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陶县“指定通道”工作实践与探讨
2024-06-09张占丽韩志强
张占丽,韩志强
(馆陶县农业农村局,河北馆陶 057700)
自2021 年12 月1 日馆陶县柴堡镇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简称:馆陶县“指定通道”)开展工作以来。 全体工作人员严格值勤值守,履职尽责,文明服务,有效地防控了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传播和流行。 截至2023 年底,共监督检查运输动物车辆12309 辆(次),检查畜禽97145477 头(只)。 在工作实践中,要做好此项工作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指定通道工作依据和检查范围
1.1 工作依据
1.1.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1.1.2 政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入冀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建设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20]126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入冀动物实施指定通道管理的通告。
1.1.3 工作依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跨省份道路运输动物指定通道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38 号)。
1.2.检查范围
1.2.1《动物防疫法》第三条规定的动物。
1.2.2 有检疫规程的动物。
1.3.工作目标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加强运输过程监管,降低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风险, 实现入冀运输动物的车辆运行轨迹可查询,动物来源可追溯,动物疫病可防控,进一步提升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能力。
2 明确工作内容和程序
2.1 监督检查
对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车辆和动物,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发现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按有关规定报告,按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2.1.1 是否符合调运政策和规定
一是是否属于禁止调运动物; 二是是否符合动物调运规定; 三是是否符合国家动物疫病分区防控政策以及北部区防控规定。
2.1.2 动物检疫证明是否有效
一看是否持有检疫证明, 是否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二看是否为农业农村部统一监制的动物检疫证明,是否有防伪水印,检疫证明相关要素是否齐全;三看是否电子出证,有二维码的扫描二维码, 查看相关信息是否与检疫证明信息一致; 四看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推送的信息是否与检疫证明上的信息一致, 如果系统查不到信息,登入中国兽医网查询;五是采取无纸出证的通过中国兽医网出证平台查询。
2.1.3 牲畜耳标是否佩戴齐全
一看是否有畜禽耳标; 二看是否为农业农村部统一的畜禽标识, 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使用的标识:猪粉色,牛黄色,羊橙色;三看猪牛羊畜禽标识是否佩戴齐全; 四看是否与检疫证明上记载的畜禽标识编号一致。
2.1.4 运输车辆和人员是否按规定备案
一看运输车辆和人员是否有 《畜禽运输车辆备案表》《畜禽运输单位和个人备案表》,运输车辆是否安装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并处于工作状态,如果没有备案表,在中国兽医网运输车辆监管系统进行查询。 二看车牌号与备案表、检疫证明上记载的车牌号是否一致。 三看必要时查看车辆运行轨迹和运输台账。
2.1.5 动物健康状况有无异常
按照产地检疫临床健康检查进行, 从静态方面进行群体和个体检查,主要检查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以及体温、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等;家禽检查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等,重点关注有无死亡、动物群体精神状况以及异常症状等,关注检疫对象特征性临床症状。
2.1.6 证物是否相符
一是种类、数量、畜禽标识、运载工具号码与检疫证明上相关信息是否相符, 如果不一致询问来源、运输、途中死亡等情况,查看相关证明资料。 二是抽检部分畜禽标识,核实是否在检疫证明记载的畜禽标识范围内。 三是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推送的信息进行核对。
2.2 监督检查程序
2.2.1 引导进站
承运动物的车辆进入检查站引道后, 经减速带引导进入指定通道工作区。
2.2.2 信息识别
动物运输车辆驶至消毒通道前, 车辆识别系统自动识别获取动物运输车辆号码, 传入河北智慧兽医云平台导入监督检查管理系统。
2.2.3 防疫消毒
引导车辆通过消毒通道进行自动消毒
2.2.4 实施检查
2.2.4.1 是否符合调运政策和规定; 动物检疫证明是否有效;牲畜耳标是否佩戴齐全;运输车辆和人员是否按规定备案; 动物减抗状况有无异常;证物是否相符。
2.2.4.2 将检疫证明与系统推送的检疫证明信息进行核对。 如果自动识别系统未能识别,输入车牌号或检疫证明编号进行查询, 查询不到信息的登录中国兽医网, 从全国出证平台上查询。 如果国家平台上无法查询,与出证地联系,提供存根联,与客服联系维护平台信息,必要时检查车辆运行轨迹和畜禽运输记录。
2.2.5 上传信息
将检疫证明等相关资料扫描上传平台,加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专用签章, 需要注明的信息在检疫证明备注栏注明。
2.3 检查后的处理
处理原则:
一是检查合格的上传检疫证明等相关信息,登记签章后放行。
二是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对畜禽及车辆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通报执法机构。
三是发现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四是染疫的或疑似染疫的报告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并向起运地和输入地通报。
五是不符合调运规定的,无违法行为,动物无异常的,实施劝返。
2.3.1 允许入境或过境
2.3.1.1 证物相符,检疫证明规范,运输车辆和人员备案,动物临床健康的,在动物检疫证明上加盖专用印章,完成信息上传后,车辆可以入境或过境。
2.3.1.2 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但证物相符,动物无异常,将检疫证明复印留存,登记后允许入境或过境, 将情况反馈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3.1.3 动物临床检查异常,停止运输,进行隔离观察,必要时采样检测,隔离观察或检测无问题的,加盖专用印章,完成信息上传后,车辆可以入境或过境, 如果超过有效期在检疫证明上注明。
2.3.1.4 动物运输中因应激等非传染病原因死亡,通车动物无异常的,货主(承运人)就近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 无害化处理场出具证明,在检疫证明备注栏注明,加盖专用印章,登记上传信息后可以入境或过境,无专业无害化处理场的可以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处理,检查站人员在检疫证明上注明,加盖专用印章, 登记上传信息后可以入境或过境。
2.3.1.5 途中发生事故或车祸等情况, 动物数量或车牌号与检疫证明不一致、 检疫证明超过有效期等,查看无害化处理证明、交警的事故认定等证明材料,确认后在检疫证明上注明,加盖专用印章,登记上传信息后可以入境或过境。
2.3.2 按动物疫情处置
2.3.2.1 怀疑动物疫病,上报主管部门,经确认后规范报告并及时处置。
2.3.2.2 发现动物异常死亡或临床症状异常,停止运输,对动物实施隔离观察或采样检测,确认动物疫病的规范报告并及时处置。
2.3.3 劝返,通报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3.3.1 不符合调运规定的, 不予入境或过境,劝返(在检疫证明备注栏注明,签章,并通知出证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3.3.2 无畜禽标识、 检疫证明上也没有畜禽标识信息,无法判定证物是否相符,不予入境或过境,在检疫证明上注明。 劝返,并通知出证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3.4 涉嫌违法的依法查处
2.3.4.1 没有携带检疫证明,但平台有信息,按照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理。
