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国际秩序”的正义性缺陷与合法性危机
2024-06-05杨卫东
【摘要】“自由国际秩序”是一种源自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并逐步扩展至全球的国际秩序。从权力视角来看,“自由国际秩序”具有等级性、价值观一元性和排他性的特点,在经济、政治及安全层面分别形成了“马太效应”下塑造的经济霸权、 “价值一元化”的政治霸权、“二元化”的排他性安全霸权,体现了分配正义缺陷。从东方主义话语视角来看,“自由国际秩序”作为西方世界的知识话语体系,在话语层面形成了一种霸权垄断,体现了参与正义缺陷。总的来说,分配正义和参与正义的缺失是“自由国际秩序”合法性危机的来源。“自由国际秩序”在维持其合法性基础的合法律性、利益分配及参与程度三个基本要素方面存在不足,由此造成当今“自由国际秩序”面临逐渐走向失序的危机。
【关键词】自由国际秩序 正义性缺陷 合法性危机
【中图分类号】D81 【文獻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4.09.010
引言
“自由国际秩序”一般是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国际秩序的制度性安排。自由国际主义是自由国际秩序的理论基石,其思想来源可追溯至启蒙运动时期,约翰·洛克、亚当·斯密和康德被看作是自由国际主义的奠基人。[1]19世纪下半叶以来,西方自由主义者将个人权利、私有财产、法治及政治参与等一系列自由主义的基本原则推广至国际事务,从而成为当今的自由国际主义流派。[2]对自由国际秩序有着深入研究的美国学者约翰·伊肯伯里(John Ikenberry)认为,自由国际秩序经历了威尔逊式的自由国际秩序、冷战时期的自由国际秩序和后霸权时代的自由国际秩序三个版本的演变。[3]冷战结束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主导着国际秩序的走向,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综合国力将源于西方阵营的自由国际秩序逐步推广至全球,从而使当今的国际秩序带有鲜明的自由国际秩序烙印。近年来,美国主导的自由国际秩序正面临多重挑战,有些是体系层次上的挑战,有些则是西方世界内部政治因素所致。[4]伴随着非西方世界的崛起,国际社会对美国所主导的自由国际秩序的质疑日益明显。
在与西方自由国际秩序缺陷与危机相关的研究中,国内学者多关注国际局势变化给自由国际秩序带来的挑战,[5]西方学者则更多关注其理论层面存在的问题。[6]这些相关研究从国际现实和理论缺陷等多角度分析了自由国际秩序的缺陷与面临的挑战,但鲜有学者从正义性与合法性相结合的分析视角对自由国际秩序存在的问题作出阐释。本文旨在分析自由国际秩序的正义性缺陷与合法性危机,从政治学角度对正义性与合法性内涵进行学理性分析,从权力视角和东方主义话语视角入手,分析权力结构与话语霸权导致自由国际秩序存在的正义性缺陷,并以自由国际秩序的正义性缺陷为基础,分别从合法律性、利益分配及参与程度等方面重点解读自由国际秩序所存在的合法性危机。
正义性与合法性的内涵
对国际秩序正义性与合法性问题的分析,首先需要从“正义性”与“合法性”这两个概念本身出发,剖析其政治哲学内涵,从而为分析自由国际秩序的正义性与合法性提供思考路径。
正义性的内涵。正义性可分为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国内正义性涉及政权统治的合法性问题,而国际正义性则涉及国际秩序的正当性问题。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将“正义”定义为“正当地享有自己的东西和做自己的事情”。[7]作为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其著作《正义论》中探讨了国内及国际正义理论,他提出“无知之幕”这一理想的初始状态,来设想国内正义需要满足的基本原则,并将其扩展至国际层面,仿照国内正义的论证方式设想了一种国际初始状态,并设定国际正义需满足独立民族的平等权利、反对侵略和遵守条约等原则。[8]但罗尔斯在国际层面的正义理论却否定了国际分配正义的原则,将国家间经济上的不平等全归因于国内因素,[9]因此遭到了许多世界主义者的反对。例如,博格(Pogge)认为,富裕国家的私营和官方机构在腐蚀穷国的政府和机构,[10]他指出罗尔斯没有考虑到历史上的不正义、殖民和征服等问题。[11]英国学派代表人物赫德利·布尔(Hedley Bull)则在国际层面明确区分了正义的类型。布尔根据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对正义作出了3个层次的划分,即国际正义或国家间正义、个人正义或人类正义,以及全球正义或世界正义。[12]布尔认为,国际社会存在正义的理念,但具有主观性,因此并未对国际正义作出明确的定义。[13]
关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争议说明,不能将国内正义的原则简单延伸到国际正义层面,在主权国家体系下,分配正义会面临民族主义与国家利益带来的阻力,单一的道德原则存在适用的边界。布尔对正义概念的层次划分则揭示出国际正义的多样性,即每个层次的正义原则存在自相冲突的地方,在现实中的实践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理论层面上,如何在分配正义层面实现所谓的正义概念,存在一定解释力上的缺陷。
