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婴”式青年的价值定位偏差及其矫正研究
2024-06-12朱梓洛
●朱梓洛 魏 荣
“青年兴则国家兴,中国发展要靠广大青年挺膺担当。年轻充满朝气,青春孕育希望。广大青年要厚植家国情怀、涵养进取品格,以奋斗姿态激扬青春,不负时代,不负华年。”[1]新时代青年生逢其时,被予厚望,青年一代的健康发展直接关乎着国家乃至民族未来的发展。然而,随着越来越多的青年被贴上“巨婴”的标签,这无疑触发了我们对青年思想教育的审思。“国家的希望在青年,民族的未来在青年。”青年群体的价值定位出现偏差是这一群体产生“巨婴”化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从价值定位层面具体分析青年“巨婴”化现象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是帮助青年群体撕下“巨婴”标签,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新青年的关键。
一、青年“巨婴”现象的表征
“巨婴”这一概念最早由武志红提出,他认为“巨婴”是心理发展水平还是婴儿水准的成年人,其身上隐含着婴儿具有的心理特征:一是“共生”,即无法区分自我与外界的关系,认为“我”与世界处于一个共同体中,是一种混沌的、未分化的状态;二是“全能自恋”,即觉知“我”就是无所不能的主体,世界以“我”的意愿运转,视他人为自己的附属品;三是“偏执分裂”,偏执是自己的判断、意愿必须坚持下去,分裂是不能辩证的看待事物,即事情一分为二,且两者不能并存。[2]偏执分裂的综合即过度沉溺于自己的世界,脱离实际与现实。
“巨婴”式青年往往由于家庭教育、心理调节、社会引导等因素的影响,逐渐偏离正常的心理生理发展路径,这一群体的突出特征为心理年龄的“幼龄化”,心理发展落后于生理发展速度,通常显露为自我意识狭窄,坚定的“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导向价值观,具有极高的依附思想的心理状态。现时代的“巨婴”式青年一般有以下突出表现。
一是过分依赖原生家庭,缺乏独立意识。“巨婴”式青年通常因父母过分宠溺而引起的缺乏独立性、自立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有较强依赖性的行为状况,这在心理学上被称为“反自立行为”[3],实质是因长期缺乏必要的实践锻炼和保护过度而引起的心理和能力的萎缩,表现为与年龄和情境不相符合的退缩和依赖。“巨婴”式青年的反自立行为尤为突出,他们习惯于按照家庭为其规划的人生轨迹学习生活,长期处在无完全独立意识的环境下,常常被动或者主动的接受家庭成员的安排,小到衣食住行,大到人生规划,长此以往逐渐丧失了独立思考、独立生活的能力[4],即表现为行为结果依附于家庭成员的决策。
二是混淆物我关系,缺少共情体验。所谓物我关系,狭义上指人与自然的关系问题,人是以自然的存在物为表征,自然界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根基。[5]“巨婴”式青年在物我关系问题上,否定了人的自然属性,以及人与自然的本质统一性。青年巨婴群体将自然界视为人类的归属物,即自身可以随意控制和支配自然(万物),违背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忽视了外物的客观存在性。此外,“巨婴”式青年大多成长于家庭的“保护伞”之下,通常以自我需求的满足作为主要的生活诉求,导致“克己”倾向的消失,秉持着“唯我式”的个人主义导向价值观,认为“我”即主体,不具备严以律己,推己及人,设身处地的感受和理解他人情感以及处境的能力。
三是高估自我能力,缺少客观认知。自我高估就是对自身的实力或价值评估过高,对困难与能力的偏差预期相对较弱,缺乏自我评价的客观性,实质上是“巨婴”青年群体心智发展不成熟的表现。“巨婴”式青年由于在原生家庭中扮演的始终是有求必应的角色,合理的抑或是不合理的要求大多都能得到家庭成员的支持和满足,外显为在家庭角色中获得更高的评价和赞赏,从而缺乏正确认识自身的机会和环境,导致自我效能认知模糊,呈现出过度自我标榜的状态,即为“理想化”的自我认识状态。[6]巨婴青年将其在家庭中的存在感放置于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之中,无限膨胀的自信感支配着这一群体的心理发展历程,逐渐形成“全能自恋”的自我认识模式,导致其价值观及人格发展的偏差。
二、“巨婴”式青年的价值定位偏差
(一)主客体背离的价值关系认知
