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视角下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的完善
2024-06-07马羽男杨国强
摘要: 农民共同富裕不仅与集体资产放活关联密切,还有赖于公平合理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在确保公平分配原则的前提下,鼓励成员参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整个过程,并辅以系统的分配监督机制。然而,共同富裕视角下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仍存在诸多不敷适用之处,尤其表现在参与分配主体资格不明确、分配标准不统一、分配程序不公正以及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等。优化思路层面,应首先以户籍为基本,同时兼顾以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和生活保障等多元因素确认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其次,厘清集体经济收益可分配范围;再次,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程序;最后,健全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监督和救济机制,从而缩小城乡差距,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以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关键词: 共同富裕;集体资产;收益分配
中图分类号: F 323.8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4–390X (2024) 03−0047−07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在2035 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并强调要“着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着力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坚决防止两极分化”。如今,我国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但农民收入较低和农村面貌相对落后的格局并未打破。在实现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中,短板仍然集中在农民农村。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我国暂时没有专门的配套机制,只有散见于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规定:涉及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相关事务决策,需要半数以上的村民通过,结果才有效。此条明确了村民对集体资产的处分权和收益平等性,但笼统的规定并不能完全解决农村现实分配困境,使得农村集体资产无法得到有效释放,农民生产积极性难以切实提高。因此,共同富裕视角下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的完善成为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一、 共同富裕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
当前,我国正处于开启“十四五”规划、构建经济新发展格局、迈向高收入国家行列并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时期,想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就不能使5 亿农村居民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掉队[1]。从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上来看,探讨农村集体资产如何进行合理收益分配对共同富裕的实现必然起到促进作用。具体而言,目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规模愈发扩大,因而可供农村集体分配的收益亦显著增加。然而,若是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不合理,势必难以保障村民的基本权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此之前,厘清共同富裕与农村集体资产、共同富裕与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 共同富裕与农村集体资产的内在关联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之一[2],也回应着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3]。厘清农村集体资产与共同富裕之间的联系,须从共同富裕的核心概念出发。“共同富裕”作为人类共同理想,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具有重要地位。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 年手稿)》中指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所有的人的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还是会增加[4]。与此同时,中共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强调,要加强促进共同富裕的舆论引导,为共同富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简言之,共同富裕并非简单的物质丰裕,而是涵盖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市场、政府和道德的协同作用。只有建立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相互协调的基本制度框架,才能推动共同富裕的有效实现。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同时积极引导市场和道德的力量,共同推动社会朝着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在中国,就农村而言,在全面小康迈向共同富裕的新发展阶段,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20 世纪90 年代以后,由于家庭联产承包制已经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农村集体经济又显示出巨大的潜力,促进了农村微观主体的重新塑造,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相较于国企,农村集体经济始终将成员共同福祉作为首要任务,其目标仍然是“保障集体成员利益、实现共同富裕[5]”。
据此,共同富裕与农村集体资产之间的内在关联体现在两个主要维度:资产与富裕的关联,以及共同与集体的关联。首先,资产与富裕的关联体现在农村集体资产的有效管理与开发对于促进农村地区共同富裕的关键性作用。农村集体资产涵盖土地、森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本及其衍生的经济权益,构成了农村经济的基础。农村集体资产的科学管理与合理开发是创造更多收入来源、提升农民生活水准的重要途径,进而推动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这一过程要求构建高效的政策框架和机制,以确保资产的增值与收益的公正合理分配,使得广大农民能够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其次,共同与集体的关联强调了在实现共同富裕过程中集体行动和集体利益的重要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资产管理与利用的主体,不仅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力量。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激活集体经济的活力,能够有效激励农民积极参与集体发展,通过集体努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价值最大化。这一过程中,强调共同与集体的关联意味着必须充分考虑农民的意见和需求,在决策过程中赋予农民更多的参与权,确保收益分配的公正性。
综合而言,共同富裕与农村集体资产的内在关联突出了推动农村共同富裕必须基于有效的集体资产管理与利用,同时加强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借助集体的力量和智慧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质量的整体提高。这一过程不仅需要政策层面的支持和引导,也依赖于农民的广泛参与和集体智慧的发挥,共同构筑和谐与富裕的农村社会。
(二) 实现农民共同富裕有赖于公平合理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