合法性的内涵。早在古希腊时期,合法性(legitimacy)这一概念就在伦理学层面引发过讨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国家应该由哲学家领导,从而确保在理念上的合法性,将“善”作为最高理念,并将其标准定为“正义”的实现,他强调“每个人在国家里执行一种最适合他天性的职务”[14]。霍布斯、洛克等启蒙思想家认为,政治合法性是通过民众以自愿契约的形式组成的,合法性是通过契约达成的公共原则。正如洛克所言,“当某些人基于每人的同意而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组成一个整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15]。换言之,政权的合法性取决于是否通过了契约,并且这个契约是公正的,反映了每个人的需要和权利。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提出了3种形式的合法性统治,分别是法理型的统治、传统型的统治和魅力型的统治。[16]合法性既可以源于合乎成文的法律或基于历史传统的共识,还可以源于领导者的个人魅力。戴维·伊斯顿(David Easton)把合法性来源归于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方面。意识形态为政治系统的合法性提供道义诠释,结构意味着一定的政治制度和规范,个人品质则是指执政者个人能赢得系统中成员的信任和赞同的原因。[17]罗思切尔德(Rothschild)则认为,“政治系统的统治合法性,涉及系统成员的认知和信仰,即系统成员承认政治系统是正当的,相信系统的结构与体制及在既定的范围内有权使用政治权威”[18]。以上对政治合法性的讨论,既有从法律层面进行分析,将合法性(legitimacy)看作“合法律性”(legality),认为其是以契约形式而存在,也有从社会学层面进行分析,将合法性看作某种共识。
基于对正义性与合法性内涵的梳理可以看出,对秩序的正义性与合法性认识存在多元化的判断标准。一方面,从思想脉络来看,无论是国内层面还是国际层面,国际秩序的合法性与正义性都紧密联系。如前文所述,众多学者对政治合法性的讨论有多种视角,但无论哪种分析角度,朴素的伦理道德因素一直是自由主义思想存在的传统,也是以上合法性学说必须考虑的因素,其源头来自柏拉图等古希腊思想家对“正义”与“善”的伦理价值的追求。因此,正义性的缺陷必然导致合法性的危机。另一方面,国际秩序的正义性存在适用的边界,国内的正义原则无法简单移植到国际层面,更不能用单一价值标准来衡量。
国际秩序的合法性问题同样存在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差异。国际秩序不同于国内秩序,无论从现实主义理论角度来诠释,还是从历史与现实的表现来看,无政府状态的特性决定了国际秩序并不存在价值中立,这就意味着规则由大国制定并在本质上体现大国的国家利益。因此,无论是从法律层面将合法性看作规范性的契约,还是从社会层面将合法性看作某种共识,都应当明确其带有价值取向的事实。分析自由国际秩序的正义性内涵,需要摆脱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偏见,不仅要从现实层面分析其理论缺陷,还要从话语建构的视角看待其对正义性相关议题的垄断。而对自由国际秩序合法性内涵的分析,同样不能落入自由主义思想的窠臼,将基于理性所构建的规范原则看作唯一的评判标准,而是应当结合对正义性内涵的分析,总结出与之对应的合法性内涵。
权力视角下西方自由国际秩序的正义性缺陷
考察自由国际秩序的正义性缺陷,离不开权力视角下的利益分配。国际秩序是否正义或合法,在学理上存在多元的思考角度,但从国际关系现实出发无疑是最直观和简明的视角。一个基本事实是,当今国际社会总体上依然处于无政府状态,国际秩序往往取决于大国的意志,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秩序规范依然处于“应然”阶段。在缺乏世界政府的国际社会中,所谓的正义是主观的、“应然的”,而权力政治是客观存在的、“实然的”。研究自由国际秩序的现实表现可以发现,该秩序下形成了以美国等西方国家为中心的霸权结构,并且在霸权结构下表现出分配不公带来的正义性缺陷。美国所主导的自由国际秩序,在经济、政治及安全层面分别形成了如下的霸权特征。
