该男子被处以4000英镑罚款,理由是他在Facebook上8次点赞一名动物权益保护主义者是法西斯主义者和种族主义者的一系列的帖子。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显然是赞成这些错误内容的,所以才如此表达。在Facebook上激活‘点赞’和‘分享’按钮可以提高曝光度,从而有助于相关内容在社交网络中的传播。点赞和分享的内容扩大到了原作者订阅圈以外的人,这意味着他(点赞者)应该为更广泛地传播右翼和反犹太内容负责。”(5)在该案中瑞士的法院认为,点赞属于言论表达行为,并且点赞还可能扩展被点赞的文章或视频的传播范围,因此,点赞不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将受到法律的管制。
(四)中国
在一则案例中,“原告李某诉称,张某系公众人物。数网友在微博上对李某进行造谣侮辱诽谤,时常发布一些辱骂、恶意诽谤李某的言论。2015年2月2日,张某‘点赞’了一篇‘诈骗犯李某的博文’。故,李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删除点赞并公开道歉;赔偿李某经济和精神损失。被告张某辩称,其对微博平台上某一条微博点赞的行为,仅为其在浏览微博信息时的一种操作,并不构成完整意思的表达。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评论是案外人在网络发表的,不能因为张某对案外人评论的‘点赞’,将案外人的评论简单等同于张某的言论。张某‘点赞’表明态度的行为属于人之常情,主观上不存在明显过错,点赞行为不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李某社会评价的降低。”(6)
在另一则案例中,“被告郭某曾是成都某公司的员工,被解聘后,郭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不利于某公司的言论。有多名网友在案涉言论的评论区发表不当评论(如“疯婆子撒泼会到处咬人和打人的哦”“黑员工黑同行”等),郭某对上述评论进行了点赞。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认为,郭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因此成诉。法院判决认为,郭某在评论区对他人的点赞行为不构成侵权。该案中,首先,从被控侵权言论发布主体来看,点赞所涉及的评论内容是由案外人发表的,不能因为郭某对案外人评论的点赞将案外人的评论简单等同于郭某的言论。其次,郭某的点赞行为符合网络社会日常行为法则,主观上不存在明显过错。再次,从点赞的结果来看,郭某在对评论的内容点赞后,就该评论回复的数量并没有显著的变化,即郭某的点赞行为并没有使该评论的内容更为广泛地传播。最后,网络社区的点赞对传播、转载相关内容的参与程度较低,是对该内容已阅、关注、赞同等的一种表示,总体是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但是,一般不构成事实表达或意见性表达,亦不会构成侮辱诽谤。”(7)
从这两则案例可以发现,我国的法院一般判决点赞行为不构成人格权侵权,其原因有三:一是点赞者的点赞行为不同于发言者的表达行为。二是点赞仅仅是一种社交礼仪,没有恶意,不构成事实表达或意见性表达。三是点赞对传播相关内容的参与程度较低,不会扩展传播范围。不过,在第二则案例中,我国法院认定点赞属于“表达自由的范畴”,此举值得肯定。但令人遗憾的是,法院又认为点赞“一般不构成事实表达或意见性表达”,这显然与上述认定自相矛盾。由此判决推断,如果网民肆意点赞仇恨言论、宣扬暴力的言论、传播恐怖主义的言论等等,我国法院也不会认定该点赞行为违法或犯罪。此举有利于网民的言论自由,但结果可能是上述危险言论满网飞。
二、点赞行为的表达性论证
关于点赞是否构成一种表达行为,进而获得宪法表达自由的保护或限制,可以有不同的观点。从上面的司法判决来看,大多数国家的司法机关将点赞行为视为一种表达行为,并将其纳入法律的规制范围。我们也认同点赞行为属于一种言论表达,应该加以规制。
(一)学者观点
美国有学者认为,点赞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表达,应该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规制。(8)
首先,点赞属于纯言论(pure speech)。纯言论,是指“通过发表文章、言说或印刷的方式传递和表达某种思想或观点”,此类言论无疑受到宪法的表达自由条款的保护。此类似于美国庭院前的标示牌上的标语,点赞的行为也发布文字,使其成为纯言论。比如,当你在Facebook上点赞帖子、链接或照片时,Facebook上就会显示“您喜欢这个”,并在“点赞”项目下附上“竖起大拇指”图标。上述这些信息构成了纯言论,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表达。美国有法院判决认为,书面或口头表达构成纯言论,这种纯言论,尤其是政治言论,有权获得最高程度的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9)
