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可以进行调解的情形有哪些?
2024-07-11李德勇
李德勇
【案例】
李某与赵某在大学时相恋,毕业后就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起初两人生活得很幸福,亲戚朋友对两人的小日子都羡慕不已。但最近这两年,两人的感情却出现了问题,赵某自从有了孩子后便在家相夫教子,而李某的事业蒸蒸日上,两人的共同语言越来越少。李某因为工作忙很少回家,赵某开始怀疑李某,经常与李某争吵。最终,李某受不了这样的婚姻,向赵某提出了离婚,赵某不同意,李某无奈之下只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对此案件进行了调解。这种情形下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吗?
【解析】
法院调解既是一种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过程,也是一种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因此,法院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因此,本案中法院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情况下,征求双方同意后才进行调解,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可,能否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案例】
蒋汉生是一个在市场卖菜的小贩,经常骑着一辆三轮车托运蔬菜。2023年6月12日的早上,蒋汉生像往常一样骑着三轮车给餐馆送食材,路过一个油条摊时,只听“啊”的一声,油锅倾斜,热腾腾的油瞬间泼洒到李某的身上,导致其右半身被烫伤。后来油条摊主赔付了全部医疗费后将蒋汉生告上法庭,认为蒋汉生的三轮车碰倒了油锅所以导致他人受伤,因此要求其承担责任。庭审中经过法官调解,二人达成调解协议,但最后蒋汉生认为协议中所表明的自己的责任过重,所以拒绝签字,案件重新进入审理程序。但是油条摊主主张在调解中蒋汉生亲口承认了是自己的车碰倒了油锅,所以应当由他承担全部责任。那么本案中,油条摊主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解析】
诉讼中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秉承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合意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能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促使当事人和平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安定。由于在诉讼调解中,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当事人相互让步来达成调解协议,所以调解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但其认可的目的是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从而尽早解决纠纷,息诉止争。那么,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某一事实的认可是否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因此,在本案例中,尽管蒋汉生在调解时承认了油锅是自己的三轮车碰倒的,但由于承认行为发生在调解过程中,很可能是为了尽快达成一致协议而作出的妥协,所以油条摊主在庭审中不得以蒋汉生在调解时承认自己碰倒了油锅作为对抗蒋汉生的依据。
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还能否继续使用?
【案例】
钱老在生前有一个清朝的花瓶,这个花瓶是祖辈流传下来的。2023年年初,钱老意外离世,膝下有多个儿女。由于钱老走得突然,所以未留下遗嘱说明将花瓶传给何人。但是,钱老在世时一直跟随大儿子钱峰一起生活,花瓶也一直放在钱峰家,钱峰也一直用该花瓶插花。后来,钱峰的几个兄弟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才是花瓶的继承人。法院接受诉讼以后,钱峰为了避免其他人强抢花瓶从而造成损害,遂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遂指定花瓶暂时由钱峰保管。之后,钱峰依然像往常一样使用该花瓶,但是其兄弟却称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不能再继续使用,那么,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还能否继续使用?
【解析】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本案中,钱老去世以后留下了一个清代花瓶,为了避免兄弟们争抢造成花瓶损害,钱峰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指定其保管。作为被保全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花瓶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所以,如果是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不太影响该财产价值时,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还可以继续使用。但如果是由人民法院保管或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是不能使用的。
在哪些紧急情况下需要先予执行?
【案例】
马某曾经是某个企业的总经理,该企业在2015年宣告破产。破产以后,马某的生活非常拮据。在2014年,马某的朋友陈某曾向马某借款30万元,约定2015年4月之前还款,但是到了2015年4月,陈某仍未还款,马某多次催促,陈某都拒绝还款。2015年8月,马某的妻子患尿毒症住院治疗,高昂的医疗费使马某原本拮据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马某再次向陈某要钱遭拒后将陈某告上了法庭。在法院判决之前,马某想申请先予执行,那么,马某这样的情况,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吗?
【解析】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审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民事诉论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在本案中,陈某欠马某债务拒绝归还,但是马某又因给妻子治病急需这笔钱,如果陈某不予归还,将会严重影响马某妻子的正常治疗,甚至会威胁到其生命。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属于上述第五种情形,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权利人的迫切需要,所以在当事人有紧急需要时,可以依法申请先予执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外人认为诉讼标的与自己有关时,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吗?
【案例】
老钟是一位国画爱好者,其一生收藏了大量的名家名画,这些名画价值数千万元。2015年7月,老钟因突发心梗经抢救无效去世,因为走得突然,老钟并未立下财产分割的遗嘱。老钟的后事处理完以后,大儿子和小儿子就老钟的遗产分割问题发生了纠纷。二人争执不下,最终只好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但是老钟的女儿听说此事以后,认为父亲的遗产也应该有自己的一份,他们争议的遗产分割问题与自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那么,此时老钟的女儿应该怎么办呢?她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吗?
【解析】
本案中,老钟的女儿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到诉讼中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在老钟的儿子们因继承纠纷所提起的诉讼中,老钟的女儿作为合法继承人,同样享有继承权,让其女儿作为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有利于法官查明案件事实,保证公正判决。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进行。(2)对他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全部或部分享有独立的实体权利。(3)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以本诉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