“马太效应”下塑造的经济霸权。所谓“马太效应”,源自圣经《新约·马太福音》中的一则寓言,最早由罗伯特·莫顿于1968年提出,描述了一种在经济学中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现象。在经济秩序层面,所谓“自由与开放”的全球经济秩序,正在全球化浪潮下通过“马太效应”加剧西方与非西方世界的贫富差距。自由经济秩序是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传统在经贸领域的表征,本质上体现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扩展至全球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西方资本在全球的扩张,同时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文化及贸易流程习惯等要素也扩张至全球,并成为世界各国共同遵循的一系列经济秩序,从而巩固了西方在经济分工和制度构建上的主导地位。自由经济秩序强调经济活动不受政治权力约束,要求全世界贯彻“门户开放”政策。即便在西方阵营内部,美国对西欧国家也坚持“门户开放”的政策,抨击西欧的经济民族主义和左翼势力主政,[19]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以美国为主导的自由经济式的商贸帝国。特别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新自由主义获得西方主流经济学地位,对外要求世界各国放宽对外投资限制,开放金融市场,主张国有企业私有化,等等。
一方面,由于西方自殖民时代以来所积累的长久经济优势,全球性市场中的西方与非西方从一开始便处于不平等地位,自由经济秩序强调的自由竞争特性更是进一步强化了这种“马太效应”,导致西方与非西方国家不平等的经济地位始终无法改变。另一方面,西方国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的强势地位,使其主导了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最具代表性的全球性经济组织,组织内部的各项制度设计都体现出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在其中的垄断性地位。在这种经济秩序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世界处于产业链的顶端,而其他发展中国家在产业分工中则处于不利地位,美国将试图挑战其经济地位的国家指责为不遵从市场“游戏规则”的国家,从而压制后发国家的发展。
总而言之,自由经济秩序的实质是西方特别是美国为在全球经济体系中占据优势地位而塑造,带有等级性的特点,最终目标是保证美国资本的自由流通不受他国阻挠,确保美国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霸权和经济利益。
“价值一元化”的政治霸权。自由国际秩序在政治秩序层面的霸权体现在对一个国家国内政治规范解释权的垄断上,包括政府的组织形式、人权观念及生活方式等各种价值理念的解释权,还体现在对国际制度的规范性标准的垄断上。国际制度确实需要根据某种共同的规范标准来衡量,但西方自由主义学者却将自由主义价值观视作规范标准和一种普世的价值观。西方阵营将冷战结束的胜利归功于西方的“制度优势”,不断渲染其价值观的普世性,如对主权原则的重新诠释以及提出“人权高于主权”的口号等。把源自西方历史传统的价值观念视为普适性观念,将普世价值的内核一元化,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西方制度在不同文明间的政治霸权。冷战结束后美国主导的基于自由国际秩序原则的一系列武力干涉,不仅无助于地区和平,反而其本身就是战争和不稳定的始作俑者,并且在现实主义者看来,也不符合美国自身的国家利益。[20]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人们普遍认为宽容是自由主义的内在本质,但作为一种政治哲学,自由主义对其他具有竞争性的政治意识形态却采取了不宽容的态度,而对自身价值观却抱有一种宗教狂热式的坚持。[21]在自由主义者眼中,价值观霸权的理论优势之一在于民主制度能带来繁荣与和平,是发展道路的唯一解读,而这种说法忽视了历史的继承性。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理念是物质繁荣的结果而非原因,现今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与过去殖民时代和帝国主义时代的列强国家具有高度一致性,证明了美国所谓的西方价值观与繁荣和平缺乏必然的因果联系。然而,西方国家凭借其媒体的全球性传播,构建起了一个全球性的“信息茧房”,依靠舆论霸权传播形成了“價值一元化”的政治霸权。因此,自由国际秩序在价值观层面业已成为一种观念和话语武器,为美国等西方国家干涉他国内政提供了道义上的合理性。
“二元化”的排他性安全霸权。安全霸权在形式上体现为以美国为首的军事同盟体系。相较于过去以权力为基础和以均势为目标的军事同盟,该体系除了以集体安全为原则之外,还强调以规则为基础的同盟关系这一关键原则。然而,以美国为主导的特性使得参与其中的国家在安全政策上被迫与美国捆绑。无论是北约,还是近年来美国试图组建的“亚洲版北约”,从这些同盟所应对的假想敌可以看出,所谓的“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实质上是另一种形式的权力政治,同盟所倡导的规则本质上是以维护美国安全利益为目的,使参与国为美国的战略目标服务,最大受益者是美国而并非其参与国。这些同盟组织还具有等级性的特点,体现为美国在其中处于领导地位,并借助这些组织实现美国自身的战略目的。正如伊肯伯里所说,自由国际秩序就是一个“带有自由主义特征的等级秩序”[22],“美国在提供秩序的规则和稳定方面扮演主要角色……美国是占据主导地位的国家”[23]。