其次,点赞也是一种象征性的表达(symbolic speech)。象征性的表达,是指“使用一定的象征性符号来传递和表达某种思想或观点,该符号包括旗帜、徽章等”。在美国的一则案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认为:“象征是一种朴素但很有效的交流思想的方式。使用徽章或旗帜来表示某种制度、思想、体制或人格是心智与心智之间(交流)的捷径。”(10)故上述的象征性表达也应该受到宪法的表达自由条款的保护。在美国一名演讲者在一次政治演讲活动中,将一面叠加和平标志的美国国旗倒置。法院判决认为,从当时的情形观察,使用国旗是象征性的表达,因为演讲者有传达特定信息的明确意图,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其他人也能够理解该表达所传递的信息的含义。在焚烧国旗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定:“美国国旗本身就是一种象征符号,她表达的是美国的基本信念,即民主、自由,国家和政府不能利用国旗来垄断一种观念,应当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 (包括焚烧国旗)表达自己的观点。”(11)根据以上判例,点赞显然也是一种象征性表达。当你在发表的文章下点击“点赞”按钮时,Facebook会显示“竖起大拇指”,Facebook的用户也明白该符号表达的意思。如果你在微信朋友圈点赞,则会显示“心形图标”,“心形”显然也是一种象征性表达。
最后,点赞也是一种表达行为(expressive conduct),类似于穿戴黑色臂章。在美国一则案例中,法院判决认为,学生佩戴黑色臂章,抗议越南战争的行为属于表达行为,符合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之言论的构成要件。(12)其实,世界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案除了规定言论自由以外,还规定了游行示威的基本权利。如果说言论自由强调个体的表达自由,游行示威则更加关注集体的表达自由。如果说言论自由更强调“言论”,则游行示威更强调“行为”。当用户在Facebook上点赞某个文章或视频时,“点击点赞的行为”就是现实生活中竖起大拇指的数字化的必然结果,一个人做出的此种手势,被理解为认可某种行为。比如,为支持某一政治候选人,你可以通过有意地点击“点赞”按钮,表达你对该候选人的支持,就像你在政治集会上竖起大拇指一样。在以前,你本可以选择参加集会、游行活动支持某位候选人,或者参加静坐支持他,该行为肯定会被视为符合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表达行为。
(二)司法实践
在美国一则案例中,“原告(Daniel Carter,5名原告之一)诉称,他被上司解雇了,因为其在其上司B.J.Roberts第二次参选警长职位时,倒戈向其竞争对手,跑去Facebook上为Roberts的竞争对手Jim Adams的页面‘点赞’。结果该上司在竞选成功后,解雇了原告。解雇理由是:该员工‘妨碍和谐有效的办公环境’。随后,被解雇的5名员工决定起诉其上司,认为该解雇行为妨碍了其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保障的自由表达和结社的权利。东弗吉尼亚地方法院判决认为,Facebook上的‘Like’(点赞)按钮不属于实质性的表达行为,不足以启动宪法保护。”(13) 2013年9月18日,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被解雇的员工胜诉。法院判决认为,Facebook上的‘Like’(点赞)按钮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法案的保护。‘Like’(点赞)按钮被法院认定为有实质意义的表达,特别是对于公众人物或是政治人物页面的点赞,还可以被视作为集会或游行示威等现实生活中言论表达方式。在最终裁定结果出来后,Facebook的联合法律顾问声称:我们很高兴法院能够确认Facebook的‘Like’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障。该案标志着第一修正法案所保障的自由表达的权利从根本上延伸至了互联网,是对又一个由于科技快速发展而法律略微滞后的灰色地带的界定,也被认为是美国法律正在不断适应新的科技和新的时代的一大趋势。”(14)“在社交媒体上,点赞的行为其实就宣告了用户对一件事情持赞成的态度,而这本身就是实质的表达。”首席法官Williams Traxler在判决书中写道。“赞”是一种言论,它是喜欢某一事物的字面表述。
