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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视野下传统乡约的“两创”路径探究
——以《吕氏乡约》为例

2024-06-12姚红梅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2期
关键词:吕氏乡约乡民

■姚红梅

(厦门城市职业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习近平同志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掉了精神命脉。”[1]他提出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吕氏乡约》是中国乡土社会农耕文明的智慧结晶和优秀乡土文化资源,其源于生活实际的理论特质和向善惟德的教导思想,流传至今依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吸引力,为新时代乡村全面振兴建设提供了创新思路。厘清《吕氏乡约》为代表的传统乡约在新时代所面临的挑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关系,进而才能对症下药,构建新时代乡约,真正实现其创造性的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更好地助力乡村振兴建设。

一、传统乡约面临的挑战

要以客观科学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不复古泥古,不简单否定,有鉴别的加以对待,有扬弃的予以继承[2]。《吕氏乡约》为代表的传统乡约是特定时代、特定环境的特色产物,是有待进一步挖掘的传统文化资源,在乡村文化振兴、文明乡风涵育中有其独特作用。但是,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它的历史局限性和功能有限性,要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待它,不能忽视其缺点、过分夸大其功能。

(一)时代背景的变化

传统乡约所处的时代背景发生变化。原来适用的特定背景和环境场域被打破,原本发挥效力的对象也发生变化,如何适应新的时代背景,以何种形式有效发挥其功能,成为乡约的一大挑战。一方面,时代变迁引起乡村社会大环境的变化。当前乡村社会人口极速流动,基于血缘和地缘形成的熟人社会正在逐步消逝,人际关系疏远和淡化,原有的信任格局破坏、道德观念降低、村庄认同下降……使得传统乡约面临着原有生长环境和适用土壤的变化挑战,这就意味着乡约在现代的转化运用不得不充分考量当前适用环境和作用场域的因素,不能简单地生搬硬套。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引起乡村内部农民思想道德变化。部分乡村出现各种各样的道德失范现象,由乡民价值认知发生偏差引发的一系列乡村问题需要解决。传统乡约向现代乡约的转化建构首先要从提升乡村社会的归属感和信任度入手,要加强乡民彼此间的联系和交往,重塑乡民间的人际信任关系,教育引导乡民形成集体意识,凝结形成以乡约为基本遵循的伦理情谊组织,营造和谐安定的乡村氛围。

(二)教导功能的消解

传统乡约的教导功能逐渐消解。近现代以来,乡约的行政组织化导致其“尽失古意”[3],最初原有的自发性逐渐被行政化取代,教导功能日趋衰退。随着社会变迁,传统乡约由于自身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与时代发展的不适应性,难以与现代社会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实现无缝对接,进一步导致其教导功能大为消解。现代乡村社会存在的诸多问题表明重塑并发挥乡约的德治思想教导功能至关重要,在传统乡约向现代乡约的转化中,最重要的是秉承乡约的教导理念,并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有效强化和创新发挥乡约的教导功能,以德治乡里、导民向善为目标,以实现农民的全面发展作为价值旨归。那么究竟如何在新时代重构已经不断消解的乡约的教导功能并有效发挥其独特的育人作用,在教化育人、教人成人的实践中导正民众的价值认知,使其获得健康的心理和健全的人格并积极拓展自己的生命意蕴、生存意蕴和生活意蕴,这需要用创新思维和实践验证来回答。

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传统乡约自身的局限性以及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面临的诸多挑战,正确全面的把握传统乡约的现代定位“两创”。

二、传统乡约的创造性转化

习近平同志指出:“创造性转化,就是按照时代特点和要求,对那些至今仍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陈旧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赋予其新的时代内涵和现代表达形式,激活其生命力。”[2]我们在传承以《吕氏乡约》为代表的传统乡约时,一方面,要积极改造其中陈旧的表现形式和与时代不符的约定内容;另一方面,要将其有借鉴价值的内涵和理念与现代村规民约有机融合,创造性的转化出新的、符合乡村发展实际、满足人们现实需求的内容与形式,这才是对乡约真正意义上的创造性转化。

(一)对方针政策进行乡约式的通俗表述

《吕氏乡约》的内容源自世代村民日常的生活逻辑、社会习俗和历史传统,贴近生活、通俗易懂,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在保证方针政策的方向和主旨大意正确的前提下,借鉴《吕氏乡约》的语言艺术,创新运用乡约式的生活语言对方针政策进行通俗准确的表述和传达,使之与民众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和有效反馈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其对政策的理解,提高对政策的关注,进而形成思想共识,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将政策贯彻落实。