在安全秩序层面,美国试图以一种“二元化”的话语构建,对美国的战略竞争对手与战略盟友作出排他性的分割。这种排他性体现在美国主动营造“我们”和“对手”的对立语境,通过二分法选择性挑选成员,试图使西方国家形成一个一致发声的封闭性集团。美国在“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话语的塑造下,将俄罗斯、中国等战略竞争对手塑造成带贬义的“修正主义者”和“国际规则的破坏者”,在国家间的政治博弈中构建起一种“道德优势”,从而确立了以美国为核心、具有排他性的绝对安全。针对自由国际秩序的排他性特点,美国学者迈克尔·贝克利(Michael Beckley)指出,美国主导的自由国际秩序就是一个高度排他性的秩序。[24]
分配不公带来的正义性缺陷。自由国际秩序在经济、政治和安全层面塑造的霸权结构,带来了在“分配正义”上存在事实缺陷的现实问题。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存在经济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同时,自由国际秩序中的现有格局存在权力分配不公问题,消解了非西方国家挑战该秩序的意图。因此,从分配正义角度考察自由国际秩序在现实中面临的挑战,是分析其正义性缺陷的可行路径。
自由国际秩序实质上以西方自由主义霸权取代了过去均势格局下的传统霸权。经济层面的霸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固化了西方与非西方世界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不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随着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剧;政治层面的霸权通过对国际政治规范进行垄断,使得发展中国家唯有借助西方模式才有融入国际社会获得发展的可能;安全层面的霸权则通过具有排他性的军事同盟体系,将意识形态不同于西方世界,并且有能力抗衡其政治霸权的、所谓的“修正主义”国家作为对手,炒作地缘政治威胁,干扰和遏制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以维持自由国际秩序下有利于西方世界的权力体系。
正是基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自由国际秩序的实际运作更多体现为权力逻辑而非规范逻辑。这种国际秩序观强调程序和形式上的有序性,忽视了秩序本身的正义性问题,即如何实现利益的合理分配,并体现出等级性、价值观一元性及排他性的特点。在自由开放的表面原则下,西方相对于非西方是主导,而西方内部则是以美国的主导作为前提。总体来看,自由国际秩序诞生于西方世界内部,服务于西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发展和扩张,有效规范了西方世界内部的国家间秩序,并在冷战期间进一步被美国工具化,成为对抗社会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工具。冷战后这一秩序继而服务于美国的世界战略,其思想内涵进一步被异化,实质上演化为一个覆盖经济、政治和安全范畴的权力体系,并经过普世化包装后扩展至全球。故此,从权力视角上讲,西方自由国际秩序在国际政治现实中存在正义性缺陷。
东方主义话语视角下西方自由国际秩序的正义性缺陷
权力视角下的正义性缺陷反映的是权力政治的客观现实,而自由国际秩序基于西方世界的强势地位,试图将自身话语体系普世化,在话语层面还表现为对国际秩序的正义如何界定、描述的垄断,是西方基于殖民时代以来的思维路径解读和看待世界的一种方式。这种话语层面形成的霸权是自由国际秩序存在正义性缺陷的又一体现。
东方主义话语视角下西方自由国际秩序的“正义性”逻辑。话语权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力,“话语的真理和权力的栖息之所不在于被谈论什么,而在于谁谈论它和它是怎样被谈论的”[25]。常识告诉我们,当一种文化的知识体系影响到人们的认识领域时,知识就可以转化成为一种权力。法国哲学家福柯认为,权力生产知识,权力还生产话语并赋予其“真理”的身份,为知识生产提供了一种必要环境。权力因素还会渗透到知识生产的过程中,并支持知识的生产和传播。其中,“权力生产知识”不是指知识成为权力的附属品,而是强调现代知识本身具有权力功能。
东方主义(Orientalism)原是研究东方各国的历史、文学、文化等学科的总称。东方主义既是一种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也是一种思维视角和话语构建。爱德华·萨义德(Edward W. Said)认为它是西方人藐视并任意虚构东方文化的一种带有偏见性的思维方式或认识体系。“Orientalism”本质含义是指西方人文化上对东方人控制的一种方式,其思想可简化为“东方无法表达自己,它只能被人所表达”,“西方与东方之间存在着一种权力关系、支配关系和霸权关系”。[26]萨义德强调,东方主义是一种思想体系、权力话语与意识形态虚构。[27]作为形成于西方殖民时代的理论体系,该理论为西方殖民主义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当代西方世界构建的自由国际秩序也存在着相似的东方主义思维路径,这种思维路径会使西方人按照西方世界的历史发展规律看待非西方世界的发展进程,以西方所关注的议题为中心,评判和定义国际秩序乃至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在这种话语建构下,自由国际秩序理论完成了“普世化”的转变。