价值关系是主体 (需要)与客体 (具有满足需要的属性)的最高关系范畴,价值关系存在于主客体的关系之中,即主体与客体之间存在需要与满足需要的关系。[7]价值主体是需要的发出者,价值客体是需要的承担者。在价值关系建构中,价值客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被价值主体根据其需求的变化而创造,以便最大化满足价值主体的利益,这也是价值主客体实现具体统一的过程。社会关系是社会中的人的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本质体现,人既能作为价值的主体,又能作为价值的客体,是主客体有机统一的存在。[8]这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由人组成的群体及社会的关系中。当个体充当需要的承担者时,即价值客体,与主体之间产生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这与个体的社会角色相连接,不同的社会角色都有作为满足主体需要的特质。作为社会公民,我们具有客体共性,即满足主体需要的共性,每个个体都作为社会一份子而存在,需要承担国家责任、社会责任。当个体作为需要的发出者时,社会中的人就会选择可与自身建立关系的合适的客体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充当着价值关系主体的角色。人总是在主体客体化、客体主体化的转换中来寻求需要的满足和被满足。
“巨婴”式青年背离了价值中的主客体认知关系,他们始终把自己放置于价值主体的位置,在产生需求时,通常采取超乎理性的行为方式尽可能地让自身需求得到最大化的满足。脱离了人作为客体的存在方式,忽略了自身也是需要的承担者的角色,漠视他人、社会、国家的需求,甚至在寻求自身需求被满足的过程中损害其他主体利益,造成价值主客体关系的倾斜。价值客体角色的认知弱化促使巨婴式青年产生极端的个人主体化角色的认知观念,价值关系是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关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不存在脱离价值关系的价值主客体,在价值关系中,价值主客体呈现对立统一的关系,相互规定,互为依存。[9]个体永久性的处于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中,如果脱离了这种关系,必然导致极端性人格的发展与产生。人作为社会中的人,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无法背离价值主客体关系以绝对化的“自我”价值主体论独立存在和发展,理应强化主客体统一的观念,在价值关系中寻求平衡。
(二)社会责任缺失的价值取向
价值取向是价值主体在进行价值目标的指向活动中呈现的价值观的动态变化过程及其发展趋势,表现为个体处理矛盾选取的具有方向性的态度、立场。[10]即人们把某种特定的价值观念内化为自身的行为倾向、支配着个体的价值判断方向。价值取向是个人价值观的外显表征,个体进行价值选择的结果是其价值观念,思想意识,态度立场等的彰显,个体化是价值取向的基本特性。价值取向以个体化的利益和需求为前提,是渗透在价值主体思想意识中的价值评判目标。它是人们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中个体化的见解与态度,呈现的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它是主体根据自身的需要对客体做的应然选择。普遍的价值取向以社会道德、法律规范为基本准则。社会规则渗透于个体价值取向的实践特性之中,主导社会整体价值取向的发展趋势。当个人利益与社会认知主导的价值取向产生价值碰撞时,大多会按照个体化利益衡量更加有利于自身需求的价值选择。价值取向通常具有个体差异性和特性,成长环境、社会地位等不同的群体对待价值选择的方向性有着不同的理解与认知。价值取向具有历史特性,价值取向不断趋于合理化象征着人类文明的进步。
青年巨婴的核心价值观通常表现为权利大于义务的认知观念,自身权利的实现高于义务的履行,在这种价值观的支配下,巨婴群体的价值取向显露为个人权利的达成大于社会责任义务的承担,往往在追求自身权利的过程中忽视他人权利、公民义务。他们缺乏“付出”和“妥协”的认知概念,淡化了个体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个体与国家的内在联系,凡事从“我”出发,以“我”终结,崇尚自我实现。巨婴式青年的价值取向总是以自我价值的实现为标准,以此产生的思想认知和行为准则,必然是失衡的。[11]社会责任缺失的价值取向是个人价值满足的第一性作用的结果。他们忽略履行义务的公民责任,提升自身权利被满足的需求。以个体利益的实现为基准是“巨婴式”青年处理矛盾时的价值指向,他们在面临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冲突,个人意识与集体意识的对立时,总是独立于总体之外,毫不犹豫地强调个人利益,将个人需求凌驾于国家发展,民族利益之上。社会责任感淡漠,主人翁意识欠缺。
