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劳动”概念边界及其当代价值
2024-07-18陈远晗
摘 要:“数字劳动”概念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其局限性日益显现。传统“数字劳动”不是马克思意义上的劳动概念。基于学界讨论,“数字劳动”可分为六个类型,但并非每种类型都符合劳动或者“数字劳动”的要求。“数字劳动”应是以提取和使用数据为核心,运用数字化生产资料或生产数字化商品的劳动。在当代,厘清相关概念有利于强调对数字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明确用户权利边界和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实现对平台的监管与规制,助力做强做大做优我国数字经济。
关键词:数字劳动;概念辨析;当代价值
中图分类号:F03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4)04 — 0076 — 06
一、“数字劳动”的发展与理论困境
“数字劳动”具有悠久的演化史。在发展过程中,“数字劳动”主要受传播政治经济学的“受众商品”及意大利自治主义的“非物质劳动”理论的影响。“数字劳动”概念在产生后逐渐泛化,当其逐渐涵盖数字时代全部人类活动时,内涵过度扩张破坏了概念的准确性,造成“数字劳动”的理论困境。
(一)“数字劳动”的历史沿革
一方面,“数字劳动”具有悠久的传播政治经济学传统。据克里斯蒂安·福克斯考证,达拉斯·史麦兹在《消费者在广播电视中的利益》(1951)中以含蓄的方式首次提出了“受众商品”。[1]117随后,史麦兹于1977年提出“盲点”争论,进一步明确“受众商品”概念,并于1981年提出“受众劳动”,认为受众是“被生产、销售、购买和消费的,因此它是一个应得一份价格的商品;像其他劳动力一样,它也涉及到劳动”[2]223。史麦兹关注传统大众传媒,强调传媒、受众和广告商三者的关系,其“受众商品”和“受众劳动”理论具有开拓地位。在ICT(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的背景下,意大利学者特拉诺瓦在《免费劳动:为数字经济生产文化》中提出“数字劳动”概念,用“网奴”“免费劳动”等概念指涉数字劳动,并以“现代血汗工厂”指认其剥削本质。[3]2005年,库奇利提出“玩劳动”,用以描述新的劳动形态下工作和娱乐时间区分的丧失的现状。[1]168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认为“玩劳动”源于2013年舒尔茨的《数字劳动:作为游乐场和工厂的互联网》。[4]然而,这一观点存在偏差,库奇利在2005年已提出相关概念,甚至马歇尔在2002年已意识到“游戏的乐趣在于规则是由玩家创造、重塑、转变和偏移的”[5]80。克里斯蒂安·福克斯作为当代“数字劳动”研究的代表人物,基于马克思主义相对完整地“建构”起“数字劳动”概念。以《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2014)为代表,福克斯将“数字劳动”的内涵扩展到ICT和数字技术全产业链,建立起“广义的数字劳动理解”[1]6。在福克斯之后,尼尔斯·凡道恩、亚历克斯·J.伍德等人,将其扩展为“数字媒体技术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开展的以数字技术为目的的或为媒介的活动与劳动”[6]。
另一方面,意大利自治主义的“非物质劳动”理论也是“数字劳动”的重要理论资源。意大利自治主义对“非物质劳动”概念的探索源自马克思对“一般智力”的论述。1996年,毛里齐奥·拉扎拉托提出“非物质劳动”,认为“非物质劳动是生产商品的信息内容和文化内容的劳动”[7]。奈格里和哈特继承了拉扎拉托的非物质劳动理论,从信息通信劳动、分析象征的劳动与情感劳动层面定义了非物质劳动。[8]32到合著《大众》时,他们将非物质劳动的类型缩减为智力或语言劳动与情感劳动,主张用“生命政治的劳动”指代此劳动形式。[9]65因此,在传播政治经济学传统下,不论是“生产商品的信息内容和文化内容的劳动”,还是“生命政治的劳动”,“非物质劳动”似乎天然就成为了“数字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数字劳动”的概念争议
不论是传播政治经济学的视角,还是“非物质劳动”的视角,从抓住部分“数字劳动”特征的特拉诺瓦,到建立了“广义的数字劳动理解”的福克斯,直到将一切数字活动纳入其中的凡道恩,尽管各有不同,但不争的事实是:“数字劳动”的理论边界不断扩张。这产生了一系列疑问,例如:基于“非物质劳动”的数字劳动如何容纳“物质劳动”?其是否是生产性劳动?数字劳动是否是劳动?围绕这些国内学者从数字劳动的形式和本质两方面加以讨论。