因此,自由国际秩序实质上不仅是一个权力体系,还是一个认知领域的话语霸权体系。在认知领域,西方自由主义者通过权力逻辑所构建的理论主导着“何为正义的秩序”的标准,并形成了对自由国际秩序解读的一种话语霸权。西方世界在构建自由国际秩序的进程中,基于西方式的强势话语体系和强势文化心态,认为其以自由主义的思维逻辑构建的自由国际秩序体现了一种人类正义。同时,以一种基督教文明的善恶二元对立逻辑认为,其为人类做出的一切都代表了基督教世界的“善”。受这种西方中心主义思维的影响,西方對非西方世界自然会形成一种东方主义的认知与话语逻辑,广大的非西方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则处于普遍“失语”状态,在话语体系和价值观念等方面被西方所支配。
东方主义话语视角下西方自由国际秩序的话语霸权。尽管西方世界认为自由国际秩序体现了人类正义,但在非西方世界看来,这只是西方世界按照东方主义的话语逻辑对自由国际秩序正义性进行西方式诠释,并主导了有关国际正义相关的议题选择,而非西方世界则缺乏对该秩序的参与,只能被动地学习和接受。这一事实反映了自由国际秩序“参与正义”的缺失。
由于西方与非西方世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在西方已经基本完成的政治议题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仍是亟待解决的重大议题。例如,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在全球化条件下保护民族产业和摆脱贫困、建立成熟稳定的公民社会和培养行之有效的政府治理能力,等等。然而,在国际社会层面上,西方政界及思想界凭借其国际强势地位,让西方世界所关心的政治议题成为普世性的议题,在东方主义话语视角下将其关心的议题代入非西方世界。比如,西方关注国际社会关于正义的议题选择,强调代议制民主的普世性及人权问题、女性问题、环保问题和非政府组织等群体的权益,而相对忽视非西方国家关注的国际关系民主化、霸权主义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益等议题。
在当今主权国家体系下,个人正义与国家间的正义在某些情况下存在冲突,具体表现为人权与主权二者的地位问题。非西方国家的民族国家建构和巩固与西方国家存在差异。对于非西方国家而言,主权的地位更为重要,也是保障其内部发展稳定的基石,国家间的正义无疑是更为现实的问题。但在自由国际秩序下,西方的话语霸权使得个人正义或全球正义变成主要议题,脱离了非西方国家的实际需求。对西方自由主义者而言,自由国际秩序更加强调人类个体正义,表现为对个人主义及普世主义的强调,强调人权的普适性,而不是对非西方国家来说更重要的主权问题及国家间的正义问题,忽视了权力逻辑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这种理论霸权使国际秩序倾向于被塑造为一种有利于西方的规则体系,导致许多能实质上缩小西方与非西方世界差距的议题却不在国际正义讨论的范畴。由此可见,在自由和开放的表面原则下,自由国际秩序构建本身是西方在观念和话语层面创造并强化业已存在的西方霸权体系的过程。它不仅巩固了西方霸权的物质性基礎,还在观念和话语层面构建起新的权力体系,在经济、政治和安全秩序上都体现着西方的意志,是过去殖民主义时代西方中心主义的变体。
布尔在分析国际正义的过程中认为,国家在对外行为中同时存在“形式正义”“实质正义”“算数正义”“比例正义”“交换正义”及“分配正义”等内容。[28]据此,一个契合非西方国家实际需要的正义性议题,应当是分析以上几种正义是否在西方与非西方国家之间得以实现的问题。但是,由于西方话语霸权的存在,自由国际秩序无论是在国际关系实践层面还是在理论构建层面,在正义性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综上所述,东方主义作为一种强大的知识与话语体系,形成了一种强大的话语霸权。在这种话语霸权的逻辑思维下,西方世界对自由国际秩序的话语叙事自然存在着对非西方世界的主导权,并借助这种话语霸权垄断了对国际秩序正义标准的解释权。这种话语霸权不仅忽视了国际关系实践层面存在的不平等的权力体系,还在理论层面构建起理论霸权体系,并且抵制了非西方世界参与构建秩序的努力,是“参与正义”缺失的表现。
西方自由国际秩序的合法性危机
自由国际秩序在现实中所表现出的西方中心化的权力体系和认知话语霸权是其正义性缺陷的来源,而自由国际秩序的正义性与合法性紧密联系,正义性缺陷必然导致合法性的危机。
