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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个人账户从“做实”到“名义”的发展设想

2024-06-19陈依茹

人力资源 2024年4期
关键词:个人账户名义B型

陈依茹

早在201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就发布了《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4》,建议我国养老保险实行名义账户制改革。名义账户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优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这是因为它综合考虑了个人预期余命、社会平均预期寿命、人口结构变化及长期工资增长率等多个因素,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有效手段。近十年来,该制度在多个国家的养老体制改革实践中备受关注。本文在全面盘点名义账户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基础上,客观评价名义账户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以探求其借鉴意义。

基本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度的优势

名义账户制(Non-Financial Defined Contribution,简称NDC模式),也称为名义缴费确定型模式,于1995年被瑞典、意大利、波兰、拉脱维亚、蒙古、吉尔吉斯斯坦等欧亚国家首次引入。这种制度是在全球社会保障改革浪潮中为了应对转型成本过高而探索出的一种过渡方案。从根本上来说,NDC模式是一种混合体系,融合了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的要素,同时结合了待遇确定型(DB型)和缴费确定型(DC型)的特点。在融资方式上,尽管它遵循现收现付制的原则,即将当前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直接支付给退休者,但它与传统DB型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在于它仍会在职工的名义账户中记录个人缴费,这也是它与我国目前实行的“统账结合”模式的最大区别,即个人账户无需有实质性资金积累。就给付方式而言,NDC模式采用了DC型模式,即养老金的支付与个人缴费金额相关,而不是由当前的支付需求决定。这与我国当前实施的个人缴费率为8%的DC型部分积累制类似。

●兼具社会互济和激励自我保障意识功能

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开始着手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在“效率优先”的时代背景下,为了提高个人对养老责任的认识,并确保职工退休后能获得相应的经济支持,我国实施了一系列政策,如引入个人账户制度。特别是在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标志着“统账结合”模式的正式确立。此模式将养老金资金池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两部分,不仅体现了社会互济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了个人对自身养老的责任,提高了个人积极参与养老保险的意识。

就名义账户制而言,它在融资方面体现了DB型现收现付制的特征,即将在职职工的缴费直接支付给当期的退休人员,而个人账户中不涉及实质性的资金积累。这种制度突显了通过社会保障体系分摊个人养老风险的目的,并体现了社会互助的原则。在待遇给付方面,名义账户制采纳了DC型模式,即养老金发放基于个人账户中的累计缴费金额,强调了个人在养老体系中的责任和自我保护的重要性,并引入了激励机制。因此,名义账户制的这些特性与我国当时采取 “统账结合”模式的设计初衷和目标不谋而合,既可体现社会互助原则,又可增强个体参与养老保险的主观能动性。

●克服转型过程中高额的转轨成本问题

DB型现收现付制面临的挑战在于,其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和预期寿命提高所引发的养老金资金缺口问题。从长远角度来看,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实现从 DB型现收现付制向DC型积累制的转型。据欧盟委员会的估计,即便是在养老金给付标准保持较低的同时推迟退休年龄,高昂的转型成本对于有关欧盟成员国来说依旧是一个难以跨越的障碍。因此,高昂的转型成本成为阻碍养老保险制度从DB型现收现付制向DC型积累制转型的一个主要因素。名义账户制度作为一种不需要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实际资本化的模式,可为以上问题的解决提供一条既温和又相对可行的路径,有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从DB型逐步向DC型转型的平稳过渡。该制度通过避免高额转型成本,可完美契合我国在克服转型过程中面临高额转轨成本问题的需求。

●便于做大个人账户规模,增强制度激励性

“统账结合”模式的初衷旨在强化个体对自身养老责任的认识并提升制度本身的激励效应。该模式通过建立 “多缴多得”的个人账户体系,将在职职工的缴费额与其退休后能够领取的养老金金额挂钩。简而言之,职工在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越多,其退休后能够领取的养老金也相应越高,从而促进职工积极参与养老保险。在这种体系下,个人账户切实发挥出了激励作用,与此同时,账户资金的占比直接关系职工缴费的积极性。如果坚持实质性积累,即“做实”个人账户,而不提高个人缴费部分的比例,就可能削弱制度对职工的激励作用。

