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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地流转中农民收益问题研究

2024-06-10任思雯

南方农机 2024年9期
关键词:农地农村土地马克思

任思雯

(闽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漳州 363000)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国民经济正稳步健康发展,然而,城乡居民的收入仍然有很大的差异,而农村居民的收入增长相对缓慢,缺乏长期增长的动力,因此,要实现共同富裕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1],而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保障并提高农民收入。农村土地是农民最主要的财产,直接关系到农户的收入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农地的流转伴随着对地租的分配,而农民在此过程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因此怎样提高农民的收益分配比例,维护农民的受益权利,是一个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马克思地租理论是马克思分析资本主义地租的核心成果,也是研究和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相关土地收入问题的理论基石,对保障农地流转中的农民收益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1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和当代价值

1.1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主要内容

1.1.1 地租的本质

关于地租的本质,马克思指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地租实则都是一种剩余价值[2]。马克思揭示出了一个隐蔽的现实,即资本主义的租金,事实上是由剩余的劳动力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一种转换形式。农业资本家雇农业工人开垦农田来生产并得到产出,资本家将其据为己有,付给工人报酬,但事实上,这种工资只是对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创造的价值的补偿,而不是等价交换。

1.1.2 地租的基本形式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概括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三种主要的地租形式。

第一种是绝对地租。绝对地租指因土地私有权而租种任一块土地所要支付的地租,实质上就是农产品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这一部分超额利润。只要农户有耕地需求,农户就必须缴纳部分租金,即“真正的地租实则是为了运用土地资源而缴纳的费用”。

第二种是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马克思地租理论中最核心的内容”[3],马克思认为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源是资本垄断。因为土地的肥沃和地理位置的差异,投入到土地中的相同数量的资金将获得不同数量的产出。例如,越是肥沃的土地,劳动生产力就越高,这就导致了更多的剩余价值超过了平均利润,从而产生了更高的地租,这样,级差地租就变成了“超额利润到地租的一种形式的转化”[4]。级差地租有两种类型,其中,级差地租I 即同样的资本投资在不同类型的土地上由于土地肥沃程度或地理位置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超额利润;级差地租II 是指在同一块土地上不断增加资本投资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所带来的超额利润。

第三种是垄断地租。垄断地租是一种特殊的地租形式,是持有土地的主体对具有特殊自然条件的土地所获得的超额利润,并非任何一种土地都有垄断地租产生。这类土地所占比重较小,产品产出也较少,在市场上常出现供不应求的状况。

1.2 马克思地租理论的当代价值

马克思地租理论为科学地理解并解决目前有关土地收益方面的难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特别是为厘清土地流转收入的本质属性、处理分配关系、保障农民权益以及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供了科学依据。

1.2.1 厘清土地流转收入的本质属性

地租的本质是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是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在地租的分配方面自然要保障劳动者的收入,尤其是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在收益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依据马克思地租理论,必须保障并提高农民收益。

1.2.2 合理分配土地流转收入

马克思地租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地租的本质,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地租理论也同样适用。以马克思地租理论为指导,可以使土地流转收入在农民、村集体、政府和市场间进行合理分配,进一步完善和优化现行土地征用收益分配方式,明确具体的补偿数额或标准。在土地流转中,受让者既要向农村集体缴纳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I,也要向农民支付级差地租II,以作为补偿。

1.2.3 保障失地农民权益

随着中国城镇化持续推进,大批农户土地被征用,失地农民人数与日俱增,因此,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问题也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保护好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既能为社会稳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作出贡献,又能推动城镇化的迅速发展,从而形成以土地征用促进城市发展,以城市发展带动失地农民收入增加的良性循环。根据马克思地租理论中的极差地租理论,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可以在征地前对土地价格进行合理的评估,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补偿。

1.2.4 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土地所有者在流转土地时以地租为主要收入形式,这是市场资源配置的结果和重要体现,也与农业的专业化经营需求有关。因为地理条件、土壤肥力等原因,使得不同区域的土地投资等量的资金与所获得的收入之间会有明显的不同,也会造成不同区域的土地价格有一定的不同,因此,既要根据区域的具体情况,又要对土地的价格和租金进行合理的选择和确定,用理性的思维来分析问题,并制定出具体的流程。马克思对地租和地价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这些分析对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实现土地资源的规模化、集约化以及更好地分配和利用土地资源,都有很大的理论价值。

2 我国农地流转的演变及农民收益问题

2.1 我国农地流转制度的历史变迁

2.1.1 流转禁止期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禁止农地流转主要集中在两个时期:土地改革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时期。土地改革运动时期是其中的第一个时期,这一时期的变革表现为废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确立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此时的土地所有权归根结底是私有制,个体小农的生产模式无法达到当时的农业化和工业化水平,也无法应对大规模的自然灾害。第二时期是1958 年以来人民公社化时期。土地政策从农民的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土地所有权从农民手中转移到集体手中,实行集体计划管理的生产模式。在这一时期,农村土地的流转受到限制。