国际秩序的合法性内涵。相较于国内政治合法性,关于国际秩序的合法性讨论并不多见。1966年,伊尼斯·克劳德(Inis L. Claude)首次谈及了国家行为在国际层面的合法性问题。他认为,不同于国内政治,一个国家的外交政策不仅要获得本国民众的支持,也需要获得其他国家对其的支持,即集体合法化。[29]而且,这是由他们的国际政治同行所作出的政治判断,而不是由国际法庭提供的法律判断。[30]换言之,这是一种国际社会成员集体认同的产物,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伊肯伯里认为,一个合法的政治秩序意味着其成员国愿意参与其中,并在体系的总体倾向上达成一致。[31]然而,这种合法性可以在权力政治下的国际社会中存在,权力得以成为合法性来源。只要权力能够带来秩序的稳定性,由霸权国家主导的等级性国际秩序便不存在合法性问题,强权可迫使国际社会成员产生集体认同。然而,纵观国际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历程,世界各国无不表达出对国际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的愿望。从伍德罗·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和平原则”到二战后联合国的诞生,都体现出摆脱权力政治和塑造公平正义的国际关系是各国的共同愿望。因此,对国际秩序的规范性要求客观存在,权力并不是合法性来源的唯一因素。持类似观点的伊恩·克拉克(Ian Clark)就认为,国际共识是国际社会合法性的基础,但这种共识存在某种价值规范,这种规范涉及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及符合宪法规范。[32]并且国际社会合法性与这三种规范同源,但不完全等于其中任何一种。[33]克拉克认为这种合法性不完全属于某一种规范,而是大于以上三者的总和。[34]
从以上学者的分析可知,在国际层面上的合法性是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种社会共识,每个国家是否是合法成员是国际社会成员集体的政治判定,并以此构成国际社会的秩序。这种共识既有法律层面的规范,表现为各种国际法与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约束,也有道德层面的规范,表现为对国际正义的追求,还有在国际互动过程中形成的某种不成文的惯例(符合宪法规范)。因此,考察国际秩序合法性,要从以上三种规范中找到具体的合法性要素。国际秩序的合法性在于其首先是国际社会成员集体的政治判定,而不是建立在是否要共同遵循一个基于理性的规范原则之上。世界各国愿意加入各种国际组织,并形成一种稳定的国际秩序,这首先是基于一种国际共识,即国际秩序能够维护各国基本的国家利益。不同国家有其特殊的国家利益,也有维护国际秩序稳定的共同利益,这是国际社会共识的核心,而法律规范则在其次。尽管国际社会是自助体系,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间没有维护国际秩序的权责关系,这种权责关系不同于个人与政府的契约关系,而是追求符合各国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国际共识。国家利益在国际社会中的实践,体现为国际交往中各国共同利益的保障。全球化时代下,各国利益相互交织,推动建立各国共同受益的国际环境成为必然,并由此构成了维护环境稳定的共同责任,在国际社会层面形成了各国共同维护国际秩序的共识。
综上所述,国际秩序的合法性是国际社会存在的一种国际共识,这种国际共识的核心是各国对利益的相互尊重。在此基础上,如何界定基于理性的规范原则才有了不同国家、不同文明之间对话的空间,并最终形成国际层面的法律规范。从理论到国际关系现实的表现来看,一方面,自由国际秩序在“分配正义”上存在缺陷,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利益分配存在不均衡现象。另一方面,在规范原则的界定过程中存在话语霸权现象,西方国家会对修正自由国际秩序的力量形成壁垒,这种话语霸权可以被定义为“参与正义”的缺失。总而言之,“分配正义”缺失体现在权力体系下的利益分配,“参与正义”缺失体现在话语层面的霸权垄断。由于自由国际秩序的合法性与正义性紧密联系,因此,以上两种正义的缺失导致了自由国际秩序的合法性危机。基于以上分析,国际秩序的合法性内涵可以定义为两个方面:国家间利益的分配和参与构建秩序主体的广度,并分别对应了“分配正义”与“参与正义”两方面。
自由国际秩序合法性危机在现实层面的表现。确定了国际秩序合法性的内涵,便可从国家间利益分配和参与构建秩序的国家数量来分析自由国际秩序的合法性危机。现实层面的自由国际秩序不仅作用于国际社会,还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国内环境,这种对国内秩序的“入侵”使得自由国际秩序的合法性危机扩展至法律规范层面,并形成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矛盾与张力。因此,自由国际秩序在现实层面的危机,应当从合法律性、利益分配及参与程度三个方面进行诠释。
首先是合法律性。符合成文的法律规范是秩序合法性最直观的要求。合法律性的本质体现为规则,意味着有成文的、可参照的行为规范。在国内层面,民族国家体系下的合法律性应当体现本国人民的意志。由于合法律性的标准在不同文化与历史传统的国家间存在客观差异,在基于西方历史发展传统下形成的合法律性规范不应当成为非西方国家所遵循的标准。在国际层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自冷战结束后所兴起的干涉主义与单边主义行为,削弱了自由国际秩序本身的合法律性,美国基于维护自身利益所表现出的双重标准使得非西方国家愈发难以认同西方所构建的国际秩序。