然而,名义账户制采取了一种不同于实质性积累的方法,即虽然职工的缴费在账面上记录在个人账户中,但这些资金实际上用于支付当期的社会养老金。这种方法使得个人账户的规模不受实际积累的限制,从而促进了账户规模扩大,相对于“统筹”部分,增强了“个人”因素的比重,进一步强化了个人当下与未来预期的连接,提高了整个制度的激励性能。

基本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度的不足

●名义账户制的收入再分配功能较弱

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通过对当前在职职工和已退休职工的收入进行再分配,分摊退休人员的养老风险。不过,名义账户制度将退休福利与个人缴费额度紧密关联,导致了它的局限性:如果一个在职职工的缴费金额较低,那么其在退休后可领取的养老金同样较少。这一机制不利于对低收入群体退休生活实行保障,甚至可能导致该群体老年贫困问题。因此,名义账户制度在实现养老保险基本目的——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共济功能方面显示出较弱的效能。

●名义账户制难以维持短期财务平衡

许多国家在从现收现付制向名义账户制转型的过程中遇到了养老基金财务危机,仅依靠名义账户制很难迅速实现财务平衡。为应对养老金的短期财务困境,国家通常会采用并行发展基金积累制度以及增发政府债券等多项配套改革措施。鉴于当前许多国家面临的养老金支付压力,虽然名义账户制在财务上有助于养老保险的长期规划,但短期内在职职工的养老金缺口问题仍然存在。

●养老待遇水平存在波动性

在名义账户制度下,由于个人账户并未包含实际的资金积累,养老金待遇直接受所设定记账利率的影响。记账利率作为系统设计的核心内容之一,需要考虑经济增长率、工资上涨、通货膨胀及基金收支状况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确定。记账利率的设定受多种外部因素制约,故而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带有明显的波动性,进而导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也会相应波动,这与我国养老保险中传统的较为稳定的待遇形式形成对比。因此,名义账户制度下养老待遇水平的稳定性问题是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

引入基本养老保险名义账户制度的设想

●关注财务平衡,完善NDC配套制度建设

瑞典作为全球首个实施名义账户制的国家,对其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范。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瑞典养老保险中引入的自动平衡机制对于确保财务的可持续性起着关键作用。该机制能够实现养老基金在短期与长期内的财务平衡,对NDC模式构建具有较强的借鉴性。此外,建立一个有效的收入再分配机制也是必要的。考虑到名义账户制在收入再分配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性,我们可以从瑞典公共养老金体系的基础保障——“零支柱”模式中汲取灵感,为低收入群体设定最低养老保险标准。这种做法能够保证社会中低收入人口获得必要的养老保障,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推动多支柱建设,提高第二、第三支柱占比

在建立名义账户制度过程中,前文提到的欧亚六国都采取了降低企业和职工对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缴费比例,并提高对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缴费比例的措施,旨在逐步将养老金融资的责任从政府转向市场。目前,第一支柱仍是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而第二、第三支柱对应的职业养老金制度、个人养老金制度则相对较新,其规模和成熟度尚需增强。鉴于此,我们可借鉴欧亚六国的做法,在推进第二、第三支柱发展的同时,适度降低第一支柱在整个养老体系中的比重,逐步实现养老金资源结构的优化调整,将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向市场承担转变,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支付压力。在设计和改进名义账户制时,将第二支柱的发展纳入考虑至关重要。

●关注公平与效率,实行渐进式改革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的摩擦,我们不仅需要构建完善的配套制度,还必须重视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面对改革过程中必然涉及的不同群体——受制度影响程度不同的“老人”“中人”“新人”,我们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通过相关法律来协调各方面利益。此外,改革过程应采用渐进式策略,先在选定的地区试行名义账户制改革,再通过这些试点收集经验和教训,之后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逐步推进改革的范围和深度。

作者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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