(三)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标准
价值标准是以价值主体对客体的需求程度为根本,用以衡量客体价值量大小,同时囊括各项价值指标的标准。在价值评价标准中,主体以客体及其属性是否能够促使自身价值的实现和需求的满足为标准进行价值判断,客体对主体有价值就做出积极性(肯定)的价值判断,反之,就会做出消极性(否定)的价值判断。[12]此外,同一客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大小存在差异,即就价值标准的本质而言,价值客体属性无法衡量其自身价值,价值客体只有同价值主体形成需求与被需求的关系时才具备价值。价值标准作为价值主体的内在尺度,与价值主体是直接的、同一的关系,其本身具有客观性。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作为评价标准的认识主体,即评价标准映射着价值标准,价值标准决定着评价标准。评价标准的实质是人们通过不断地实践与认识而实现的在主体的价值标准和外部客观现实之间寻求的一种具体的、历史的统一。从根本上说,评价标准是价值主体通过一系列价值活动在对价值客体的本质属性、内在规律等深刻了解后将其内在尺度作用于价值客体,并对价值主客体关系作出积极的或消极的评判。价值评判属于主观意识范畴,是价值主体根据自身利益需求对价值客体观念上的评判。
“巨婴”式青年有着较为偏执的评价标准,他们对待客观事物的价值评价完全依据能否满足个人利益的实现为标准,无论在个人利益的实现过程中是否侵犯他人利益甚至是集体利益,以及采取的行为是否合理与规范,始终秉持着以个人利益为中心的极端的个人主义倾向。以此评价标准为主导定然形成个人利益至上的价值标准。正确的价值标准应当是相对平衡的,理应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中寻求一种辩证统一的存在方式。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个人利益的实现依赖于集体利益的满足,同时,集体利益的达成也依赖于个人利益的发展,二者相互依存,互为前提;另一方面,个人利益的实现促进了集体利益的发展,同时,集体利益的满足也促进了个人利益的达成,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也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在处理对立关系时,要毫不犹豫地选择以集体利益的实现为根本。[13]然而“巨婴”式青年缺乏集体意识,忽视集体利益,拒绝为集体利益而牺牲,始终秉持着绝对的以“小我”为中心的价值标准。作为新时代新青年,理应将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要树立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标准,强化宗旨意识。
三、克服青年“巨婴”化现象的对策思考
近年来,青年“巨婴”化现象,“襁褓青年”的众多不理性行为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他们通常个人权利意识高涨,崇尚“大我”的消解,以及“小我”的释放,只关注个人权利彰显的一面,却忽视了自我约束的另一面。新时代新青年是国家发展的新生力量,青年群体的精神面貌直接影响着祖国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引导“巨婴”式青年形成良好的心理发展机制,承担社会发展重担,树立家国意识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树立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从源头防范“巨婴”心理
家庭教育是家庭成员之间以家庭价值观为基础而进行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家庭教育对于学龄前期儿童道德品质的塑造具有唯一性,是一切教育的基石。
