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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面国际服务贸易规则重构的基本取向

2024-06-23符正平刘金玲

开放导报 2024年3期

符正平 刘金玲

[摘要] 数字服务贸易在推动全球贸易向服务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也提出了全新的挑战。CPTPP和DEPA均设立了关于跨境服务贸易的“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以减少国际间的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自由流动,其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贸易便利性,降低了成本,但也成为监管方面新的课题。对标CPTPP与DEPA,我国在某些服务部门的关键性监管条款还需进一步放宽,如在电子商务、跨境数据处理等领域。与此同时,“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给数据本地化及数字化国际服务贸易增值税征管带来挑战。应在全面梳理中国服务贸易协定具体承诺和国内法规基础上,以自贸试验区(港)为“试验田”,结合监管目标和监管能力等因素,引入相关规则进行压力测试,同时,对相关法律法规适时进行调整,提升跨境服务贸易监管能力,以期建立高效、透明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并不断优化政策环境,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参与中国市场,共同推动服务贸易的国际化、数字化进程。

[关键词] 数字化服务贸易    禁止当地存在规则    中国应对方案

[中图分类号] F49;F752.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4)03-0071-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促进未来产业发展的机制(23BJL119)。

[作者简介]  符正平,中山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刘金玲(通讯作者),中山大学自贸区综合研究院博士后,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等。

一、引 言

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中国服务贸易始终坚持创新发展,展示出开放活力,服务进出口规模连续10年排名世界第二。商务部服贸司相关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服务贸易规模创历史新高,全年服务进出口总额65754.3亿元,同比增长10%,其中出口26856.6亿元,下降5.8%,进口38897.7亿元,增长24.4%①。随着数字化浪潮的不断推进,以及新技术、新业态和新场景的蓬勃发展,服务贸易已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转变为以跨境数据流为核心的数字化操作,为跨境服务贸易的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机遇和活力。数字服务贸易在推动全球贸易向服务化方向发展的同时,对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也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与《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协定中的数字贸易框架,均设立了关于跨境服务贸易的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以减少国际间的贸易壁垒,促进服务贸易的自由流动。在数字化的国际服务贸易中,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意味着企业可以不受限于特定地域,即没有在交易地设立法律主体的情况下,仍可提供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贸易便利性,降低了成本,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服务贸易政策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尤其是在监管方面,包括如何确保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和贸易监管透明度等。为应对此挑战,商务部发布实施《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旨在探索更为开放、便利的服务贸易监管机制。

在这一背景下,日益增多的数字服务贸易模式正在持续考验中国对外开放的限度,冲击传统的服务贸易管理范式。为了进一步融入全球贸易体系,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中国亟须在全面梳理各项国际贸易协定承诺的基础上,评估和完善自身的跨境服务贸易政策。其中,首要任务是剖析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及其影响,同时需依据自贸试验区的实践经验,评定现行法规与国际高标准规则的契合度,最为关键的,则是提升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把握数字化转型的契机,建立高效、透明的服务贸易监管体系,并不断优化政策环境,以吸引更多跨国企业参与中国市场,共同推动服务贸易的国际化、数字化进程。

二、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嬗变、

内涵辨析及相关规制诉求

1. 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嬗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广泛应用,数字化已然渗透至国际服务贸易的各个领域,推动了全球服务业的边界不断拓宽。面对这一趋势,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则体系也在不断革新,其中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演变显得尤为关键。一些经济体如CPTPP和DEPA成员国已经在不断推进跨境服务贸易规则朝自由化、便利化的方向演化。

禁止当地存在要求(prohibition of local presence requirement),源于国际经贸协定对当地成分要求和歧视性措施的规制,确立于NAFTA,目前被纳入许多服务RTA中,成为缔约方在跨境服务贸易方面的核心义务之一①。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诞生于对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追求,主要是指在提供跨境服务时,不应强制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接收国设立代表机构或法人实体。它强调在服务贸易中创造一个非歧视性的环境,使得各国服务供应商在没有地理界限的限制下,可以将自身服务无障碍地输出至其他国家或地区。数字化的不断深入使跨境服务贸易中实体存在的概念愈发模糊,逐渐形成了以数据流和在线操作为核心的新型服务交易模式。这种转变给传统的监管思维和实践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国界之外的服务提供再也不受地理限制,服务的生产和消费地可以不再一致。

