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规制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义务与责任
2024-06-26苏号朋
苏号朋
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经营者在消费者预付金额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模式。
在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通过一次性预先付费,换取经营者较大幅度的减价让利或享受折扣优惠,可以降低消费支出;经营者可以快速回笼资金,满足其资金周转、稳定客源、增强竞争力、增加市场份额等商业目的。另外,预付式消费还可以提高交易效率,使经营者和消费者省去了多次结算付款的麻烦。因此,如果经营者严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预付式消费绝对是让经营者与消费者“双赢”的消费模式。
但现实情况却经常曝出收取消费者预付款的经营者降低商品或服务品质、拒绝提供服务,甚至卷款跑路、拒不退款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大幅度降低了预付式消费的吸引力。导致上述问题存在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原因无外乎如下两点:一是经营者贪图眼前利益,缺乏商业诚信精神,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以不正当手段欺骗消费者,违法违规经营,甚至利用预付式消费实施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二是立法不够完善,监管不够严厉,放纵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而经营者因违法成本低而有恃无恐,继续利用预付式消费骗取消费者钱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这是我国在法律层面对预付式消费的唯一规定,不仅条文内容较为原则、抽象,操作性差,而且没有规定罚则,使得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非常容易逃脱行政监管。虽然各地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以规范预付式消费,但终究是法律效力有限,无法形成有效威慑,预付式消费中的违法行为仍大行其道。
为了更为全面、具体地规制预付式消费,为主管机关处罚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2条及第50条第2款作出了针对性规定,现分析、总结如下:
(一)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目前,绝大多数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经营者都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这就导致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因没有合同依据而难以维权。针对此种情形,《条例》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在此特别提醒消费者,如果经营者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消费者一定不要接受经营者的预付式消费,向经营者支付预付款。
(二)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预付式消费的特点是消费者先付费,经营者后提供服务。有些不良经营者滥用其有利地位,在收取消费者费用后就降低服务标准、加收款项甚至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服务。针对此种情形,《条例》第22条规定,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三)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经营者出现重大变故时,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或告知消费者。目前预付式消费存在的一类典型纠纷是,经营者越是临近关门停业、破产还债或者迁移服务场所时,越是发力地向消费者兜售预付式消费,目的就是骗取消费者钱财,众多消费者因此而欲哭无泪、损失严重。针对此种情形,《条例》第22条规定,经营者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履行本条例第21条规定的义务(第21条规定,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醒目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四)采取预付式消费模式的经营者以违法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时,主管部门应对其采取各种行政处罚措施。如前所述,《消法》未对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导致违法经营者没有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为了弥补《消法》存在的缺陷,强化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的行政监管,《条例》第50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存在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时,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在此要提醒那些仍然企图利用预付式消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现在到了悬崖勒马的时候了,否则必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