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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经验加快推进教育法典编撰

2024-08-07张莹

人大研究 2024年7期

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科教兴国战略向纵深实施,国家一系列以“教育”为规范主旨的修法、立法,清晰地描绘出二十余年来教育立法在继承与发展中不断递进的足迹。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简称《学位法》),总计七章、四十五条,大约5300余字。若是探究该项法律规范最早发端,便是1980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简称《学位条例》)。该条例作为我国的第一部教育法律,当时仅为二十条。《学位法》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之日,即为《学位条例》废止之时。

由“条例升法”,再次让我们思考到,国家教育立法在不断开拓中的律动节奏,编撰教育法典的脚步越来越靠近。

千呼万唤的“条例升法”

可以肯定,《学位条例》开启了我国教育法治建设的进程,在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从时间跨度来看,《学位条例》是立法前酝酿时间最长的一部教育法律,也是该领域中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律,有40余年时间。正像事物的一般发展规律那样,随着时间推移,这部法律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以往时代的局限性。《学位条例》仅在2004年8月对个别内容进行了重新规范与完善,最终还是二十条。亟须修法的必要性无须多述。

其实,在1997年的时候,《学位条例》的修订实际上就有了想法和动作,此后时断时续,但并未见实质性成效。时隔20年后,也就是2016年,教育部再次启动修订工作。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该领域修法、立法纳入立法规划。

为了更加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解决学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提出,有必要在现行《学位条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学位法》。

在法律名称上,将“条例”修改为“法”,应该主要考虑两方面:一是《学位条例》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但是在名称上使用了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使用的名称,修改为“法”实际上是为了避免对法律位阶的误解;二是《立法法》颁布后,对法律文件的名称作了规范,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文件都称为“法”。

2023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学位法(草案)》可以提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学位法(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分别是在2023年8月和2024年4月。最终在2024年4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学位法》。

“条例升法”,千呼万唤始出来,从二十条修改为七章四十五条,对于服务教育强国建设,对于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对于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承上启下的新境界

想国家之所想、急国家之所急、应国家之所需,是人才教育培养始终秉承的一条重要逻辑主线。

《学位法》传承《学位条例》,曾经在实施中积淀了有益经验,聚焦学位管理工作的问题导向,在一些重要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进一步推动了依法治教和学位法治建设。如,在完善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程序等方面的规定,都鲜明体现了针对问题、解决问题的导向。

在完善管理体制方面,《学位法》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学位工作体制。该法第六条指出,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第七条指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第八条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学位法》的一个很重要创新是,明确了“学位分为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一个突出学术研究能力,一个突出专业实践能力,都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学位法》在第三章部分,细化了学位授权规定,明确了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申请学位授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博士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批体制和程序,自主增设学位授予点的审批制度。

值得一提的是,《学位法》将“学位质量保障”作为单独一章,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内部质量保障+WasmpfiIfOP3dRTi1HbCg==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及学位授予点质量评估制度、自主审核资格撤销制度、学位撤销制度等内容。

在维护学位申请人合法权益方面,《学位法》在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一条,规定了学位申请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学位争议解决与权利救济途径,明确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说明理由和听取陈述申辩义务,规定了学位申请人的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的复核、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等救济权利。

必须要在法律施行前全面清理现有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凡与《学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程序和权限启动修订,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本地本单位学位工作实际,按照《学位法》的规定,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制定或者推动制定配套政策。

法典化时代的思考

2015年,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2022年,职业教育法的大修……这一系列事关教育领域法律的变化,与时俱进地构建起国家教育立法渐趋成形完善的体系。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教育改革创新逐步深化。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后,党中央、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系列改革文件,涉及学前教育、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教育评价等诸多方面。

在2020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多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编纂教育法典的议案,得到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被列为当年全国人代会的重点议案。教育部对此也给予了积极回应。

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指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随后的2021年、2022年教育部年度工作要点中提出,“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推动教育法典立法研究”。2023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教育法典编纂也被纳入立法规划予以进一步研究。

教育法典化并不是教育领域方面法律的一般罗列化、汇总化,而是秉持科学系统的原则,从而开展的一项形式和结构的集约化、规范化工程,需要涵盖该领域的所有方面,最终形成具有内在统一联系的科学规则体系。

毫无疑问,编纂教育法典肯定是一个巨大、庞杂的工程。从目前来看,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立法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空白点,不少教育方面的法律已经多年没有修改,而远程、跨国、人工智能等教育新模式又不断出现,教育惩戒权、学生伤害处理、校园霸凌等议题不时被提及,加之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并不能适应新时代教育强国建设的迫切需要,都亟须该领域立法的快速、及时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