相关研究显示,从数据要素看,2022年,全球跨境数据流动规模达99.7万GBPS,近三年平均规模增速超30%,总体处于高位,2022年小幅回落至约27%。从数字服务贸易看,2022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规模为3.82万亿美元,同比增长3.9%,增速下降11.3个百分点,在服务贸易中的占比由上年的59.3%降至53.7%。全球化发展不平衡态势有所缓解,但弥合差距仍任重道远。2020—2023年,发展中经济体参与跨境数字服务贸易程度有所提高,发展中国家较为集中的中东、亚洲、拉美和加勒比海地区,数字服务出口分别增长了62.5%、53.2%和48.1%,快于经济较为发达的北美(31%)和欧洲(30.8%),但发达经济体数字服务出口仍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三左右,差距依然巨大。此外,伴随数据跨境流动,全球价值链中高端向具有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优势的地区和企业转移,形成新的全球数据价值链,进一步影响国际利益分配格局②。此举在极大提高服务贸易效率的同时,也加剧了传统监管机制下的矛盾和挑战。即便国际贸易组织和协议不断更新规则以适应新型的服务贸易模式,但不可否认的是,多条款仍残留有对成员国经济和技术发展程度的正向偏好。以CPTPP为例,尽管它为跨境服务贸易提供了更大的自由化空间,但其复杂的规则系统仍对发展中国家的参与构成挑战。对于中国而言,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亟须与当前数字化服务贸易的高速发展相适应。中国的服务贸易正在经历数字化转型,传统的监管模式面临转变和革新的压力。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不仅要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还需对内进行服务监管体系的改革与调整,以求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为本国服务业的发展寻找到合理的坐标。

2. “当地存在规则”与“商业存在模式”内涵辨析

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使得服务贸易的性质和模式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服务贸易依赖于服务提供者和服务消费者之间的直接物理接触,而现代的服务贸易则越来越多地借助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实现跨境交付,服务贸易的边界也因而日渐模糊化。在此背景下,一些跨国服务贸易的新规则,尤其是针对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讨论引起了广泛关注,成为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中的热点议题。CPTPP第10.6条规定了当地存在规则。根据该条,任何缔约方不得将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维持企业代表处等任何形式存在或在其境内居住作为允许其跨境提供服务的条件。这一规则的基本内涵是指在提供跨境服务过程中,不得要求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接收国设立任何形式的商业或法律实体,旨在消除服务贸易中的地理限制,促进服务流通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对于CPTPP规定的当地存在规则(Local Presence)与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中的商业存在模式(Commercial Presence)的辨析,成为中国制定监管数字化国际服务贸易的关键。我们需要区分二者的界限并准确理解其适用范围。当地存在规则主要针对的是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物理条件,指的是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在目标市场国内设有一定的物理商业存在形态,如俄罗斯在第242-FZ号联邦法中确定,任何存储俄罗斯国民信息的组织,无论是客户还是社交媒体用户,都必须将该数据移至俄罗斯服务器①。即数据在传输前必须首先在当地进行储存与处理,这实际上要求数据服务商要在当地建立数据中心,不可避免地会增加跨国公司的运营成本,并妨碍数据跨境流通。而商业存在模式,是指WTO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成员国境内通过建立外国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FATS)提供服务的模式(模式三)。商业存在模式关注的是公司商业运营的模式和策略问题,诸如企业选择在某地区设置分公司、子公司或代表机构等,这更多是出于商业战略考量,而非法律强制要求,一般出现在投资或市场准入的篇章中。