一方面,学者对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讨论。李弦(2020)梳理了国内外数字劳动的概念发展史,指出数字劳动的表现形式包括有酬劳动、无酬劳动、受众劳动和玩劳动。[10]韩文龙和刘璐(2020)将数字劳动划分为传统雇佣经济领域下的数字劳动、互联网平台零工经济中的数字劳动、数字资本公司技术工人的数字劳动和非雇佣形式的产销者的数字劳动四个部分。[11]余斌(2021)根据“活动”的内容设定和“劳动者”将数字劳动划分出五类。[12]吴静(2022)划分出数据劳动、基于零工平台的零工劳动、网络平台的灵活劳动、线上劳动、被算法监控和规训的传统劳动五类。[13]在这一方面,学者们基本均认为“数字劳动”是同时包含“物质劳动”和“非物质劳动”的概念。
基于此,学者展开了对数字劳动本质的讨论。如成军青和薛俊强(2020)从福克斯的数字劳动概念出发,揭示数字劳动的剩余价值生产本性,从侧面印证了数字劳动的生产性与物质性。[14]不同于福克斯认为互联网专业劳动和用户活动都是生产性劳动的观点,斯尔尼塞克认为用户数据只是原料,不是用户无酬劳动的结果,更不可能是生产性劳动。[15]62-63甚至,有学者对数字劳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如吴静(2022)认为特拉诺瓦的“数字劳动”应被称为“数据劳动”,她认为这种劳动专指用户的在线活动痕迹作为有用数据进入到网络公司的价值创造活动中,正是其传统理解引发了相关讨论的混乱。[13]余斌(2021)认为只有运用数字化的生产资料进行的劳动最接近政治经济学规则,其余的四类所谓的数字劳动本质上不是劳动。[12]因此,在如何认定数字劳动的问题上,学者们出现了一些争议,核心问题实是:数字劳动是否是一种劳动?
(三)“数字劳动”的理论困境
就概念发展过程而言,“数字劳动”概念内涵不断扩展,经历了从非物质劳动到包含物质劳动再到进一步泛化的过程。正是这种内涵的无限扩展降低了概念精准度,造成了两方面的理论困境。
其一,在理论层面上损害了数字劳动的理论价值。既有的数字劳动囊括了多种劳动形式,容纳了不同的劳动结构,涉及了不同的劳动群体。数字劳动理论的原初目标是研究互联网中的无酬劳动问题,然而虽然学者们将相关劳动的各个环节清晰地展现出来,但是却混淆了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也混淆了劳动和一般人类活动,而将异质的概念混杂于同一理论范式。结果便是数字劳动理论既无法清楚剖析数字时代的劳动的复杂结构,也偏离了最初的探索互联网免费劳动下隐藏的新型剥削理论的目的。
其二,在实践层面损害了数字劳动的现实价值。一方面,数字劳动无法表达出任何意义,破坏了广泛斗争的目标。虽然数字技术更新了劳动者的劳动方式,但劳动内容并没有重大变化,数字劳动难以建立起劳动者的身份认同。身份认同的缺失导致劳动者的内在对立,降低了达成广泛斗争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空洞的“数字劳动”诱发一系列现实问题。具体实践中,数字劳动的边界不清带来实践中的混乱,包括数据确权难、行为认定难、算法黑箱等问题,其结果便是数字劳动者权益难以保障、用户权利边界难以廓清、平台权力难以限制。综上,“数字劳动”是否是劳动?是否既有的形式都属于“数字劳动”?如果不是,那么哪些属于“数字劳动”?因此,必须廓清“数字劳动”,剔除或改造其不合理的内容,重新焕发其理论活力,激发其当代价值。
二、“数字劳动”概念边界探析
基于学界对“数字劳动”的讨论可分为六类:用户的无酬劳动;利用数字技术开发软件、提供数字内容、收集和加工数据及其相关的劳动;数字技术影响下的“零工劳动”与“灵活劳动”;生产相关信息设备、铺设信息网络以及相关服务的劳动;被数字技术改造或被算法监控和规训的传统劳动;处于ICT产业链上但既无数字化劳动对象也无数字产品的劳动。面对纷繁复杂的数字劳动的内涵,首要的工作便是对这些内涵进行审视和辨析。
(一)用户的无酬劳动
这类数字劳动是学界争议的主要类型,针对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购物、社交、游戏等活动。其源于福克斯的“互联网产-消者商品”,福克斯认为:“互联网和媒体的观看、阅读、倾听是一种创造价值的劳动……在商业、广告资助的媒体中,媒体的使用就是受众的劳动。”[1]179数字劳动被资本剥削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用户在企业网络平台上花费时间,而该平台由定向广告资本积累模式资助,花费在企业平台上的时间是他们的无酬劳动所创作的价值”[1]130。具体而言,用户享受网络服务的过程生产了大量的数据,平台将数据与广告商进行交易,使得广告商获得对用户的优先访问权,从而实现广告的定向投放。