一要弘扬优秀家风教育。家风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传统思想为基础在家族中历经数代而形成的为家庭成员共同接受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文化氛围等内容。家风通常是长辈在长期生活中自然形成的,以规范家庭秩序,引导家庭成员而产生的具有世代相传、潜移默化作用的家庭式纪律,具有极高的稳定性,也是一个家族独有的特征。[14]古语云:“修身而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从个人的发展,家庭的和睦到国家的治理以及天下的太平都离不开家风的影响与推动。家风、家训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精神内核,良好的家风文化高度凝聚社会主导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家风与家庭道德教育是本质统一的,二者互为表里,相互促进。家风最基本的功能即为实现家庭道德教育,优秀的家风教育对于形成良好的家庭氛围,进而实现家庭成员心身健康发展都起着极高的塑造作用。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15],是青年“巨婴”型人格形成的本质根源,弘扬优秀家风教育,塑造健康的家庭文化,帮助幼龄期儿童打造积极的价值观基石,充分发挥家风的德育功能,对于培育新时代新青年,健全青年人格的完整性至关重要。
二要发展良好亲子关系教育。亲子教育即为早期的家庭教育,通常是父母(施教者)与子女(受教育者)建立的教育关系,也是人类接受教育的基点和起点。亲子关系是人类生命之初所面临的第一层人际关系,亲子关系的建立与发展直接影响着未来人际关系的形成与状态,良好的亲子关系是建立健全亲子教育的关键。亲子教育具有“遗传性”,“巨婴”父母培育出“巨婴”青年,“巨婴”青年为人父母时同样会以错误的教育方式塑造新的“巨婴”的产生。因此,有效的亲子教育是防范巨婴型人格产生的关键。亲子关系教育应以原则和责任为基础,摒弃纵容与溺爱的教育方式,建立健康的亲子关系是实现良好的亲子教育的第一要义。[16]“巨婴”式青年必然成长于不完善的亲子关系教育中,施教者教育观的不成熟塑造了受教育者人格的不健全。因此,推进良好亲子关系的形成,亲子主体双方建立和谐稳定的亲子模式,实现高效的亲子教育,对于培养孩子按照正常的心理发展轨迹成长、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均具有举足轻重意义。
三要“因材施教”。家庭教育的因材施教指家庭成员应该按照子女的个人特点实施具体的教育方式,而不是按照普遍化的教育模式限制孩子的成长。个体差异性是秉持“因材施教”原则的基本特性,施教者如果能够根据受教育者的自身特点,明确个体差异化特征进行知识的传递与实践活动的引导,对于挖掘天赋,发现个体潜在优点大有裨益。[17]然而,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的家庭教育都无法做到“因材施教”的基本原则,对孩子的教育采取了笼统的中国教育普遍模式,提倡学习“别人家的孩子”的教育方法,严重地限制了个体自身潜能的发展以及天赋的发掘。“巨婴”式青年孩提时期接受的教育正是由于缺乏自我优势的开发与培养,在家庭的过度保护下“被迫”吸纳模具化的教育理念,逐渐形成了巨婴心理。因此,遵循“因材施教”的教育方式,恪守个体成长规律,有利于形成更为完善的家庭教育模式,将巨婴型人格抹灭在摇篮里,从而培育出积极向上的社会主义新青年。
(二)发挥法律刚性规范作用——从过程中约束“巨婴”行为
法律是规范公民行为最有力的工具。青年巨婴产生的诸多不理性行为结果缺乏成文的法律约束。完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让“巨婴”对法律心存敬畏。
一要建立健全刚性制度。法律是规范人类社会秩序的强制性武器。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约束人类行为的必要性工具。[18]捍卫法律威严,遵从法律制度是保障社会和谐有序的首要因素。当法律失去威慑性、惩罚性,就是对坏人最大的纵容,对好人最大的不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惩罚机制,惩罚体现法律刚性(国家强制性)的特点,对扰乱社会秩序,不遵守法律规范的群体采取相应处罚机制,严重者可处以刑事责任。法律是约束社会群体最有威慑力的工具,严格的法律制度,能够促使人们谨言慎行。“巨婴”式青年始终处于无法正确认识自我的混沌状态,单纯的社会批判与教育不具备威慑性,不能从根本上帮助青年巨婴改变认知水平,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只有成文的法律条文的约束,才能在限制巨婴青年产生不良行为时给予最有力的支撑,才能让“巨婴”对法律产生敬畏感,减少不理性事件的产生。