目前,由于数字技术的变革发展,数字化的国际服务贸易日益增长,全球进入数字促进贸易(Digitally Enabled Trade)新时期。在国际服务贸易中,CPTPP的当地存在规则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选择空间,能够在不设立当地法律主体的情况下,依托网络资源进行运营和管理,展现出数字化时代服务贸易的巨大潜能。事实上,这也遵循了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趋势,为国际服务贸易创造了更多可能性。相较之下,中国在数字化服务贸易中还存在若干障碍,尤其是在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方面与国际高标准规则存在一定的差距。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贸易大国,中国如何调整国内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如何提高监管能力,将直接影响其在全球服务贸易体系中的地位和发展。因此,全面理解和把握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内涵和条款,并对现行的跨境服务贸易政策进行审视与完善,对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程度,增强服务贸易竞争力显得尤为关键。

3. CPTPP与DEPA相关规则诉求

国际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不断促进全球服务市场的扩容与深化,随之而来的是对服务贸易规制的更新与调整需求。数字化服务贸易的本质是基于网络的服务提供能力,无需服务供应商在进口国设立商业实体即可进行业务操作,这一模式给传统国际服务贸易的当地存在规则带来挑战。CPTPP与DEPA两大区域性贸易协定相继出台,其核心理念强调了为服务贸易提供更为自由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其中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便是其核心议题之一。在CPTPP第10章《跨境服务贸易》中,第10.6条明确规定,“任何缔约方不得要求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设立或维持代表处或任何形式的企业或成为居民,作为跨境提供服务的条件”。该条款旨在打破传统服务贸易的地域限制,实现贸易自由化扩展。DEPA作为数字经济领域的新型贸易协定,其所倡导的“数字包容性”核心价值理念,旨在消除对跨境数字服务流动的障碍,尤其加强对电子支付、电子认证及跨境数据流动等服务贸易领域的高标准开放要求。

CPTPP和DEPA体现了未来全球数字贸易协定的发展趋势。一方面,CPTPP被视为当前全球最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定,其中包含传统电子商务议题如电子传输免关税、个人信息保护和在线消费者保护,同时也引入了新议题,如当地存在、跨境数据流动、计算设施本地化和源代码保护等。另一方面,DEPA代表着一种全新的贸易谈判形式,即数字经济协定(DEA)。相比其他协定,DEPA更加注重发展导向,致力于构建跨境数字经济产业链、推广数据创新和公开规则,并促进中小企业在数字领域的包容性发展。

中国的服务贸易模式亟须适应国际潮流的变化,积极调整且拓展服务贸易的规制架构和市场准入。分析CPTPP和DEPA的条文可知,对于金融服务、电信服务、专业服务等关键领域,成员国需在确保本国监管合理性的前提下,放宽本国境内商业存在的限制,营造更具竞争力的市场环境。这不仅使得跨境服务交易在法律和规章体系上更为便捷,也显著降低了海外服务供应商的市场进入成本,激发了服务业内的创新潜能与经营效率。具体到中国,一方面,在面对CPTPP与DEPA所设立的高门槛时,必须认识到国内现行服务贸易的规制尚存在差距,且这些差距可能会转化为实质性的市场准入壁垒。研究显示,中国在某些服务部门的关键性监管条款还需进一步放宽,如在电子商务、跨境数据处理等领域寻求更广泛的市场开放和政策透明度(赵晓斐、何卓,2022)。另一方面,中国的监管机构也在积极推动监管协议和法律架构的现代化,如通过修订《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为外来企业提供更为清晰的法律保护和商业运作指导,全面提升了服务贸易的治理能力。

三、“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

对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影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全球服务贸易纷纷打破国界,在数字化的浪潮下实现迅猛发展。跨境服务贸易日趋便利化和自由化成为当今国际经济交流的显著特征。在此背景下,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提出,可谓顺应了服务贸易数字化发展的潮流,目的在于消除国内法规对于服务供应商设立商业实体的强制性要求,从而降低跨国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推动贸易全球化。该规则在CPTPP及DEPA中得到实施,对参与国产生显著影响,而作为全球贸易大国的中国,亦需审视该规则所带来的新变化与挑战。

