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审思
2024-06-24左玲
左玲
2021年3月,司法部对外发布未来5年法治中国建设重点工作的相关信息,提到要“优化营商环境,统筹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为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相关单位基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深入推进民营企业犯罪治理轻缓化,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试点改革就是其中一项重大举措。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为保护企业正常经营,对涉案企业及相关员工制定合规考验期,在考验期间,结合办案实际,督促涉案企业及相关员工作出合规承诺并积极整改落实,最终由检察机关检验成果,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法院不量处实体刑等决定。
一、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范畴
(一)责任视角下主要适用对象是企业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企业,重点针对企业犯罪案件。该制度建立的初衷主要是针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刑事风险,通过要求企业建立合规体系,预防和避免企业出现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对于那些涉嫌轻微犯罪的企业,如果他们认罪认罚,表现出建立合规体系的意愿,并能提出合规整改方案,接受合规监督考察,那么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或从宽量刑。从企业合规制度引入刑事法的角度来看,这也是为了能够区分企业责任和个人责任,并将合规作为企业出罪或减轻处罚的抗辩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并不是所有企业都适用的。一般来说,只有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符合相关条件,才可能拥有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余地。目前,对于那些涉嫌严重罪行的企业,该制度并不适用。
(二)同样适用于个人
合规不起诉制度也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主要针对直接相关的责任人,并且对于个人适用有一定的要求———依法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具体来说,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例如,小微企业的经营、管理、生产决策由一个人决定,在决策实施与经营过程中导致企业出现规范性问题时,且企业犯罪案件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通过该制度对企业发挥规范引导作用,并督促责任人进行整改。当个人涉嫌轻微犯罪,且表现出建立合规体系的意愿并能够提出合规整改方案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不起诉或从宽量刑。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企业健康生存必要性是起诉与否的关键
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实践中出现“双不起诉”现象,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平衡涉案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企业合规建设,推动企业健康发展。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涉案企业能够积极整改并符合相关条件,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例如,某银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但造成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所以检察机关没有对银行或个人起诉。但是,检察机关对银行不仅作出罚款决定,并且涉及此案件的银行高层管理人员全部被撤职。这种情况下,如果起诉企业,可能会造成市场动荡,波及一些无辜的用户,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如果涉事对象只是微小企业,且存在“人企合一,一损俱损”情况,那么个别责任人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企业。如果检察机关起诉企业或责任人,会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和影响,难以正常经营和发展。这种情况下,基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的综合考虑,检察机关会根据企业健康生存必要性决定是否起诉。若情节轻但是性质恶劣的诈骗行为,检察机关可能会偏重对企业进行起诉。
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规定争论热点
(一)尚未明确基于案件情节程度的适用罪行评判标准
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罪行评判标准尚未明确,因为该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在实践中,检察机关通常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的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对企业适用不起诉。
有些学者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应该适用于所有涉嫌犯罪的企业和个人,而无需考虑案件的情节和严重程度。他们认为,只要涉案企业能够积极整改并符合相关条件,检察机关就应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保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关键人员的职业发展。这种观点强调的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预防性和教育性意义,而不是单纯地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学者认为,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应该有一定的适用条件和限制,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重大社会危害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慎重考虑是否适用该制度。如果检察机关对企业适用不起诉制度会导致放纵犯罪、影响社会稳定等后果,那么就不应该轻易适用该制度。
(二)部分内容与单位犯罪惩罚制度规定形成冲突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和分歧。基于我国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对单位负责人定罪量刑的前提与依据就是单位必须构成犯罪。如果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出罪,便意味着单位无罪,不能追究涉案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有些学者认为应当“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即合规不起诉制度不能单独适用于企业负责人,而应当是企业。但是,企业负责人犯罪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获得检察院不起诉处理,即企业合规不起诉可以适用双不起诉制度。这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对合规不起诉制度改革合法性的质疑。例如,这与单位犯罪的双罚制构成冲突。有些企业在整改期间为了获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向第三方评估监督机构行贿。这不仅违反了法律和道德规范,还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另外,如果企业负责人犯罪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获得检察院的不起诉处理,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平等性和正当性原则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三)暂未针对适用企业规模提出明确标准
基于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情况来看,该制度目前在微小企业犯罪中的治理成效显著,较少出现大型企业案例。
大型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也有其合理性。大型企业涉嫌刑事犯罪,会直接波及其上下游企业、投资者甚至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是,其上下游企业、投资者不应当随之承担因该企业犯罪而产生的不利后果。如果涉案的大型企业通过与检察机关签署合规方案并进行整改,一旦考察期届满,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便能够极大程度挽救企业的名誉、降低企业风险。这有利于维持其与上下游企业、投资者的良好关系,保持交易的平稳进行,减少违约甚至解约的风险以及带来的经济秩序不稳定的情况。但是,目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没有针对不同规模、经营性质的企业提出针对性的合规管理条例。关于整改期限等方面,也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执行标准。
三、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完善建议
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罪行严重程度、行业特点、企业整改态度和整改效果等,明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检察机关可以将企业规模设置为适用对象划分基础(按照规模分成不同等级),再对各个等级详细确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范畴,包括罪行严重程度、行业特点、企业整改态度和整改效果等。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可能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大型企业由于其社会影响力和经济地位的因素,更有可能成为检察机关合规不起诉的对象。相反,小微企业在整改积极性和守法意识方面可能更为突出,因此更有可能成为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为了防止企业利用整改期限投机取巧的行为,检察机关应坚定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应该限于罪行较轻、情节较轻的企业(重点从情节、社会影响、造成社会损失等方面评判)。
例如,上海Z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中,Z公司为境外客户提供服务,涉嫌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在审查起诉阶段,Z公司主动认罪认罚,并积极开展合规整改工作。经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的评估,Z公司的合规整改达到了预期目标,检察院依法对Z公司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通过引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对Z公司的合规整改进行评估,增加了流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了整改的有效性,并为其他地区实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提供了可借鉴的模式。
地区实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可以建立有效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企业整改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和合规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在实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应确保检察机关与企业之间的有效沟通。这有助于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引导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并确保整改的有效性,以及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教育,使企业了解合规经营的重要性,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企业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不仅如此,检察机关在实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应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其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还需加强与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企业合规建设。对于涉及重大社会危害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慎重考虑是否适用该制度,详细列举犯罪企业的适用内容与冲突内容。
同行业的经营特点和风险程度也会影响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检察机关应当重点针对金融、能源等行业的企业犯罪情节,以及是否能够实现后期合规、健康发展,决定是否将企业纳入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适用对象。因为这些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风险不可小觑,所以对企业的合规要求也相应较高。检察机关还要加强评估企业对违法行为的整改态度和整改效果。如果企业能够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那么可以将企业列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并推进相关工作。如果企业整改态度差,则应该取消企业按照合规不起诉制度处理的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推进工作。
结语
合规经营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法治社会,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可能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目的在于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应综合考虑企业规模、罪行严重程度、行业特点、整改态度和整改效果等多个因素,明确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在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实践中,检察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坚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