表面上,整个流程包含两部分,用户产生数据的过程与平台售卖数据商品的过程。福克斯关注的无酬劳动发生在前一过程,将用户的数字活动视为劳动过程。此时,劳动者是用户,劳动资料是平台,劳动对象是人类孤立的、私有的和彼此不相关联的经验。[1]336-338然而,并非所有数字活动都是劳动。马克思指出,劳动过程包含有目的的活动或劳动本身、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三个部分。[16]208因此,劳动是有目的的活动。用户购物、社交、游戏等娱乐活动不带有生产目的,且未实现“人以自身的活动来中介、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16]207-208。因此,福克斯关注的无酬劳动不全是劳动。
事实上,数据是用户活动的外部效应。例如,人们线下购物时会在超市或商店留下数据,商家依据数据调整营销策略。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购物行为产生了数据,但购物不是生产数据的劳动。数据无时无刻不在生成,问题的关键不在生成数据而在于收集和分析数据。在这一意义上,尼克·斯尔尼塞克指出数据是类似于石油的生产要素,是“被提取、被精炼并以各种方式被使用的物质”[15]46。福克斯虽然意识到数据和用户的分离,但他将所有问题都置于剥削范畴下,却忽略了并非所有问题都源于资本剥削。此时,关键在于数据是否应视为用户身体的延伸而不可侵犯,以及用户可对这些数据主张何种权利。当然,存在着纯粹的生产数据的劳动,例如对数据的收集和分析。
综上,并非所有用户都在进行“无酬劳动”,福克斯的“无酬劳动”掩盖了太多异质内容。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三个结论:其一,并非所有用户的活动都是劳动;其二,用户产生数据不代表用户生产数据;其三,存在一个收集数据的主体。此时,我们才能意识到福克斯描述的流程中忽视的一环,即数据商品的生产过程。
(二)数字化的专业劳动与文化劳动
这类劳动主要指利用数字技术开发软件、提供数字内容、收集和加工数据及其相关劳动,涵盖程序员、运维人员、内容作者等劳动者。这类劳动者的特点在于其劳动对象或劳动成果是数字化产品。事实上,其可进一步细分为生产所谓的“互联网产-消者商品”与在平台上进行内容创作两类劳动。
关于前者,他们才是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的劳动者,包括程序员、运维员工等,所谓的“互联网产-消者商品”实际上是他们的劳动成果。他们的主要工作是创造、维护相关软件和分析数据等。平台基于算法或软件运行,程序员设计算法的过程首先是一个劳动过程。算法不仅可以收集数据,也能分析数据,只需一小部分人维护和升级。在数据收集阶段,算法可以取代人工自动收集数据,由此构成数字时代的“自动机器”,一方面实现“机器的价值向产品的转移”[16]443,另一方面作为生产资料进入下一个劳动过程,收集并分析数据,生产数据商品。原始数据无法使用,必须经过数据分析才能成为可用的数据商品。因此,数据分析过程也是劳动过程,劳动资料是相关软件和设备,劳动对象是收集的数据,劳动目的是数据挖掘。数据商品正是这一劳动过程的结果,资本通过将这一特殊商品卖给广告商完成资本周转。因此,对他们而言,劳动过程不仅存在于设计算法的过程,也存在于算法自动收集和分析数据的过程,他们的劳动才是平台获利的重要源泉。然而,人工智能、算法等数字技术呈现出非人类主体成为主要劳动主体的假象,使人忽略了这些技术只是新式“自动化机器”,它们本质上是这部分数字劳动者脑力和体力劳动的结晶,它们的“劳动”只是凝结在它们身上的数字劳动者的“死劳动”的转移与实现的过程。
关于后者,流量是他们的劳动目的。流量是一种数据,可理解为在线媒体中受众访问相关内容的总体活动,包含访问量、页面浏览、独立访客和访问时长等方面内容。[17]这类劳动者包括主播、视频博主、网文作家等,他们有的被雇佣,如bilibili的签约up主或者签约主播;也有些是非雇佣的,如bilibili上的普通up主。以bilibili的内容创作者为例,其收益处于动态水平。创作者想获得收入,就要依赖播放量、点赞和收藏等数据,一定数量对应一定金额。如蓝江所言,平台只是生产与加工数据的工厂,资本将静态的数据变为动态的流量,这些内容创作者的作品由此吸引人眼球,这是注意力经济学的本质,但使平台获取高额利润的不是本身不具有价值的注意力,而是变为价值形式的“数据-流量”。[18]劳动者希望通过创造获取流量,将劳动产品作为商品出售,他们与平台间的关系“同真正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无关,甚至在形式上也还没有从属于它”[19]341。原因在于,这类内容创作往往是在脑海中对理念或人类知识的再加工,这种劳动条件很难完全被资本占有并作为活劳动的吸收器与活劳动对立。[20]