第一,从夯实共同富裕的基础看,随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农村集体资产规模、收入与支出都持续增加,村集体经营收益和可分配收益也显著增加[6],然而村集体经营收益并不构成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收益来源,且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难以做到公平合理,导致集体资产收益难以归入集体收益的范围,从而难以保障不同群体村民的财产权益。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公平合理收益分配制度,共同富裕将成为无稽之谈。农村集体资产的良性运作可以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并通过股份分红等方式为农民创造持续稳定的财产性收入,这不仅有利于缓解农民因个人能力和财富积累差异而产生的收入不平等,还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7]。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是调整农村集体成员利益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确保每位成员有平等的分配机会,共享集体经济发展成果。合理的分配制度并非为了达到具体的分配结果,而是协调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及外加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财富与责任等各项因素,最终形成一种和谐、有序、能健康发展的利益关系。若缺乏合理分配机制,对于集体经济主导者而言,集体资产极容易成为贪腐对象,而不是积极分配给集体经济成员;对于集体经济成员而言,难以获得应有资产收益的合理途径,更难达到公平公正;对于集体资产而言,缺乏有序的分配与消费,很难获得后继的生产活力。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农民共同富裕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合理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从而提供秩序上的保障。
第二,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应以不影响财富创造积极性为前提。将集体资产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并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有望增加可分享的集体资产增值红利。然而,如果分配不当,增值红利可能会减少,甚至导致资产流失。因此,建立公平、透明的收益分配机制对于维护和增值集体资产至关重要。根据“十四五”规划纲要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实现共同富裕要保持农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这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必须公平合理。纲要还提出要优化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结构,进而更好地实现共同富裕价值理念。因此,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建立公平合理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分好农村集体资产这块蛋糕,能充分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激励其持续创造价值,形成民生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尤其构建公平合理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并建立持续增收的长效机制,是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关键所在。通过加强收益分配的公平性、透明度、可持续性和灵活性,可以有效地解决当前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为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二、 共同富裕对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基本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紧紧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农村集体资产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基础,合理公平的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可以更好引领共同富裕价值理念的实现。但是,实践中由于存在村集体收益分配能力不足、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农民对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难以得到持续稳定的实现。故必须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从而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看,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应遵循如下几点要求:
(一) 以公平分配原则为前提
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分支,是制约集体经济体制中农民收入两极分化、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其涉及不同参与收益分配的主体以及各主体间的收益分配比例规则[8]。要实现共同富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共享资产成果,在分配过程中坚持社会主义本质,进行公平分配。
公平分配能够保障每个集体成员在资产收益分配上的公正性,从而提升农村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首先,公平分配原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共同富裕强调的是全体成员的共同富裕,而不是少数人或特定群体的富裕。其次,公平分配能够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中,如果存在不公平现象,就可能导致成员之间的矛盾和不满,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后,公平分配有利于提升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效率。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中,如果存在不公平现象,就可能影响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积极性和参与度。相反,坚持公平分配原则,就能够激发成员对集体资产管理的热情和参与度,从而提高管理效率。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效率与公平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注重效率虽会让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但在一定范围内的贫富差距实际上可以激励人们更加积极地投入劳动,但是过大的贫富差距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也与社会主义制度不符。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以平等为前提,一方面强调多劳多得,收入与劳动相匹配,另一方面集体成员之间的收入不能两极分化,弱势群体要有最低限度的生活物质保障。但公平不意味着平等,并不是所有的集体资产收益都应该分配给农户,在特殊情形下应当给予必要扣除,如村集体公益事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补贴等。当然在保证必要扣除时,应当有理有据,公平合理,禁止随意滥用,擅自剥夺其他成员参与受理分配的机会。与此同时,集体经济组织在保持自身持续健康发展的同时,还需要将一部分资产收益用于弱势群体福利保障,以缩小收入差距,保障社会公平。
(二) 成员对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过程应当全面参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 修正)第24 条规定,村民会议需对影响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这些重大事项包括:确定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其补贴标准;决定如何使用来自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制定本村公益事业的发展及筹资筹劳方案;以及其他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其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但实践中,对于这些本应由集体讨论通过的问题,往往都由村社负责人一人说了算,故而严重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