二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普法教育既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根本性举措,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键步骤,旨在加强与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知识,法律素养以及道德意识。[19]“巨婴”式青年推崇唯我式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个人意志战胜了法律的约束力,形成单向的是非心理,不具备理性思考自身行为结果的能力,在形成诸多不理性行为后,无法进行自我批评与反思。“我”即真理,自我绝对正确性观念根深蒂固,偏执的意识观念指导着实践行为活动,致使青年群体无法实现客观地自我评价、自我教育。缺乏正确的法律观念,不能遵守特定的法律规范,是非观意识贫乏,是巨婴式群体产生“失范”行为的主要原因。普法教育有利于规范人们的认知观念,通过推进法制教育对人民群众的渗透力,普及法律知识,完善社会法律体系,重塑巨婴是非观、增强其法律意识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非观是评判对错的基本法则,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缺乏正确是非观的引领,是青年群体出现行为偏差的主要因素。普法教育的内在根本就在于重塑是非理念,端正价值结构,让群众知悉法律、维护法律、敬畏法律,明确标准,区分善恶,在本质上转变巨婴认知,促进青年身心健康发展。
(三)加强优秀文化引领作用——从思想上转变“巨婴”意识
文化是道德的外延,是决定一切的内在驱动力。优秀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熏陶作用,通过精神力量的引导,对于重塑“巨婴”式青年群体的心理机制和人格特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要培养文化自信,挖掘社会道德核心素养。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对待自身优秀文化的肯定和推崇,坚定的文化自信是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基石,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固有根本。[20]道德核心素养是不可或缺的共同底线要求。坚定的文化自信离不开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道德文化的发展,道德滋养文化,文化传承道德。道德是内化于心的核心品格,是引导人们追求至善的良师,它促使人们自觉主动地选择更为积极的生活方式。道德是素质教育的根本,是生命本初的人类品性与社会约定俗成的规范观念的相互渗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缓和对立矛盾的利器。作为人类行为的评判标杆为社会提供了善恶美丑、是非对错的鉴定规则。通过道德教育将民族正义感和担当意识渗透到个体意识之中。挖掘道德核心素养,将优秀道德品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促进“巨婴”青年形成良好的道德意识、道德品质和道德行为。培养文化自信,坚定文化道路,增强个体对优秀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提升巨婴青年的民族责任感,自豪感,社会荣辱意识,逐渐发展为思想纯洁,品德高尚的社会进步青年。
二要坚定文化信念,树立社会责任服务意识。“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中国传统文化提倡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致与融合,强调个体始终是作为社会的一份子而存在。人民群众既是历史的参与者、鉴定者,又是承担者,“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有掌舵的准备”,每个个体都肩负着责任与使命,无法在历史的长河中置身事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华夏民族发展与前进的精神命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信念,将文化信念内化于培育社会责任服务的意识之中,发扬奉献精神,树立主人翁情怀,要为人民谋利益,以百姓福祉为根本。社会责任意识是个体、团体等组织对整个社会及家国所具有的自觉主动的积极性的行为方式、思想态度。缺乏宗旨意识,与责任感脱轨,不具备服务他人的主动性,是“巨婴”式青年的主旨特质。坚定文化信念,强化责任落实,增强青年群体对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提高责任感和使命感,继而消减“巨婴”群体数量,培育出富有家国意识的新时代社会主义优秀青年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