这类劳动的劳动对象是数字化对象,成果为数字产品,表现为非物质劳动。不论是以程序员为代表的数字劳动者还是被雇佣的内容创作者,他们的劳动都属于生产劳动,正如马克思认为,生产劳动是能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是能够帮助资本实现增值的劳动以及是生产商品的劳动。[21]不过仍需排除将数字技术作为传统工具的替代品的人,对他们而言,他们和平台是交易关系;对非雇佣的内容创作者而言,他们和平台也是交易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三)关联数字技术的物质劳动
其一是数字技术影响下的“零工劳动”与“灵活劳动”。“零工劳动”指企业将传统全职工作分解为小的项目或者任务,通过自动化、外包和承包等方式完成的劳动,如外卖员和网约车司机。他们在劳动过程中使用各型数字设备,带货主播也属于此,只不过他们不是生产领域的劳动,而是流通领域的商业劳动。[12]平台试图诱导零工以个体经营的方式存在,将双方关系定义为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而躲避劳动法的监管。这导致零工受到包括平台与平台上众多的中介代理商的盘剥。[22]74对零工而言,他们运用数字化生产资料进行劳动的同时,也在被平台收集数据,成为数据商品的一部分。
“灵活劳动”强调工作的灵活性,其与“零工劳动”的区别在于是否与平台签订严格的法律合同,其代表是网络主播。表面上虽然劳动是自由的,但事实上在劳动过程中依然受平台影响而自我规训。然而,有学者指出网络水军和打游戏的活动无论是否获利都不算是劳动。[12]这一观点过于武断,或者说这一观点依然囿于陈旧的观念中。关键不在于用户或劳动者的行为如何被世俗评价,而在于他们是否运用数字化的生产资料,基于数据增长的目的进行劳动。网络水军或打游戏只是外在形式,一切都是为“数据-流量”这一内核服务。
其二是生产相关信息设备、铺设信息网络以及相关服务的劳动。这类劳动关注相关数字设备及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与上述劳动不同,这类劳动是典型的产业劳动和物质劳动。而问题在于,对ICT产业链而言,它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对“数字劳动”而言,其劳动过程中不一定涉及数字化的生产资料,只是他们的劳动对象或劳动产品是数字设备而已。换言之,如果他们的生产资料是非数字化的,那么这和制造其他机器的劳动没有本质区别,无法体现“数字劳动”概念的特殊性;只有当生产资料是数字化的,可以产生、提取并利用生产数据时,才可算作数字劳动。
其三是被数字技术改造或被算法监控和规训的传统劳动,代表是亚马逊。菲利普·斯塔布指出亚马逊在2013年致力于实现机器人分拣的同时,也致力于建立严密高效的数字控制系统,“其重点不在于自动化,而在于从人类劳动中提取价值”[23]。控制系统中包含摄像头和麦克风,可通过扫描员工条形码,用以记录工作时间,追踪员工活动。其类似于上一类型的数字劳动,但区别在于,虽然本质上都是传统产业劳动,但其劳动过程或多或少地经历了数字化改造,可以实现对数据的提取和利用。例如德国的“德国4.0”本质虽是传统工业,但核心是数据驱动,目标是实现产业数字化。因此,斯尔尼塞克指出,在网络效应下,垄断是平台的必然追求,现有工业垄断巨头正致力于建立工业平台,从而通过垄断核心数据实现新的垄断方式。[15]72-78因此,这一类型也是数字劳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四是处于ICT产业链上但既无数字化劳动对象也无数字产品的劳动。这类劳动只是为数字设备提供原料的劳动,且劳动过程中既无数字技术参与也不生产数字产品。典型代表便是福克斯所描绘的刚果、莫桑比克等非洲国家与ICT相关的矿物开采的奴隶劳动。[1]228-241福克斯表示,他将这类劳动纳入数字劳动的目的是“强调剥削的共性、资本是广大工人的敌人以及战胜资本主义的统治必须进行全球化和网络化的斗争”[1]6。这类劳动不生产数据商品,只要承认这类劳动属于数字劳动,往往将“数字劳动”概念扩展到了极限,几乎将所有数字化活动都纳入“数字劳动”。这虽然实现了福克斯扩大反抗集体的目标,但也破坏了界定“数字劳动”的理论意义。因此,这类劳动本质上不是“数字劳动”。