实现共同富裕,必须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实参与到利益分配过程中去。为了充分尊重与实现成员的分配决策权、参与权,收益分配程序必须做到开诚布公,每个环节都公开、透明。与此同时,为了确保程序的正当与公开透明,程序适用的相应规则与标准必须提前确定、加以固化并向集体成员公开,最终的分配结果也应予以公示。程序的公开程度是衡量该组织民主性的重要标准,民主程度越高,程序的公开性就越强。在共同富裕目标下的集体经济制度中,资产利益分配程序应是高度透明的,还要充分考虑集体成员的意见的利益,使程序与结果具备高度民主。程序公开,才能保证分配结果的正当性,才能为所有利害关系人所接受、认可和执行。
(三) 形成系统性分配监督机制
要实现共同富裕,发展集体经济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因此必须对集体资产利益分配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实践中,一些区县和乡镇管理部门片面追求推动效果,忽视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和查处。一些村社在与外部投资者进行合作联营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可能使基本农田永久无法恢复的经济林木栽种,致使永久基本农田遭受严重毁损。有些村社在进行“三变”改革时,将非经营性建设用地甚至耕地用于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联营,从事旅游设施或其他非农业经营。
虽然在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发展中,多数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监管体系,具有相应的监管形式,比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会进行外部监督,成员大会、监事会、理事会通过履行职责实行内部监督。但现实生活中在进行集体经济利益分配时,由于“村民自治”的宪法原则,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并不方便过多干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管理行为,外部监督没有真正发挥效用。另外我国法律暂未规定相关分配规则,加之农村社会成员的“熟人社会”意识强烈,监督权很少能被行使,故内部监管也面临失效的境地。
三、 共同富裕视角下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
农村集体资产往往经营性与公共性共存,当集体资产发生增值时,收益的分配问题就会随之而来。公平合理的分配机制可以调节核心成员与普通成员的预期收益,当收益分配不均衡时,作为管理的村委会、主管经营的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资产的拥有者村民之间就会产生一定的冲突,不仅影响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阻碍着农村和谐、团结风气的建设[9]。当前,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在分配主体、股权设置、分配标准、分配程序以及监督方面仍存在适用困境,亟待厘清。
(一) 参与分配主体资格不明确
受立法上的缺陷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参与分配的主体十分混乱。严格意义上来说,原则上应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收益分配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是集体成员受益权与集体所有权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因为集体成员受益权能就是集体成员依据集体所有权的管理规约或者集体的利益分配方案从集体所有权享受利益或者取得分配利益的权能[10]。目前,我国对集体成员的界定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和政策上的指引,对集体成员身份的界定以及能否享有收益分配的资格是难以确立的。比如在实践中,往往依据户籍来判定其身份。当出现特殊群体如“外嫁女、入赘婿、入伍军人、移民者”的成员资格,基本由当地村规民约来判定。不同地方的村规民约有所差异,所以同等身份的人受到的分配待遇可能截然相反。因此出现矛盾时,由于缺乏明确的统一标准,法院的救济方式往往是调解,而局面因此可能会僵化,弱势群体的分配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二) 分配标准不统一
在推行股份制改革之后,按股分配应是作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一般性原则。但在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在制定具体的分配机制时,却面临很多难题。比如,一些地方采用均分制,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人头”进行平均分配,但由于部分成员参与了经营管理活动,故对这种平均主义倾向的分配方式持反对意见。在寻找公平分配机制的道路上,不少村社推行积分制考核,以村民的各方面表现不同计算积分,按照积分高低分别给予不同的奖惩。虽然这种方式遵从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看起来照顾了绝大多数成员的权益,但其本质上却剥削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集体资产所有权主体之一分子的按股分红的权利,并且在积分考核过程中,并不能保证积分累积公平,也很难兼顾成员身份的特殊情况。如此一来,由于分配标准不统一,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共享收益时,难以真正实现公平公正。
(三) 分配程序不公正
程序合法公正,才能真正维护实体权利。对于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来说,在程序上更应公平公正,从而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虽然村民委员会这种“三职一肩挑”的工作模式在贯彻党的领导、提高工作效率方面有很多益处,但在集体资产收益分配上却表现出很多弊端,无法保证其在经营、管理和决策的合理性与公平性[11]。如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普遍实行党组织、自治组织或社区管理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一人兼数职的情况,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收益是否分配及如何分配,往往由几个管理人共同决定,受到多方面因素(社区建设、公益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开支)牵制,在平衡公共职能的履行和收益分配之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行使剩余利益的分配权。除此之外,在制定组内收益分配方案时,虽然组内成员都有机会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但组内成员的意见表达仍然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四) 缺乏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
形成有效且完备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机制是稳定改革成果、防止资产流失的重要保障。“意见”中明确强调“坚守法律政策底线”的基本原则,其内在本质保障农民权益不受损。因此,就必须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是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环节。然而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尚未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而监管工作的前提在于有法可依,即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法治化。因此,针对农村集体资产在收益分配时,应当考虑形成一套由内部专门监督机制、成员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构成的三方分配监督机制,并制定具体的方式和渠道。与此同时,在成员权益受到损害时,还应制定合理的救济渠道和方式。如此一来,可以弥补由于监督机制的缺乏导致农村集体资产流失这一“黑洞”,也可以有效避免个人私吞集体资产收益的现象发生。故而要想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的价值最大化,亟需有效且完善的监督机制。
四、 共同富裕视角下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的优化思路
为实现农民共同富裕必须不断推进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优化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的思路。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集体资产收益可分配范围、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程序以及健全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监督机制四个基本方面入手,进行总体谋划、系统建构。
(一) 明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标准