1. 与数据本地化的冲突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服务贸易也呈现出跨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数据已成为当今国际服务贸易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涉及数据管理的政策措施成为各国争议的焦点之一。当前,我国存在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和数据本地化两种政策理念之间的潜在冲突。首先,从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角度看,主张消除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设立实体的限制,为其提供更加便捷的进入机会,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与创新。这一政策理念强调开放和自由贸易,通过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外资企业参与中国服务市场,推动经济发展。然而,在数据本地化政策下,中国规定涉及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或重要数据的企业必须将其存储在中国境内,且需经当地审批。这一政策旨在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确保敏感数据受到有效管控和保护。但这也意味着外国企业在中国运营时需要遵守本地数据存储的要求,可能增加了其运营成本和市场准入的限制。这两种政策理念之间的冲突主要体现在如何平衡市场开放和数据安全之间的关系上。一方面,在推动市场开放的过程中,政府需考虑如何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防止外资企业过度进入导致本地企业被排挤;另一方面,在加强数据安全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到外商投资的需求和合法权益,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和限制。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与数据本地化之间的冲突,是当前中国服务市场发展面临的挑战之一。政府需要在制定政策时综合考虑市场开放和数据安全等多重因素,寻求最佳的政策平衡点,以推动中国服务贸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国际合作。

2. 对数字化国际服务贸易增值税征管的挑战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高速增长,主要表现为商品经营模式的去实体化和在线商品及服务贸易的兴起。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虽然有助于境外服务商通过数字化向国内买家提供服务,但由于缺乏中国境内的商业存在,会给中国税务机构带来新的增值税管理难题。当前,数字领域交易的主要要素包括交易对象(有形商品和服务)、交易渠道(线上和线下)、交易地域(境内和跨境)以及交易主体(B2B、B2C、C2C)。这些要素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多种交易模式,其中B2C线上跨境服务贸易因无需实体物流而导致海关难以有效实施边境控制,成为增值税征管最具挑战性和复杂性的一种模式,也是数字经济背景下增值税征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图1)。

从图1的交易流程可知,服务在本国发生B2B交易后,购买方B2企业又进行了两种类型的出口交易:其一,在消费国进行了B2B交易(B2到B3),之后在消费国境内又进行了B2C交易(B3到C1);其二,在消费国进行了B2C交易(B2到C2)。在上述两种跨境服务贸易中,B2均与境外的购买方发生交易,境外购买方包括企业B3或最终消费者C2。B2就上述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即B2从B1处采购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再属于增值税环节征收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因为所有对应的进项税额都在B2所在国国内发生。在增值税的消费地原则下,B2所在国对该交易不再具有税收管辖权,交易发生地所属税收管辖区征收的增值税原则上应该退还给供应商B2。通常,交易发生地所属税收管辖区对此类交易多适用“零税率”政策,即对该交易免除增值税,并允许供应商就对应的进项税额申请退税。由于增值税逐环节征收链条中存在税收管辖区域的割裂,逐环节征收需要从消费者所在税收辖区(图1中的消费国),即对交易拥有税收管辖权的消费地税收管辖区重新开始计算。

按照中国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境外企业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换言之,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取得了收入,按照增值税的消费地征税原则,我国的税务部门有权征收这笔收入对应的增值税。按照正常的增值税申报手续,这笔税款应该由境外的服务提供方缴纳,但当中国落实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时,由于境外的服务提供方在中国境内没有经营机构,中国的税务部门也不掌握境外提供方的相关信息,因此,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对数字化国际服务贸易增值税征管提出了挑战。

四、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

回应“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诉求

服务贸易数字化对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诉求与中国的应对策略尤显重要。当地存在规则作为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障碍之一,要求外来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设立商业实体或代表机构,以此作为向本国市场提供服务的先决条件。此类规则不仅减小了贸易的自由度,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外国供应商的经营成本和市场风险,抑制了贸易的活力和竞争力。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服务进口国之一,如何在吸引外资和保护本国经济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为当前政策制定的焦点。