(四)厘清“数字劳动”边界
综上,以非物质的无酬劳动为特征的“数字劳动”概念存在巨大局限。福克斯和凡道恩等学者,在继承特拉诺瓦的理论的同时,逐步将数字劳动概念扩展到了极限,将几乎一切数字时代的人类活动都纳入数字劳动范畴中。因此,对“数字劳动”需要重新明确。
斯尔尼塞克认为数字经济是企业越发依赖信息技术、数据和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其影响横跨制造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采矿业和电信业等传统行业。[15]5-6综上,“数字劳动”概念的特征包括:其一,“数字劳动”首先是一种劳动。因此,普遍的用户活动作为非劳动行为应予以排除。其二,运用数字化生产资料或生产数字化商品。如用于数字设备制造的采矿劳动,其既不运用数字化生产资料也不生产数字化商品,也不属于“数字劳动”。其三,以生产、提取、使用数据为导向。“数字劳动”的最大特征并非是运用数字化生产资料或生产数字化商品,而在于是否通过分析、使用数据提高生产效率。如斯尔尼塞克所强调的:“在20世纪,发达资本主义的发展重心,在于提取和使用一种特殊的原材料——数据。”[15]45综上,“数字劳动”指一种以生产、提取和使用数据为核心,运用数字化生产资料或生产数字化产品的劳动。
三、厘清“数字劳动”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批判青年黑格尔派时指出:“这些哲学家没有一个想到要提出关于德国哲学和德国现实之间的联系关系,关于他们所作的批判和他们自身的物质环境之间的联系问题。”[24]146因此,对概念的澄清仅仅只是一个起点,关键在于重建理论和实践的联系。眼下数字经济正席卷全球,我国数字经济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25]205。因此,厘清“数字劳动”对发展数字经济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直面劳动者困境,保障劳动权益
数字技术深刻改变了传统劳动形态,创造了大量灵活劳动和数字零工。新就业形态在兼具包容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因数字技术遮蔽,带来相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的问题。例如数字零工与平台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双方没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他们既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也难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对灵活劳动者和被数字化的传统劳动者而言,数字技术被运用于加强对他们的劳动控制的同时,也制造了大量产业后备军,这迫使他们不得不高强度、长时间地“自愿”工作。
因此,必须基于现有法律体系,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首先,明确数字零工的法律地位。途径包括两种:其一,突破我国认定劳动关系“全有”或“全无”的法律体系框架,扩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界定范围,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二,按照数字零工的用工模式补充劳动法,将这些零工劳动者设立为新型劳动者。[26]其次,完善零工的职业保障制度。平台企业需承担起一定的生产安全责任,加强对零工的培训,建立起相对合理的评价机制。与此同时,努力让数字零工享受到各项社会保障,并基于平台为零工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人身保障。最后,保障劳动者的离线权。离线权是休息权的延伸,意味着劳动者有权在下班后拒绝接受有关工作的指令。这要求有关部门依照《劳动法》有关休息权的规定加强监管,或效法欧盟进行“离线权”立法,保障数字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二)明确用户权利边界,完善保障措施
