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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4-06-10刘勇敏

农业技术与装备 2024年3期
关键词:购机农机具机具

刘勇敏

(无为市开城镇农业服务中心,安徽 无为 238300)

安徽省无为市是全国产粮大县,2022 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为83.31 hm2,总产量为55.04×104t,农机总动力15.8×104kW,农林牧渔综合机械化程度77.5%,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程度达99.5%,拥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大型工程机械4 391 台,拥有各类作业农机具14 578 台(架)。为了进一步完善无为市农机装备,提升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程度,结合国家和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分析了无为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无为市农机化有序发展的对策。

1 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1.1 补贴规模与范围

2021 年—2023 年,安徽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的种类包括22 个大类,46 个小类,120 个品目(2022 年修正)。根据安徽省持续发布的文件,继续开展连栋温室农业机械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并对植保无人飞行器(原植保无人飞机试点)进行购置补贴[1-4]。粮食和生猪等主要农畜产品所需要的机械设备,都将被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抓好翻耕、播种、植保、烘干、茶叶加工和“两利用”等方面的农机购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北斗系统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保障农业数据的安全。在农业机械新产品补贴中,把配套设施设备作为试点。对水稻插(抛)秧机等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所需的机具纳入补贴范畴,对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迫切需要的新机具纳入补贴范畴,对智能、复式、高端产品的补助额进行提高,并逐渐减少在区域内拥有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补贴额。推广应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等技术的手机app,加快补贴资金兑付,优化办理流程,缩短机具核验办理时限。对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产销企业实行罚款处理,从严整治违规行为。

1.2 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1.2.1 补助对象

补贴的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1.2.2 津贴数额

原则上,每个家庭在一年内最多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5 台[包括与轮式拖拉机相匹配的机具,如铧式犁、旋耕机、开沟机(器)、灭茬机、播种机等不在此限,下同],一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一年内最多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不超过10 台。如超出限额,可向市农业局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1.2.3 补助标准

对农业机械的购置,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根据《安徽省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2022年第一期修正)确定各等级的补贴标准。

1.2.4 补贴操作程序

在2021 年—2023 年,无为市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来执行的。

2 无为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2.1 补贴机型少且范围不够宽泛

目前可选机型单一,农民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小,易形成供货商的垄断。例如“久保田”公司生产的农业机械质量市场占有率高,采取限量生产来控制市场价格,光是收割机就比国产的价格高一倍。从调查的农户和农机大户的情况看,80%认为补贴的农机具的范围太小,应增加优势农产品加工机械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补贴范围以播、耕、种、收等农田作业机械为主,不包含榨油机、大型碾米机等普遍性的农产品再加工类机械,而且还对规模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户生产积极性。

2.2 补贴的农机产品与山区地形不相适应

目前,国家省级政府制定的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更多参照平原地区、发达地区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水平和自然条件而制定,较少考虑广大中西部贫困山区较为恶劣的自然条件、农业耕作环境,以及农民相对贫困的经济发展水平。实行补贴的农机产品多以大中型、价格较高的农机产品为主,单机价格为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这些大中型农业机械适合平原地区的粮油生产,不适应贫困山区山地多、地块少、田块高低不平的自然条件,不能承接当地比较落后的农业机械化水平,也大大超出了当地农民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5]。

2.3 同类产品各地价格差异明显

由于各地农业发展情况、经济实力不一,各入选产品在不同地区所享受的补贴金额不尽相同。例如浙江宁波中央资金加地方配套资金补贴额度达到70%,无为市的补贴额度为35%左右,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后,1台在无为以8×104元购置的洋马插秧机在宁波只需4×104元,价格相差1 倍。由于地区之间的补贴差别较大,存在个别农民差价倒买倒卖补贴机具现象。对这种私自处置补贴农机具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很难掌握详细情况,监管执法比较困难[6]。

2.4 国家给的补贴被稀释

调查发现,同款小型农机产品补贴的农机售价比不补贴的农机价格普遍高出20%~30%,导致部分农机具在农民享受补贴后的购置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相差不大,使财政补贴“缩水”、农民受益减少。比如同一台增氧机,市场价1 300~1 400 元,补贴价为1 600~1 800元,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后的价格在1 300 元左右,与市场价相差无几。