最新数据显示,受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影响,中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门槛正逐步降低,而对于外国服务供应商而言,能够不必在中国境内设立实体即可提供服务,无疑可以拓宽他们的经营渠道和市场范围。从长远看,这将有助于提高中国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和整体竞争力,以及推动国内相关行业的升级和国际化进程。究其原因,在数字化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与共享经济的兴起使得疆界阻隔效应日渐弱化,传统的市场准入规则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贸易模式。加之,以数据流动为核心的数字服务不受物理现实的限制,为跨境交易的无障碍运行提供了便利,这也进一步促使服务贸易的本地存在要求趋于宽松。中国在放宽商业存在规则的同时亦须注意,这可能会引发国内企业对于公平竞争的担忧,以及在监管跨境业务中遭遇法律和技术障碍。如何优化跨境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政策,需谋求平衡外资的灵活运营与国内市场秩序的稳健。此外,改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较为迫切的还有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及个人隐私权益等领域。在挑战和机遇并存的形势下,中国必须以更加积极开放的姿态,深入分析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规律,参照国际经验,结合国内实际,对政策法规进行有效调整和完善。在具体操作层面,中国可利用现有自贸试验区的政策红利,探索制定与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相适应的制度安排和监管框架。在宏观战略的指导下,实现从政策层面到法律层面的有序升级,顺应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的趋势。

(一)以自贸试验区(港)为“抓手”,引入相关规则进行压力测试

涉及全球服务贸易的数字化演进,核心在于如何打破传统的地域限制,释放跨境交易潜力。对此,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成为一块试金石,评估我国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趋势中的适应程度和融合能力。自贸试验区(港)的设立,不仅展示了中国深入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决心,也提供了理想的试验场所,以对接和落实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该规则旨在取消对服务提供者设立当地实体或代表机构的强制性要求,目标直指促进服务市场进一步开放。自贸试验区(港)的相关政策制定和实践操作,为离岸贸易、境外公司登陆中国市场创设了更为便捷的条件,从而验证实践的可行性与成效。可以在上海、深圳前海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贸港等不同特色的自贸试验区(港)中引入这项规则,探索在不同区域和行业背景下的适用性与局限性。这种创新实践努力消减地域限制带来的摩擦,为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服务提供商带来了实际利好。同时,中国在不懈推行改革开放中,必将面对原先服务交易市场保护政策调整所带来的压力,尤其是在金融、信息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等领域的国内立法和行政监管上的应变。

紧跟CPTPP与DEPA出台的高标准服务贸易规则,逐步调整服务贸易政策,明确地理限制的放宽及取消,遵循与高标准贸易规则的国际趋同。通过加大国内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预见性,优化国内市场经营环境,强化国内企业在跨境贸易竞争中的生存力和发展力。此外,以跨境电子商务和数字贸易的标准化监管方式为参考,完善跨境服务贸易的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体系,提高监管效率与公正性。加入CPTPP等国际高标准贸易协定的过程,也将为我国服务业提供重要的机遇和挑战,对国内政策法规的及时响应和调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通过体现在具体服务贸易协定中的中方承诺,彰显中国在全球服务贸易规则设置中的贡献,同时促使相关国内行业标准与国际接轨,进而推动中国服务业的全面升级与发展。