用户虽然没有进行无酬劳动,但“大数据杀熟”、隐私泄露、算法歧视等现象也意味着用户的消费者权利受损。虽然数据只是用户活动的外部效应,但数据本身却是描绘用户画像的原料。同时互联网平台往往要求用户上传隐私信息,因此用户隐私权亟需保护。虽然隐私权存在边界,但当涉及用户的私人数据时,用户应享有拒绝权。同时,互联网平台在调用信息时,应履行告知和请求义务。
需要强调的是,数据作为用户活动的外部效应的结果,并非完全属于用户,换言之,数字时代的用户权利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大。例如基于用户活动所产生的数据,事实上并不属于用户,而是算法或软件的衍生物,凝聚的是设计算法或软件的工程师、分析数据的劳动者的劳动,只是其所有权被平台掌握。平台使用这部分数据,不能完全认定为是对用户权利的侵犯。因此,对用户而言,相关法律需要保护其作为一个消费者的基本权益的同时,也要给予其反对平台霸权的权利。在此需要强调的是,简单地数据公有或者共享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想象,因为这需要用户具备相当的数据处理能力的同时,还需要掌握必要的数据处理工具,这在数字资本主义的语境下是难以达成的。
(三)加强平台监管,引导平台健康发展
平台早期的野蛮生长造成平台的垄断及资本的无序扩张等问题,出现“恶意代码”、算法“黑箱”等一系列乱象。[25]208因此,首先必须规范数字经济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25]207。其次,建立和规范数据交易所,满足相关企业对数据的基本需求。数据交易所作为数据交易的重要场所,其对解决数据要素交易问题、发挥数据要素效用价值问题和促进数据要素高速流通等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27]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后,政府相继出台了促进数据流通交易的政策文件,并在上海、北京等地建立数据交易所。然而,相应的数据交易所未能带动数据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数据交易市场与我国数字经济大国的地位不匹配。原因在于,数据交易在理论上存在溯源、价值认定、隐私保护等问题。因此,必须从数据价值链、数据产品开发等视角,对数据交易所的功能和发展模式予以完善,从而推动数据交易市场的高质量发展。[28]最后,完善数字经济的治理体系。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改进和提高监管的技术和手段,提高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要求平台建立自律机制的同时,开展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形成监督合力。[25]208在此基础上,超越资本逻辑,建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数字经济发展体系,让数字经济发展的红利由全体人民享受。
四、结语
数字技术在表面上重构了传统的政治、经济、文化的规则,但深层次上是对劳动的重新建构。因此,对数字劳动加以整体性考察时,既要避免诸多概念的滥用,也要关注现实中劳动的动态转变。数字技术的发展不可逆转,我们要做的是积极拥抱数字技术,将其作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动力。在这一过程中,我们需要警惕资本逻辑对数字技术的裹挟。基于数字技术产生的新的公共性和社会关系存在被资本吞没的风险,这是一种范围更广、程度更深、表现更隐蔽的规训手段。因此,必须强调立法和监管的与时俱进,实现对资本的规制,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做强做大做优我国数字经济为奋斗目标。
〔参 考 文 献〕
[1][瑞典]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数字劳动与卡尔·马克思[M].周延云,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2]Dallas W.Smythe.On the Audience Commodity and its Work[A].Meenaks-hi Gigi Durham,Douglas M.Kellner(eds.).Media and CulturalStudies[C].Oxford: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6:233.