2.5 高性能农业机械无法普及推广

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补贴标准,造成老百姓贪图便宜购买低端农机具。如中日合资的“山本”烘干机价格为12×104元,台州“柳林”烘干机只要8×104元左右,国家补贴额度均为4.9×104元,老百姓更愿意购买补贴后只需3.1×104元的“柳林”烘干机[7]。

2.6 政策宣传力度不够

无为市存在对农机购置补贴的政策宣传形式过于传统化,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及时等问题,使农机经销商和农户难以及时全面准确掌握最新补贴政策的具体内容、操作程序、补贴要求等相关信息,延缓了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进度。

2.7 管理制度不完善

农机部门出台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对补贴标准、程序、数量、范围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未出台专门的资金管理、监督制约、信息反馈等制度;实施方案中也没能具体划分各相关单位的职责,导致信息反馈不及时、台账登记信息不完整,不利于对购机真实性进行核查,存在一定监管漏洞[8]。

2.8 申报程序烦琐

购机者需要通过较为烦琐的申报程序才能申请农机购置补贴,即便是微耕机等补贴金额很少的小型农用机具,也必须按照大型农用机具的申报程序申请补贴,使得一部分购机者在购买小型农机时放弃申报购机补贴或者请其他购机者代为申报,导致出现年度内申请补贴数量不真实,个别购机者申请补贴数量过大,不利于监管部门的管理。

2.9 售后服务脱节

部分经销商售后未按照国家“三包”规定执行,尤其是在农业生产关键时节,机具的零部件供应不到位、机具损坏得不到及时修理,影响了农业机械的使用,贻误了农时,影响了农户购买补贴机具的热情。

3 无为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建议

3.1 加大补贴力度

农业机械补贴不应一刀切,应扩大农业机械补贴的范围,使其适用于平原和丘陵山区的大中型和中型农机具,并满足贫穷地区农户的需要。此外,在补贴品目中,增加榨油机、紫菜加工机等具有地区特色的作坊类机械,以及大型碾米机,并对微耕、排灌等小型机械给予适当补贴,以满足当地农户的需要。

3.2 优化服务,便民高效

要严格执行补贴申请时限,加快受理补贴、资格审查、设备检验、资金发放等工作。对申请补助程序进行清理和取消,对申请补助材料进行简化。继续在安徽推广使用“皖事通”app 申领补贴,并提供上门申领补贴、验证机等便民服务。让产业链和供应链得以畅通,创造一个更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他们享受补贴的资格。

3.3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市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综合利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进行全面的宣传和解释,努力提高购机者对政策的了解程度,要保证农机购销单位、农机生产、经销单位以及广大农户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目的相关要求,对其进行完善,并与省级和市级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对接。对最近3 a 在无为市范围内的补贴受益信息进行全面、规范、及时的公开,资金发放情况,农业农村和金融部门的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助资金的数额,使用情况,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主动公开。

3.4 加强监管,惩治违规

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全面贯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21—2023 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农机〔202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皖农机函〔2019〕450 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皖农机〔2018〕217 号)要求,严格执行风险控制责任和异常情况主动报告制度,如果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异常情况,需要经过集体研究后才能上报。强化信用管理,强化对农业机械产销企业履行承诺、履行承诺的监督,以及对失信、违法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系统等大数据信息的优势,提高对违法行为的识别与监测能力。

3.5 强化“四分”任务研究

各地区农机化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研究“四分”型农机化发展目标及实现途径的重要性,在已实施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农机化“四分”型目标及实现途径的研究要求,确定时间节点,编制出各自地区“四分”型农机化发展目标及实现途径的一览表,以保证研究工作的高质量完成。

3.6 建立公平补贴制度

调整现有的补贴政策,根据当前的农业机械目录,调整补贴农机具的类型和受益农户。尊重农户的购买意愿,补贴的标准和金额是按照农户所购买的农机具种类来确定的,农机购置目录不变,但要从指令性变为指导性。

3.7 实行贷款政策

由于一些农户的经济状况不佳,导致农户购买大中型农机具的费用过高。建议制定农民购置大中型农机具的信贷政策,并由政府出资对其进行贷款的贴息,支持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发展农业机械化。

3.8 推动地方立法

建议制定《补贴农机具管理暂行办法》,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对农机补贴的程序和方式,维修点的设立和管理,补贴农机具的管理和处置,以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力和执行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

3.9 按性能确定补贴比例

可以将一些价格较低的机器不纳入中央财政的补贴范围内,并适当增加对大型高效农机具的补助额度,以鼓励农户购买更高性能的农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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