2.3.4.2 无检疫证明,平台上无信息,按照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立案处理。 如果货主与承运人不是同一人, 承运人按照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处理。
2.3.4.3 证物不符的。 如果畜禽标识不符,判定无效检疫证明, 所有动物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
2.3.4.4 畜禽运输车辆或驾驶人员没有备案证,且备案系统上查不到相关信息,按照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进行处理 (运输车辆与检疫证明上记载不符)。
2.3.4.5 如果承运人不能提供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按《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处罚。
2.3.4.6 畜禽数量少于检疫证明记载数量,且畜禽标识与检疫证明上记载相符。 如果能证明随意抛弃或未规范处置的, 区分情况按照随意弃置或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处理(《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款);如果运输途中卸载出售的,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运输的处罚。
2.3.4.7 将禁止调运的或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到低风险区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一条进行处理。
2.3.4.8 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或者畜禽标识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进行处理;持有伪造、变造的检疫证明或畜禽标识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进行处理。 动物留验,依法进行补检。
2.3.4.9 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2.3.4.10 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 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补检和无害化处理等履行职责的,分别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五款进行处理。
2.3.5 发现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移交
2.3.5.1 买卖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的, 涉嫌伪造国家公文罪, 交由执法机构进行调查后移交公安机关。
2.3.5.2 经营病死、 死因不明以及检疫不合格动物、 涉嫌生产、 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由执法机构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
2.3.5.3 检查中发现“瘦肉精”、注射器等注射工具,经快速检测“瘦肉精”阳性,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交由执法机构确证后移交公安机关。
2.3.5.4 检查中发现其他违法行为, 向有关部门移交。
3 做好工作记录
3.1 工作记录种类
3.1.1 检查记录。由动物检查记录获取,从电脑定期导出。
3.1.2 消毒配药记录。 包括时间、 消毒药名称、配置浓度、配置数量、配置人等。
3.1.3 无害化处理记录。 包括时间、货主、动物种类、单位、适量、检疫证明编号、运载工具车牌号、死亡数量、死亡原因、是否委托处理、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处理方式等。
3.1.4 隔离观察记录。 包括时间、货主、动物种类、单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运载工具车牌号、隔离数量、隔离原因、隔离时间、处理情况等。
3.1.5 移交记录。包括时间、货主、动物种类、单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检查发现的问题、移交时间、移交部门、结果反馈等。
3.1.6 不规范(无效)检疫合格证明记录。 包括时间、货主、动物种类、单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检疫证明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是否与出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反馈等。
3.2 归档
3.2.1 检查档案
以月为单位,进行分类归档,装订成册,至少保存2 年以上(隔离、移交、不规范、无效检疫证明记录少,可以合并归档)。
3.2.2 执法档案
包括行政处罚案卷和移交案件, 在县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保存。 直接办案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保存案件办理基本情况,包括案名、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执法人员、处理处罚结果等内容;移送案件包括发现时间、移交时间、移交机关、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等内容。 移交执法机构办案的保存移交记录。
3.2.3 照片等资料
监督检查、 领导检查等照片资料按照年度实行电子档案管理,照片附说明。 打印的照片按照时间装冊保存。
3.2.4 视频监控
记录至少保存1 年。
4 指定通道工作探讨
4.1 设立指定通道的目的
通过构建有效的指定通道制度, 整合优化资源, 集中人力物力提升省际间动物防疫监管水平,以强化动物及动物产品跨省调运监管,构筑防止动物疫病和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的有效屏障,切实防止省外疫情传入。
4.2 建立指定通道准入机制
逐步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准入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进入河北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运载工具的监督检查, 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要健全跨省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申报、检疫、隔离观察等制度,要加强与外省区的合作,建立健全省际间、省、市、县四级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互通机制。
4.3 加大管控力度
加大对不经过指定通道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管控力度,强化法治防疫,依法细化未经检疫和确定人员检测疫情的情形, 打击违规运输现象, 实行信息化监管, 加强与调出省信息沟通, 及时追踪掌握进入本省动物及动物产品情况,一旦发现没有经过指定通道,立即通知接受地严厉查处,并将运输车辆列入“黑名单”。
4.4 组织保障
要将动物疫病防控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部门要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具体建设及综合协调建设评估等工作, 制定指定通道管理办法;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处置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部门负责为指定通道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配合做好道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标志牌的设置, 协同配合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环节相关监管等工作。
4.5 队伍保障
加强指定通道道口检查站及其执法人员的属地管理, 道口检查站人员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委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管理,制定培训方案,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工作人员要及时到位,不断岗、不脱位,正常开展工作。 对不作为、乱作为,不履职尽责人员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并依法依纪给予相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