在另一则案例中,美国一家行政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在Facebook上点赞他人的回帖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言论。在该案中,一名餐厅经理解雇了几名员工,因为其中一名员工在她的Facebook上发布了关于雇主的负面言论,促使其他几名员工为该言论点赞。法院判决认为,点赞这一行动构成了“协同行动”,在Facebook这一社交媒体上点赞属于交流行为,即对所作评论的点赞,对讨论作出了有意义的贡献。法院最后认定,点赞同事Facebook上帖子的行为属于言论,根据《国家劳动关系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不受报复性解雇。(15)还有一则案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一家法院判决认为,Facebook上的‘点赞’在某种情形下可以作为一种商业言论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比如,用户点赞某一产品或某个公司。”(16)
因此,无论是从纯言论、象征性表达,还是表达行为的角度分析,网络社交媒体上的点赞行为都属于一种宪法意义上的表达行为,应该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
三、点赞行为的法律规制
国内有论者认为:“如果点赞行为涉嫌违法,那么点赞行为本身必须构成‘发布信息’这一要件,并且发布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17)然后,其认为不宜将点赞行为纳入法治轨道,其理由如下:“第一,点赞行为本身所包含的信息量极少,难以和‘发布不良信息’直接画等号。与‘评论、回复、留言、弹幕’方式相比,点赞行为本身只能表示‘赞同、喜欢、认同’等含义。而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用户直接可以发表具体的观点。第二,点赞行为可能包括表达赞同之外的其他功能。即具备一定的社交属性和功能性,例如推特、微博等平台,用户可以看到其关注的人点赞过哪些内容,以此浏览喜好类似的信息。在抖音、小红书上,用户可以随时在个人页面查看赞过的内容,其他用户也可以查看该用户赞过的内容,因此点赞也被用户用于收集、回顾自己喜欢或想要稍后查看,或是想要展示给其他用户的内容。第三,点赞行为过于主观,且难以解释。点赞某一不良信息本身,用户有多种可能的主观意图:可能为认同该不良信息,或者纯粹出于好奇心理点赞并稍后查看,甚至是点赞后并抨击。”(18)我们基本认同上述观点。但是,我们还是坚持认为,有必要将下列点赞行为纳入法治轨道。
(一)故意多次点赞侵权文章或视频的行为
如果说点赞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表达,则点赞者的行为就可以获得宪法的保护,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同时,点赞也应该受到宪法的其他权利的限制。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因此,点赞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文章或视频,可能会被法院判决人格权侵权。但有人认为,“即使故意对朋友圈中侮辱他人的言论点赞,也很难证明点赞行为与被害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时,真正需要惩罚的应是始作俑者,即不实言论的发布者,而不应将单纯点赞这种轻微情节也纳入规制范围。否则,如果一旦点赞就可能违法,在点赞已经成为网络文化一部分的今天,无疑会赋予网络用户过重的言论审查义务,进而给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造成严重的‘寒蝉效应’,甚至扼杀网络的创新性。”(19)另外,通常而言,对别人的文章或视频点赞,原因可能有多重性,譬如,或是支持文章的内容,或是对朋友的问候或礼貌回应,或是不小心点了赞。光凭点赞行为本身,难以认定点赞者认同文章或视频的内容,并导致该文章或视频的进一步传播。然而,法律只是规制那些“故意”“多次”点赞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文章或视频。如上述日本案例中,侵权人“故意”“25次”点赞侵权文章;瑞士案例中,侵权人“故意”“8次”点赞侵权的系列文章。“故意”“多次”点赞,表明点赞者的主观恶意比较严重,再加上点赞属于言论的表达,点赞者“多次”点赞侵权文章或视频的内容,无疑会促进侵权行为的扩展。该点赞行为符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帮助侵权”的条件:“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点赞行为从行动上和心理上对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表达了支持。