2.1.2 流转探索期

1978 年,安徽凤阳小岗村包干到户的大胆尝试,揭开了农村经济改革的序幕,此后,中国的土地政策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这一时期,土地政策的最显著特征是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即“两权分离”。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赋予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这是中国农地流转的初步研究阶段。

2.1.3 流转鼓励期

2014 年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指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5],正式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三权分置”。所谓“三权分置”,就是在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通过实施“三权分置”政策,不仅有效解决了农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权责不明确的问题,同时也为农业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的深入发展。

2.1.4 流转爆发期

近年来,我国不断推出新的政策措施,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为“三权分置”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石。“三权分置”改革不仅处于最初的理论探讨期,也迈入了实践期,在此背景下,土地流转规模越来越大,进入了爆发期。

2.2 农村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收益问题

有学者指出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有不同的作用,但其最终效果都是使农民增收[6]。但是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并没有达到预期,仍存在收益较低的问题,造成农地流转中的农民收益较低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2.2.1 农民权利意识薄弱

收益未达预期的原因之一是部分农民对农地流转方面的权利缺乏认知,他们错误地认为土地转让流转的是他们的承包权,而忽视了他们流转的仅仅是土地的经营权。另外一部分农民由于自身经济能力不足,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存在一定的障碍,如土地流转程序过于复杂、缺乏有效保障等。尽管部分农民进城务工,但由于收入不稳定,随时可能失业,他们把土地当作自己赖以生存的保障和退路,从而导致流转期限的不稳定。现阶段,农民个体在农地流转时很少订立书面合同。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不时会出现契约破裂的情形,从而导致流转期限难以确定。这不仅影响了农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而且也不利于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必须着手解决的难题是,鼓励农民树立权利意识,签署书面合同,并延长农地流转期限。

2.2.2 农地流转价格低下

流转收益较低可能是因为当地的农地流转价格过低[7]。农地的定价与当地的经济水平息息相关,若当地经济水平偏低,农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低,农地流转的价格也会降低。现阶段,由于土壤肥力和区位的差异,农地流转价格出现了较大分化,如福建旱地季度均价在500 元左右,水稻田季度均价在600 元左右。

在农地流转的过程中,除了常见的情况外,还可能出现价格异常低廉的情形:有的农户将土地流转给收入为0 元的经营者,以保持土地无杂草;有的土地流转是受让方压价,原因是农户全家外出打工,无法耕种土地。为了满足土地流转各参与方的期望,必须综合考虑土地的肥力水平、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农地流转价格。

2.2.3 经营创新能力不高

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流转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总体上,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尚存在不足,没有很好地推动人才、资金和技术等生产要素流向农村地区,这可能导致经营主体没有强有力的支撑,缺乏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因此,在现阶段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必须建立一个合理规范的流转机制来引导农民进行适度规模经营,从而降低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入。当前,我国农地流转的方式以转让和租赁为主,因此需要探索多元化的农地流转模式;其次,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来源,农产品从种植到成熟所需的时间将会相对较长,而牲畜从小型家禽到出售所需的时间也将相应延长,这将导致资金回笼的时间更长,风险也会更高。另外,在农业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民往往拥有更大的就业空间,因此,他们会倾向于选择从事非农职业,从而造成人力资本存量的流失。农地流转所带来的收益可能会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而减少[8-9]。

2.2.4 收益分配不利于农民

在农地流转收益分配过程中,农民个人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可能会受到直接或间接的侵害。首先,由于个体农户的认知限制,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而导致信息传递不畅,使得农民的利益受损。在农地流转过程中,他们缺乏对土地流转各方面比如土地价格、流转方式的深入了解,无法作出专业评估,只能被动接受。其次,由于第三方占有大量土地,单个农户难以自主与流转对象进行协商,个体农户的意识形态话语权受到了严重削弱,其表达能力相对薄弱。此外,农民集体所获得的流转资金也存在内部分配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规范和指导,一些村委会领导成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可能会采取非法手段攫取不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收益,对农民个人收益权益的保障产生不利影响。

3 马克思地租理论视域下农民收益问题的对策

3.1 提高农民权能觉悟,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农民个体是农村农地流转的主体之一,也是农地流转收益的分配主体之一,在农地流转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学者指出“农民对于整体工作的思想认识将直接影响流转工作的实施效率”[10]。为确保农地流转有序进行,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单靠国家的管制是不够的,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群体的作用。只有通过不断提高农民自身的综合素质来保障自身权利,才能促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了确保农民在农地流转和收入分配过程中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欺诈,就需要有系统、有针对性地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以保护和维护他们在各方面应享有的权益。比如,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微信平台开展法制宣传;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活动;定期组织农民参与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工作;在公共场所张贴宣传单或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等。一旦发生权益纠纷,由于农民对维权的方法不清楚或者对维权有畏惧心,可能就会隐忍不发,所以有必要为农民开设更简捷高效的维权渠道。

