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规申请?按证排污
2024-06-28林琪
林琪
为进一步推动环境治理基础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原环境保护部于2018年1月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随着排污许可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策要求和法律要求发生了新变化。2021年3月1日,《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排污许可申请、核发、登记的程序要求及监管要求。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在前,其在管理对象、管理程序、管理内容、实施监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条例》部分内容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条例》规定的排污登记等相关规定,已经不能满足排污许可现行环境管理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2024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新修订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三大修订原则
三个修订重点
《管理办法》修订后,由原来的七章68条修订成六章46条。与2018版《管理办法》相比,本次修订删除与目前管理思路不一致规定以及《条例》已明确规定内容,从衔接《条例》、提升环境管理效能角度更新优化相关规定,并补充排污登记管理、制度衔接、质量核查、重新申请、执行报告检查、信息公开等规定。主要包括三个修订重点:
构建制度框架
《管理办法》是对《条例》的进一步深化,在结构和思路上,《管理办法》与《条例》保持一致,在内容上进一步实化和细化。
《管理办法》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申请、受理、审批、排污管理、法律责任等要求;《管理办法》突出问题导向,结合排污许可制改革实践经验和遇到的问题,承接以往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对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批、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以及排污登记内容进行完善,提高可操作性。
为更好服务企业、服务基层,《管理办法》提出进一步优化流程和简化材料相关要求,提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不再强制要求提交纸质材料,基本信息变更情形、延续情形无须提交承诺书和副本,变更内容可载入变更、延续记录、不再强制重新换发副本,对于遗失补领不再强制要求纸件补领,不再规定提交书面执行报告,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鼓励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申请
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
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排污单位承诺;自行监测方案;补充说明材料: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材料、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重点管理排污单位还应在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排污许可证审批
明确申请、受理、延续、重新申请、变更、撤销、注销、遗失补领等全流程申请与审批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