其次是利益分配。是否实现国家间分配正义是衡量国际秩序合法性的重要标准之一。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内部实力对比的差距是导致自由国际秩序利益分配不公的重要因素。西方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国际秩序的开放与自由可以促进非西方世界的繁荣发展,进而弥补与西方世界的差距。然而,这一进程实际上为西方跨国资本带来了繁荣,西方与非西方世界贫富差距反而被进一步拉大。约瑟夫·奈认为,21世纪的权力转移不仅发生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存在从国家向非国家行为体的转移。[35]而非国家行为体往往是来自西方世界的跨国资本,广大发展中国家尽管获得了全球化带来的好处,但也在这个过程中成为西方世界在经济上的附庸,这种不公平的利益分配固化了既有的“西方支配非西方”的国际权力体系。
最后是参与程度。参与程度是对国际秩序定义权的争夺,参与构建秩序的国家数量决定了国际秩序的代表性。在国内层面,现代民族国家体系下的政治秩序应当体现本国公民的意志,而不是盲目地遵从西方。各国的政治制度、价值观念应当来源于本民族的历史传统,各国应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而自由国际秩序在政治层面的霸权特征迫使西方的价值规范成为所谓的普世价值和“现代化”这一人类发展主题的唯一答案,导致非西方世界在西方话语霸权下不被允许参与普世价值的构建。在国际社会层面,每个主权国家即代表其国家人民,而西方自由国际秩序作为代表西方国家利益的权力体系,无法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这与中国强调的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有着明显区别。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得到了大多数会员国的认同,相较于自由国际秩序而言更具有合法性依据。因此,自由国际秩序实际上是美国主导的西方世界的国际秩序,其以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利益观、规则观替代了世界的利益观、规则观。西方试图用一元性的世界观替代多元性的世界观,不愿对既有规则作出改变和让步,是西方中心主义的典型体现,更加反映出自由国际秩序是一种以西方为主导的权力体系和话语霸权。综上所述,自由国际秩序在维持其合法性基础的三个基本要素,即合法律性、利益分配及参与程度三个方面均体现出不同程度的不足,由此造成当今自由国际秩序面临逐渐走向失序的危机。
结语
西方自由国际秩序在理论层面和国际政治现实层面所表现出的正義性缺陷,是该秩序出现合法性危机的重要原因。在权力视角下,自由国际秩序实质是服务于西方世界利益的权力与资本霸权体系;在东方主义话语视角下,自由国际秩序实质上体现了西方世界对非西方世界的话语霸权。自由国际秩序作为西方世界所主导构建的产物,自始至终都未能完全契合它所主张的理想状态。正如美国学者法里德·扎卡里亚(Fareed Zakaria)所说:“自由主义国际秩序从来都不像现在人们所描述的那样自由、国际化或有序。一个更现实的形象是,新生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从一开始就被例外、不和谐和脆弱所破坏。就美国而言,它经常在这一秩序的规则之外行动,经常在未经联合国批准的情况下进行军事干预。与所有此类概念一样,关于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真相是,从来没有真正的黄金时代,但秩序也没有像人们所说的那样衰落。”[36]换言之,自由国际秩序存在的危机并不意味着动摇了国际秩序存在的合理性,国际社会需要秩序是客观事实,但当前西方自由国际秩序的合法性危机是其自身缺陷导致的结果。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际秩序变化对美国对外战略调整影响的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2AGJ003;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沈骏霖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释
[1]周桂银:《自由国际主义对后冷战时代美国外交政策的影响》,《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22年第1期。
[2]B. Jahn,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 Theory, History, Hampshire: Palgrave, 2013, pp. 13–38; B. Jahn, "Liberal Internationalism: Historical Trajectory and Current Prospects," International Affairs, 2018, 94(1), pp. 43–61.
