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案件滋生 产权保护“靶向狙击”
2024-06-27刘馨蔚
刘馨蔚
近年来,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也使得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呈现出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2023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其中,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均超半数。
“某种意义上,数字经济就是知识产权经济。构建高质量数字经济新生态,必须建设高质量知识产权生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表示。
新业态下,作案手段花样翻新
近年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量有所上升。通过对案件的梳理分析,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万勇指出,新时期下,侵权犯罪呈现新特点、新趋势,特别是案件网络化、交织化明显。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手段日益网络化。借助网络手段实现经营销售,针对数字化商业秘密、作品等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利用网络传播的便捷性、数据抓取的隐秘性和精准性,变换犯罪手段,给全链条惩治带来挑战。”万勇称。另外,万勇指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手段也在不断升级。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新型作案方式花样翻新,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领域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增加。虚拟货币成为滋生和助长网络犯罪的重要土壤,为各类网络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输血供粮”,也增加了追赃挽损的难度。
行政监管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面。在加强网络销售、直播带货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开展了一系列相关专项行动。
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柳军介绍,例如,持续推进《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并将规范性文件《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上升为法定义务,进一步明确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主播的责任,着力规范直播带货等网络经营活动秩序。推动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针对直播带货的特性和突出问题,尤其是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平台管理、营销行为,明确“谁在带货”“带谁的货”,牢牢守住营销底线。
2023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专项行动,查办网络违法违规案件2.7万件;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查办各类案件56.5万件,涉案金额28.1亿元。
在顶层布局下,各地方结合具体情况,纷纷展开针对性行动。
海淀法院:“数智枫桥”,诉源治理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4年度)》显示,近3年,海淀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共计超8500件,案件数量连年攀升。其中,涉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占比超九成。
根据海淀法院发布的10件涉数字经济知识产权纠纷典型案例,纠纷涉及简历数据不正当竞争、侵害经营秘密、设置虚假直播标题、游戏外挂软件卡密销售、短视频侵权、直播带货侵权、网络短剧抄袭等。
“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平台企业面临复杂多样的知识产权问题,涉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呈现出技术性高、隐蔽性强、暂缺具体法律规制等特点。维权过程中,需要企业花费大量精力挖掘、取证,并进行法律论证。”新浪集团法务总监谷海燕称。
海淀法院借鉴“枫桥经验”,以“治理”为本质、以“解纷”为目标,探索“数智枫桥”新经验。既为诉源治理探索路径,也为行业共同发展和公共福利提升提供了司法助力。
以2023年的一起视频平台间著作权纠纷为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海淀法院成功帮助双方就已进入诉讼的案件及后续可能发生的300余起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还促成双方深化业务合作,共促视频行业发展。
“这起案件是海淀法院探索‘数智枫桥的一个典型和缩影。”杨德嘉说。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建立“三全”机制
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涉及网络侵权假冒案件124件,主要通过4个方面来加强网络直播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互联网领域违法行为的规律,建立网络环境下调查取证的制度规范,健全源头末端两手抓、线上线下相结合、市区两级联动、跨部门跨区域协作的全链条、全覆盖、全方位的执法机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总经济师李孝猛介绍。
建立执法部门与平台企业、权利人的合作机制,发挥企业在调查取证、商品鉴别、信息溯源中的作用。督促平台企业加强入驻商户的前端管理和商品审核,建立违规商家识别、假货识别、劣品识别等数据模型,第一时间发现并处置侵权假冒行为,并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
同时,大力畅通社会面的投诉举报渠道,提升对网络直播领域售假行为的发现能力。加强与外省执法协作,将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帮助本地企业进行异地维权。
天津法院:典型案例,典型审理
日前,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2023年5月—2024年4月)》及相关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原告公司系国内知名早教公司,其生产并销售的儿童故事机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网络销量。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主营业务为提供网上推广销售服务。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在某平台直播推广一部故事机时,将原告公司的故事机摆放在周围进行对比,并配以不当描述,贬低原告公司产品,构成商业诋毁,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在网络平台带货过程中,具有指向化的对比内容,容易误导消费者。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该案是天津市首例涉网络直播带货商业诋毁案,其审理对于规制数字经济平台中的直播带货行为,有效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审理法官提醒:“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为增强消费者购买意愿,商家在介绍其产品的功能时,往往会选择与同类产品进行比较。但应秉持诚信原则,对商品品质、性能予以客观介绍,不能对竞争对手的商品编造传播误导性信息或者虚假信息,从而影响消费者的选择。”
在另一起案例中,原告游戏公司经授权,享有某游戏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运营权。被告游戏公司在国家版权局完成了另一款游戏的著作权登记。原告公司宣传推广时,一直以“X工作室”作为其研发团队和开发商的代称。原告公司主张,被告游戏公司在宣传其公司,以及在游戏平台宣传其游戏的过程中,擅自使用“X”“X游戏”字样,导致消费者无法识别服务主体,构成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两款游戏属同类游戏,被告游戏公司在宣传时,使用“X游戏”作为其研发团队及开发商的代称,易使得该类游戏的玩家群体对游戏的出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虚假宣传。故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游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是天津市首例网络游戏领域虚假宣传纠纷,对于净化网络游戏市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对此,法官提醒:“竞争对手在宣传时,对于他人在先的、已有一定影响的标识负有合理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仿冒他人标识,否则就可能引发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