官方文件尤其是国家层面的对农政策,是面向所有农村进行的一种宏观性指导或指令,所以绝大多数是一种官方的、提纲挈领式的政策语言,没有辅以详尽的具体解读,是很难真正指导实践、发挥实效的。论纲式的抽象化政策语言和广大受众的接收之间总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而这种偏差在农村地区表现得尤为突出。为了使政策指令在乡村地区及时、有效、准确的传达和宣发,需要将提纲挈领式的政策语言转化为乡民熟悉的、易接收的通俗表述,将宏观宽泛的实践指导转化为具体细化的行为要求。《吕氏乡约》语言通俗易懂、内容贴近生活,当时这种简单有趣、容易记忆的约文、格言、警句甚至顺口溜的语言形式更能受到大家的欢迎,大家也就更加乐于遵守并自觉践行,这种语言表述对今天方针政策在乡村地区乡民间的宣发推行具有一定的借鉴性和可行性。“把‘官方话’进行‘入乡随俗’的本土转化,翻译成‘百姓话’‘地方话’,用举实例和接地气的乡约语言把政策讲明、讲透”[4];还要借助传统乡约的呈现形式,通过张贴布告、挂标语、乡村广播等形式进行传达,通过快板、山歌等方式寓教于乐,这样一方面,充分发挥了乡约的独特作用;另一方面,也使得政策以更加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入眼入耳”,进而“入脑入心”。

(二)对现行的乡村管理条例作细化补充

凝聚思想共识,增强身份认同,一方面,要从宏观层面加强对国家方针政策的通俗表述和精确解读;另一方面,也需要从微观层面重视对乡村内部现行管理条例的细化补充,使其更加完善具体以发挥应有的效力。传统乡规民约,实际上是一种社会契约,主要通过教导发挥着民间“软法”的作用。将其与村民管理条例有针对性的创新结合,既有现实的基础性又有操作的可能性。

在乡村社会治理中,从制度设计来看,乡村既有国家政策的宏观指导又有针对各自乡村实际制定的各类村民管理条例从微观处规范,理应呈现行之有效、治理有方的效果,但从乡村实践来看并不尽然。通过收集的资料来看,部分乡村现存的村民管理条例存在不同程度的老化、过时、空洞、口号等问题,在村民日常生活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的是形式主义,一纸摆设;有的干脆直接就闭门造车、自制条文。事实上,“村民自治章程和相关管理条例制定之后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保持其相对稳定的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与时俱进的适时修订、完善”[4],要始终保持其先进性和时代性,使其更加符合乡村社会的发展规律,所以,针对抽象的命令式管理条例可以运用乡约进行通俗性的细化补充。例如,湖北房县为扭转“喜事越办越阔、丧事越办越长、档次越办越高”的“人情歪风”开展“清风行动”,在全县各个乡村成立“清风协会”,分片区负责制定清风协会章程,明确规定人情宴的范围、规模、时间和申报程序等。所以,根据各村实际,有针对性的对现行管理条例做乡约式的细化补充,调动民众参与热情、发挥其主体作用集思广益、建言献策,才能造福民众自身。要言之,合理科学的运用乡约的教导德治功能,充分发挥其对乡村管理条例内容上的补充说明作用和实践上的辅助执行作用,可以使条例不再只是空文,管理不再只是命令。

三、传统乡约的创新性发展

习近平同志提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就是“要按照时代的新进步新发展,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加以补充、拓展、完善,增强其影响力和感召力”[2]。时代变迁、社会发展,《吕氏乡约》为代表的传统乡约由于其产生的历史条件所限,使得包裹在陈旧、过时的表现形式之下的精神内核未能得到有效传承,逐渐减弱甚至消失。乡约作为中国特色传统文化资源,要使其在新时代重新发挥效力,助力乡村振兴,要对其进行符合时代需要的扬弃、更新、拓展,使其思想内涵得以升华、具体内容得以完善、表现形式更加现代、教导理论上更加科学、实践指导更加有力有效,这才是对传统乡约进行创新性发展的应有之义。

(一)激励民众共建共享新时代的新乡约

培育民众的身份认同感和对乡村建设的责任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彰显民众主体地位、发挥民众主体作用、引导民众自觉实践至关重要。究竟如何让民众真正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吕氏乡约》的发源地——陕西蓝田村围绕“品行端正不违法、勤俭持家惜物力、邻里互帮不生非、崇文尚德重教育”等内容,在原有乡约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蓝田新乡约》,有效调动乡村绝大多数乡民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使其在立约践约的过程中培育个人对乡土家园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对乡村建设、治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实现对乡村的共建共治共享。