当然,如果是“不小心”点赞,在有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可以豁免。因为“用户误操作点赞功能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手机界面上,部分软件的点赞按钮设置在屏幕最左或最右侧,用户滑动界面浏览信息时,非常容易误触点赞。另外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双击屏幕’的操作在不同软件中体现的功能完全不同,除了点赞之外,还有暂停视频、放大图片、退出图片预览等,可能是因习惯行为导致的误操作,根本没有表示赞同的主观意图,更难以构成发布行为。”(20)比如,“韩国前任总统文在寅曾经为一则诋毁韩国最大在野党(共同民主党)党首李在明是‘精神病患者’的帖文‘点赞’。这一‘突发事件’在韩国国内引发争议。事后,文在寅方面回应称这是单纯的‘失误’。此外,文在寅也曾‘手滑’点赞另一则称李在明是‘垃圾’的帖文,由此引发部分李在明支持者的质疑和不满。”(21)如果文在寅上述点赞确实属于“失误”或“手滑”,追究其侵权责任或许有些苛刻。但应该注意,文在寅是公众人物,他的点赞可能会导致其点赞的侵权文章被广泛地传播,从而导致被侵权的后果进一步扩大。如此,追究其侵权责任也就责出有据了。
(二)公众人物的点赞行为
公众人物粉丝众多,少则几万,多则百万,甚至千万,网络影响力和号召力巨大。美国前任总统特朗普在推特上就有好几千万粉丝,其曾经在推特上发表言论,煽动其粉丝占领美国国会,其粉丝确实应声而动占领了美国国会,此举也导致特朗普的账号被封,可见网络时代公众人物的影响力有多大。在粉丝众多的网络自媒体时代,一个公众人物就是一个广播台。故公众人物在网络上发言一定得小心谨慎,包括点赞行为。在上述日本那则案例中,侵权人就拥有110多万粉丝,其25次点赞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章,此举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的损害无疑是巨大的。而在我国那则案例中,点赞人张某也是公众人物,其粉丝数量6百多万。其点赞了“原告李某是诈骗犯的微博博文”,此举给原告带来的名誉损失也是无法估量的。不过,我国的法院比较保守,没有判决点赞人侵权责任成立。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涉及的评论是案外人在网络发表的,不能因为张某对案外人评论的‘点赞’,而将案外人的评论简单等同于张某的言论。”一句话,在此案中,我国的法院不认同点赞行为属于宪法上的言论表达。此种观点保护了言论自由,但不利于原告的人格权保护。
由于公众人物拥有众多粉丝,其对网络侵权文字或视频的点赞会起到推广效应。其点赞后会引发其粉丝对该侵权言论的关注,扩大了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和传播速度,从而造成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此时,侵权言论传播的影响与点赞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点赞者应该为其点赞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众人物点赞时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用户。如果点赞人是公众人物,其点赞了侵犯他人人格权的文章或视频,如果有证据证明其点赞是故意的,不是“失误”或“手滑”,则该公众人物应该为其点赞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以迫使有巨大影响力的公众人物在网络上谨言慎行。
(三)点赞仇恨言论的行为
在法律上,仇恨言论是任何语言、手势或行为。它可能会煽动暴力,贬低或威胁受到保护的个人或团体的人格或名誉。正如有论者所言:“仇恨言论伤害个体的尊严和心理健康,损害群体在社会中的名誉和地位,也威胁着整个社会的安宁和稳定。”(22)实证研究表明,“仇恨言论给受害者带来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心理和精神创伤、负面的刻板印象、权力的不平等、歧视的社会环境、压迫、恐惧、迫害、噤声、情绪症状、自尊降低、自由受限、尊严受损。”(23)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条一第二款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在美国,鼓吹白人至上主义,仇恨黑人的言论就不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表达自由条款的保护。在德国,鼓吹纳粹主义不但会被禁止,还可能涉嫌犯罪,宣扬或发表仇恨言论都被德国宪法或法律禁止。因此,仇恨言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发表仇恨言论肯定得承担法律责任。那么仅仅点赞仇恨言论(文章或视频)是否构成违法或犯罪呢?我们以为,点赞仇恨言论轻则违法,重则犯罪,这由各国的相关法律加以规定。比如上述德国那则案例,点赞者点赞了一则“侮辱被杀害的警察”的仇恨文章,因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德国有相关立法。在我国,如果有人在网络上发表仇恨言论,侮辱革命英雄和烈士,则根据我国的《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点赞上述行为的点赞人,如何处罚?根据上述德国或美国的相关判例意见,“点赞属于协同行为”。点赞人应该与违法行为人承担同等责任。