(二)适时调整国内相关政策法规,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推进,跨境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转型不仅是全球性趋势,更是各经济体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此趋势下,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成为服务贸易领域国际协议中一个重要的规定,要求成员国不得强制跨境服务提供者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住所作为市场准入或交易的先决条件。CPTPP和DEPA的实施标志着这一规则逐步成为新的国际规范,中国在面临全球服务贸易自由化大潮的挑战时,亟须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以顺应时代的需求,提升跨境服务贸易的能力和竞争力。应在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先进规则的基础上,逐步构建符合国际规则的法规体系,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其中,改革现有的外资服务贸易准入机制,明确市场准入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将成为立法调整的重点。网约车、云计算等新兴服务业态的发展,凸显了中国现行法律框架对于跨境服务贸易包容性的不足。此外,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在华设立分支机构的政策适用,以及电信管理法规中的内容传送管理,均需考虑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带来的影响,在确保国家安全和市场秩序的前提下,对相关政策作出灵活适应和调整。在利用自贸试验区进行政策创新和实践的同时,需加强与国际经济组织和主要贸易伙伴的对话与合作,推动跨境服务贸易投资便利化。这不仅需要综合考虑到国内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监管能力,还应立足于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国际趋势和规则,科学设置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制门槛。通过梳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适用范围,预防应对国际规则理解偏差导致的贸易争端。同时,积极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在WTO和RCEP等多边和双边框架内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力求对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等国际贸易新规则有更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提高数字化服务贸易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提高数字化服务贸易监管能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是实施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的关键。监管能力的强弱直接决定了政策实施的效果,特别是在高度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服务贸易环境中。中国目前已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其服务贸易监管能力。在技术层面,启用了高级信息管理系统,如跨境服务贸易管理平台,该平台能够实时监测服务流动并分析服务贸易数据。此外,在法规层面,修订了跨境服务贸易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服务提供者应遵守的国内规则及国际标准。这些措施旨在确保中国的监管框架能够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同时也为服务提供者提供了明确的合规指南。在加强监管合作方面,要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的活动,以准确把握全球服务贸易监管的新趋势和最佳实践。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国际机构的紧密合作,提升自身的监管能力,也为建立国际服务贸易规则体系贡献力量。在本土监管实践方面,将海南自贸港作为开放新政策的“试验田”,推广在海南自贸港中实施的监管措施和做法,逐步进行监管创新,并将成功案例推广到全国范围内。通过沿用在自贸试验区(港)取得的经验与教训,不断优化跨境服务贸易监管策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管能力的提升同样包含对现代技术趋势和网络安全风险的持续关注与应对。随着服务贸易数字化程度的提升,网络安全成为新的挑战,要求监管机构对服务贸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信息安全问题有前瞻性的认识和应对能力。监管层需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不断更新信息技术工具,以防范跨境服务贸易中的数据泄露和信息滥用等风险,同时,不断检视和更新监管机制,保持与全球服务贸易规则同步,以确保中国服务业能够在公平和自由的国际市场中竞争。

[参考文献]

[1] 甘露.贸易模式对自由贸易港服务贸易发展的影响研究——以新加坡、中国香港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例[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6):107-121.

[2] 葛顺奇,王秀玲.数字贸易规则对数字交付服务出口的影响——基于UNCTAD服务贸易数据的检验[J].国际经贸探索,2023(4):19-34.

[3] 龚同,张天顶.区域贸易协定数字贸易规则如何影响数字服务增加值贸易——基于规则网络结构权力的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23(11):40-56.

[4] 刘斌,甄洋,李小帆.规制融合对数字贸易的影响:基于WIOD数字内容行业的检验[J].世界经济,2021(7):3-28.

[5] 彭德雷.数字贸易的“风险二重性”与规制合作[J].比较法研究,2019(1):172-186.

[6] 石静霞,鄢雨虹.论服务跨境提供中的“禁止要求当地存在规则”——兼论对我国服务市场开放的启示[J].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0(5):56-71.

[7] 谭洪波,夏杰长.数字贸易:重塑全球价值链的关键力量[N].经济日报,2020-12-16.

[8] 汤婧.国际数字贸易监管新发展与新特点[J].国际经济合作,2019(1):74-79.

[9] 屠新泉,王禹.数字化背景下的服务贸易模式转变——以美国金融服务出口为例[J].国际贸易,2023(8):43-53.

[10] 王方宏.自由贸易港金融安排的国际比较和海南探索[J].国际金融,2022(4):70-78.

[11] 王俊.服务贸易的新特征、新趋势及中国应对策略[J].人民论坛,2022(21):82-86.

