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權益 彌補損失 雇主責任險 老板必須知道的兩三事
2024-06-12史繼紅
史繼紅
不久前老張駕駛著摩托車上班時,不幸與一車輛相撞而去世,此前,老張入職某勞務公司,被派遣到一家鋼鐵廠從事清潔工作。勞務公司賠付了老張,向投保某雇主責任險種的保險公司提出理賠60萬(人民幣,下同)的請求,但保險公司認為老張已經超過60歲的退休年齡,與勞務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因此缺乏觸發理賠的前提條件,因而拒賠。筆者估計,這份保險合同中一般會有涉保員工系「由勞動合同等形式來認定」之類的定義性條款,且條款的設計上有點含混不清,易產生分歧。
後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保險公司排除勞務關係是縮小了對勞動關係的解釋——企業對於員工的責任來源除了勞動關係之外,也可以基於具體的合同約定。而涉案保險合同也認可勞動合同約定的責任(如合同中約定公司有義務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可以作為保險責任的來源之一。最終二審判決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當下,60歲以上的勞動者和靈活就業勞動者越來越多,基礎的社會保障恐怕難以覆蓋到,比如退休返聘人員,實際上不能再交社保;有些施工人員、個體設計人員,項目在人在,項目完人走,也不便做社會保險,更多的情況是,工傷保險理賠不能完全覆蓋到勞動密集型、高危作業企業的損失。應當有更為靈活、有效的商業保險既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也能彌補企業的損失。
工傷保險與雇主責任險的關係
從定義上來看,雇主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對其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期間從事相關工作時,因意外事故或職業病導致傷殘、死亡或其他損失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適用的員工只需判斷和企業是否構成勞動關係即可。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就算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象剛才的案例那樣,因員工超齡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也是成立的: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員工遭遇工傷後,員工的工傷賠償有社保的工傷保險和企業主共同承擔,所以工傷報銷並不能幫助企業主覆蓋所有賠償風險,只能解決部分,有部分工傷不能賠付或完全賠付,就上海為例,比如,停工期間的工資福利、5-6級傷殘的傷殘津貼的長期支付,以及5-10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如果員工提出離職),門診或住院醫療費用部分自費部分等,這是工傷賠償所覆蓋不到的,這對企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費用。更遑論在實踐中,如老張那樣的退休返聘人員,大學實習生,實踐中還沒來得及做社保的試用期員工,為各類施工項目而臨時組織的務工人員、快餐企業人員、外遞人員,企業是不能或者沒有幫他們做社保的,所以要轉移更多的用工風險,企業就需要配置額外的雇主責任險作為補充或備用。
通用的雇主責任保險條款約定,如果拿到了其他保險的賠償,雇主責任險只賠償差額部分,而不是重複理賠,工傷保險已賠付的,雇主責任險僅在其可賠範圍內起補充作用,與工傷保險理賠項目或金額有重複的,不能一事兩賠。不過司法實踐中,不少地區的法院不認可保險公司條款這種約定,仍然會判保險公司雇主責任險賠償。
雇主責任險作為商業保險還有手續較工傷保險簡單、賠付速度快捷,有助於提效率,而且可進企業生產成本,並可稅前列支。
有些企業主會問,那我幫員工做團體意外險呢?注意:團體意外險完全不等於雇主責任險,其屬於員工福利性質的保障,並不能避免企業承擔責任。團體意外險賠付的對象是員工本人,而雇主責任險賠付的對象是企業,員工接受到團體意外險的賠償金後,仍然可以向企業索賠。
如何選擇合適的雇主責任險
首先,在價格合適的前提下,盡量選擇時間擴展到24小時,不限制事故發生是否與工作有關的險種。這是有道理的,雇主責任險希望能夠應對工傷為主要前提下,多一份意外的保障,這樣能減少一些工傷認定的糾紛,比如員工覺得企業應該賠,但社保部門認定為非工傷,這個時候如果能有24小時意外責任,就能很好解決爭議。有些事情確實說不清楚,比如團建、為企業發展參加客戶會餐、下工後在企業建造的宿舍中發生事故等非工作原因的活動都有可能發生意外事故,工傷保險無法理賠,這個時候24小時意外就顯得非常重要。
其次,評估員工的風險,如經常出差在外,在流水線上作業,在工地施工,跑運輸卸載的員工,風險就明顯比坐辦公室的要大,根據不同類型作業的員工,選擇合適的保險覆蓋。
再次,不要嫌麻煩,勤於比較不同保險公司的報價和規定很重要。需要考慮保險費用、保額、免賠額、免賠情景、理賠程序等因素,選擇最適合公司需求的保險產品。
第四,注意資料的隨時保存與留證,在簽合同之前,就要厘清當出險和理賠時手上必須有的資料,在簽合同前或發生變更事宜就及時準備好,如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等,隨時更新的勞工名單。出險時,及時申報,按照保險公司要求準備理賠資料,比如門診發票、住院總清單、疾病診斷書、意外傷殘鑒定書、出院記錄等,對於意外身故的需要準備火化證明、死亡證明等。
第五,對保險合同的保障範圍、員工資格的定義,或理賠的觸發條件盡合理的注意。前幾年就遇到過這樣的事情,一專業從事勞務施工的客戶的一份雇主責任險有一條款是排除了高空作業員工的保險責任,一員工的工作崗位並非高空作業,但不巧的是,有天他因故登高在廠區的鋼結構高架上不慎摔下來致死,保險公司以其高空作業為由拒賠。還有另一個不同的案例是,為高空作業人員投保,保單中規定高空作業人員須持高空作業許可證,但並沒有規定未持有高空作業證的人員從事高空作業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這兩個案子法院均判決保險公司理賠,前一個案件是因為死者登高並非高空作業,就算其有過錯,雇主責任險賠付也非要求員工沒有過錯,和工傷一樣。後者是因為保險公司未釋明未配備高空作業許可證將免賠的後果。所以如保險條款含混不清時,對保險公司反而是不利的,但企業主也應該注意裏面的一些定義,免賠條件,除外責任的規定是否適配自己員工的情形,如確實不適配企業員工作業情況的,考慮協商更改條款,或更換保險方案,或換家保險公司。
工傷保險應買盡買具買條件不買違法
很多人認為,雇主責任險畢竟便宜,就不想買工傷保險,那麼不買工傷只買雇主責任險可不可以呢?很明顯,具備辦理工傷保險的條件,卻不買工傷只買雇主責任險是不可以的。工傷保險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強制性保險,社保就包含了工傷保險,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其購買工傷保險可能會被相關部門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