综上所述,网络社交媒体上的点赞行为属于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表达,点赞一方面可以获得宪法的保护,另一方面会受到宪法或法律的限制。根据我国《网络安全法》和国家网信办最新出台的《互联网跟贴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点赞”属于“跟贴”的一种方式,点赞“不良评论”也属于跟贴,有可能被追责。为了保护网民在社交媒体上的点赞习惯,保障已经形成的社交礼仪和心理满足感,以及言论自由,我们建议将以下点赞行为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一是非公众人物“故意”“多次”点赞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言论。二是公众人物故意(一次即可)点赞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言论。三是网民(不论是否是公众人物)故意点赞(不论次数)宪法或法律明文禁止的危害公共利益的言论,比如仇恨言论、恐怖主义言论等。四是对于那些有证据证明的“失误”或“手滑”的点赞行为加以豁免。五是对于点赞人的处罚比照违法行为人(发表原初信息的人)减轻处罚。
注释:
(1) 荣荣、柯慧玲:《基于使用与满足理论的微信用户“点赞”行为动机研究》,《新闻界》2015年第24期。
(2) 《点赞辱骂人格的推文被指构成诽谤,自民党一议员遭日本记者伊藤诗织起诉》,腾讯网2024年1月27日。
(3) 《德国立法严惩网络语言暴力》,国际在线2024年2月2日。
(4) 《“点赞”被处罚,甚至涉嫌犯罪?》,知乎网2024年1月15日。
(5) 李明:《瑞士最高法院:在Facebook上“点赞”有可能犯罪》,新浪科技2024年1月11日。
(6) 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第6194号民事判决书。
(7) 宋潇:《成都一员工遭解聘后发表吐槽公司文章 法院判决“点赞他人评论”并不构成侵权》,腾讯网2024年1月17日。
(8) See Leigh Ellen Gray, Thumb War: The Facebook Like Button and Free Speech in the Era of" Social Networking, Charleston Law Review, 2013, 7, p.447.
(9) See City of Ladue v. Gilleo, 512 U.S.43, 54-55(1994). 127.
(10)(11) 邵志择:《表达自由:言论与行为的两分法》,《美国研究》2002年第2期。
(12) See Tinker v. Des Moines Independent Community School District., 393 U. S. 503, 510-11(1969).
(13) Jenkin Xia:《在美国,社交网络上的“点赞”行为或将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品玩网2013年9月30日。
(14) See Bland v. Roberts, 857 F. Supp. 2d 599, 603(E. D. Va. 2012), petition for cert. filed, No.4: 11-CV-45 (4th Cir.May 22, 2012).
(15) See Three D, LLC, No.34-CA-12915, 2012 WL 76862, at *7 (N. L. R. B. Jan 3, 2012).
(16) See Fraley v. Facebook, Inc., 830 F. Supp. 2d 785, 796-97 (N. D. Cal. 2011).
(17)(18)(20) 李继志、孙王囷:《点赞“不良信息”涉嫌违法?简评互联网跟帖》,李伟斌律师事务所网2024年1月13日。
(19) 刘夏:《微信点赞、集赞所引发的法律思考》,《青年记者》2017年第4期。
(21) 《文在寅为诋毁韩在野党党首帖文“点赞”引争议,事后回应称“失误”》,中国青年网2024年1月27日。
(22) See R. v. Keegstra, [1990]3s. c. 697, Court Opinion per Dickson C. J.
(23) See Katharine Gelber, Hate Speech Definitions amp; Empirical Evidence, Constitutional Commentary, 2017, 32, p.619.
作者简介:高荣林, 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教授,湖北武汉,430034。
(责任编辑 木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