[12] 王俊,王青松,常鹤丽.自由贸易协定的数字贸易规则:效应与机制[J].国际贸易问题,2022(11):87-103.

[13] 夏杰长,谭洪波.服务贸易之商业存在:规模、竞争力和行业特征[J].财经问题研究,2019(11):14-22.

[14] 杨连星,王秋硕,张秀敏.自由贸易协定深化、数字贸易规则与数字贸易发展[J].世界经济,2023,46(4):32-59.

[15]  赵春明,文磊.数字经济助推服务贸易的逻辑与政策建议[J].开放导报,2021(6):38-46.

[16] 赵晓斐,何卓.数字服务贸易壁垒与价值链长度[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2(3):139-150.

[17] 赵瑾.跨越式发展:数字时代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战略与政策[J].财贸经济,2023(3):103-116.

[18]中国信通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2年)[R].2022.

[19] BURRI M, POLANCO R. Digital Trade Provisions in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s: Introducing a New Dataset [J].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2020, 23 (1): 187-220.

[20] CHEONG J, KWAK D W, TANG K K. Can Trade Agreements Curtail Trade Creation and Prevent Trade Diversion? [J].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2015, 23 (2): 221-238.

[21] LOS B, TIMMER M P. Measuring Bilateral Exports of Value Added: A Unified Framework [R]. 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 Working Paper Series, 2018, 24896.

[22] PARK J H, KIM B K. Why Your Neighbor Matters: Positions in Preferential Trade Agreement Networks and Export Growth in Global Value Chains [J]. Economics & Politics, 2020, 32 (3): 381-410.

[23] ROY M. Elevating service: Services trade policy, WTO commitments , and their rol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rade integration [J]. Journal of world trade, 2019,53(06):923-950.

[24] VANDENBUSSCHE H, CONNELL W, SIMONS W. Global Value Chains, Trade Shocks and Jobs: An Application to Brexit [J]. The World Economy, 2022, 45 (8): 2338-2369.

① 中国政府网,2023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同比增一成,https://www.gov.cn/lianbo/bumen/202402/content_6929572.htm。

① 石静霞:《中国加入CPTPP谈判中的服务贸易重点问题》,https://journal.pkulaw.cn/NewIssue/Detail/160280。

② 中国信通院:《全球数字治理白皮书(2023年)》,https://www.sohu.com/a/749950724_121871310。

① Duane Morris:“Russias New Personal Data Localization Law Goes into Effect in September 2015” Duane Morris LLP & Affiliates.

Facing the Basic Orientation of Restructuring International Service Trade Rules

—Research on Aligning with CPTPP and DEPAs “Prohibition of Requiring Local Presence”

Fu Zhengping, Liu Jinling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Guangdong 510275)

Abstract: While digital service trade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 trade towards servitization, it also poses new challenges to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rules. For example, both CPTPP and DEPA have established "prohibition of requiring local presence" rules for 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aiming to reduce international trade barriers and promote the free flow of trade in services. These rules have greatly improved trade convenience and reduced costs, but they have also become a new subject of regulatory concern. Compared with CPTPP and DEPA, China still needs to further relax key regulatory provisions in certain service sectors, such as e-commerce and cross-border data processing. At the same time, the "prohibition of requiring local presence" rule poses challenges to data localization and VAT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digital 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s.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review of China's specific commitments to trade in services agreements and domestic regulations, we should use free trade zones (ports) as "experimental fields", incorporating relevant rules for stress testing in consideration of regulatory objectives and capabilities. Meanwhil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adjusted in a timely manner to enhance the supervision capability of cross-border trade in services, with the aim of establishing an efficient and transparent supervision system for trade in services. Additionally, we should continue to optimize the policy environment to attract more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to participate in the Chinese market and jointly promote the internationalization and digitiz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

Key words: Digitizing Trade in Services; Prohibition of Local Presence Rule; China's Response Plan

(收稿日期:2024-04-05   责任编辑:赖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