在分配管理者资格认定方面,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在不同的集体经济体制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有不同的身份形式,如采取股份制的集体经济,其组织可由股份合作社的法人形式替代。在分配受益者资格认定方面,首先应当坚持“民主公开”和“政经分开”原则,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进行分配受益者资格认定,而不是村民委员会,应当倾听集体成员的意见,少数服从多数,集中民智做科学决策。在认定标准上,由于受各地传统习俗影响较深,没有统一的硬性标准,但可以遵循以下基本标准,再进行因地制宜地变通:第一,在一般情况下的认定成员资格时,可以综合各项标准,即以户籍为基本,同时兼顾以长期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和生活保障为基础。第二,遇到情况较为特殊的成员资格认定时,比如外嫁女、入赘婿、服役军人等情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可以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综合该自然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二) 厘清集体经济收益可分配范围
一方面,在进行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时应当对为公共事业进行的开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补贴,保证合理的扣除。当然不能随意滥用,更不能剥夺其他成员参与受理分配的机会。在即将发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应确立一套明晰的分配顺序原则,旨在实现集体收益的公平分配时,还能兼顾所有成员的利益。从具体操作角度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年结束时产生的“可分配收益”应遵循法律和组织章程中规定的分配顺序。这一分配过程首先涵盖弥补当年的亏损,然后是应缴纳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最后进行基于“一人一股”的股权分配。同时针对货币收益应当以年算或月算为主,对非货币收益,分配对象应当以长期居住在农村的村民为主,如长期在外务工应当予以合理等价的补偿。
另一方面,确定产权归属,促进资产高效分配。因此,需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加快资产监管平台建设,建立长效机制[12]。所有权有争议且难以识别的资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置,不得损害农村社区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清产核资后,要将清产核资结果传达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由成员大会确认。其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经营管理过程当中,公权力可能会导致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管理行为出现偏差。针对侵害集体资产的公权力工作人员,应当严厉进行惩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程序
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程序,既保障收益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推动共同富裕的实现,又调动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长久发展。具体而言,须落实以下要求:
第一,以股权分配作为分配的基本依据。即在共同富裕的理念下以股权分配作为基本标准,同时对农村集体贡献大小、成员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考量。而且应健全合作社式的集体决策机制,明确成员大会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建立以一人一票为原则的表决机制。不仅如此,还应形成面向成员的信息公开机制,保证经营决策公开、经营收益公开、法定扣除公开、分配方式公开和不予分配的原因公开,确保在收益分配环节在阳光下进行。
第二,建立符合本地实情的具体分配方案,避免利益分配的随意性,满足各类成员的不同合理需求。如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对象、办法、标准等,必须遵从成员的意愿,达到内部意见的统一,防止被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不法侵占。若存在特别情况需要特殊处理,则遵循“一事一议”原则,将情况提前报备、充分告知集体成员,以达成统一意见。
第三,在股权设置上,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股权和折股量化的范围,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这也是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的前提。在实践中,各个地区普遍设置了个人股、集体股等满足特殊利益需求的股权设置。但是集体股的设置,上文已经提到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目标相违背,因此,原则上应当废除。
(四) 健全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监督和救济机制
在充分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治的前提下,为保障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规范和有序,还应当健全对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监督和救济机制。
第一,应加强落实集体、农民基本权利的监管。由农业农村部门对涉及农民流转的土地经营权,依法转让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赎回农民承包经营权,或要求农民转移承包经营权,利用农民自有动产和不动产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侵害农民财产权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相关制度安排的监管,特别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制定,农民参与民主管理权,收益分配制度等方面的安排,进行规范化指导,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过程当中,为了确保能够公平分配,避免出现不规范性,应当形成一套由内部专门监督机制、成员监督机制、外部监督机制构成的三方分配监督机制。就内部监督而言,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并独立于董事机构,负责审查收益分配方案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此外,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公开资产收益分配情况,允许成员查阅。与此同时,可以设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资产管理(含分配行为)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在监督的过程中,针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事项,通过代表大会讨论的形式进行决定,进一步保证集体资产成员的监督权能够行使,并且在监督的过程中,对集体资产组织、经营模式、管理方法及分配方案开展监督,进一步遵循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特点和规律,确保成员平等获得收益。
第三,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过程中,还需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针对集体资产年度收益分配、资产经营方式、变更等多个方面,都需要召集本集体资产组织的全体成员进行会议说明,并依法召开代表会议,严格遵照相应程序,听取各成员的资产分配工作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并形成相应的整改意见。进一步树立市场化的发展意识,在内部形成相关的管理和监管机制,确保在管理机制上能够向现代化转变,实行一人一票的民主化管理形式,确保股东的监督权能够有效实行。除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还要强化基层政府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外部监督。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确认通过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后,向基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报备,并接受基层政府相关部门对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及分配过程合规性的监督,使其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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