[3]H. Kundnani, "What Is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The German Marshall Fund of United States, 3 May 2017, https://www.gmfus.org/publications/what-liberal-international-order.
[4]杨卫东、魏鑫:《西方学术视域下自由国际秩序危机之评析》,《国外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张建新、董雅娜:《论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终结》,《国际观察》,2022年第6期。
[5]孙伟:《自由主义世界秩序与中国:变革与选择》,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16年,第106~148页;左希迎:《国际秩序的功能失调与治理危机》,《教学与研究》,2017年第10期;王赫奕、金灿荣:《软实力视阈下美国自由主义国际秩序的构建机理与问题分析》,《教学与研究》,2020年第1期。
[6]约翰·伊肯伯里:《自由主义利维坦:美利坚世界秩序的起源,危机和转型》,赵明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4~7页;C. L. Glaser, "A Flawed Framework: Why the Liberal International Order Concept Is Misguided," International Security, 2019, 43(4), pp. 52–53.
[7]卡尔·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宪政的宗教之维》,周勇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3页。
[8]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379页。
[9]高景柱:《评罗尔斯对全球分配正义原则的拒斥》,《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
[10]T. W. Pogge, "An Egalitarian Law of Peoples," Philosophy & Public Affairs, 1994, 23(3), pp. 214–215.
[11]高景柱:《罗尔斯的国际正义理论:批判与捍卫》,《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12]杨卫东、张裕晗:《赫德利·布尔的国际正义思想》,《政治思想史》,2019年第4期。
[13]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张小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69页。
[14]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151页。
[15]洛克:《政府论》,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60页。
[16]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41页。
[17]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317~318页。
[18]J. Rothschild, "Political Legitimacy in Contemporary Europe," Legitimation of Regimes, Beverly Hills: Sage Publications Inc, 1979, pp. 38–39.
[19]M. P. Leffler,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Strategic Dimensions of the Marshall Plan," Diplomatic History, 1998, 12(3), p. 281.
[20]克里斯托弗·莱恩:《和平的幻想:1940年以来的美国大战略》,孙建中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21页。
[21]D. Ricci, The Tragedy of Political Science Politics Scholarships and Democracy,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4, p. 70.
[22]朱剑:《特朗普政府与自由主义国际秩序:背弃抑或支持?》,《国际论坛》,2020年第3期。
[23]G. John Ikenberry, Liberal Leviathan: The Origins, Crisis, and Transformation of the American World Order,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2, pp. 368–369.
[24]M. Beckley, "Enemies of My Enemy: How Fear of China Is Forging a New World Order," Foreign Affairs, March/April 2022, 101(2), pp. 69–72.
[25]萧俊明:《文明的困惑——關于文明冲突论的断想》,《国外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26][27]爱德华·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第8、422页。
[28]赫德利·布尔:《无政府社会:世界政治中的秩序研究(第四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70~71页。
[29]章前明:《从国际合法性视角看新兴大国群体崛起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30]I. L. Claude, Jr., "Collective Legitimization as a Political Func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1966, 20(3), pp. 367–369.
[31]G. John Ikenberry and C. A. Kupchan, "Socialization and Hegemonic Powe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Summer 1990, 44(3), pp. 283–315.
[32][34]I. Clark, Legitimacy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220, 255.
[33]辉明:《国际关系中的政治合法性——评伊恩·克拉克的〈国际社会中的合法性〉》,《国外理论动态》,2015年第3期。
[35]J. S. Nye, Jr., The Future of Power, New York: Public Affairs, 2011, p. xv.
[36]F. Zakaria, "The New China Scare: Why America Shouldn't Panic About Its latest Challenger," Foreign Affairs, January/February, 2020, 99(1), p. 63.
责 编∕杨 柳 美 编∕周群英