3.2 科学制定农地流转价格

基于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造成地租分化的原因有很多,如土地肥沃程度、区位优越性等,因此,对于农地流转地租,必须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不能采用随意喊价、刻意要价、巧立名目等压低农地流转地租的方式。当前我国农地非农产业发展还不够成熟,农地非农化水平不高,因此导致了大量农村土地闲置和浪费现象。为了完善农地非农化流转,最有效的方法是遵循符合地租理论的原则,采用市场机制,避免出现不合理流转价格等混乱情况。要想使农地流转达到预期效果,必须建立一个合理、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转市场。如果流转者对土地流转价格的认识存在偏差或者是流转定价方法不当,则会导致农村土地资源浪费甚至流失。一般来说,在中国的土地制度中,地租也可以理解为一种补偿。在农户与受让方的交易过程中,流转价格的确定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地租存在不同的差额,农地流转中难免会出现分配利益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应保证两点:一是让农民获得超额利润,二是让农地流转后失去土地使用权的农民获得一部分级差地租Ⅱ。在制定土地流转价格时,必须全面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质条件、市场供需关系以及后续资金投入等多方面因素。总之,土地出让价格应在基本保障各方权益的合理范围内确定,因时、因地而异,不能“一刀切”,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3.3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农民创新意识

从马克思级差地租理论入手,可以得知对土地连续投入资金能够获得更多的超额利润。然而,对于农民,一方面是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连续投入,另一方面也缺乏对土地进行投资的意识。部分农民只知道按照时节和土地类型进行耕种,在自给自足之余将产品拿到市场售卖维持生计,不会也不敢在土地上进行创新。当前,农村地区缺乏足够的人才、资金和技术,这已经成为制约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瓶颈。因此,解决好这些矛盾是当务之急。应加大对农村科技的财政投入,以吸引更多的人才留在农村,进而推动农村建设的发展。其次,农民在创新意识方面存在欠缺,更倾向于坚守传统,只关注土地的种植,因此政府可以与媒体合作,开展更多的下乡活动,以提高农民对土地使用方式的了解,鼓励他们转变传统耕作方式,改变以往粗放的生产模式。在资金方面加大投入,提高对农民转换道路的保障,以确保农民能够在无后顾之忧的情况下,勇于尝试更多的道路。同时还应该加大培训力度,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总之,要想让农村变富裕,就必须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农产品加工作为一条主线来抓,大力发展蔬菜、水果、水产品等特色农业产业,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土地管理部门也要严格规范征地补偿标准,提高被征用地农民获得合理回报的能力;同时还应当制定并公布鼓励政策,引导被征用地农民积极参与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之中,推动集体经济发展和新产业培育。

3.4 设立农地流转收益分配监督机构

根据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地租的本质是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是由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在地租的分配方面自然要保障劳动者的收入,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农民在收益分配中处于劣势地位,存在无法获取或者无法全部获取属于自己那部分收益的情况。因此,在对土地流转价格进行科学论证后,需要一个专业的分配机构来保证农民获得应得的收益,按照规定对流转所得在各方进行分配。但是,若光有分配机构,而无监管机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者可能会以自身利益为导向,产生地租征收等问题,对农民利益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必须建立农地流转收入分配监督机构,确保土地流转各方的利益。地方政府可以出台相关规定,成立农地流转收益分配监督机构,由村民推选代表组成机构成员,对收益分配的流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公示。在实践中,监管机构的代表可能会出现腐败现象,因此国家要进行管控,以确保公正性。监督机构具体可以从加强对各大农地流转收益分配主体的监督、加强对市场化耕地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耕地流转收益的 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做好工作。

4 结论

随着农地流转的加速推进,人们越来越关注流转收益问题,特别是农民收益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必须深入了解农地流转中的地租形式,准确把握农地收入流转收益的本质,从而找出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通过运用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对农地流转收入分配的基本方式进行深入研究和完善。通过确保收入分配的公正性,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激发各分配主体积极参与农地流转,推动农地高效流转,同时促进高端农地建设项目和农地保护项目的实施,提升农民的生活品质,增强农民的幸福感,推动农村现代化。本文总结得出农地流转中农民收益低主要由农民权利意识薄弱、农地流转价格低下、经营创新能力不高、缺乏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收益分配不利于农民等几方面问题造成。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提高农民权能觉悟,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科学制定农地流转价格;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农民创新意识;设立农地流转收益分配监督机构等措施入手,解决我国农地流转中农民收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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