[3]Tiziana Terranova.Free Labor:Producing Culture for the Digital Economy[J].Social text,2000(02):33-58.
[4]李弦.数字劳动的研究前沿——基于国内外学界的研究述评[J].经济学家,2020(09):117-128.
[5]David Marshall.The new intertextual commodity[A].D Harries(eds.).The new media book[C].London:British Film Institute,2002:80.
[6]刘雨婷,文军.“数字”作为“劳动”的前缀:数字劳动研究的理论困境[J].理论与改革,2022(01):117-131.
[7]Lazzarato M. Immaterial labor[J]. Radical th
ought in Italy: A potential politics, 1996: 133-147.
[8][美]哈特,[意]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M].杨建国,范一亭,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9]张亮,孙乐强,等.21世纪国外马克思主义哲学若干重大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0.
[10]李弦.数字劳动的研究前沿——基于国内外学界的研究述评[J].经济学家,2020(09):117-128.
[11]韩文龙,刘璐.数字劳动过程的四种表现形式及价值形成[J].社会科学文摘,2020(03):55-57.
[12]余斌.“数字劳动”与“数字资本”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05):77-86+152.
[13]吴静.算法吸纳视域下数字时代劳动新探[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36(04):8-15.
[14]成军青,薛俊强.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语境中的数字劳动本质探析[J].改革与战略,2020,36(11):44-51.
[15][加]尼克·斯尔尼塞克.平台资本主义[M].程水英,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8.
[16]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7]余沐芩,宋素红.流量指标意味着什么?——数字时代新闻从业者的劳动控制与自主性研究[J].新闻记者,2022(06):17-29.
[18]蓝江.数据—流量、平台与数字生态——当代平台资本主义的政治经济学批判[J].国外理论动态,2022(01):106-115.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0]王珊.马克思生产劳动理论与方法[J].当代经济研究,2022(09):107-114.
[21]胡莹,钟远鸣.平台数字劳动是生产劳动吗——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1861-1863年手稿)》的分析[J].经济学家,2022(08):33-42.
[22]姚建华.数字劳动:理论前沿与在地经验[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21:74.
[23]菲利普·斯塔布,奥利弗·纳赫特韦,鲁云林.数字资本主义对市场和劳动的控制[J].国外理论动态,2019(03):27-37.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4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2.
[26]闫慧慧,杨小勇.平台经济下数字零工的劳动权益保障研究[J].经济学家,2022(05):58-68.
[27]高富平.数据经济的制度基础——数据全面开放利用模式的构想[J].广东社会科学,2019(05):5-16+254.
[28]李勇坚.我国数据交易机构高质量发展:现实问题、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J].广东社会科学,2023(01):47-56.
〔责任编辑:孙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