引导群众主动参与新时代新乡约的制定,一方面,在乡约的起草、制定中可以凝聚乡民共识、促进乡民参与、凸显乡民作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提升乡民身份认同感和对乡村建设责任感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共建中提升乡民对自己参与创制的乡约的认可度和执行力,以及参与乡村家园振兴建设的自信心和自豪感,从而可以进一步激发乡民投身实践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文明乡风的建设夯实了群众基础。共建新型乡约,要坚持协商民主性原则,发挥群众主体性作用,确保民意的积极表达和充分体现,防止出现乡规民约变“官约”、乡约制定“一言堂”的现象。新时代乡约的制定与修改过程要有群众的参与和意见的表达,在家长里短中逐步完善、在你问我答中汇聚民智、在上下互动中形成共识,这样共建的乡约,才是大家共同认可、乐于遵守、积极执行的新时代乡约,也才是能够真正共享的、能够发挥实效的新型乡约。

“十里不同音,百里不同俗”,传统乡约源于乡村生活,服务本土乡民,根据不同乡村实际而呈现出鲜明的地域性,在新型乡约的共建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兼顾乡约的特色地域性和普遍适用性。一方面,我们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突出民意,把握方式,不搞形式主义、不摆花架子,重视乡约的地域性和可操作性,实事求是的、有针对性的制定适合当地现实情况的村规民约,充分体现其个性化、民俗化的内容;另一方面,现代乡约的制定要加强主流道德的价值导向,保持与乡风文明建设标准的一致性、与社会法律规范的协调性,更要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打造科学合理的新型乡约。要明确的是,我们激励乡民共建共享的是一种兼顾地域性和普遍性、民俗性和科学性的新型乡约,而不是不加甄别、简单粗暴的“形式乡约”。

(二)因地制宜打造独具特色的乡约文化

乡村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题中应有之义。补齐乡村文化建设的短板,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增强文化自觉、建设乡风文明的新时代农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乡村文化建设要从宏观着眼,微观入手。以乡村文化振兴为契机,重视开掘以《吕氏乡约》为代表的乡土民俗文化的生命力,因地制宜打造独具特色的乡约文化,形成人人参与文化建设、人人享受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不失为一条创新解决乡村文化建设短板的应对之道。

基层民众既是乡村文化建设者又是文化的享受者,民众思想境界的高低、价值追求的偏正直接关系乡村文化振兴的成功与否,所以,乡村文化建设必须重视民众的思想价值建设和精神世界的丰富。乡约文化作为一种土生土长、源于乡民智慧的文化形式,相对于其他文化形式而言既对乡民有着天然亲近感,也有着先天优势性,用乡约文化陶冶乡民情操、传达道德理念、导正价值追求是一种乡村独有的德治育人方式。以《吕氏乡约》为代表的传统乡约蕴含的爱国、孝悌、敬业、友善、诚信、简朴等道德风尚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着内在契合性和一致性,将乡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打造符合时代要求和乡村发展的乡约文化,一方面,使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真实立体、贴近生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丰富农民群众的精神风貌,增强文化自信;另一方面,这种因地制宜打造的独具本土特色的乡约文化也是对传统乡土资源的挖掘传承,在这种文化创造过程中,乡民的家园归属感、文化自豪感和乡村建设的使命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提升,使之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创造性的参与到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中来,成为健康向上的新乡民和乡村振兴建设的主力军。目前,打造乡约文化比较成功的例子是陕西蓝田村,他们将创新思维与具体实际有机结合,将以《蓝田新乡约》文化墙为主的各类衍生乡约文化打造成一张张独具特色又闪亮的乡村名片。

打造新型乡约文化就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乡村社会传播过程中的生活化、具体化和生动化,它既能满足本土乡民的接收习惯,又能契合现代价值理念,还能充分调动乡民参与其中共建共享,最大限度地运用乡民喜闻乐见的形式营造了特色的文化氛围。通过建设文化站、农家书屋、文化礼堂、文化广场等形式,让乡民有一个固定的互动交流场所,通过举办各种乡约文化活动、特色乡约讲堂,有效的整合乡村文化资源,营造浓郁的文化氛围,在日常点滴中培育和宣传乡约文化,丰富乡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涵育和谐文明的乡风民风。

四、结语

总之,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唯有经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发展才能实现,而究竟应该如何对传统文化进行何种转化和发展的问题,是需要我们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实践中探索解答的。传统乡约作为一种秩序规范,在显隐结合中教化育人;作为一种乡土文化,在共建共享中涵养民风;作为一个自治组织,在善俗自治中凝心聚力。乡约的三重属性使其在乡村振兴建设中可以从不同侧面发挥独有的功效,助力乡村健康发展、彰显民众主体地位,涵育乡村文明乡风。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乡约的作用是有限的,它在乡村社会中只是对基层治理起辅助补充作用,不能一味盲目地夸大其功能,要对乡约在乡村建设中有一个理性的定向与合理的定位,积极探索“两创”路径,才能科学有效地发挥乡约的教导和德治作用,真正助力新时代乡村振兴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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